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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婚姻律师:如何处理复婚与再婚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0-03-03 09:58:2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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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婚姻律师:如何处理复婚与再婚的问题!

复婚与再婚的法律定义...................................02

(1) 复婚 (2) 再婚

如何办理复婚...........................................03 再婚该怎么办?..........................................03 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复婚的规定……………………………..04 离婚后复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法律后果 …………………………05 再婚能否作为剥夺婚姻共有财产的条件?...................05 (1) 摘要 (2) 案情与分析

假离婚引发的复婚纠纷如何处理?…………………………………13 (1) 案情 (2) 评析 (3)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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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与再婚的法律定义

一、复婚

是指已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重新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复婚是一种法律行为,如果男女双方离婚后又自愿要求恢复夫妻关系的,说明双方的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或造成离婚的原因已被消除。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允许双方重新确立婚姻关系。但是,婚姻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它的产生与消除都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复婚同结婚所要履行的手续一样,都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所不同的是,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后,要将原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撤销,发给复婚登记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复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出于自愿,不是强迫的或他人的干涉,复婚时,男女双方必须持有关证明一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机关要进行审查,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就发给复婚登记证,这时,合法的夫妻关系便恢复了。但是,如果双方不经复婚登记,私下同居,就不能取得合法的夫妻身份,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再婚

是指一方在配偶死后或双方离婚以后与他人再次结婚的行为。再婚是以终止原来的婚姻关系为前提的,如果不终止原婚姻关系又结婚,则构成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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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复婚

复婚是已离婚的男女双方又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重新确立婚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复婚也是一种结婚,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其产生与消除一样均须经过法定程序。婚姻法 广州婚姻律师网 http://www.daodoc.com/ 全国统一免费咨询热线4000708883

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复婚的规定

离婚后又申请复婚,应按结婚的规定办理。

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再婚,须出示离婚证件,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如果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应同时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其原配偶的国籍证明;

二、其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

三、其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或者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申请我国人民法院承认裁定其效力,但必须经该出具离婚证的国家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其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认证和我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或由该国驻华使、领馆直接认证。

与外国公民离婚的中国公民在国内申请再婚的,应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如果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其离婚证件(调解书或判决书),须申请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

二、如果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但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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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复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法律后果

如果夫妻双方离婚之后又同居,同居期间也不办理离婚手续,就会产生一系列的麻烦。

婚姻法 广州婚姻律师网 http://www.daodoc.com/ 全国统一免费咨询热线4000708883

【案情与分析】

翁某(女)与张某因感情不和,于2008年6月18日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其离婚协议上载明:“

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2、男女双方协议离婚不离家,在女方未再婚前家庭财产男女双方共同所有;女方再婚后,家庭财产及经济收入女方自愿归男方所有。如男方再婚婚前家庭财产都归男方一方拥有,不能给再婚后的妻子共拥婚前家庭财产……

5、离婚后男女双方可再婚。如女方再婚,必须搬出,小孩张子玉也由女方抚养,抚养费双方各承担一半;

6、如女方再婚,离婚前房产女方自愿归男方所有;”离婚后,翁某认为以是否再婚作为剥夺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违反了我国《婚姻法》、《民法通则》之规定,属无效条款,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即一套商品房,及解决女儿抚养问题。双方协商无果,翁某遂诉至本院。

对此案的处理有二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对夫妻共同财产处置的约定有效,双方协议自愿合法;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对夫妻共同财产处置的约定无效,以女方是否再婚来约束、限制女方对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共有权,对原告再婚附加苛刻的财产条件,应该说是对原告婚姻自由的限制,也是以其他方法干涉原告婚姻自由的行为,因此这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故该离婚协议对原、被告共同财产的约定无效。

这个案例非常的有意思。它表现在当事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自由与婚姻自由的交叉融合。也就是说对现实生活中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处分自己的财产权和婚姻自由权时到底需不需要法律来对其进行保护和干涉的问题。要理解并解决双方的争议,我们必须认真地分析其中的法律关系。

首先 广州婚姻律师网 http://www.daodoc.com/ 全国统一免费咨询热线4000708883

1)“男女双方协议离婚不离家”这是一条什么规定,它有没有法律效力?从字面的意思看是男女双方虽然离了婚,但是仍然必须住在一起不离开这个家。这其实是一个同居协议,而不是离婚协议应有的内容。同居协议是指男女双方住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契约。从我的婚姻法的实践看,法律不保护更不提倡这种协议。所以这一约定只对双方产生道德效力,而没有法律效力,双方可随时解除而不须承担法律责任;

