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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审查评断140422

发布时间:2020-03-02 11:59:5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审查评断

邓雪鸿,陈冲,陈嘉慧,陈宣霖,张宇鸿,

张也弛

二〇一四年四月

(兰州大学 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107)

Reviewing and Judgement on Competency of Evidence and Probative Force of Testimony of Witne in Criminal Proceedings

Via Deng Xue-hong,Chen Chong,Chen Jia-hui,Chen Xuan-lin,Zhang Yu-hong,

Zhang Ye-chi

April,2014

(Lanzhou University Law School,Lanzhou,Gansu

Proince 730107)

摘要

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运用最普遍的法定证据之一。证人证言有易变性等主要特点,基于主观、客观的原因,很容易失实。因此,应该加强对证人证言的审查评断。本文从证人证言审查评断导论、证人证言证据能力的审查评断、证人证言证明力的审查评断的内容、证人证言证明力的审查评断的规则四章展开。 I

ABSTRACT Testimony of Witne is one of the most universal legal evidence used in criminal proceedings which based on a multitude of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reasons is apt to be inconsistent with the facts .Therefore , it is of an enormous significance to enhance the reviewing and judgement on competency of evidence and probative force of testimony of witne in criminal proceedings .This thesis contains 4 parts :introduction to reviewing and judgement on testimony of witne , reviewing and judgement on competency of evidence of testimony of witne , substance of reviewing and judgement on probative force of testimony of witne and rules of reviewing and judgement on probative force of testimony of witne .II

目录

摘要 ...................................................................................................................................................I ABSTRACT .....................................................................................................................................II 第一章 导论 .....................................................................................................................................1 第一节 证人证言的概念 .........................................................................................................1

一、英美法系中证人证言的概念 ...................................................................................1

二、大陆法系中证人证言的概念 ...................................................................................1

三、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概念 ...........................................................................2 第二节 证人的种类 .................................................................................................................3

一、普通证人和特殊证人 ...............................................................................................3

二、健康证人和残疾证人 ...............................................................................................3

三、关系证人和无关证人 ...............................................................................................3

四、清白证人和污点证人 ...............................................................................................4

五、目击证人和传闻证人 ...............................................................................................4 第三节 证人证言的特点 .........................................................................................................4

一、证人证言具有较强的主观性 ...................................................................................4

二、证人证言具有不稳定性 ...........................................................................................4 第二章 证人证言证据能力的审查评断 .........................................................................................5 第一节 概述 .............................................................................................................................5 第二节 证人证言的客观性标准 .............................................................................................5

一、证人证言的内容必须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必须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 ...........5

二、证人证言必须以一定的客观能为人类所感知的方式表现出来。 .......................5 第三节 证人证言的关联性标准 .............................................................................................5

一、证人证言是否与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有关 ...................................................6

二、证人证言对证明案件事实或解决案件中的争议问题是否具有实质性意义 .......6

三、证人证言与与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的关联须达到一定程度或水平...........6 第四节 证人证言的合法性标准 .............................................................................................6

一、证人证言的主体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6

二、证人证言的程序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7

三、证人证言的来源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8 第三章 证人证言证明力的审查评断的内容 .................................................................................9 第一节 概述 .............................................................................................................................9 第二节 审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9

一、审查证人证言来源的可靠性 ...................................................................................9

二、证人证言内容的可信度 .........................................................................................10 第四章 证人证言证明力的审查评断的规则 ...............................................................................12 第一节 证人资格规则 ...........................................................................................................12 第二节 非法证言排除规则 ...................................................................................................12 第三节 关联性规则 ...............................................................................................................12 第四节 直接言辞规则 ...........................................................................................................12 第五节 意见证言规则 ...........................................................................................................12 第六节 交叉询问规则 ...........................................................................................................12 第七节 传来证言规则 ...........................................................................................................12 第八节 优先证言规则 ...........................................................................................................12

第九节 补强证言规则 ...........................................................................................................12 第十节 品格证言规则 ...........................................................................................................12 参考文献.........................................................................................................................................13 致谢 ................................................................................................................................................16

缺少总的反思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证人证言的概念

证人证言是一个历史范畴,在历史不同时期往往表现出不同的内涵和外延。与此同时,证人证言还是一种地方性知识[1],以空间差异为转移。下面,我们将介绍当代世界主流的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证人证言的概念与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概念。

一、英美法系中证人证言的概念

英美法系囊括了大量的国家和地区,而这些国家和地区关于证人证言各有其立法和学理定义。但从这些林林总总的定义中我们可以抽象出一些一般特点。

(一)证人证言是且必是证人在法庭上宣誓后以口头方式作出的陈述;

