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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教育读本

发布时间:2020-03-03 20:56:2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一部分:法规制度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

第一条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第二条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第三条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第四条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第五条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条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条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

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三条 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第四条 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五条 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

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

(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情况;

(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

(六)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

(七)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

(八)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

第六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第七条 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八条 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强化自我约束,经常对照党章检查自己的言行,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加强党性修养,陶冶道德情操,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第九条 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

第二章 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

第十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听取中央政治局工作报告,监督中央政治局工作,部署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任务。

第十一条 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定期研究部署在全党开展学习教育,以整风精神查找问题、纠正偏差;听取和审议全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汇报,加强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听取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汇报;听取中央巡视情况汇报,在一届任期内实现中央巡视全覆盖。中央政治局每年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对照检查和党性分析,研究加强自身建设措施。

第十二条 中央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现其他成员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党中央报告。对中央政治局委员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或者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反映。

第十三条 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加强对直接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定期同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

第十四条 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如实向党中央报告个人重要事项。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不得违规任职、兼职取酬。

第三章 党委(党组)的监督

第十五条 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委(党组)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

(二)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

(三)对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上级党委、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

第十六条 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既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

第十七条 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其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

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领导班子成员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党的领导干部应当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正视、深刻剖析、主动改正自己的缺点错误;对同志的缺点错误应当敢于指出,帮助改进。

第十九条 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巡视党的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尊崇党章、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情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选人用人情况。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发挥从严治党利剑作用。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推动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使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第二十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民主生活会应当经常化,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重在解决突出问题,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

第二十一条 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干部考察考核制度,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表现,既重政绩又重政德,重点考察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表现,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立场,对待人民群众的态度,完成急难险重任务的情况。考察考核中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班子成员实事求是作出评价。考核评语在同本人见面后载入干部档案。落实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干部选任、考察、决策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对失察失责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党的领导干部应当每年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述责述廉重点是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执行廉洁纪律情况。述责述廉报告应当载入廉洁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四条 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事先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抽查核实。对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一律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发现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四章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下列具体任务:

(一)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

(二)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三)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

第二十七条 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 纪委派驻纪检组对派出机关负责,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派出机关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报告,认真负责调查处置,对需要问责的提出建议。

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工作的领导,定期约谈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派驻纪检组组长,督促其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派驻纪检组应当带着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定期向派出机关汇报工作,至少每半年会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专题研究1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是渎职,都必须严肃问责。

第二十九条 认真处理信访举报,做好问题线索分类处置,早发现早报告,对社会反映突出、群众评价较差的领导干部情况及时报告,对重要检举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定期分析研判信访举报情况,对信访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督促信访举报比较集中的地方和部门查找分析原因并认真整改。

第三十条 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综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第三十一条 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约谈被反映人,可以与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一同进行;被反映人对函询问题的说明,应当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谈话记录和函询回复应当认真核实,存档备查。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了结澄清,对不如实说明情况的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执纪审查应当查清违纪事实,让审查对象从学习党章入手,从理想信念宗旨、党性原则、作风纪律等方面检查剖析自己,审理报告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反映审查对象思想认识情况。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严重违纪被立案审查开除党籍的,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应当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发现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二)了解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批评和意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发现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党员应当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下列监督义务:

(一)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

(二)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

(三)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

(四)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

第六章 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有关国家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规党纪、需要党组织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党组织报告。审计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应当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按照规定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关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涉及党的领导干部案件,应当向同级党委、纪委通报;该干部所在党组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中止其相关党员权利;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者虽不构成犯罪但涉嫌违纪的,应当移送纪委依纪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各级党组织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完善知情、沟通、反馈、落实等机制。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坚持正确导向,加强舆论监督,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发挥警示作用。

第七章 整改和保障

第四十条 党组织应当如实记录、集中管理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及时了解核实,作出相应处理;不属于本级办理范围的应当移送有权限的党组织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党组织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整改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必要时可以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对于上级党组织交办以及巡视等移交的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处理,并在3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应当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提倡署真实姓名反映违纪事实,党组织应当为检举控告者严格保密,并以适当方式向其反馈办理情况。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的,依纪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经调查,监督对象没有不当行为的,应当予以澄清和正名。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监督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规定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2017年7月1日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

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可以实行巡视制度,设立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

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

开展巡视巡察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 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不移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尊崇党章,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深化政治巡视,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四条 巡视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八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巡视组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第十一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三章 巡视范围和内容

第十三条 中央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中央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地、州、盟)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五条 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结党营私、团团伙伙、拉帮结派,以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到位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十六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所辖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视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十七条 巡视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 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十九条 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特殊情况下,中央巡视组可以直接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报告。

第二十条 巡视期间,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视组可以将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三条 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二十四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

第二十五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应当及时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

第二十六条 经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同意后,巡视组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根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视组将巡视的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及其职能部门。

第二十七条 被巡视党组织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第二十九条 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巡视组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视地区(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二条 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三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对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视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十七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实行巡视制度的规定,由中央军委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会同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5年8月3日起施行。2009年7月2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部分:廉政典故

毛泽东照章交费

在江西省瑞金革命纪念馆,展出了一册苏区时期的账本,上面记载着毛泽东廉洁自律的感人事迹。

1933年8月17日,毛泽东和江西军区参谋长陈奇涵一行四人,来到苏区江西省长胜县铲田区调查工作。

铲田区苏维埃政府主席钟赤牯听说毛主席到村里来了,急忙四处寻找,最后在红军家属许大娘家里找到了。他埋怨道:“毛主席,你们进村来,为啥不事先打个招呼,好让我们有个准备呀!”

