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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任职条件

发布时间:2020-03-03 09:13:1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三、任职条件

(一)三级教师(对应十三级岗位)

具备三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在中小学(幼儿园)任教满1年及以上,考核合格,可聘用为三级教师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

(二)二级教师(对应十

二、十一级岗位)

1、十二级岗位

具备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在中小学(幼儿园)任教满1年及以上,考核合格,可聘用为二级教师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

2、十一级岗位

(1)在二级教师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上任职三年及以上,符合任职基本条件,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可竞聘二级教师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

(2)获得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因岗位职数不够未被聘任到一级教师专业技术十级岗位的,符合任职基本条件,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可按照空岗补缺的原则直接聘入二级教师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

(三)一级教师(对应

十、

九、八级岗位)

1、十级岗位

(1)具备一级以上教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已聘用为一级教师专业技术十级岗位,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符合任职基本条件,且近三年聘用期内具备以下条件中一条以上,经考核合格的予以续聘。不符合条件落聘人员所空缺岗位由符合条件者竞聘,落聘人员待遇按人社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①上1-2节校级以上示范课(公开课), 效果较好(主办单位出具证明); ②作一次校级以上学术讲座, 效果较好(主办单位出具证明); ③参加市(县)级以上优质课获三等奖以上;

④指导培养1—2名中青年教师(有指导培训计划、记录、总结等);

⑤指导学生参加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项竞赛中获得市(县)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⑥承担(参与)校级以上有立项批准的教育科研课题研究;

⑦开展教研教改实验,写出1—2篇教育教学经验总结(科研论文),在校级以上交流,或在市(县)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或地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论文获三等奖以上;

⑧连续担任班主任工作三年以上,或评为市(县)级以上优秀班主任,或所带班级被评为校级以上文明班级。

⑨年度考核获优秀等次一次以上。

⑩所任班级学科教育质量获市(县)级奖励一次以上;或担任学校正副校长(园长)所管理的学校教育质量获市(县)级奖励一次以上。

⑪获市(县)级及以上优秀校长(园长)、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师德标兵、优秀团队干部等称号一次以上。

(2)具备一级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未聘用为一级教师专业技术十级岗位,符合任职基本条件,在单位结构比例范围内,按空岗补缺的原则竞聘一级教师专业技术十级岗位。

2、九级岗位

(1)具备一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已聘任为一级教师专业技术九级岗位,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符合任职基本条件,且近三年聘用期内具备以下条件中两条以上,经考核合格的予以续聘。不符合条件落聘人员所空缺岗位由符合条件者竞聘,落聘人员在一级教师专业技术十级岗位有空岗时参与竞聘,未竞聘或竞聘后再落聘的,其待遇按人社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①上1-2节校级及以上示范课(公开课), 效果较好(主办单位出具证明); ②作一次校级及以上学术讲座, 效果较好(主办单位出具证明); ③参加市(县)级以上优质课获三等奖以上;

④指导培养1—2名中青年教师(有指导培训计划、记录、总结等);

⑤指导学生参加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项竞赛中获得市(县)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⑥承担(参与)校级以上有立项批准的教育科研课题研究;

⑦开展教研教改实验,写出1—2篇教育教学经验总结(科研论文),在校级以上交流,或在市(县)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或地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论文获三等奖以上;

⑧连续担任班主任工作三年以上,或评为市(县)级以上优秀班主任,或所带班级被评为校级以上文明班级。

⑨年度考核获优秀等次一次以上。

⑩所任班级学科教育质量获市(县)级奖励一次以上;或担任学校正副校长(园长)所管理的学校教育质量获市(县)级奖励一次以上。 ⑪获市(县)级及以上优秀校长(园长)、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师德标兵、优秀团队干部等称号一次以上。

(2)在已聘用为一级教师专业技术九级岗位的人员续聘后,九级岗位仍有空岗的。在一级教师专业技术十级岗位任职三年以上的人员中,符合任职基本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竞聘一级教师专业技术九级岗位:

