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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0-03-03 11:35:3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乡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提高突发性自然灾害救助的应急能力,进一步规范救灾工作,提高救灾工作效率,努力减轻灾害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确保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鹤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淇滨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编制。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乡范围内发生的干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暴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的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1 (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综合协调、属地管理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1 成立上峪乡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

乡人民政府成立突发性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整个救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书记任总指挥长,乡长任副总指挥长,乡科级领导为指挥部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党政办、武装部、水利站、团委、民政所等人员组成,民政所长任办公室主任。

3 应急保障

3.1 信息保障

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应急通信联络机制,确保成员单位和各村之间联络通畅。建立乡级涉灾部门间灾情信息共享平台,完善灾情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灾情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全乡灾情信息网络,确保灾情信息及时、准确传递。

3.2 人力资源保障

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建立覆盖乡、村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提高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的能力和应急救助工作水平。

2 乡政府要建立健全与人武部、派出所、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同时,培育、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3.3 救灾装备保障

各村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物质。

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摄像(录像)机等设备。

3.4 资金与物资保障

乡政府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预算资金不足时,乡政府要通过预备经费等多种途径筹措资金,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3.5 宣传和培训

积极开展减灾活动,推进减灾示范村建设。组织开展全乡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常识,组织“国家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

乡政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乡灾害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和

3 灾民转移演练。

4 信息管理

4.1 预警信息

乡水利站要及时通报汛情、旱情预警信息,乡土地所及时通报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乡林果站要及时通报森林火灾信息。要加强与气象部门、地震部门联系及时准确乡各村通报灾害预警信息,

4.2 灾情管理

本辖区各村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各村要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村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乡政府报告;乡政府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区政府和区民政局报告。

对本行政村内造成死亡(含失踪人口)2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村主要负责人要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乡政府。乡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在2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区民政局报告。

本预案应急响应启动后至灾情稳定前,各行政村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每日上午8时前向乡政府报告灾情,乡政府每日上午9时之前向区政府和区民政局报告灾情。

在灾情稳定后,各行政村要在2日内核定灾情数据,并

4 向乡政府报告;乡政府要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的1日内审核、汇总区数据,并向区政府和区民政局报告。

对干旱灾害,各行政村要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灾情初报,乡民政所汇总后逐级上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2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5 预警响应 5.1 启动条件

根据气象、水利、地震等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5.2 启动程序

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5.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乡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向各行政村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的行政村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工作,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

5 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乡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和有关行政村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工作。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指导开展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

(5)及时向乡应急指挥部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4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6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乡应急指挥部设定三个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乡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响应由乡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组织协调;Ⅲ级响应由分管民政工作副乡长组织协调。

6.1 Ⅰ级响应

6.1.1 启动条件

(1)我乡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因灾死亡5人以上;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人以上;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以上;

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或1000人以上;

6.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应急指挥部提出进入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进入Ⅰ级响应状态。

6.1.3 响应措施

由乡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由乡应急指挥部领导主持召开专题会,乡直各部门参加,必要时请受灾重点村参加,对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由乡应急指挥部领导率乡有关部门到受灾村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3) 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乡应急指挥部邀请有关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各行政村受灾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乡财政所、乡民政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5)乡派出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

6.2 Ⅱ级响应 6.2.1 启动条件

(1)我乡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因灾死亡3人以上;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人以上;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80间以上;

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8%以上或800人以上。

(2)乡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由乡指挥部副指挥长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

6.2.3 响应措施

由乡指挥部副指挥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根据各村受灾情况核定灾情,乡财政所、民政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视情况向区民政局申请生活救助应急物。

8 (2)灾情稳定后,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

6.2.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乡应急指挥办公室提出建议,乡应急指挥指挥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主任报告。

6.3 Ⅲ级响应

6.3.1 启动条件

(1)我乡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因灾死亡1人以上;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人以上;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以上;

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以上或300人以上。

(2)乡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乡应急指挥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进入Ⅲ级响应的建议;由乡应急指挥副指挥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并向区减灾副主任报告。

6.3.3 应急措施

由应急指挥副指挥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召专题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应急指挥部领导带队、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小组到各村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 应急指挥办公室与各村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

(4)根据各村受灾申请情况,乡财政所、民政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视情况向区民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

(5)灾情稳定后,乡应急指挥办公室到受灾村进行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6.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乡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并报告区民政局。

6.4 信息发布

6.4.1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灾情稳定前,乡应急指挥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协调机构或宣传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10 情况。

灾情稳定后,乡应急指挥部及时对各行政村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要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生活救助

启动本预案Ⅲ级以上应急响应后,乡应急指挥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各村灾情进行评估,了解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7.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乡政府要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乡政府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

受灾要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由受灾乡政府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亲邻帮助、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防灾抗灾等因素,避开

11 灾害隐患区域。

7.3.1 乡政府根据各村上报的倒损住房核定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以乡民政所的名义向区民政局提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

7.3.2 上级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下达后,按照区政府确定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及时下达各行政村。

7.3.3 乡政府要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上报区民政局。

8 附则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由纪检、财政、民政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乡纪检、民政、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有关部门要配合纪检、民政、财政部门对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有

12 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演练

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同乡直各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4 预案管理和更新

本预案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并报区政府审批。各行政村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或修订本村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5 预案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乡政府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8.6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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