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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新闻的特点与存在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0-03-02 06:41:0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摘要】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制新闻报道得到了巨大的发展,报道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报道的深入也产生了许多值得我们注意的问题。比如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做出定性报道;报道有失公正平衡,带有明显倾向性;以道德标准评论法律问题,过度揭秘隐私等。

【关键词】法制新闻新闻媒体司法公正

法制新闻报道是新闻报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司法公正、公众利益息息相关,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可以说,法制新闻报道在普及法律知识、传递法制信息方面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然而,随着我国法制新闻报道的快速发展,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不适当的法制新闻报道不但无益于形成监督,反而有碍司法公正,产生负面的影响。

一、法制新闻报道的定义

法制新闻报道即人们通过声音、文字、图像等手段,对于新近发生的、具有为受众及时知晓意义的法制信息的传播,具体包括宣传立法、行政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法律服务和法律教育与研究等多个方面。法制新闻舆论监督的目的是对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进行监督,弘扬法治精神;保障依法行政,保证政令畅通;对执法者实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反映社会生活的美与丑,以净化社会环境、提倡高尚的道德情操。

二、法制新闻报道中存在的问题

正确、适当的新闻媒体监督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深入关注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增强公民法制观念、促进司法改革。新闻媒体的监督提高了司法审判的透明度,减少了司法腐败的机会,使审判真正成为“阳光下的作业”,使司法活动变得日益文明和规范。

尽管新闻舆论监督为司法公正带来了一定的助推力,但新闻传播和司法审判毕竟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活动,分别有着自己的判断标准和行为规则。传媒崇尚自由,讲究新闻的时效性和传播的广泛性;司法追求公正,注重程序的规范性和结果的正确性。传媒在报道与监督司法活动时,如果违背了一定的社会规范与新闻报道准则,就会产生妨碍司法公正的问题。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做出定性报道。

新闻所报道的事实必须是在有关部门的定性之后,而不是在此之前就自作主张地加以定性。因为,新闻工作者只有对有关事实进行报道的权利,而没有给事件定性的权利。然而,有些媒体对于正在侦查、起诉或审理的案件,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做出定性报道,或者带有明显倾向性的评论,导致公众对司法公正的疑虑甚至是谴责,影响了司法与公众的关系,妨碍了正常的司法活动。

(二)报道有失公正平衡,带有明显倾向性。

新闻特有的作用和可贵的价值就在于向读者提供事实,让读者从事实中得出结论。这种特性需要新闻报道做到既可信又公正,新闻媒体对于法制新闻进行的报道,必须坚持尊重司法特性的原则,尊重司法的中立性、权威性。它必须用客观叙述事实的方法影响读者,引导舆论。因此,新闻媒体对于法制新闻事件,要进行客观公正地报道,不能带有片面性和倾向性,应保持中立性。

法制新闻报道要公正客观,不能为了搞有偿新闻而偏袒任何一方,更不能以曝光为名进行敲诈索。然而,个别记者和新闻媒体为经济利益所驱动,在报道中不能做到完全以中立的报道者或监督者的角色出现,很难做到公正平衡,往往容易发表带有倾向性的报道。

(三)站在道德化的话语立场上,以道德标准评论法律问题。

传媒监督的道德化话语立场,极有可能会妨碍司法公正,因为它更倾向于建立在情感性判断基础上的道德结论。而司法公正所坚守的技术性、理性化、程序化的运作方式,使它有可能与道德形成断裂与冲突,甚至在一些时候违背实质正义。现阶段,我国公众大多在司法公正与实质正义之间划等号,对司法公正的局限性认识极为不够。这种情况下,传媒依据道德立场在监督司法中喧宾夺主,干涉司法,乃至代替司法主持正义,会加重人们对依靠司法寻求正义的怀疑,导致人们弱化法制观念,最后妨碍司法公正的确立。

(四)过度揭露隐私,造成人为关怀的缺失。

随着法制新闻报道的飞速发展和更多受众的日益关心,媒体在法制新闻报道方面的竞争也日趋激烈。为满足受众的猎奇心理,从而吸引更多受众,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许多媒体不惜侵犯他人隐私来制造所谓的猛料新闻。

在法制新闻报道中,媒体通过过度揭露隐私,包括对犯罪嫌疑人及犯罪人员的特写镜头,对他们的亲属、友邻不加

保护地曝光等,虽然赢得了一定的市场,但却是以牺牲媒体的理性报道和人文关怀为代价的。个人隐私的过度暴露,不但加剧了犯罪嫌疑人、犯罪人员及其家属、友邻的痛苦,而且对他们以后的生活造成了恶劣影响,甚至会造成整个社会对他们的冷落和温情的缺失。

【参考文献】

[1]金玉萍.中国电视法制节目的现实困境及其发展走向[J].中国电视,2009,(03).

[2]左瀚颖.2007年中国电视收视市场特征(下)—2007年中国电视收视市场的内容竞争[J].收视中国,2008,(03).

[3]张宇平:法制新闻中的客观报道[J].当代传播,2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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