毛泽东闻言,拍着钟主席的肩膀笑着说:“为什么要事先打招呼呢?下来了你们一定会晓得,现在不少干部下乡,生怕下面不知道,这种作风不好嘛。”

当晚,毛泽东等人住在一所破旧的祠堂内。晚饭吃的是山芋粥、红薯,外加一盆咸萝卜干。钟赤牯执意要去弄点好吃的东西,被毛泽东坚决制止了。

次日清晨,毛泽东同警卫员吴吉清要赶回瑞金中央政府。临行前,他对小吴说:“你按照规定去区苏维埃政府财政部结清伙食费和食宿费,我们先走一步,你随后赶来。”

在区财政部,长工出身的老部长听说毛主席在这里住了一宿也要交食宿费,说什么也不肯收。吴吉清推辞不了,最后只好收回钱,匆匆上路,追上了先行的毛泽东。

毛泽东问他:“食宿费结了吗?”小吴吞吞吐吐地说出区财政部不肯收钱一事。毛泽东闻言,大为生气,立即要吴吉清再次返回,务必将钱交清。陈奇涵参谋长眼看离开区苏维埃政府已经很远了,便笑着说:“毛主席,还是由我来办这件事吧,你们赶路要紧。”

毛泽东紧握陈奇涵的手,叮嘱道:“老陈,这件事你一定要办妥。我们是领导干部,在执行制度方面更要严格。”陈奇涵郑重地点了点头。他回去后果真代表毛泽东向财政部转交了食宿费。于是在铲田区苏维埃政府财政部用毛边纸制作的账本上,便记载了这样一笔:“十八日主席毛泽东住,到还大洋一元四角五分,陈奇涵。”

新中国成立后,铲田区的老同志将这册保存完整并盖有区苏维埃政府财政部大印的珍贵文物捐献给了瑞金革命纪念馆,成为革命领袖廉洁自律的生动见证。

罗荣桓家风:不要搞特殊

弥留之际,他对孩子们说:“我一生选择了革命的道路,这一步是走对了,你们要记住这一点。”他就是在我们党内和军内享有崇高威望的罗荣桓同志。

在革命战争年代,罗荣桓曾率兵开辟山东抗日民主根据地,参与指挥辽沈战役、平津战役,为革命胜利立下了不朽功勋。新中国成立后,罗荣桓长期担任国家和军队的重要领导职务,为社会主义事业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毛泽东同志曾用十句话概括罗荣桓的品格:无私利,不专断,抓大事,敢用人,提得起,看得破,算得到,做得完,撇得开,放得下。在处理家庭生活及教育子女问题上,罗荣桓同样起到表率作用,为我们留下了宝贵的精神财富。

“最好不要在我领导的单位工作”

罗荣桓虽身居高位,却不争名、不争利、不伸手,在党内是普通党员,在军内是普通战士,在人民中间是普通群众。他常常对妻子林月琴说,要经常检查有没有违反制度,是不是多领了东西,还嘱咐妻子,有些制度规定该发的,也尽量自己解决,不要去麻烦组织,有些我们能够动手做的事情,就不要让工作人员做。对林月琴工作的安排,充分反映出他严于律己、不搞特殊的家风。 1937年5月,罗荣桓与林月琴在延安结为夫妇。两个月后,“七七事变”爆发,罗荣桓离开延安奔赴山西任八路军第115师政训处主任(后改为政治部主任)。新婚不久的两个人分别一年后,才在山西孝义抗日前线相聚。林月琴来到抗日前线后,在115师师部工作的梁必业同志准备安排她到司令部担任机关协理员。罗荣桓考虑再三,对妻子说:“我相信你能胜任在部队的工作,但我觉得还是参加地方工作为好。一则,地方工作对女同志比较合适,晋西北根据地刚刚开辟,有许多工作等着女同志去做。再则,最好不要在我领导的单位工作,这样对你的锻炼可以大些。”林月琴欣然接受了丈夫的建议,随后就去了孝义区党委报到。

抗战胜利后,为夺取全国解放,罗荣桓奉命率军到东北建立根据地。由于长期繁忙的工作,罗荣桓患了肾癌,需要进行手术治疗。1946年夏天,罗荣桓赴莫斯科治病,一年后,林月琴随罗荣桓回国,东北野战军政治部组织部准备把她分配到野政组织部任副部长。罗荣桓听说后对林月琴说:“你究竟做什么工作合适,让我再考虑考虑。”经过几天深思熟虑,罗荣桓对妻子说:“你在山东曾做过组织工作,这岗位对你是适合的,但是,为什么要去当副部长呢?我看就不要那么些‘长’字了。”罗荣桓接着建议林月琴办一个子弟学校,他认为这关系到培养革命后代的问题,是很重要的事。根据罗荣桓的建议,林月琴不要职务、不要名誉,在哈尔滨把很多干部家属组织起来,办了一所子弟学校。学校设了小学部和幼儿园,接受前方和后方干部的孩子,使他们学习、生活都有人管。这样,父母在前方的,解除了后顾之忧,在后方的也减轻了家务负担,大家都非常满意。

“贪图享受,就要变坏的”

罗荣桓常常通过生活中的一些细节,教育孩子们作为干部子女不能搞任何特殊化。他常对孩子们讲:“革命干部子女不应当脱离群众,不应当特殊,不要有优越感,不要觉得自己高人一等,要和工农子弟打成一片。”