(二)证人证言包括当事人证人、第三人证人和专家证人证人证言;

(三)证人证言是诉讼关系人之外的第三人和当事人叙述的自己直接了解的实质性事实和和专家证人提供的意见[2]。诉讼关系人之外的第三人和当事人一般不得就其观察而发表意见或结论。

据此,我们认为在英美法系中证人证言,是指诉讼关系人之外的第三人和当事人就自己直接了解的实质性事实在法庭上宣誓后以口头方式作出的陈述和专家证人就专业知识在法庭上宣誓后以口头方式作出的意见[3]。

二、大陆法系中证人证言的概念

德国证据法学界对证人证言一般理解为“感知案件事实的第三人,就其感知

[4]的事实向法庭所作的陈述”,这一观点亦体现于立法;日本证据法学界认为证人证言是“诉讼的第三者根据自己的经历向法院叙述自己所知道的事实”[5]。据此,我们可以看出,较之英美法系宽泛的证人和证人证言概念,大陆法系的的证人和证人证言概念是很狭窄的。在证人证言的陈述主体方面,证人限于诉讼关系人之外的第三人;在证人证言的外延方面,证人证言限于诉讼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的证言。但在证人证言的内容上,一方面要求证人根据自己亲身感验的案件 [1] Local Knowledge: Further Eays In Interpretive Anthropology[M]New York:Basic Books,1985 [2] [3] 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197

美国证据法学领域的Rolando Carmen教授认为证人证言就是“有生命的证人在法庭上宣宗玉琨.德国刑事诉讼法典[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165

誓所提供的口头证据”。

[4]

[5] [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刘迪、张凌、穆津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30 1

事实提供证言,一方面又一般允许证人根据自己感验的事实作一些必要的分析、判断或推测,不如英美法系严格。

三、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概念

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简称为《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八种法定证据形式,其中第三项即“证人证言”。

但我国《刑事诉讼法》未对“证人证言”做出具体定义。不同于关于证据概念的争论,我国学界对证人证言的理解是较为一致的。譬如樊崇义认为:“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做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6]陈述”;何家弘认为:“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诉”[7]。可见,二者的观点大同小异。但这些定义过于宏观,以下我们将通过与前述的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证人证言概念与特点的对比进一步阐释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内涵、外延与特点。

(一)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

在我国,证人既可以以口头叙述的方式向司法机关提供证人证言,也可以以书面陈述的方式向司法机关提供证人证言,这区别于英美法系中证人证言必须以口头方式陈述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书面形式的证人证言不属于书证。形式逻辑要求各子项之间没有共同分子,各子项不相容,呈全异关系;母项的每一个分子都属于某个子项,各子项穷尽母项;同一划分必须依照同一根据;同一划分不能越级。因此,以同一内容证明的材料不可能同时属于八项法定证据形式中的两项或多项[8]。当书面形式的证据以证人的陈述为内容时,书面形式的证据应当认定为证人证言而非书证。

(二)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的陈述主体的资格 1.证人不包括诉讼当事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诉讼当事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人的口头或书面陈述分别属于“被害人陈述”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2.证人必须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这是证人的基本特征,不了解案件情况者不得为证人。 3.证人必须是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意思的人

[6] 樊崇义:证据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158 [7] [8] 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166 但以不同内容证明的材料可能属于八项法定证据形式中的两项或多项。譬如书面形式的证据可能既是物证也是书证。当书面形式证据以其内在属性、外部形态、空间方位等客观存在的特征证明案件事实的物体和痕迹证明一定案件事实时,它属于物证;当书面形式的证据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一定案件事实时,它属于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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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关于此项规定,我们应当认识到:因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所以“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得作为证人;如果“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并没有造成该人“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那么该人仍然可以作为证人。譬如,盲人可以提供关于耳闻证据的证言;聋哑人可以提供目睹事实的证言;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神智正常期间可以提供证言;年幼的人可以就与其年龄相适应的、具备了识别能力、能正确表达的事实提供证言。

4.证人必须是自然人

在我国,证据必须是自然人。单位不具备证人资格,不属于证人的范畴。自然人代表单位提供证人时,作为证人的是单位的代表而不是单位。

第二节 证人的种类

一、普通证人和特殊证人

根据证人的身份、职业等情况,可以把证人分为普通证人和特殊证人。 特殊证人,是指因为身份或职业特殊而需要享受特殊待遇或适用特殊规定的证人,前者如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后者如律师、医生、心理咨询人员、神职人员等。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指导立法。