①任现职以来,获地、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含同等奖项);

②任现职以来,参与地、厅(局)级科研项目、课题、工程以及技术推广项目;或参与完成县(处)级科研项目、课题、工程以及技术推广项目。其中科研课题,须附相关文件、开题报告、研究成果、结题报告等资料,经市(县)教研室认定并出具证明。课题的主持人和参与者,必须在相关文件上有所体现,未结题,或无实质性成果的不得认定。

③任现职以来,获得市(县)级以上党委或政府表彰的,即具备以下各项条件之一者: a、任现职以来,获得县(区、市)级及以上党委或政府表彰的。

b、任现职以来,被教育部、省教育厅、市(州、地)教育局单独授予的模范教师、师德标兵、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优秀少先队辅导员、教育质量先进个人和其他荣誉称号的。

c、任现职以来,被县(区、市)及以上教育局(科教局)和人事局(人劳局、人社局)联合授予的,或者教育局或人社局单独和其他单位联合授予的优秀校长(园长)、师德标兵、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优秀团队干部和其他荣誉称号的。

④任现职以来,连续担任班主任3年以上,成绩显著,所带班级被评为市(县)级以上的先进集体(需相关印证材料)。

⑤任现职以来,业绩突出,工作成效显著,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与竞聘学科一致)获地级三等奖、市(县)级二等奖以上(由市、县教科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b、指导学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竞赛中(与竞聘学科一致),至少有2人(次)获地级三等奖、市(县)级二等奖以上(由市、县教科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3)符合任职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不受任职年限限制,按空岗补缺的原则由一级教师专业技术十级岗位可直接聘入一级教师专业技术九级岗位: ①任现职以来,被评为县(区、市)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 ②任现职以来,被评为县(区、市)级优秀青年科技人才; ③任现职以来,被县(区、市)级及以上党委或人民政府授予的优秀校长(园长)、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 ④任现职以来,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含同等奖项);或地、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含同等奖项);或地、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含同等奖项)排名前五名者; ⑤任现职以来,参与省级科研项目、课题、工程以及技术推广项目;或参与完成地、厅(局)级科研项目、课题、工程以及技术推广项目;或主持完成县(处)级科研项目、课题、工程以及技术推广项目。(以上斜体部分根据人社局新规定,不能再作为直聘条件使用,但可以作为逐级竞聘时的竞聘条件)

(4)在一级教师专业技术十级岗位,连续三年(近三年)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符合基本任职条件,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可按空岗补缺的原则竞聘一级教师专业技术九级岗位。

(5)在一级教师专业技术十级岗位任职8年以上,兢兢业业从事本职工作,年度考核累计三次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符合基本任职条件,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可按空岗补缺的原则竞聘一级教师专业技术九级岗位。

3、八级岗位

(1)具备一级教师及以上职务资格已聘任为一级教师专业技术八级岗位,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符合任职基本条件,且近三年聘用期内具备以下条件中三条以上,经考核合格的予以续聘。不符合条件落聘人员所空缺岗位由符合条件者竞聘,落聘人员可在一级教师专业技术九级或一级教师专业技术十级岗位有空岗时参与竞聘,未竞聘或竞聘后再落聘的,待遇按人社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①上1-2节校级以上示范课(公开课), 效果较好(主办单位出具证明); ②作一次校级以上学术讲座, 效果较好(主办单位出具证明); ③参加市(县)级以上优质课获三等奖以上;

④指导培养1—2名中青年教师(有指导培训计划、记录、总结等);

⑤指导学生参加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项竞赛中获得市(县)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⑥承担(参与)校级以上有立项批准的教育科研课题研究;

⑦开展教研教改实验,写出1—2篇教育教学经验总结(科研论文),在校级以上交流,或在市(县)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或地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论文获三等奖以上;