1947年7月,罗荣桓从莫斯科治病回到哈尔滨,全家被安排住在哈尔滨市区一处很宽敞的独立庭院里。他多次向有关部门提出将这处庭院挪作公用,自己另找一处房子住。一次,罗荣桓到时任东北民主联军政治部主任谭政家去,见他家住的是一处二层小楼,就跟他说:“跟你们搭个邻居怎么样?你家住楼上,我们住楼下。欢迎吗?”谭政起初还以为是句玩笑话。可是没过两天,罗荣桓一家真的搬来住了。罗荣桓对家人说:“住的房子大小,看来是不起眼的事情,但我们是党的干部,要时时想到生活在基层的人民大众,不能官越做越大,住的楼越来越高。”他还说:“生活不要特殊化,一味追求舒适的生活,讲究吃穿,贪图享受,就要变坏的。”

罗荣桓留在湖南老家的女儿罗玉英,新中国成立时已二十多岁,在老家结了婚。她听说爸爸“当了大官”,就提笔写了封信。罗荣桓回信教育她说:“你爸爸二十余年来是在为人民服务,已成终身职业,而不会如你想的是在做官,更没有财可发。你爸爸的生活,除享受国家规定之待遇外,一无私有……不能对我有其他依靠。”玉英来京以后,罗荣桓鼓励她首先要刻苦学习文化,后来她参加了工作,父亲又要求她到基层、到艰苦的地方去锻炼。此后,罗玉英去了北京郊区的一个农场,经过几年的锻炼,光荣地入了党。

罗荣桓的儿子罗东进和女儿罗南下上小学时离家比较远,有次星期六家里派车把他们接了回来。罗荣桓发现后,把全家叫到一起,严肃地对孩子们说:“这样不好,汽车是组织上给我工作用的,不是接送你们上学的。你们平时已经享受了不少你们不应当享受的待遇,如果再不自觉就不好了,那样会害了你们。”接着又对家人和工作人员说:“以后绝对不准用小车接送孩子,让他们去搭公共汽车也是个锻炼嘛!”有一天,东进、南下放学没有赶上公共汽车,两人步行了很久才回到家里。罗荣桓看到满头大汗、一身尘土走进门来的两个孩子,问清原因后,高兴地表扬他们:“好,好,你们做得很对,年轻人应该时刻锻炼自己,不怕吃苦……这种精神要发扬,要长久保持下去。”

永远铭记父亲的嘱咐

罗荣桓在弥留之际,拉着林月琴的手说:“我死以后,分给我的房子不要再住了,搬到一般的房子去,不要搞特殊。”他又嘱咐孩子们:“我没有遗产留给你们,爸爸就留给你们一句话,坚信共产主义这一伟大真理,永远干革命。”这番教诲,影响着子女们一生的道路。 罗荣桓共有罗玉英、罗南下、罗林、罗北捷、罗宁五个女儿。罗玉英在农业科研部门一直工作到退休。罗南下出生于向鲁南行军的途中,15岁时因病去世。之后出生的罗林则在战争年代便夭折了。罗北捷从第一军医大学医疗系毕业后,进入部队医院工作,经过刻苦钻研,她的科研成果曾四次获军内科技进步三等奖。罗宁17岁入伍,先后在粤北山区的野战医院当炊事员、护理员、农村医疗队员,年年获得“五好战士”称号,被部队保送到北京大学。

罗东进是罗荣桓的次子,他牢记父亲“千万不能成为八旗子弟”的嘱咐,1959年考上了哈尔滨军事工程学院导弹工程专业。对于儿子的选择,罗荣桓非常高兴,临别前,他鼓励儿子:“你要走了,爸爸妈妈很为你高兴,希望你在学校里接受严格的军事教育,在政治上更快地进步,将来为我们的国防建设做一点贡献,为人民做一点有益的事,而绝不是要你当什么官,出来摆威风。”随后又写了几行字交给东进随身带着:“学习专业与学习政治相结合。政治确定方向,没有方向的航行是会误入迷途的。紧密地联系同学,互相协作,达到一起提高。警戒孤僻自大,也不要自卑无信心。遵守军事纪律,养成大无畏精神。”

罗东进在哈军工的表现,没有让父亲失望。在哈军工校方写给毛泽东有关高干子弟在校表现情况的报告上,对罗东进的评价是:“在群众中有良好影响、品学兼优。”几十年来,罗东进脚踏实地、一步一个脚印地走上第二炮兵的领导岗位。退休后,他仍心系革命老区。2006年,罗东进组织开国元勋子女重走长征路,为长征沿线老区捐建了爱心小学20所,爱心图书室100个,慰问长征沿线老红军及其家属近2000人。他说:“做这件事情,也是希望我们的后代不要忘了老一辈的传统。”

范仲淹捐宅建校

《姑苏志》是明代名臣、文学家王鏊写的地方志。其中记载了北宋杰出思想家、政治家、文学家范仲淹捐地办学的故事。 1035年,担任苏州知州的范仲淹在卧龙街买了一块地,准备建宅居住。当时有位著名的风水先生得知后对他说:“卧龙街是块风水宝地,在这里修建宅院,必定子孙兴旺,卿相不断,有享不尽的荣华富贵。”

范仲淹听后却说:“与其让我范家一个家族荣华富贵,不如让这里多出人才,让大家一起荣华富贵。”随后,他便把这块地捐了出去,修建了苏州文庙,还请来当时的大教育家胡瑗来这里教学,为当地培养人才。当时庙学合一,苏州文庙理所当然地成为书声琅琅的“公立学校”。明清时,苏州文庙被誉为“江南学府之冠”。

范仲淹捐地办学后,苏州文脉流转,崇文尚德,先后出了38名文状元,是以前的5倍多,成为名符其实的“状元之府”。后来,苏州又出了100多名院士,是著名的“院士之乡”。

苏州文庙历经了近千年的风风雨雨,至今依然保存完好,被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庙明伦堂正中之所以置有范仲淹的雕像,就是要纪念他捐地办学,开启了宋代兴办地方学校先河的不朽功绩。

