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生产合同书
甲 方: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乙 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就合作生产大功率LED路灯达成如下协议,以期遵守。
第一条 合作内容
1.1.由甲方提供生产所需的厂房、设备及全部资金等,负责除技术之外的全部生产条件。
1.2.乙方提供专利技术、专有技术、主要零部件,负责技术支持和指导。
1.3.双方约定主要零部件必须向乙方采购,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订购。
1.4.乙方提供的全部生产技术(包括专利、专有技术)和商标按甲方产品生产数量计算技术使用费。
1.5.全部生产管理、市场销售活动由甲方自行组织实施,全部风险和责任甲方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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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甲方进行市场拓展之前需将具体的价格体系、拓展区域及用户对象与乙方沟通协商,以避免可能的冲突。
第二条 产量及商标、技术使用费
2.1.甲方近期(自此合同生效之后的三年内)生产目标为1000件成品/天规模;远期(3年后)生产目标为5000件成品/天规模;
2.2.甲方年成品产量在20万件以下的,商标和技术使用费按4元/W(每W功率人民币肆元,含税)计算;甲方年成品产量在20万至50万件的,商标和技术使用费每件按3.5元/W(每W功率人民币叁元五角,含税)计算;甲方年成品产量在50万件以上的,商标和技术使用费每件按3元/W(每W功率人民币叁元五角,含税)计算。
第三条 乙方义务
3.1.甲方达到正常生产所需的条件后30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合同产品图纸、制造工艺、质量控制和试验、安装、调试、运转及维修等有关的全部技术资料,提供的资料必须和乙方目前使用的资料内容相同,达到生产产品的需要。
3.2.乙方的新开发产品款式和结构技术必须及时提供给甲方,以利甲方产品更新换代。
3.3.甲方开始生产时,乙方按甲方采购订单提供具有乙方专利权的零部件,如二次光学透镜、LED电源系统、智能控制系统等。具体内容另行商定;
3.4.乙方提供的所有技术、资料、专利等,若侵犯第三方权利,相关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若因诉讼强制措施给甲方带来生产、销售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3.5.必要或经甲方要求,乙方免费对生产技术的运用进行培训。
第四条甲方义务
4.1.甲方保证合同生效后天内达到正常生产所需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厂房、设备、人员及流动资金;
4.2.甲方接收和知悉的所有甲方资料及信息均不得泄露给第三方,此义务延续到不论何种原因本合同终止之日起两年内。
4.3.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商标只作为本合同产品联合商标的一部分,或用于本合同产品相关的宣传、销售等活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非合同产品方面。
第五条税费及结算
5.1.凡因履行本合同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发生在甲方以内的均由甲方承担。
5.2.凡因履行本合同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发生在乙方以内的均由乙方承担。
5.3.本合同2.2所指的产量每季度按成品产量提供给乙方,次年的1月31日之前双方核对上年度成品产量,予以确认。若双方对数量有争议,双方同意共同核查,甲方不能提供向乙方采购零部件去向的,视为甲方已生产成品所用。产品非合格品不能高于5%。
5.4.本合同1.3所指的采购款,双方依物料特点和用量另行约定款项支付方式。
5.5.其它双方合作事宜发生的费用单独约定费用结算办法。此款费用的支付与否不影响本合同其它条款的执行。
5.6.任何款项的支付和相应票据的开具,任何一方不得提出行业惯例和法律之外的要求。通常情况下收款方应提前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双方约定和特殊情形除外。
5.7.甲方每次采购的批量不得小于可供生产5000件成品的量。
第六条 商标
6.1.合作企业使用甲方商标和乙方商标联合组成的复合商标,
商标名为:勤上LED路灯,英文名为:-KINGSUN,简称:-KS LED。;
6.2.合作企业制造的铭牌、报价单、技术规格书、广告、说明书、样本等,凡是合同产品资料均使用复合商标。
6.3.甲方需正确使用商标,违法使用造成的处罚及风险由甲方自行负责;未经乙方同意,甲方无权单方容许第三方(包括甲方非合同产品的子公司、关联公司、其它施加和被施加影响的经济组织)使用联合商标(包括部分、近似、译文、重组、谐音等)。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双方应本着诚信和双赢的原则,切实履行本合同。
7.2.甲方违反合同第
一、第
四、第
五、第六条甲方义务约定的,须向乙方承担万元人民币的违约责任;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进行清算。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7.3甲方其它违约行为在合理期间改正的,乙方不得追究,但2.1除外。
7.4.甲方在2.1约定的时限内连续12个月无法达到产量的,乙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进行清算。
7.5.乙方违反合同第
一、第
三、第五条乙方义务的,须向甲方承担万元人民币的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进行清算。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7.6.乙方违反其它约定在合理期间改正的,甲方不得追究。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8.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作出变更,协商未达成一致和变更协议生效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怠于履行本合同义务,否则视为违约,按前条约定执行。
8.2.依法和依本合同约定单方解除的,必须以律师函的形式通知对方,律师函必须指定合理的对方反应时间,指定时间期满后双方开始清算。清算可以双方、中介机构介入、第三方调解人介入、诉讼过程中等双方接受的形式。
8.3.双方协商解除的,协议约定清算各控制点和方式,至清算协议履行完毕本合同失效。
8.4.合同履行完毕自然终止,也可因协商、变更、解除、诉讼、不可抗力终止。
第九条 合作期限
9.1.合作期为拾年,到期后双方再行协商延期事宜,如到期双方无异议则合同自动延期5年。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0.1.签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的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或其他双方同意的事件而影响执行合同时,双方同意延长合同期限,延长时间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0.2.责任方应尽快将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形用传真或电子邮件等通知另一方确认;
10.3.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形若延续到一百二十(12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尽快解决本合同继续执行的问题。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11.1.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执,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已经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双方同意提交合同产品生产地法院解决,涉及数个生产地的,以起诉前12个月内产量最大的生产地为诉讼管辖地。
11.2.除了涉诉部分外,若其它合同部分可以继续履行的,仍应继续执行。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2.2.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12.3.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份,与正文有同等效力;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12.4.双方在本合同生效前交换的所有文件、函电等在本合同生效的同时自动失效。
12.5.在执行合同期内双方的通讯均以函电正式书信进行。
甲方(盖章):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