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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IPO申报期间公司不宜转让股权

发布时间:2020-03-03 04:34:2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证监会IPO申报期间公司不宜转让股权

核心内容:针对有企业人士关心的公司在IPO申报期间股权结构能否变动的问题,证监会日前在官方网站回复称,股份有限公司在IPO申报期间,不宜再发生股权转让。如果发生,中介机构应重新履行尽职调查责任。

高管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持有股份

证监会表示,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因此,证监会认为,若离职的“公司管理层”属于《公司法》所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则在其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如果公司章程已经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则需遵循公司章程的限制性规定。

符合条件外资企业

可发公司债

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发行债券有关问题,证监会表示,根据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银行间债券市场监管不属于证监会管辖范围。根据我国《公司 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及《关于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试点初期,试点公司限于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公司及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遵照以上法律法规办理具体流程。

对有投资者提出“在股权登记日和除息日买进的股票能否分到红利”的问题,证监会表示,对于A股,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买入的股份享有分红派息权 利,卖出的股份不享有分红派息权利;投资者在除权除息日买入的股份不享有本次分红派息的权利。对于B股,投资者在最后交易日买入的股份享有分红派息权利, 卖出的股份不享有分红派息权利;投资者在除权除息日买入的股份不享有本次分红派息的权利。

此外,证监会表示,近期发布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调整的范围不包括证券公司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

公司股权转让

IPO 公司的股东进行股权转让的评估问题

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

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

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公司转让股权转让协议书

公司股权转让承诺书

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

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

证监会IPO申报期间公司不宜转让股权
《证监会IPO申报期间公司不宜转让股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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