从范仲淹捐地办学的故事,不禁想到民间那个风水先生看范仲淹母亲墓地的传说。风水先生看后说:“此墓地是绝地,家族会有断子绝孙的灾祸,必须尽快迁坟。”范仲淹说:“既然是绝地,与其让别人承受灾祸,不如我自己承受灾祸。如果我命该绝后,迁坟又能有什么用?”结果,范仲淹硬是没迁。

邪不压正。历史已经证明:此绝地风水并没有给“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范仲淹带来灾祸。他的4个儿子长大成人之后,个个聪颖非凡,德才兼备,官至宰相、尚书和侍郎。范家的后世子孙,很多贤达显贵。苏州一带的范氏后人绵延不绝,至今已近千年,依然兴旺。

上面范仲淹与风水的两个故事足以说明:如果世间真有风水,那么世间最大的风水是人心,世间最好的风水是善良。这正如《周易》中所说:“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

\"三不\"刺史李幼廉

李幼廉,是南北朝时北齐的官员,当过州刺史、大理卿,死后追封吏部尚书,一生都洁身自好,嫉恶如仇,廉洁从政。《北史·李幼廉传》,为读者展示了这位“三不”刺史的事迹。

拒收贿赂不改惩恶决心。李幼廉从小聪明好学,十五岁就熟读五经章句;清心寡欲,还是儿童时,有人曾经故意给他金元宝,他却始终不要,强塞给他,他就扔到地上。州牧认为他“蒙幼而廉”,便为他取名叫幼廉。后来,李幼廉当了南青州刺史,一到任就拒收巨额贿赂,严惩了前几任都惩办不了的犯罪官吏。

自尊自爱不去攀附权贵。北齐后主高纬继位后,祖孝征大受宠信,官至尚书左仆射、宰相。他聚敛贪财,骄纵淫逸。和士开是高纬时的尚书右仆射,堪称北齐头号奸臣。李幼廉任大司农二卿时,正值和士开得宠至极,百官尽数设法向其献媚,唯有李幼廉见到和士开只是双手抱拳高举过头作揖而已。结果,李幼廉被贬到南青州任刺史。李幼廉到南青州后,祖孝征向李幼廉索要当地特产——紫石英(矿石,亦是中药,溶解后具有暖宫温肺镇心惊的功效)。李幼廉回答说没有好的,但祖孝征继续强行索要。于是,李幼廉只给了祖孝征二两紫石英,祖孝征相当不满意。有人好心提醒他,李幼廉大声说:“本人自结发而冠为官,从来就不会曲意求人。上天把此德赋予我,祖孝征能把我怎么样!如对我摧折损伤,无非就是发配并州罢了。”

介然独立不与浊流合污。北齐立国仅28年,建都邺城(今河北临漳),历经六帝,后被北周攻灭。北齐历史上一个很突出的问题,就是佞臣很多。《资治通鉴》载,后主高纬宠信奸佞,一些卑鄙小人整天在后主周围侍候献媚,后主便给这些人封王封侯,有的被封为开府仪同三司,连斗鸡的也被封开府,甚至狗、马、猎鹰等也有仪同的封号,当时被封为开府的竟有一千多人,封为仪同的不计其数。史书记载:“齐末官至三品以上,悉加仪同,独不沾此例。”李幼廉时为并省都官尚书。所谓并省是北齐在陪都并州晋阳(今山西太原)设置的另一套中央机构,主官就是并省都官尚书。因北齐核心人物大都起自晋阳,后来虽然定都邺城,但一直重视此地。李幼廉的官阶按理是三品以上,却没有被授予仪同开府。遭此不公平待遇,李幼廉不悲反喜,称“我不作仪同,更觉为荣”,彰显了他誓不与那些奸佞之人为伍的高尚节操和独立傲骨。

曾国藩:做官甘“穷”

南京师范大学郦波教授在《曾国藩家训》一书中说:“很多人以为曾国藩有左右逢源的为官技巧,其实曾国藩自己总结就一条,只有一个字:‘穷’。”

曾国藩在给九弟曾国荃的家书中说:“予自三十岁以来,即以做官发财为耻,以宦囊积金遗子孙为可羞可恨。故私心立誓,总不靠做官发财以遗后人,章明鉴临,予不食言。”意思是说,我以当官发财为耻,以当官贫穷为荣。我将来留给子孙的遗产中,要是有我做官挣来的钱,我都死不瞑目。曾国藩是这样说的,究竟是如何做的呢?

曾国藩死后,所有遗产都留给了两个儿子,也就是曾纪泽和曾纪鸿两兄弟。这两兄弟在父亲曾国藩的教育下,也都是极其勤俭节约的人。曾纪泽在任驻英法外交官的时候,所有的薪俸都贴到外交使馆和外交事务中去了,而自己一直过着很俭朴的生活。他的弟弟曾纪鸿也是这样,在北京做一个低级官吏,俸禄甚至不能养家糊口,以至于生活非常拮据。有一次,曾纪鸿生了一场大病,看了病之后连买药的钱都没有了。想向哥哥要一点吧,想想算了,一来哥哥在国外,二来哥哥也家无余财,恐怕情况也好不到哪去。要知道,此时曾国藩去世没有多久,如果留下了很多遗产,两人也不会困顿至此。后来,还是左宗棠听说了这个情况,说曾国藩教子有方,两个儿子虽然是名门之后,在官场上却是如此清廉。最后,左宗棠慷慨解囊,为曾纪鸿雪中送炭。曾纪泽得知后,还特意为此写信向左宗棠表示了感谢。