2)“在女方未再婚前家庭财产男女双方共同所有”这一规定所体现的法律关系是什么?它的法律效力如何?这必须逐字逐句的分析。“在女方未再婚前家庭财产男女双方共同所有”,它的意思是在女方未再婚前财产由同居协议男女双方共同所有,这种共有是时间附条件的,必须在男女任何一方再婚前,但是这句话有一个地方用词是不准确的,即“家庭财产”是指什么?此时双方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正式离婚了,已经不是一个家庭的成员了。也就是说此时双方已经不存在婚姻关系了,所谓的“家庭财产”其实是不存在的。考查当事人的意思,“离婚不离家”、“家庭财产”所要表达的是他们仍然愿意组成一个“家庭”,只不过没有经过法律的确认(此时已经离婚),是一种事实上的婚姻关系也就是同居关系罢了。因此,此时的财产共有关系是一种基于协议的共同共有关系,而不是基于法律的共有关系。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必须对家庭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以明晰财产权利,确定财产关系,保护财产所有者的利益。所以此时的这种共有关系其实是一种还未分割的按份共有关系,也就是说双方对以前的家庭财产必须进行分割,双方所具有的份额是确定的或即将必须确定的。因此这种共有是一种临时共有,是一种按份共有关系。如果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和处理方式,离婚的男女双方此时应当立即确定财产份额进行财产分割,这样双方的权益才最终落到了实处,得到了法律的确定和保护。但是双方当事人又对此本应立即分割的临时按份共有财产进行了重新的约定,即双方愿意重新建立财产共有关系。这样一来,双方共有这个待分割的共同财产的法律关系基础就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由原来的婚姻家庭关系变成了同居关系,则其原来的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也变为了一种简单的协议共有关系。不管男女双方当事人是约定共同所有还是按份所有,这种共有关系的基础已经不是婚姻关系了,而是一种平等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约定,是一种合同关系。同样一份财产,在离婚前与离婚后其共有的法律关系基础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这一点是必须要注意到的,否则很容易还以为他们只是离婚关系,所要处理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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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还是婚姻家庭共有财产。这是由于没有注意到一个根本的前提变化,那就是双方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因此,虽然双方当事人在离婚时没有对家庭财产进行分割或虽然分割却未实施分割,但并不意味着双方争议的财产是家庭共有财产。恰恰相反,这同一份财产不是家庭共有财产,而是一种协议共有财产。这是必须特别注意的。说双方争议的财产不是家庭财产还有一个证据,那就是双方当事人在共有财产关系上加的一个时间前提,即“女方再婚前”,也就是说在女方再婚前,“家庭”财产由男女双方共同所有。说明此处的“家庭”早已不是离婚前的那个“家庭”,离婚前的“家庭”是合法的婚姻家庭,再婚前的“家庭”是事实婚姻的“家庭”,即同居关系所组成的家庭。在女方未再婚前,同居关系是予以保持的,同居期间的共同收入以及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共有的家庭财产共同构成了“女方再婚前的家庭财产”这一概念。所以 广州婚姻律师网 http://www.daodoc.com/ 全国统一免费咨询热线4000708883

意是说,如果同居关系的女方与别人再婚,那么同居关系的女方不能再拥有协议约定的共有财产,而是归同居的男方所有,如果同居关系男方再婚也同样如此。也就是说无论如何只要同居关系无法维持,不管是同居关系的男方再婚,还是同居关系的女方再婚,其协议共有的财产都必须归同居关系的男方所有,同居关系的女方都必须放弃所有权。这才是此协议的本来意思,也是最重要和最关键的地方。

此案的协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是同居关系中的男方再婚还是女方再婚,其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都归男方所有。从当事人意思自治,财产权自由处分的原则来说,同居关系女方这样处分本来属于自己的财产当然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女方的这种处分行为具体是一种什么法律行为呢?是交易还是赠与?从同居关系的男方来说,其据以得到同居关系女方的共有财产的依据是这份协议,他并没有像商品合同关系一样支付对价,因此,这不是交易,而是一种赠与。也就是说同居关系男方取得协议共同财产的法律依据是这份协议,而这份协议是一种赠与的协议,并且是附条件的赠与协议,所附条件就是维持同居关系的存续。也就是说同居关系女方在同居关系双方有一方再婚时将其的有的财产权赠与给同居关系的男方。这样的话,我们看一下附条件的赠与是否已经生效。答案是没有,同居关系双方没有任何一方再婚。同居关系的女方现在反悔,因此即使是同居关系男方因为共有关系而占有使用其共有财产,并不代表男方取得女方财产的所有权。