⑧连续担任班主任工作三年以上,或评为市(县)级以上优秀班主任,或所带班级被评为校级以上文明班级。

⑨年度考核获优秀等次一次以上。

⑩所任班级学科教育质量获市(县)级奖励一次以上;或担任学校正副校长(园长)所管理的学校教育质量获市(县)级奖励一次以上。

⑪获市(县)级及以上优秀校长(园长)、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师德标兵、优秀团队干部等称号一次以上。

(2)在一级教师专业技术八级岗位有空岗的前提下,在一级教师专业技术九级岗位任职三年以上,符合基本任职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竞聘一级教师专业技术八级岗位:

①任现职以来,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含同等奖项);或地、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含同等奖项);或地、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含同等奖项)前五名。

②任现职以来,参与省级科研项目、课题、工程以及技术推广项目;或参与完成地、厅(局)级科研项目、课题、工程以及技术推广项目;或主持完成县(处)级科研项目、课题、工程以及技术推广项目。

③任现职以来,业绩突出,起骨干带头作用,在本地本专业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同行公认的优秀人才和学术带头人,即具备以下条件之一:a、省级名校长、省管专家;b、市(州、地)管专家、市(州、地)级以上骨干教师;c、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d、市(州、地)级及以上模范教师、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优秀少先队辅导员等;e、市(县)级以上教育名师、中青年科技骨干;f、市(县)级以上学术带头人。

④任现职以来,获得省(部)、市(州、地)级党委或政府表彰的,或获得市(县)级党委或政府表彰两次及以上的,即具备以下各项条件之一者:

a、任现职以来,获得省(部)、市(州、地)级党委或政府表彰的。 b、任现职以来,获得市(县)级党委或政府表彰两次及以上的。

c、任现职以来,被教育部、省教育厅单独授予的模范教师、师德标兵、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优秀少先队辅导员教育质量先进个人和其他荣誉称号的。

d、任现职以来,市(州、地)教育局单独授予,或联合其他单位授予的模范教师、师德标兵、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优秀少先队辅导员、教育质量先进个人和其他荣誉称号的。

e、任现职以来,被县(区、市)教育局(科教局)和人事局(人劳局、人社局)联合授予的,或者单独和其他单位联合授予的优秀校长(园长)、模范教师、师德标兵、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和其他荣誉称号两次以上的。

注:以上条件中市(县)级党委或政府表彰须两次,但本人在某两项中各具备一次的,可将这两项中的一次合并,也认可为具备市(县)级党委或政府表彰两次及以上。

⑤连续担任班主任3年以上,成绩显著,并获得市(州、地)级以上优秀班主任。 ⑥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与竞聘学科一致)获省级三等奖、地级二等奖以上(由省、市(州、地)教科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b、指导学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竞赛中(与竞聘学科一致),至少有3人(次)获省级三等奖、地级二等奖以上(由市(州、地)教科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3)符合任职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不受任职年限限制,按空岗补缺的原则由专业技术十级或九级岗位可直接聘入专业技术八级岗位: ①任现职以来,被评为市(州、地)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 ②任现职以来,被评为市(州、地)级优秀青年科技人才; ③任现职以来,被市(州、地)级党委或人民政府授予的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 ④获得副高任职资格,因缺岗未被聘任到副高专业技术岗位的。(以上斜体部分根据人社局新规定,不能再作为直聘条件使用,但可以作为逐级竞聘时的竞聘条件)

(4)在一级教师专业技术九级岗位,连续三年(近三年)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符合任职基本条件,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按空岗补缺的原则竞聘一级教师专业技术八级岗位。

(5)在一级教师专业技术十级岗位任职12年以上,兢兢业业从事本职工作,年度考核累计三次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符合任职基本条件,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按空岗补缺的原则可直接聘入一级教师专业技术八级岗位。(以上斜体部分根据人社局新规定,不能再作为直聘条件使用,但可以作为逐级竞聘时的竞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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