那么,曾国藩为什么把“穷”当成是做官之道?总结曾国藩一生,窃以为原因有两点。其一,“穷”是“善身”之道。身处官场,最怕的就是钱与权的交易。所以“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但凡把钱看得重于一切的人,个人品质也会有问题。对于这一点,曾国藩在对孩子的教育中尤其重视。咸丰六年(1856年),曾国藩专门给九岁的小儿子曾纪鸿写了封信,其中“勤苦俭约,未有不兴;骄奢倦怠,未有不败”在当时就成为治家名言。其二,则是出于个人信仰。“仁爱忠恕、礼义廉耻”的儒家信念,也让曾国藩立志做个清廉的好官,并为之无怨无悔。曾国藩的小女儿曾纪芬曾经回忆说,曾国藩在两江总督任上,李鸿章以淮军首领和曾国藩弟子的身份请曾家女眷吃饭。这时曾国藩还有最小的两个女儿没出嫁。姊妹二人,仅有一条绸缎做的裤子。两人相争,以至于哭泣。曾国藩知道后安慰小女儿曾纪芬说:“明年若续总督,必为添制绸裤一条。”意思是明年我要是还在总督任上,就为你专门做一条绸缎的裤子。女儿听了这话,才破涕为笑。

曾国藩一生守住一个“穷”字,并将其作为自己的为官哲学,以此来教育后代和家人。他辞世之后,曾家从金陵两江总督府里搬回湖南老家的遗物,基本上都是书。书可修身养性,使得自己在穷困的环境中始终保持豁然达观之心态。可知曾国藩安贫乐道,一生不虚。

刘禹锡:陋室生辉

刘禹锡是中唐时期著名文学家,还是一位具有唯物主义思想的哲学家。他长于诗文,和柳宗元交情很深,人称“刘柳”;与白居易唱和甚多,并称“刘白”。他性格刚毅,饶有豪猛之气,在忧患相仍的谪居年月里,感到了沉重的苦闷,吟出了一曲曲孤臣的哀唱。他的诗独具个性,格律严谨,语言压众。他的散文,受韩柳古文运动的影响,具有精湛深刻、用字不俗、耐人寻味的特点。

《陋室铭》是一篇脍炙人口的散文,语言、音韵、节奏、气魄都完美到了极致。全文仅八十一个字,文采飞扬,达到了高度的精辟与深刻,表达了一种安贫乐道的人生志趣和清心寡欲的灵魂境界。历代读者都以此篇为做人作文的范本。

山不在于有多么巍峨高大,只要有神仙驻足就会声名远播。水不在于有多么深不可测,只要有蛟龙潜游就会灵气冲天。这里虽然只是一间简陋的小屋子,但是由于它的主人的美德而香飘四方。整齐大气的句式结构,掷地有声的语言排比,像海绵吸水似的吸住了读者的眼球,一瞬间就抓住了读书人的心。作者不同凡响的比兴语法,借人们耳熟能详的“山高水深”之哲理彰显了文章的主题,可谓文美双赢,德义双收。

陋室不陋。台阶上爬满了一通到顶的青苔,半院子的碧绿映入眼帘,一片生机勃勃的景象。更感到欣慰的是常有学识渊博的友人光临,他们都是当今的才子,个个都不乏远见卓识,谈笑风生。

友人们在陋室里可以弹琴,可以谈论佛祖和讨论经书。这里没有咿呀的杂音烦扰,没有枯涩的官样文章折磨。仅仅是三言两语,却道出了陋室的清静幽雅,描绘出一种自得其乐的境界和安贫乐道的人生情趣。

笔锋一转,又引出陋室的另一种高洁和意蕴,“南阳诸葛庐,西蜀子云亭。”三国时期以神算出名的诸葛亮的草庐,汉代著名辞赋家扬雄的子云亭,同为陋室,并没有因为“陋”而被后人遗忘,反而因为它们的主人操守高洁、品德高尚而流芳千古。作者以陋室之景、陋室之人、陋室之事编织出人生心态,烘托了一种情感,描绘了一种意象,彰显出由于主人纯朴素雅和超凡脱俗,而使陋室蓬荜生辉。

孔子一语“何陋之有”,更是新意别出,入木三分。当年孔子欲往东夷,有人告诫老先生,那个地方非常简陋呀,为啥去那里受苦呢?孔子陶然自乐地回答:有圣人居住的地方,怎么还能说简陋呢!

一篇短文,在孔子的四个字中得到升华,更显意蕴悠远长青,如沐春雨和风,沁人心脾。刘禹锡在赞扬陋室不陋之中,抒发了自己志行高洁、安贫乐道的意趣。作者的清丽淡雅而又怡然自得的音容笑貌飘然眼前,令人如痴如醉。

铭是古代一种刻于金石上的押韵文体,多用于歌功颂德与警戒自我。明白了铭的意思,也就明白了题义。作者托物言志,通过对居室的描绘,极力体现“斯是陋室,惟吾德馨”这一中心意图,实际上也就是借陋室之名行歌颂道德品质之实,表达出陋室主人高洁傲岸的节操。文章读来,如金石掷地又自然流畅,一曲既终,余音绕梁,让人回味无穷。

第三部分:警钟长鸣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6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案件

近年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在多措并举做好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同时,加大后续管理力度,提升管理质效,依法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各类涉税违法行为。各地税务机关会同公安部门成功查处了一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保持了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有效维护了正常的税收秩序。现将6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案件予以曝光。

一、天津盛川化工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6年11月,天津市国税局成功组织查处天津盛川化工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经查实,2015年4月至2016年2月期间,天津盛川化工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通过非法手段,取得辽宁、山东、广东等地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同时,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向广东、福建等10个省、市的110户企业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11份,涉及金额10.04亿元,税额1.71亿元。天津市国税局已向下游受票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同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该案已进入司法程序。

