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7:
河北省农村科普带头人命名与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科普带头人队伍建设,做好农村科普带头人的表彰奖励工作,充分发挥农村科普带头人在农村科普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科普带头人是指长期在农村面向农民开展科普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农民专业技术人才和农村科普志愿者。
第三条 农民专业技术人才是指有“一技之长”的农民。农村科普志愿者是指有一技之长,不以取得报酬为主要目的,面向农民开展科普服务的农村基层(县以下,包括县)有关人员。
第二章 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农村科普带头人与科协组织联系密切。经常向当地科协组织汇报工作,认真完成科协分配的任务,积极参与科协组织的活动,受到过县以上科协组织的表彰。
第五条
农村科普带头人有“一技之长”。连续多年(3年以上)坚持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为农民开展科普服务,在技术示范、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等方面成绩显著。
第六条 农村科普带头人具有奉献精神。在为农服务过程中不以取得报酬和赢利为主要目的,无坑农、害农等损害农民利益的倾向和行为,热心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 农村科普带头人要做科学文明的使者。带头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旗帜鲜明地反对愚昧迷信,崇尚科学文明,模范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
第八条 农村科普带头人的事迹得到当地干部群众的认
可。领导支持、农民群众欢迎,在当地有一定的知名度。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和褒扬过其先进事迹。
第三章 申报和命名
第九条
申报人填写《河北省农村科普带头人申报表》,向当地县科协提出申报申请,经县科协同意后,报市科协。市科协进行初评,提出推荐意见,上报省科协。省科协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确定命名,发文表彰,并颁发证书。
第十条 申报人员需提交:
1、《河北省农村科普带头人申报表》,
2、本人近三年来的科普工作总结和今后三年的科普工作计划,
3、受奖情况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共一式三份。
市科协需提交:全市初评工作总结。
第四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一条 省科协对农村科普带头人实行动态管理,三年评选认定一次。热爱农村科普工作,且能够继续发挥作用的,列入河北省农村科普带头人管理服务范围。
第十二条 省科协推荐受中国科协表彰奖励的农村科普带头人(科普惠农兴村项目),从河北省农村科普带头人中择优产生。优先向农村科普带头人安排省科普资助项目。
第十三条 省科协积极宣传农村科普带头人的先进事迹,免费赠送科普资料或图书,举办农村科普带头人培训班,组织相互参观和考察活动等。
第十四条
有违法违纪行为、损害农民利益行为或其他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一经查实,不得申报。已经命名的,省科协将发文取消对其命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科协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