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山区大坪乡黄花村规民约
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村民自治,推进人口计生“双诚信”、“双承诺”,促进性别平等,倡导文明新风,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定如下村规民约:
第一部分 村务管理
第一条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民主管理机构。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组长要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带头遵守村规民约,不徇私情。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严格实行村务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
村内大事要事,必须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按“一事一议”原则讨论通过,村民有不服从决议者,不享受该“一事一议”事项国家优惠、帮扶政策,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缓办或不办。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立民事调解组,积极公正调解民间纠纷,做到大事不出村,小事不出组。
第六条
全体村民都要关心村寨发展,爱护村寨荣誉,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第二部分 计划生育
第七条
全体村民都应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提倡优生优育、晚婚晚育。
第八条
全体村民都应以户为单位签订《人口计生“双诚信承诺”协议书》,并自觉兑现承诺,不兑现承诺内容的,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九条
反对早婚早育、违法生育。早婚早育男女双方在未到法定年龄和未履行违约责任以前,不得在集体利益分配中占份额,但应承担集体义务;违法生育父母在未履行违约责任以前,不得参与集体利益分配,但应承担集体义务。
第十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违法者报计生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一条
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优先享受各项优惠政策。村民委员会应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出具相关证明并上报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反对歧视、欺负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对歧视、欺负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者,由村民委员会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公开道歉并赔偿相关损失;触犯法律者,报请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反对家庭歧视、欺负无儿妇女。对歧视、欺负无儿妇女者,由村民委员会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触犯法律者,报请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部分 男女平等
第十四条 鼓励支持妇女参政议政。在换届选举中,女性当选村民代表的比例不少于30%,女性当选村组干部的比例不低于20%;加大妇女党员发展力度。
第十五条 提倡子女姓氏自由,严禁阻碍子女随母姓的行为。 第十六条 提倡婚居自由,鼓励男到女家落户。男到女家落户者,享受同等村民待遇。严禁歧视欺负上门女婿。对歧视欺负上门女婿者,由村民委员会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公开道歉;触犯法律者,报请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提倡家庭夫妻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平等参与社会活动,平等赡养双方老人,严禁家庭暴力。对实施家庭暴力者,由村民委员会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触犯法律者,报请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提倡子女平等,反对重男轻女严禁遗弃、虐待女孩。
第十九条 子女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不赡养老人者,不享受政府任何惠民政策,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不出具任何证明。
第二十条 子女都有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才能平等继承老人遗产的权利,子女都应上家谱、族谱和碑文。
第四部分 发展经济
第二十一条 鼓励全体村民勤劳致富,反对好吃懒做。 第二十二条 三分之一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的产业、集体建设项目,村民委员会有权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自觉服从村里统一规划,不准乱搭乱建。有乱搭乱建者,村民委员会有权强行依法拆除和处置。
第二十四条 如有引资工程或小型经商老板来我村办厂,全体村民必须大力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堵塞,建厂一年后,行政村将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第二十五条 发展个体经济不损害集体利益。不准私自占用公共场地,不准侵占集体利益,有违反者,村民委员会有权责令限期停止损害,拒绝者,村民委员会有权暂缓政府补贴直至扣除。
第二十六条 积极参与公共事业建设,自觉筹资、筹劳。拒不筹资、筹劳者,村民委员会有权从其政府补贴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 充分发挥各类专业合作社的作用,抓好生产业发展。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多组织各种培训,提高村民素质。
第二十九条 自觉保护水资源,不准污染水源。如有违反者,村民委员会责令其改正,并赔偿相应损失,承担清理费用。
第三十条 自觉保护森林资源,鼓励植树造林。严禁滥砍滥伐,严禁放火烧山。对滥砍滥伐、放火烧山者,由村民委员会按毁林程度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并责令其按“毁一栽十”的比例植树造林;触犯法律者,报请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严禁乱占用耕地造房建屋,违者由村民委员会责令拆除并恢复耕地。
第三十二条 爱护村寨公共财产和公共设施,保持道路、水电通畅,损坏者,由村民委员会责令其恢复原貌或赔偿损失。
第五部分 文明新风 第三十三条 全体村民都要遵纪守法,自觉抵制邪教,反对黃赌毒;合理合法反映利益要求,不聚众闹事。
第三十四条 全体村民都要尊老爱幼,严禁虐待老人和儿童。对虐待老人和儿童者,由村民委员会责令改正,触犯法律者,报请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全体村民都要诚实守信,和睦相处,固结友爱,互帮互助,大事讲道理,小事讲礼让,严禁以强欺弱。
第三十六条 严禁酗酒滋事,打架斗殴。对酗酒滋事,打架斗殴者,由村民委员按责任轻重进行调解处罚,触犯法律者,报请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全体村民都要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养成文明习惯。
第三十八条 提倡节约办事,反对奢侈浪费;提倡移风易俗,改变陈规陋习。
第三十九条 提倡厚养薄葬,鼓励火葬。
第四十条 全体村民要爱护环境卫生,爱护公路及公共设施。村民建房应距公路4米,建筑材料不能堆放在公路上,运输车辆进入矿区和建筑地,运输重量不能超过30吨。如公路损坏责令其修复或赔偿。
第四十一条 讲究清洁卫生,保持房前屋后干净整洁,预防、减少疾病传染。对不讲究环境卫生在房前屋后和公路边上乱丢垃圾者,由村民委员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者,将承担一切清理费。
第四十二条 加强牲畜管理,因管理不善给他人或集体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影响公共卫生的,应主动清理干净。
第六部分
执行与修订
第四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为村规民约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解释并贯彻执行本村规民约。
第四十四条 全体村民都要自觉遵守村规民约,并有相互监督义务。民主评议小组、履约监督小组有权评议、监督村规民约执行情况。
第四十五条 本村规民约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即日生效,同时报上级政府备案。
第四十六条 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大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村民或家庭联名要求修改村规民约时,村民委员会应及时按程序组织修订,并报上级政府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未尽事宜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商议处理。 第四十八条 严禁在河流电鱼、药鱼、炸鱼。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电鱼者,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药鱼、炸鱼者报请政府、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条 村民操办酒宴,符合条件的,需在酒宴15日前申报办理,不能违规。凡不符合规定办理的酒宴,经办事处查实,没收礼金和餐具,并按照情节轻重处以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政府监察机关或司法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