二、江苏 “3?22”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6年11月,江苏省盐城市国税局成功组织查处3.2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经查实,以犯罪嫌疑人王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利用网上购买的身份信息虚假注册10家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2%—2.5%手续费的方式,接受辽宁等14省市90家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129份,涉及金额11.28亿元,税额1.48亿元。同时,以收取3.5%-8%手续费的方式,先后为北京、广东等16省市302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131份,涉及金额7.92亿元,税额1.35亿元。盐城市国税局已向上下游涉案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该案已进入司法程序。

三、安徽超越商贸有限公司等两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6年6月,安徽省宿州市国税局成功组织查处超越商贸有限公司等两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经查实,犯罪嫌疑人朱某某,伙同唐某某等人,利用其控制的宿州市超越商贸有限公司和宿州市中城商贸有限公司,通过非法渠道获取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开具品名为“黄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然后对外虚开品名为“煤炭”、“钢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可抵扣凭证1247份,涉及金额11.8亿元,税额1.88亿元;累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69份,涉及金额11.18亿元,税额1.88亿元。宿州市国税局已向下游受票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该案已进入司法程序。

四、四川凯富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6年4月,四川省南充市国税局与公安机关联合,成功查处凯富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经查实,犯罪嫌疑人詹某某,伙同赵某某、解某某等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成立南充市凯富商贸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通过支付4%-5%手续费的方法从辽宁、山东、广西等地的12家企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307份,涉及金额3850.37万元,涉及税额568.84万元;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1份,涉及税额6.32万元。同时,以收取5%-8%的手续费的方式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43份,涉及金额3352.52万元,税额569.92万元。南充市国税局已向上下游涉案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经司法机关审判,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判刑。

五、陕西庞某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6年4月,陕西省宝鸡市国税局成功查结庞某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经查实,庞某某、李某某、付某某三人自2014年7月到2016年4月期间,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在宝鸡市注册成立宝鸡顺兴隆药业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以其租住的宝鸡市某民房为据点,在无实际业务的情况下,假借宝鸡市陈仓区、凤翔县等周边9个县区的60多位农民身份信息,虚开1338份农产品收购发票用以抵扣进项,涉及金额13024.27万元,税额1693.16万元;同时向河南、福建、新疆等地7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32份,涉及金额10667.05万元,税额1816.66万元。宝鸡市国税局向下游受票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目前,该案已进入司法程序。

六、宁波“10?30”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6年12月,宁波市国税局与公安机关联合,成功查处“10?30”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经查实,犯罪团伙在宁波注册成立宁波博运来珠宝有限公司等10家“空壳公司”,从上海黄金交易所和西安多家会员单位购买黄金,取得对应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316份,涉及金额69.7亿元,税额11.85亿元。犯罪团伙将实物黄金在深圳市水贝珠宝市场进行低价交割销售,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北京、江苏、湖北、四川等16个省市的170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492份,涉及金额69.82亿元,税额11.87亿元。宁波市国税局已向下游受票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目前,该案已进入司法程序。 中央纪委公开曝光六起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被问责典型案例

日前,中央纪委公开曝光6起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被问责的典型案例。这6起典型案例是:

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县委书记沈军、纪委书记高建等人因对换届选举违规问题处置不力被问责。2016年11月,兴文县大河苗族乡九龙山村在县、乡人大代表选举时,发生未通知选民投票、工作人员直接填写选票等严重违规问题,导致选举无效。沈军作为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及大河苗族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组组长,未督促将相关政策法规培训到村组,选举当天现场督查流于形式,未及时发现和处置九龙山村违规选举问题。高建作为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对换届风气督查不深入,对大河苗族乡纪委开展换届风气监督工作指导不力。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因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沈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高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大河苗族乡党委书记李坤华、纪委书记周宏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县、乡其他责任人员均受到责任追究。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纪委原常委、信访室主任李志成等人因对信访举报调查不力等问题被问责。2016年5月起,平坝区鼓楼办事处大关村村民多次上访反映村支书邱继明污染水源、损坏群众利益等问题。李志成、区纪委二室主任刘培忠在调查核实有关问题反映时,发现邱继明的行为已构成违纪、需追究党纪责任,却未按有关规定提出立案审查意见,建议作了结处理;李志成对该案中有关干部主动交代违纪问题的重要情况,未及时向组织报告,影响了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此外,联系大关村民生工作的区纪委第一民生监督组,对大关村等民生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该发现未发现,对群众反映问题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2016年12月、2017年3月,因落实监督责任不力,李志成、刘培忠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第一民生监督组组长、区纪委第一纪工委书记郑汝祥,原第一民生监督组副组长、鼓楼街道纪工委书记李联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分管民生监督工作的监察局原副局长贺辉(非中共党员)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望疃镇党委原书记潘立新、纪委原书记代洪富因下属套取危房改造资金等系列案件被问责。2015年11月以来,望疃镇分管民政工作的副镇长代伟华,民政办民政助理员李怡、会计吴飞、工作人员蔡登龙,蔡桥村村委会主任徐守礼等10名镇、村干部,先后因套取国家危房改造资金、民政经费及征地补偿款等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处理,涉案金额140余万元。望疃镇党委、纪委对国家民生工程危房改造项目只安排由民政办把关实施,未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廉政风险进行深入排查,疏于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致使发生多人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16年12月,因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潘立新、代洪富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中铁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唐智奋,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张占成因本单位发生违规选人用人问题被问责。2016年12月,巡视发现中铁科工集团公司存在违规选人用人问题。经查,中铁科工集团公司近年来在选人用人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违反公司有关任职回避等规定,提拔下属装备公司副总经理向某(集团公司原党委副书记、总经理鄢怀斌外甥女婿)为装备公司总经理;提拔任用部分干部不履行考察程序或考察工作不规范、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征求班子成员意见代替党委会议研究个别干部任免工作;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混乱、部分人员人事档案资料不真实等。2016年12月,因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唐智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鄢怀斌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降为集团公司副巡视员;张占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湖北省档案局副局长李宗春因分管单位公款旅游问题被问责。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湖北省档案科技推广中心、省档案技术咨询中心及其下属湖北典策档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先后发生3起公款旅游问题,涉及中心在编和外聘人员、省内从事档案工作人员、公司员工等300余人。李宗春作为分管领导,明知典策档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款旅游不制止、不纠正,对有的借公务之机组织公款旅游问题不提醒、教育监督不力。2017年3月,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李宗春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海南省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符国瑄,党组成员、副局长、纪检组组长唐海川因下属处室和单位设立“小金库”等问题被问责。2013年1月至2015年7月,海南省统计局16个内设处室及直属事业单位先后通过虚构、虚增会议费等方法,套取财政资金共计52万余元存放于多家酒店,存在设立和使用“小金库”、使用公款支付个人消费等问题。符国瑄和唐海川知道此事后,没有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2016年7月,因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符国瑄、唐海川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指出,《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颁布实施一年来,党中央对辽宁系统性拉票贿选、民政部党组和中央纪委驻民政部纪检组失职失责等问题严肃问责,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加大问责力度,彰显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和失责必问的鲜明态度。同时也要看到,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责任意识弱化、担当精神缺失、管党治党宽松软等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

