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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8:30:1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管理暂行办法》

chinacir.com.cn

2009-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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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09]6号

北京市、辽宁省、吉林省、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重庆市、云南省财政厅(局)、科技厅(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加强节油节电工作”和“着力突破制约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关键技术,精心培育一批战略性产业”战略决策精神,为扩大汽车消费,加快汽车产业结构调整,推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化,财政部、科技部决定,在北京、上海、重庆、长春、大连、杭州、济南、武汉、深圳、合肥、长沙、昆明、南昌等13个城市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以财政政策鼓励在公交、出租、公务、环卫和邮政等公共服务领域率先推广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对推广使用单位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重点对购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给予补助,地方财政重点对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及维护保养给予补助。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试点省(市)财政部门要会同科技主管部门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依据本通知及财政部、科技部有关文件规定,抓紧制定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实施方案报财政部、科技部。同时,试点城市要跟踪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行情况,定期将实际节能效果、财政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以及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函告财政部、科技部。

附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科技部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精神,中央财政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为加强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示范推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主要指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 示范推广补助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并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方式

第四条 根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特点以及交通状况,在示范推广初期,主要选择部分大中城市的公交、出租、公务、环卫和邮政等公共服务领域进行试点。

第五条 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相关公共服务领域示范推广单位购买和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

地方财政要安排一定资金,对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购置、配套设施建设及维护保养等相关支出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 示范推广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相关支出。

第三章 支持条件

第七条 示范推广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必须纳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

(二)混合动力乘用车和轻型商务车与同类传统车型相比节油率必须达到5%以上,混合动力客车节油率必须达到10%以上。

(三)混合动力汽车最大电功率比和节油率必须经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GB/T19753-2005《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GB/T19754-2005《重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等检测后确定。

(四)生产企业对动力蓄电池等关键零部件必须提供不低于3年或1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期限。

(五)汽车生产企业和动力蓄电池等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产能规模。 第八条 示范推广单位必须采取招标方式择优采购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并确定示范推广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车型、数量、价格以及售后服务等。

第四章 补助标准 第九条 补助标准主要依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与同类传统汽车的基础差价,并适当考虑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确定。公共服务用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示范推广具体补助标准见附表一,城市公交客车示范推广具体补助标准见附表二,特种车辆补助标准参照上述补助标准确定。

第五章 资金的申报和下达

第十条 示范推广单位根据购买使用的汽车车型、数量和规定的补助标准等提出资金申请报告(见附表三),并提供下述材料:

(一)与生产企业签订的中标协议、购销合同等有关凭证;

(二)车辆购进发票等有关凭证;

(三)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四)地方配套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示范推广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按属地原则,经当地财政、科技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财政和科技部门。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和科技部门对企业资金申请报告复核后,分别于每年3月30日、8月30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科技部(见附表四)。

第十三条 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定具体补助金额,并按规定下达预算,拨付补助资金。

第六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示范推广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将扣回补助资金,并取消示范推广单位的资格。

第十五条 示范推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附表一 公共服务用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示范推广补助标准 2.附表二 十米以上城市公交客车示范推广补助标准 3.附表三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4.附表四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

公共服务用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示范推广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十米以上城市公交客车示范推广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关于扩大公共服务领域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有关工作的

通知 财建[2010]227号

有关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厅(局)、科技厅(科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扩大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工作,加快推进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化,现将公共服务领域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现有13个试点城市的基础上,增加天津、海口、郑州、厦门、苏州、唐山、广州等7个试点城市。财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组织对新增城市试点方案进行论证,批复后正式实施。

二、根据试点城市实施方案和资金申请,财部通过省级财部门将示范推广补助资金预拨给试点城市。

三、试点城市财部门根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实际推广情况,按规定标准据实拨付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试点城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报财部备案。

四、试点城市在月度终了后10日内将月度财补助资金拨付情况和推广信息报财部。

五、年度终了后30日内,试点城市要认真总结全年推广情况,编制补助资金清算报告,由省级财部门审核后上报财部。财部根据地方上报情况和专项核查结果对补助资金进行清算。

六、充电站等基础设施建设要与正在制定的国家相关标准相衔接。

七、其他有关事项按《财部 科技部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09]6号)执行。

沈阳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概要

关于进一步做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城市验收专家组到襄阳检查

财建〔〕6号 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

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发展的现状及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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