二、健康证人和残疾证人

更具证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可以把证人分为健康证人和残障证人。

健康证人,是指没有影响其正常作证的心理、生理缺陷或疾患的证人。 残障证人,是指有影响其正常作证的心理、生理缺陷或疾患的证人,一般包括聋哑人、盲人、弱智人、精神病人等。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健康与残障是针对作证而言的,不能从一般意义上的健康与否去理解。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对不同证人应当采取不同的询问方法和手段。

三、关系证人和无关证人

根据证人与案件或诉讼当事人的关系,可以把证人分为关系证人和无关证人。

关系证人,是指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与当事人有某种亲友关系的证人。

无关证人,是指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与当事人没有亲友关系的证人。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有助于司法人员对不同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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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白证人和污点证人

更具证人本身有无罪错或犯罪嫌疑,可以把证人分为清白证人和污点证人。 清白证人,是指本身没有罪错也没有违法犯罪嫌疑的证人。 污点证人,是指本身有罪错或有违法犯罪嫌疑的证人。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有助于司法人员对不同证人的利用和保护。

五、目击证人和传闻证人

根据证人了解事实的信息来源或途径不同,可以把证人分为募集证人和传闻证人。

目击证人,是指自己直接或亲自感知案件事实的证人。 传闻证人,是指通过他人的陈述了解案件事实的证人。

值得注意的是,目击证人仅仅为一种代称,不局限于“目击”,还可以通过“耳击”、“鼻击”、“舌击”、“触击”等。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有助于司法人员对不同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

第三节 证人证言的特点

一、证人证言具有较强的主观性

证人证言的形成过程包括感知、记忆和表述三个阶段。在这三个阶段中,首先,证人的主观倾向会影响证言的内容,严重的可能造成证人提供虚假证言;其次,证人的主观能力会影响证言的内容,使之信春哥某种认知误差,包括感知误差、记忆误差和表述误差。

二、证人证言具有不稳定性

证人感知了特定案件事实之后,有关信号便经过一定的分类组合,以暂时神经联系的方式储存于大脑皮层的神经元内。随着实践的推移,这些感知信号会淡化、模糊甚至完全消失。在其他感知信号的干扰下,原来的信号也会发生变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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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证人证言证据能力的审查评断

第一节 概述

在大陆法系证据法律制度中,证据能力(Competency of Evidence),亦即“证据资格”,是指在有关人员所提出的证据材料是否能被采纳的能力;而在英美证据法律制度中,证据能力问题则采用“可采性”(Admiibility of Evidence)的提法,意指“诉讼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提交的证据符合了法律规定的资格,法官应该在审判中采纳之。”[9] 证据能力、证据资格与可采性存在细微差别,但基本可以等同。证据资格的标准和证据的采纳标准一般也可以相互替换。

一般认为,证据资格的标准或证据的采纳标准主要有客观性标准、关联性标准与合法性三项标准;对证人证言证据能力的审查评断就是对这客观性标准、关联性标准与合法性三项标准的审查评断。

第二节 证人证言的客观性标准

证人证言的客观性,是指证人证言应该具有客观存在的属性,或者说,证人证言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东西。这要求:

一、证人证言的内容必须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必须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 虽然作为一种对客观事物的主观反映可能会出现错误或偏差,但证人证言必须基于客观事物。纯粹的主观臆测不具有证据能力。

二、证人证言必须以一定的客观能为人类所感知的方式表现出来。 值得注意的是,证人证言具有客观性不代表其为纯粹客观的东西。事实上,一切证据都是人的主观认识和客观事物相结合的产物。

今年来,我国证据法学界倾向于以“真实性”取代客观性的语词使用。这实质上是以法律真实的证据能力要求取代客观真实的证据能力要求。只要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证人证言在形式上或表面上是真实的,即可被采纳。至于证人证言在实质上的真实程度,则属于证人证言证明力审查评断的内容。

第三节 证人证言的关联性标准

证人证言的关联性标准,又称证人证言的相关性标准,是指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在证人证言的关联性审查评断上,要注意以下几点:

[9] 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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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人证言是否与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有关

虽然界定关联性是困难的,但正如美国证据学家Waltz所认为的,“有关性(是)容易识别(的)”。在审查证人证言时应注意证人证言是否与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有关。如果无关,那么该证人证言便不具有关联性,因而不具有证据能力。

二、证人证言对证明案件事实或解决案件中的争议问题是否具有实质性意义 但对证人证言的审查评断不能局限于一般意义上的“有关”,但同时也不同于哲学意义上宽泛的联系标准,在证人证言证据能力审查评断上,关联性标准要求每一个具体的证据必须对证明案件事实具有实质性意义或每一个具体的证据的使用必须对证明案件事实或者其他争议事实有确实的帮助。