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强调,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要坚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真正把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担当起来。要结合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用好问责利器,层层传导压力,压紧压实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敢于动真碰硬,对失职失责问题紧盯不放,典型案例一律通报曝光,问责一个、警醒一片、促进一方工作。要从纪检系统自身做起,以问责推动监督责任落实,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向党的十九大交上优秀答卷。

中央纪委通报九起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典型

案例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中央的部署和要求,持续加大执纪问责力度,严肃查处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日前,中央纪委公开通报9起典型案例。分别是: 1.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泉水头村村干部合伙骗取征地补偿款问题。2010年至2014年,泉水头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董事长梁宗明、村委会原主任方善权等人在征地拆迁工作中,伪造分成协议,骗取地上附着物补偿款1020万元,梁宗明分得100万元,方善权亲属分得215.57万元,其余704.43万元由方善权支配和开支;方善权、村委会原主任方东权(方善权后任)、党支部原副书记金秀琴等人伪造租地协议并补栽树木,骗取私分地上附着物补偿款1307.27万元;方善权、金秀琴、原村委会副主任兼监委会主任蔡长德伪造租地协议,骗取地上附着物补偿款1157.2万元,蔡长德分得151.5万元、金秀琴分得288.5万元、方善权亲属分得580万元。梁宗明、方善权、金秀琴、蔡长德、方东权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河北省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王滩镇东滩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禹少辉虚报骗取环村林补偿款等问题。2010年至2015年,禹少辉在基本农田种植树苗,谎称环村林,骗取补偿款4.05万元。2015年,禹少辉擅自将100平方米村集体土地出租,并将1万元租金据为己有。禹少辉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责令辞去村委会主任职务。

3.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卧龙街道办事处金坑村村委会原主任刘桂琴霸占集体土地等问题。2007年至2014年,刘桂琴以威逼利诱和暴力手段霸占2364.8亩集体荒山种植榛子,未支付任何租金。2016年9月至11月,刘桂琴多次组织人员,采取暴力方式阻碍村民高某的正常伐木行为,并以此向高某勒索4.5万元。刘桂琴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方村街道方家村村干部侵占分洪道专项资金问题。2012年至2015年,方家村原党总支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罗小根虚报施工项目和误工补贴,套取青弋江分洪道专项资金6.82万元,将其中1.46万元据为己有,其余5.36万元分给村干部袁怀金、谢秀平、陈久香、方祖山。罗小根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袁怀金、谢秀平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陈久香、方祖山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河南省濮阳县梨园乡梅寨村村干部侵占土地流转资金等问题。2014年5月,梅寨村党支部原书记梅兴顺伙同村干部张登仁、梅永行、梅存玉、姜明亮、梅永义,通过虚报人口等方式,套取土地流转资金2.51万元并私分。其中,梅兴顺分得1.31万元,其他5人各分得1500元,其余4500元用于6人吃喝。梅兴顺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张登仁、梅永行、梅存玉、姜明亮、梅永义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湖北省洪湖市特殊教育学校截留套取学生低保和生活补助资金等问题。2005年至2016年,洪湖市特殊教育学校截留学生低保和生活补助资金152.4万元,虚列学生人数套取生活补助资金24.2万元。2013年至2016年,从截留套取资金中为职工违规发放补助35.4万元,其中,校领导领取8.9万元。原校长刘中华、原副校长周艳受到留党察看、行政撤职处分,党支部书记印振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前任校长谢池模和副校长李君、吕海武、胡新儒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有关领导干部被问责,市教育体育局党组书记刘新洪,副局长马伏秀、周守学,原局长王诗双,原副局长王美年、许树华,原市教育局党委副书记卢圣平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市社会救助局局长曾令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副局长易卫明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7.广东省吴川市浅水镇石碧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张观日侵占征地补偿款等问题。2014年8月,张观日指使村出纳蔡水生(非中共党员)将上芦荻、金盖岭村民小组的征地补偿款转至蔡水生个人银行账户,至案发,张观日挪用11万元,另有27.81万元两人无法说明去向。此前,2009年9月,张观日擅自将樟谢等5个村民小组征地补偿款10.78万元分给村干部,其本人分得1.19万元。张观日还存在霸占集体土地等行为,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被罢免村委会主任职务,张、蔡二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四川省南江县石滩乡铺垭庙村村委会主任兼三社社长岳启全冒领粮食直补款等问题。2004年至2016年,岳启全将他人耕地登记在自己及亲属名下,冒领粮食直补款1.12万元;为自己及亲属多分配集体土地10.3亩,违规领取退耕还林补助款1.04万元。岳启全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9.云南省龙陵县龙新乡黄草坝社区邵家寨村民小组原组长邵曰昌侵占征地补偿款问题。2015年5月,邵曰昌借工作便利,将邵家寨村民小组征地补偿款36.16万元存入个人账户。其中,14.19万元用于个人购车、21.97万元用于个人购房。邵曰昌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指出,近年来,党中央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各级党委和纪委切实履行责任,坚决整治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同时也要看到,惠农、土地征收、“三资”管理、扶贫等领域侵吞挪用、强占掠夺、吃拿卡要等现象还屡见不鲜,“小官大贪”、“村霸”和宗族恶势力时有出现,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党和政府形象,削弱党的执政基础,必须坚决查处,决不手软。

