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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账员培训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20-03-03 18:51:0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财务报账员培训法律法规

培训内容

一、报账员的工作准则

二、报账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三、工作中注意的问题及工作纪律

四、重要法规

一、报账员的工作准则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

(二)自觉维护执行学校各项财务规章制度;

(三)坚持服务于教学科研工作;

(四)如实反映和记录本单位内部财务状况。

二、报账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1、熟练掌握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政策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了解学校财务的报帐业务流程。

2、了解本单位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

3、负责本单位各种事业经费、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报账工作。所有报销、借款、收入等工作由报帐员统一到财务处办理。

4、负责本单位暂付款催缴清理工作。

5、负责本单位所需单据及票据的领用和保管工作。

6、负责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预审(包括差旅费单据粘帖是否规范),检查凭证上的经办人、验收人、负责人签字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对审核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进行整理归类。

7、负责将本单位的各种收入及时足额的上缴财务处,不得坐支。

8、负责本单位与财务工作有关的各种沟通、协调工作。

9、负责本单位的各种财务信息统计工作(包括个人所得税电子信息数据整理和提供相关附件)。

10、负责对本单位师生财务知识培训、解释工作。

11、负责与财务工作相关的其它工作。

三、工作中注意的问题及工作纪律

1、注意的问题

报账员要正确处理好部门、教工及财务工作关系。报账员要在本单位分管财务工作领导的领导下,在财务处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报账员要做好本部门与财务工作有关的各种沟通、协调工作,同时要做好本部门师生财务知识培训、解释工作。在日常工作中做到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全心全意为教职工及学生服务。办理业务中做到对财务工作负责、对部门负责、对教职工和课题主持人负责。

2、纪律要求

报账员在受理业务经办人的原始凭证后,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政策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等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对凭证进行严格预审。预审要按会计制度规定严格把关。坚持原则,不循私情,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办理报账业务。

报账员及时到财务处办理会计业务,坚持按月报账,不得积压。对于会计人员审核出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要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查明原因,并向当事人做好解释工作;对会计人员审核出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及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不得随意更改。

四、重要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对原始凭证的要求:

第十四条 办理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2、对违反会计法的处罚规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二)、现金管理规定 第五条 现金的支付范围: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一千元。除本条例第五条第

(五)、

(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

第十一条 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第二十条 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

(二)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 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处罚规定

第二十一条 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对该单位的贷款或者停止对该单位的现金支付:

(一)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帐结算优惠待遇的;

(二)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

(四)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

(五)用转帐凭证套换现金的;

(六)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

(七)互相借用现金的;

(八)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九)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十)保留帐外公款的;

(十一)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开户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帐目要日清月结,做到帐款相符。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帐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帐外公款(即小金库)。

第二十条 开户单位如违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开户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一)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按超过额的10—30%处罚;

(二)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按超出额的10—30%处罚;

(三)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按凭证额10—30%处罚;

(四)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坐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坐支现金的,按坐支金额10—30%处罚;

(五)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的,按借用金额10—30%处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处以罚款:

(六)保留帐外公款的,按保留金额10—30%处罚;

(七)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帐结算优惠待遇的,按交易额的10—50%处罚;

(八)只收现金拒收支票、银行汇票、本票的,按交易额的10—50%处罚;

(十)用转帐凭证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50%处罚;

(十一)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按套取现金额30—50%处罚;

(十二)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50%处罚;

(十三)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按存入金额30—50%处罚;

(四)、关于“小金库”定义、表现形式及处罚依据

1、“小金库”定义及定性依据

根据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的通知》(财监字[1995]第29号)和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进一步强化管理,坚决制止“小金库”有关意见的通知》(教财厅[1999]11号)规定: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隐匿各种应交收入,或以虚列支出、资金返还等方式将资金转移到本单位财务账外的资金,私存私放,不将资金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不将收支列入学校会计帐内的行为,均属“小金库”行为。

2、私设小金库表现形式:在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外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资金。

3、对私设小金库处理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中纪委对小金库违纪行为问题的解释

三、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

四、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挥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十八条 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二)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

(三)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

(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五、使用“小金库”款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办公楼或者培训中心等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

六、使用“小金库”款项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或者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或者有其他超标准支出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七、使用“小金库”款项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十二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出国(境)留学费用,由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八、以单位名义将“小金库”财物集体私分给单位职工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有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九、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并且有本解释规定之外的其他违纪行为需要合并处理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五)、公款私存

表现形式: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定性依据:《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以个人名义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

处理处罚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十三款“将单位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按存入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

(六)、个人借用、挪用公款

1、表现形式:利用职务之便利长期不还,挪用公款。

2、借用公款的范围:借用本单位或下属单位的公款;借用原工作单位的公款;借用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和农村集体的公款。

3、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财务报账员工作总结

财务报账员岗位职责[优秀]

报账员培训会通知

社区报账员培训材料

秋季报账员培训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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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账员培训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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