三、证人证言与与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的关联须达到一定程度或水平证人证言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有大有小,有强有弱,而司法证明活动受到诸多因素限制。一方面,一定时期的司法资源总是一定的,有限的时间和人力决定对证人证言的审查评断不可能无限期无范围的进行;一方面,关联过弱的证人证言可能造成对司法证明的不必要干扰或混乱。因此关联性要求证人证言与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的关联必须达到一定程度或水平。

第四节 证人证言的合法性标准

证据的合法性是我国当前证据法学界最富于争议的问题之一。一派学者认为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或合法性是证据的基本特征;另一派学者则认为证据不必具有合法性或合法性并非证据的基本特征。我们认为,这是混淆了证据的概念与证据的证明能力所造成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至于合法与否,在所不问。证据可能不具有合法性,但这只是证据能力的审查评断标准,只代表其不能被采纳,不代表其本身并非证据。

合法性标准要求:

一、证人证言的主体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一)证人证言的收集主体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1.辩护律师依同意或依申请可以成为证人证言的收集主体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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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依法可以成为证人证言的收集主体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二)证人证言的陈述主体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1.证人不得为本案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第二十八条第三项则是“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2.证人不得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二、证人证言的程序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1.证人证言须经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2.证人出庭的法定情形和出庭的义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4.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应当当庭宣读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5.证人对证人证言的签字确认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6.未成年证人讯问和审判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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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三、证人证言的来源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简称为《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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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证人证言证明力的审查评断的内容

第一节 概述

对证人证言证明力的审查评断是指司法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对证人证言进行分析、研究和判断,找出它们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确定其证据能力有无和证明力大小的一种特殊活动。

证人证言的证据能力反映了证人证言的社会属性,需要结合各国的具体证据规则进行审查评断,故法官等主体在这一方面可发挥的主观能动性较小。

而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更多地反映了证据的自然属性。在内心确信制度广泛确立的今天,对证人证言的证据能力的审查评断则特别强调司法人员主观能动性的充分发挥。

英美法系中,法官掌握证据能力问题而陪审团掌握证明力问题可能正反映了这一点。

第二节 审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是指证人证言的真实可靠程度。审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可以从下面两点入手,即审查证人证言来源的可靠性与证人证言内容的可信度。

一、审查证人证言来源的可靠性

证人证言来源,是指证人证言是如何形成的或者由谁提供的。审查证人证言就是审查证人证言在形成过程中是否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以及影响的程度,就是审查证人有无影响证人证言内容可信度的因素。

(一)证人的能力与知识 (1)证人的一般能力和知识

证人的一般能力和知识,是指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和生活常识。这些能力和知识往往是证据形成的基础或者是影响证据内容的重要因素。对证人的一般能力和知识的了解是司法人员判断证据的可靠性的重要依据。譬如患阿尔茨海默病的证人就其记忆提供的证言可靠性较低;色弱者关于颜色的证言可靠性亦有限;语言障碍的Rett综合征儿童的证言可靠性须甄别等。

(2)证人的专门能力和知识 证人的专门能力和知识,是指证人从事某种工作或进行某种活动时使用的特有能力和知识以及某种职业或某个学科领域内专有的能力和知识。譬如在分析关于某肇事汽车速度的证言时,证人是没有驾车经验的人还是常年驾驶的司机对证言的可靠性将产生极大影响。

(二)证人的身份与动机 1.证人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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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是否为某一方当事人的亲友、与案件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对其证言的可靠性有重要影响。譬如作为被告仇人的证人提出的关于被告不利的证言可靠性便较低。

2.证人的动机

证人的动机,是指证人提供证言的内在起因或动力,如为了获得某种利益、为了帮助某一方当事人、为了报复某一方当事人、为了帮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等。譬如期许从作证中获益的证人做出的证言可靠性便值得怀疑。

(三)证人的品格、操行

虽然证人过去长期良好的品格、操行记录或恶劣的品格、操行记录并不能决定这个证人人这次证言的真或伪。但证人过往的诚信与否的状况可以作为司法人员审查评断证人证言可靠性的参考。

(四)审查证人证言的形成过程 1.感知阶段

在具体的案件事实的感知过程中,证人会无可避免地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或干扰。主观因素如出于种族偏见,证人可能认为从谋杀现场逃走的是一个黑人;客观因素如出于光线昏暗,证人可能认为从谋杀现场逃走的是一个黑人。特点案件情况中主客观因素对特定证人证言影响是司法人员审查评断证人证言的

