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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04:18:3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财务纪律,强化财务管理,规范报销行为,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条 在项目计划阶段,牵头科科要编制项目的实施方案(用款计划),明确项目的任务安排、组织形式、实施进度和投资总额,并与主管局领导、相关科科、办公科及财务科共同制定专项资金用款计划,合理确定项目的开支内容。

第三条 项目计划批复后,项目负责人依据项目任务量等具体情况,确定具体参加人员,安排内外业任务,与批复计划一起留存财务科。项目负责人和财务科比照批复计划和任务安排,共同对项目的执行进度和资金支出情况进行核算,做到任务完成与资金支出同步,资金使用与用款计划一致,定期对帐、检查监督项目用款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跨年完成的项目,年终时,项目负责人要编写资金结转或结余理由,决算时由财务科上报有关部门。

第五条 委托业务的财务管理与上级主管部门下达任务的财务管理制度一致。收到业务委托单位的业务委托书(函)后,项目负责人与业务委托单位协商工作经费,签订业务委托协议,除项目组留存外,交总工办、办公科、财务科各一份,凭业务委托书和生效的协议由财务科开具税务发票并组织完成委托业务。

三、出差派遣制度

第六条 为推动我局财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根据《政府林业厅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晋林办规[2017]86号)有关规定,对我局原有出差审批、经费报销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如下制度:

第七条 出差实行前置审批

科科一般人员出差由科科主任派遣,分管局领导审批;科科主任、副主任出差由分管局领导审核,局长、党委书记审批;副局长、纪检书记、总工程师出差由局长、党委书记审批;局长出差由党委书记审批;党委书记出差由局长审批。如多人共同出差,由行政职务最高的人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前置审批办法

所有人员出差实行前置审批办法,先审批,后出差。出差前将出差审批单签字后,第一联即财务报销联报财务科留存,由财务科专人管理;有明确领导批示具体人员参加的会议或培训通知文件可以代替出差审批单。如有紧急特殊情况需要出差,或有关审批领导出差,不能签发出差审批单时,可先短信或电话请示有关领导,经请示领导同意后加盖领导名章,并将签署完毕的出差审批单交财务科留存。 第九条 报销

出差结束后,按照我局《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财务科根据事先留存的出差审批单或文件,核对实际出差时间,进行财务稽核,并粘贴出差审批单到差旅费报销单上。

四、报销业务管理 第十条 票据的粘贴

(1)粘贴票据时要按票据类别分类粘贴,同类票据尽量粘贴在一起。

(2)原始票据粘贴必须考虑到方便审核与装订后凭证的翻阅,粘贴时要对齐票据粘贴单的上下边,做到整齐、平整、错落有致。粘贴后所有票据号码、日期及税务章等必须保留齐全、清晰可辩。

第十一条 发票的审核

(1)项目人员在获取发票时,应检查单位名称、日期、项目等发票要素是否填写清楚完整,签章是否清淅,必要时应核实发票的真伪。

(2)严禁发票上有涂改的情况,否则按废票处理,不予报销;发票客户名称栏填写与本单位名称不符的发票不予报销;未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一律不得作为报销凭据。

(3)发票上开具为货物一批、劳保用品和办公用品的,须附有销货方加盖发票专用章的正式明细清单,否则不予报销。

(4)与其他单位合作支付给对方的劳务费、科研费、咨询费、设计费、技术合作费等,对方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的正式发票。

第十二条 经手人制度

凡我局报销业务实行经手人终身负责制,外单位人员不得直接从财务科办理相关业务,所有原始票据须由经手人签字,经手人对业务的真实性负责,并有义务配合相关的审计等工作。

第十三条 审核联签流程

报销的票据实行联签制,由局长、财务负责人、财务科、科科或项目负责人联合签字后方为有效可支付的凭证。流程如下:

(1)报销人或经手人在原始单据或凭证上签字; (2)科科主任或项目负责人对业务活动的真实性签字确认;

(3)财务科对发票的真伪、报销凭证的规范性、列支内容与资金计划的一致性进行稽核并签字;

(4)分管局领导、财务负责人审批签字; (5)局长审批签字。 第十四条 差旅费报销

(1)报销的差旅发票必须填写差旅报销单,写明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等。项目分支细项较多时,应由项目负责人批注总项目名称,以免财务人员核算错误。

(2)所有差旅费报销必须有科科主任和主管局领导开具的派遣单,财务科核对住宿票宾馆地址和任务派遣地,并与备案的任务安排比对,凡不一致的,不予报销。

(3)不允许有太原市内的住宿发票。 (4)与项目无关的人员不得报销差旅费。

(5)凡出差没有住宿费发票的,可报销出差期间的公杂费、车票及乘车当日的途中补助费,不得报销其它补助费(特殊情况须出具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劳务费报销

(1)项目聘请技术人员须签订正式协议,明确工作任务、起止时间、劳务报酬及相关要求,并列明外聘人员的身份证号及联系电话。

(2)我局经手人凭协议与外聘人员在项目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开具的劳务税票办理报销手续,财务科直接将劳务报酬划入聘用人员帐户。

第十六条 租车费报销

(1)项目外业工作按用款计划需租用车辆时,须签订正式租车协议。

(2)我局经手人凭协议与车辆出租人开具的租车税票办理报销手续,财务科直接将租车费划入车辆出租人帐户。 第十七条 会议费报销

(1)报销的会议费须有会议通知,明确会议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并由项目负责人留存报到簿或签到表备查。

(2)会议费报销须附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开支明细清单。

五、结算支付管理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预算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制度,严格控制不使用公务卡的结算支出。

第十九条 为执行财政和审计控制现金使用的有关规定,除个人劳务报酬、劳保、福利费、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3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用现金支付外,所有单笔支付在300元(含300元)以上的开支,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支票转帐或从网银支付。

第二十条 局职工下乡、出差和进行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凭POS小票及发票进行报销;使用支票转帐或从单位网银支付的,填写支出申请单,凭经批准后的发票报销。

第二十一条 下乡、出差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必须选择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宾馆住宿。特殊情况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住宿费的,必须请示局长批准,300元以下的可现金支付;300~1000元的现金支付后,须由所住宾馆开具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报销时一并作为报销凭证备案;1000元以上的提前联系局财务科办理网银付款。 第二十二条 对采用单笔业务连开多张小额发票,或多人一起下乡却逐人逐天在同一家宾馆开具多张发票等手段,恶意逃避使用公务卡的行为,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省直预算单位公车燃油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规定,公务用车加油不得使用现金,一律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未按规定刷卡的,不予报销,费用自理。

第二十四条 职工报销的差旅费全部划入公务卡。

六、政府采购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凡使用财政资金采购政府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及分类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列入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第二十六条 收到计划批复后,项目负责人要请专家尽快确认产品参数,及时联系财务科办理政府采购申报,合理安排采购进度,保证项目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七条 采购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进行,政府采购资金严格执行国库直接支付制度。

七、报销期限要求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资金支出进度与项目开展情况一致,各项工作的差旅费要单次出差单次填报、单人出差单人填报、分县出差分县填报,不得待业务工作全部结束后一次性报销。当月的各项支出必须在次月15日前报销,过期不予报销。

第二十九条 当年的支出必须在本年12月20日以前到财务科报销,以便进行财务决算。

第三十条 本年度12月下旬发生的费用,在翌年元月15日前报销。

八、违规处理

第三十一条 虚开住宿费或虚列人员虚报冒领差旅费及其他违反财务制度规定的,一经查实,将对经手人予以清退费用、书面检查、戒勉谈话、通报批评、岗位降级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九、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与上级部门有关规定不符的,执行上级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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