总之,此条规定是关于同居关系的女方有条件的将其所有的协议共有财产份额赠与给同居关系的男方,是一种附条件的财产赠与关系。但是所附条件没有出现,因此赠与并没有生效。

4)“离婚后男女双方可再婚。如女方再婚,必须搬出,小孩张子玉也由女方抚养,抚养费双方各承担一半”,这一条规定表达的意思也很明确,但同样存在着一些错误。首先是“离婚后男女双方可再婚”,这一规定没有实质意义,离婚后男女双方当然可再婚,否则的话是对婚姻自由的限制,是违反了《婚姻法》的强制性规定——婚姻自由原则。其次,“如女方再婚,必须搬出,小孩张子玉也由女方抚养,抚养费双方各承担一半”,这所谓的“必须搬出”是指搬出其共有的房屋,这一点是可以明确的。另外对子女的抚养及其抚养费的分担也作了规定。这才是离婚协议本应有的内容。对双方共有的房屋的处理是,当女方再婚时,女方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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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出此共有房屋,搬出即为不再居住在此房屋里,意思也很明确,同居关系结束了。那么所谓子女抚养及其抚养费这才开始由同居男女分别负担。这句话的意思也很明确,就是离婚后到双方任何一方再婚前的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其子女的抚养及抚养费是由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共同承担的,而不是由一方负担。这一约定也是对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是同居协议才有的内容,而不是离婚协议的应有内容。与“离婚不离家”的约定联系起来,在同居关系结束后,女方再婚时,则子女由女方抚养,而抚养费是双方各负担一半。这一规定又是典型的离婚协议。因此,本规定是在离婚协议的内涵里加入了同居关系权利义务的约定。然而问题的关键是同居关系男女双方当事人以一份同居协议代替了离婚协议,使得离婚协议暂时无法即时生效,而要等到同居关系结束后,即女方再婚后,才实施离婚协议本应有的子女抚养义务及其抚养费的责任分担规定。这样一来,本来应当在离婚后就应当立即实施的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的责任义务就变成了一种后义务,必须在同居关系结束后才开始实施。同居关系期间的子女抚养及其抚养费的责任义务就先于离婚后子女抚养及其抚养费的责任义务开始实施。毫无疑问,这一句话所代表的意思是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子女的抚养及其抚养费都是双方共同承担的,而只有在女方再婚后的同居关系结束时,才开始由离婚当事人的一方单独承担,即由女方承担子女抚养义务,而抚养费是双方各负担一半。这从另外一个侧面证明了这份协议是一份同居关系协议,而不仅仅是离婚协议。

5)“如女方再婚,离婚前房产女方自愿归男方所有”,这一句话代表的涵义是什么?这句话的意思是,如果同居关系的女方再婚,那么“离婚前房产”——也就是因为存在着同居协议本来应当进行分割而没有分割的原婚姻关系期间共有的房产——这份财产也就是同居关系协议共有财产的一部分,女方就自愿赠与男方所有。这是重复 广州婚姻律师网 http://www.daodoc.com/ 全国统一免费咨询热线4000708883

事人的意思自治来处理的,只要法律没有禁止,则民法法律关系当事人有权自由处分其合法权利。因此,从契约的角度来看,这一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自由的意思表示达成了一致,按照法律的规定,这一协议是成立的。但是,民事法律关系有一个特点,就是当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超越了必要的范围和限度时,法律必须对其进行干涉和制约,这就是意思自治的限制问题。也就是说意思自治不是绝对的,当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超越了必要的限度,侵犯到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原则和精神上时,就必须用法律规范对其进行调整和纠正。例如,民事代理是民事主体当事人委托他人代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制度,受托人完全可以自由地代理委托人从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一般法律对委托代理是保护和支持的,这也是现代快节奏的社会所必需的,但是有些民事行为却不能适用代理,比如婚姻登记,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婚姻登记必须由婚姻当事人亲自履行。又例如协议当事人约定对赌,输者为奴隶,这样的约定违反了宪法和法律的根本精神,当然是无效的。又例如当事人的约定违反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时,这个约定根据法律的规定可能是无效或可撤销的。这些基本原则包括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自愿原则、平等原则等等。这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的原则和精神的民事行为可能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从合同权利义务平等的角度来分析,可以看出,同居关系的男方承担的义务十分有限,几乎没有,有的只是在同居关系解除后支付本来就应在离婚时承担的一半抚养费的义务,而得到的权利却是十分的巨大,独享同居关系期间的协议共有财产;而同居关系的女方承担的义务却是无限的,只要是同居关系的任何一方再婚,就要将所有的财产给男方,且要搬出本来属于她的房产,独自抚养女儿且承担一半抚养费,而权利呢,几乎没有。这种权利义务极不平等的协议违背了人之常情,失去了任何合理性的根基。很明显这是显失公平的,中间肯定存在着重大的误解。从合同的目的来分析,可以更加清楚地看出张某的意图:首先是签定一个离婚协议,然而在离婚协议中却隐含着同居协议的内容,强加了同居的义务;其次巧妙地把本来属于女方翁某的财产(离婚时家庭财产本应分割给翁某应得的部分)变成同居协议共有财产,妄图以家庭财产的名义掩盖同居协议共有财产的事实,使本来很清楚的协议共有财产关系变成了界限模糊的家庭共有财产关系; 广州婚姻律师网 http://www.daodoc.com/ 全国统一免费咨询热线4000708883

