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合作协议
投资人一(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投资人二(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双方合作投资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3.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亏损的,共同投资人有义务按出资比例追加出资;经共同投资人协商同意,也可吸收其他投资人注入资金。任何一方不按期出资,应承担延期出资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同时向守约方承担其应出资额每日%的经营损失。任一方出资延期超过2个月致使无法经营,或任何一方明确表示不再出资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出资的,违约方除承担所有经济损失责任外,还应向守约方支付其应出资额(按预计投资额核算)20%的违约金。
4.因亏损追加投资、引进投资人不能实现的,经协商一致按《公司法》规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折价转让。
发展提供社会资源等支持;参与决策重大事项。
3.方协助方处理项目的各类日常事务,为经营日常工作的具体负责人;方经授权对外签订该项目相关合同的权益归全体投资人共同所有,所产生的亏损及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财务管理:财务人员由方派驻,负责管理投资资金,处理日常的财务事务。财务制度的拟定、修改须经由全体投资人一致通过,项目所有费用支付须经投资事务总执行人签字后支出;
5.共同投资人分工包括但不限于:
(1)行使及履行作为投资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2)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各种收益,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6.各方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7.方执行该项目相关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权益及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及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8.方对外签订合同、费用的支出,应例行诚实守信,厉行节约,维护共同投资人的共同利益为原则和宗旨。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9.共同投资人可以对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10.共同投资事务除下列事项需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外,其他重要事务由二分之一共同投资人同意即为有效:
(1)转让共同投资于该项目的股份; (2)更换事务执行人; (3)以上述股份对外提供担保。
11.共同投资人确定每 (月、星期、半月)或双方认为必要时召开会议。在会议上 方有义务向共同投资人报告投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共同投资人有权对方执行事务的行为提出异议。
12.方在履行职责时,享有相应的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列入投资成本费用。
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