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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铜备案(建工局发文件)

发布时间:2020-03-03 08:19: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印发《铜陵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铜

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实施意见》(铜政办„2013‟46号)精神,我局制定了《铜陵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铜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9月22日

铜陵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铜备案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地进铜建设工程企业的监管,规范其建设行为,确保我市工程质量安全,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安徽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皖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地建设工程企业是指在外省注册登记或省内其他省辖市注册登记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等(以下简称 “进铜企业”)。

第三条

进铜企业进入我市开展建设工程业务的,应当先办理进铜备案手续,领取《铜陵市外地进铜建设工程企业备案登记证书》后,方可参加我市工程招投标等建设工程活动。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我市外地企业进铜备案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我局负责。

第二章

备案办理

第一节 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

第五条

进铜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年度备案,申请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外省企业应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或专业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省内企业应具有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劳务分包企业应具有一级以上资质;

(二)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并领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三)在我市有固定办公场所和相应的办公设备;

(四)近3年未发生过重大质量和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无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五)拟任驻铜机构人员符合下列要求:

1.驻铜机构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符合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岗位从业条件、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财务负责人符合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从业条件;

2.外省一级及以上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一次到岗到位技术、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专职安全员不少于2人(专任驻铜机构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兼任项目专职安全员)。省内一级及以上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一次到岗到位技术、管理人员总人数不少于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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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地监理企业备案管理

第八条 外地监理企业进铜备案实行项目备案制,申请备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外省企业具有工程监理专业甲级或综合资质、省内企业具有工程监理专业乙级及以上或综合资质;

(二)在我市有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办公设备,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100m;

(三)项目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在铜项目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技术负责人应持有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2.为备案项目配备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人,监理员配备符合工程规模要求;经招投标确定的应按投标文件要求配备人员;

3.近两年内,该项目总监所监理的工程未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

4.技术、经济等专业人员配备符合有关规定。

第九条

外地监理企业进铜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核验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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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铜陵市跨区建筑监理企业登记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三)业绩证明材料;

(四)企业注册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诚信(无质量安全事故、无不良行为记录等)证明材料;

(五)总监等相关人员的任命文件及执业资格证书等;

(六)进铜企业在我市办公场所证明(进铜企业在铜的房屋产权证或租赁期不短于一年的房产租赁合同)、办公设备的证明资料;

(七)项目管理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条

外地监理企业申请备案时法定代表人及项目总监应到场办理。

第三节 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备案

第十一条

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铜实行分支机构备案制,申请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二)在我市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三)派驻在铜分支机构的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并配备相关专业的专职造价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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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验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类。核验合格的企业,进铜备案证有效期顺延1年;核验基本合格的企业,经整改合格后,有效期顺延6个月;核验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在铜备案资格,3年内不得重新办理进铜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进铜建筑施工企业在备案期内,所承接的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合格,拟退出本市建筑市场且无遗留问题的,应向原备案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在我市公共媒体发布退出本市建筑市场的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未发现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给予办理离铜手续,并收回《铜陵市外地进铜建设工程企业备案登记证书》,退还进铜企业质量、安全和市场行为诚信保障金本息。

第二十条

进铜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记录、中止备案和清出铜陵建筑市场等处理:

(一)发生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未按限期完成现场质量、安全隐患整改或整改未到位的;

(二)拖欠农民工工资、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的;

(三)经备案的驻铜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未按要求实际到岗的;

(四)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文明施工、安全生产要求的;

(五)连续2个月以上未向建设(建筑)管理部门上报统计报表,或连续2次以上未参加或不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的;

(六)工程造价咨询报告存在重大失误的;

(七)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进铜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清出我市建筑市场,3年内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一)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或与建设单位、企业之间互相串通投标,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三)使用无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或者使用未备案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的;

(四)3年内在本市无工程业绩;

(五)发生1起1人以上死亡安全生产事故或1起重大质量事故的;

(六)项目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在施工现场到岗履职未达到规定要求,被有关部门2次通报处理的;

(七)在建工程存在重大质量或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整改落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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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铜备案(建工局发文件)
《进铜备案(建工局发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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