居协议共有财产即归男方所有,因此,这是一份名为离婚协议实为同居协议、名为家庭共有财产关系实为同居协议共有财产关系、名为权利义务平等实为一方独享权利另一方独自承担义务的协议。因此其合同目的是违法的。依照《物权法》的精神,任何所有权的取得必须有法律的规定和正当的理由,没有法律的规定和正当的理由是不能够取得物之所有权的。而作为同居关系的男方即张某取得同居期间的财产权利的理由根据是强迫或暗中强迫同居关系的另一方即女方翁某必须遵守本来就不受法律所保护的同居关系,以保持同居关系为条件或代价来限制女方翁某的财产所有权,如果同居关系解除(同居关系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再婚),则剥夺本应由女方翁某的所有的财产权利,这样一种行为是以合法形式(离婚且保持同居关系)掩盖非法目的(限制和剥夺翁某作为财产所有权人对其本应当就在离婚时取得的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因此,这一协议是无效的,其取得财产权没有合法的理由和规定。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这份表面上是离婚协议实质上是同居协议、表面上权利义务平等实质上剥夺翁某合法财产的部分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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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这份离婚协议其实是一份维持同居关系的契约,其中对女方的财产所有权的处分行为是一种附条件赠与行为,它所附的条件是同居关系的解除——同居双方当事人一方再婚,但是此条件并没有成就,也就是说赠与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尽管同居关系的男方依据共有协议占有使用了女方的财产;退一万步来说,即使是赠与发生了法律效力,这份赠与协议也是无效的,因为它所附加的条件是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则和精神,同居关系的男方张某取得协议财产共有人翁某的财产所有权没有合法根据和理由,张某的行为是一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从善良风俗的角度来分析,以财产和责任为要挟限制女方再婚是不合理也是不合法律原则和精神的,因此其根本自始就没有效力。

因此翁某当然可以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假离婚引发的复婚纠纷如何处理?

【案情】

张某与王某1990年结婚。1998年事业单位房改时,夫妻二人商量各自从本单位购买一处住房。但按政策夫妻只能购买一处住房。为了多买一处住房,夫妻协商假离婚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约定,各自买到住房后,办理复婚手续。离婚后,张某从单位购买了一处住房,王某单位房改进度较慢,近一年才买到一处住房。当王某找张某复婚时,方知张某已于二个月前与他人结婚。于是,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张某结婚无效。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假离婚纠纷案。假离婚,即是婚姻关系当事人为了共同目的,约定暂时离婚,待达到目的后再复婚的行为。假离婚形式上看,当事人双方是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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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自愿的,实质上隐藏着双方共谋共知的目的,办理机关当时是无法知道的。目的实现后,一旦不能按约定复婚,便会产生因假离婚引发的复婚纠纷。假离婚,有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有在人民法院审理中达成假离婚调解协议的。两个机关处理假离婚纠纷其程序不同。

【处理】

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假离婚,如果当事人一方持离婚证与他人结婚,该婚姻有效;根据婚姻自由原则,原来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新婚姻业已确立,所以,要求复婚一方的申请不予支持。如果当事人双方均未再婚,一方要求原登记机关撤销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后可宣布离婚无效,收回离婚证。 经人民法院审理达成的假离婚调解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一方当事人持离婚调解书与他人另行结婚的,该婚姻有效;另一方要求复婚的,人民法院要驳回其复婚申请。如果当事人双方均未再婚,一方向人民法院要求复婚的,人民法院将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本案中,王某与张某的假离婚是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所以王某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人民法院驳回王某的诉求是正确的。王某与张某离婚后,各自均无配偶,所以,张某再婚是合法的。假离婚是欺骗法律也是欺骗自己的行为。切勿玩弄伎俩,游戏婚姻,否则,一旦产生不利后果,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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