2.记忆阶段

人的记忆是储存和建构两种作用的结合,证人证言既不是单纯的印刻和单调的提取,也非毫无根据的编造,而是将感知的事实通过记忆选择、记忆兴趣及记忆材料的互相干扰进行事实整合,这使得案件记忆的事实情况不全面、失真甚至遗忘。司法人员在审查评断证人证言的可靠性时须厘清证人证言哪些部分可能是对案件的客观表述而哪些是证人有意无意的加工处理。

3.回忆阶段

证人证言的形成离不开一个回忆或提取记忆储存的过程。证人回忆的事件距离回忆时有多长的时间间隔甚至是证人回忆的次数都极大地影响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因为反复回忆意味着记忆的多次整合,在整合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客观描述将愈来愈少而插入的主观判断愈来愈多。

4.采集阶段

证人证言的形成过程一般认为止于前三个阶段,但上面三个阶段事实上是对过去事实的陈述形成的一般性的自然过程。而对于过去的案件事实的陈述要上升为证人证言还需要经采集这一阶段。采集主体适格与否、适格采集主体的特点、采集方式的合法与否、采集方式的特点等都是司法人员审查评断证人证言的重要依据。譬如严刑逼供得来的证据一般而言可靠性很低。

(五)证人证言是现场亲历还是传闻所得

如果证人证言直接来源于证人亲身感受,证人证言便具有较强的真实性;如果证人证言是间接来源于他人的转述,其真实性便值得怀疑。在英美法系国家,传闻证据往往丧失其证据能力。在我国,传闻证据虽然不丧失证据能力,但其证明力受影响。

二、证人证言内容的可信度

所谓证人证言内容,即证人证言所反映的人、事、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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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人证言内容的可能性[10]

司法人员在审查评断证人证言的可靠性时需要分析证人证言内容反映的情况是否可能以及可能性大小。譬如证人声称原告从三十楼坠落而原告幸存的证言可能性便较小。

(二)证人证言内容的一致性

内容一致的证人证言一般而言比内容不一致的证人证言具有更高的可信度。所谓证人证言内容不一致包括一下三种情况:

1.证人证言内部自相矛盾抵捂或证人证言内容的不同组成部分之间有不一致之处;

2.证人证言内容与本案中其他证据内容不一致; 3.证人证言与本案中已知事实的不一致。 已知事实,是指诉讼双方都无争议的事实和来源于毋庸置疑的证据所表明的事实,如公证机关业已公证的文件所表明的事实。

(三)证人证言内容的合理性 在审查评断证人证言的合理性中,司法人员须分析证据所表明的情况是否和合理以及证人证言内容与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是否合理或者说从证明到事实之间的推论是否合理。这里的“理”,既包括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熟稔的道理与情理,亦包括某个专门领域内掌握的定理、定律。

(四)证人证言内容的详细性 证人证言内容的详细性,是指证人证言是否反映了某事件的具体细节或某客体的细节特征。真实的证人证言往往伴随着大量细节而虚假的证人证言往往缺乏那些证人应当知晓的案件细节。同时,超出了正常人类对细节的感知与记忆程度的详细的难以置信的证据的可信度也会受到影响。

[10] 此处的证人证言内容的可能性是一种狭义的可能性。广义的可能性还包括了证人证言内容的可信度与证人证言内容的一致性。证人证言内容的的合理性与证人证言内容的一致性实际上是分析证据内容可能性的扩展和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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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证人证言证明力的审查评断的规则

第一节 证人资格规则 第二节 非法证言排除规则

第三节 关联性规则 第四节 直接言辞规则 第五节 意见证言规则 第六节 交叉询问规则 第七节 传来证言规则 第八节 优先证言规则 第九节 补强证言规则 第十节 品格证言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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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交叉询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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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Local Knowledge: Further Eays In Interpretive Anthropology[M]New York:Basic Books,1985 [2]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3]宗玉琨.德国刑事诉讼法典[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 [4][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刘迪、张凌、穆津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5]樊崇义:证据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6]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15

致谢

论文的写作过程中小组遇到了不少的困难和障碍,在此感谢撰写第一章、第二章和第三章的邓雪鸿同学,感谢撰写第四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的陈冲同学,感谢撰写第四章第六节、第七节、第八节、第九节和第十节的陈嘉慧同学,以及提供了大量帮助的陈宣霖同学、张宇鸿同学和张也弛同学。没有六位同学的相互帮助,论文的完成将不具备可能性。感谢这篇论文所涉及到的各位学者。本文引用了数位学者的研究文献,如果没有各位学者的研究成果的帮助和启发,小组将很难完成本篇论文的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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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的审查重点

证人证言审查的必要性

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保护

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

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审查评断1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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