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强调,民心是最大的政治。要落实中央纪委七次全会部署和要求,把管党治党的压力传导到县乡、责任落实到基层,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聚焦扶贫领域,加大对“小官大贪”、侵吞挪用、克扣强占等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查处力度,坚决整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问题典型、性质恶劣的,省、市纪委要直接调查处理。对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严肃追究责任,释放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

中央纪委公开曝光七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日前,中央纪委对7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进行公开曝光。这7起典型问题是:

四川省信访局副巡视员王渝春接受下级单位安排旅游、收受礼品问题。2015年10月9日,王渝春带队在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理塘县开展精准扶贫类信访案件专题督查。当天完成督查工作任务后,王渝春一行6人乘公车前往无工作任务的稻城县某景区附近酒店入住;10月10日上午接受甘孜州信访局安排,游览该景区,相关费用由稻城县政府承担。此外,王渝春等人还接受了理塘县用公款购买的土特产。王渝春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规接待单位相关责任人及督查组其他参与人员均受到相应处理,退赔应由个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建三江管理局鸭绿河农场原党委书记陈宏涛等人组织公款吃喝问题。2017年1月11日中午,陈宏涛在农场招待所组织公款聚餐,欢迎当天新到任的2名副场长,农场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及办公室主任共9人参加,席间6人饮酒。当晚,其中一名新任副场长发生心源性猝死。陈宏涛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参与聚餐的党委副书记、场长刘志波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纪委书记徐子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另一新任副场长张岩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职,其他参加聚餐人员均受到党纪处分。因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建三江管理局党委书记陶喜军、纪委书记牟秀玲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山东省平度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玉明公款出国旅游问题。2016年1月8日至15日,时任平度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刘玉明等3人经批准赴美国、加拿大部分城市招商引资,经负责人刘玉明同意,考察组擅自变更出国考察路线,增加与公务无关的赴华盛顿的行程,刘玉明等人在华盛顿游玩的住宿、租车等费用共计26512元均由公款报销。事前事后刘玉明等3人均未向组织报告出访行程变更情况。刘玉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他参与人员受到相应处理,并退赔应由个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湖南省长沙市委巡察组原组长胡力克违规收受礼金等问题。2016年1月28日中午,曾任湖南省长沙市粮食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的胡力克驾驶公车到某酒店,接受其曾联系的某粮油食品私营企业董事长张某某安排的宴请。餐后,张某某把一个装有2万元现金的信封送给胡力克,胡力克收下并放到自己的手提包中,被市作风建设暗访督查组当场发现。胡力克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违纪所得被收缴。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赵景春组织公款旅游问题。2015年7月14日至21日,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利用虚假培训通知,由执行局局长赵景春带队,共10人前往云南。期间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学习培训,而是赴大理、丽江、香格里拉等地进行旅游,所花费用44600元均由公款报销。赵景春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他参与人员受到批评教育,并退赔全部公款旅游费用。因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湟中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马汝慧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党组成员、分管财务的副院长吴兴国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云南省保山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副支队长艾革青操办女儿婚宴并违规收受礼金等问题。2016年2月,艾革青在为女儿办理婚宴过程中,实际操办桌数超出向组织申报的操办范围;且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156人礼金,共计29350元。艾革青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所得被收缴。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所属中国国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张肇刚多次违规组织并参加超标准公务接待、公款聚餐等问题。张肇刚于2016年8月、10月两次在单位内部食堂组织超标准公务接待,2016年10月、11月两次在单位内部食堂借干部调整之机组织公款聚餐。张肇刚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他参与人员均受到相应处理,并退赔应由个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中央八项规定实施4年多来,党风政风持续好转,但仍有少数党员干部对中央三令五申置若罔闻、顶风违纪,触碰纪律红线。上述7起问题中,有的借迎来送往之机公款吃喝,有的借学习培训之名公款旅游,有的借婚丧嫁娶之由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金,有的借单位食堂之便搞超标准接待、公款聚餐,但不管以什么名义,找什么借口,花的都是公款,用的都是公权,谋的都是私利,必须受到严肃处理。

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强调,端午假期将至,各级党组织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作为严肃政治任务,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针对节日期间易发多发“四风”问题提前安排部署,层层传导压力,推动责任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继续紧盯节日假期,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把纠正“四风”往深里抓、实里做。对无视中央作风建设要求、无视纪律规矩继续顶风违纪的,一律严肃查处,点名道姓通报曝光,持续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四风”问题突出的,严肃追究有关党委、纪委和领导干部的责任,巩固作风建设成果,向党的十九大交上合格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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