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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挂失需谨慎

发布时间:2020-03-02 07:29:4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账户挂失需谨慎

在网上看到一个案例,说的是这样一个事情:王某于2010年3月在某信用社存了一张存期为一年的定期存单,金额4万元,2011年1月王某的配偶李某到该信用社称王某因生病住院就医急需要用钱,但存单丢失,要求向信用社申请办理挂失,并提供了存款人姓名、存款的时间、金额、存款的种类、期限、账号,以及王某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李某的身份证,该信用社柜员认识李某,并知道王某和李某系夫妻关系。该柜员审查了证件后,在确认该存款未被取走的情况下,应李某的要求为其办理了挂失手续。七天后,李某凭挂失申请书取走四万元。2011年3月存款到期,王某持存单到信用社取款,才发现此事,王某称她正在和李某办理离婚手续并且没有委托李某办理挂失取款手续,由此引发纠纷。 这些年来,因为挂失而引起的纠纷经常见诸报端,而由于种种原因,金融机构经常处于被动地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未完全按照规定办理挂失手续的情况也经常存在。这个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而与挂失止付相关的法律制度也值得引起我们的思考。

《储蓄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储蓄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的印鉴的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

等相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申请挂失。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五天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户存款;受理挂失前该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赔偿责任。”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挂失制度是法律赋予存款人遗失存单(折)后维护自己权益的救济手段。是否办理了存款挂失,也是界定银行和储户之间责任的关键。但并非只要当事人提出挂失申请,银行就应该无条件的受理。银行首先要根据储户提供的身份证、帐号、金额等信息、资料依法对申请人申请挂失的账号的情况进行查询、核对,确认相关信息,审查发现申请人的挂失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以后,银行才能依法受理挂失申请。审查的内容包括:该申请挂失的账户是否存在;该账户的资金是否已被支取;存款是否确在本行;申请人是否确属该账户的储户。

在司法实践当中,经常会出现别人用假冒的身份证进行挂失骗取存款的行为。那信用社在这个过程中该不该承担责任呢?我认为应该分情况来看待:根据相关规定,金融机构对居民身份证的审查只是形式上的审查。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并非火眼金睛,和普通大众一样都只是凡胎肉眼,靠正常的智力水平和辨别能力是无法辨别出身份证的真伪的,如果因此而造成储户的损失,金融机构不承担责任。但如果伪造

的身份证存在明显的疑点,按照一般人的辨别能力是可以能够辨别真伪,但却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大意,未能尽到审查的义务从而造成储户的损失,此时金融机构是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我们信用社日常柜面服务当中,常见的挂失分为两张:

一是储户本人办理挂失止付手续。这种情况比较常见,按照一般的挂失手续进行办理即可。第二种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止付手续,相比第一种要稍微复杂一些,因为它涉及到民事法律当中的代理相关制度。文章开头的案例便属于这种情形。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37条规定:“如储蓄被人不能前往办理,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但委托人要出示其身份证明。”此规定可以看出,委托他人也是可以办理挂失手续的。按照民法中代理相关制度,代理分为三种,即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是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代理权的代理,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是发生代理权的依据。那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应该是办理委托挂失的必要资料之一,可在我们办理挂失业务中,从来没有见到过所谓的授权委托书,而且挂失相关制度中也没有要求客户提供授权委托书,这是怎么回事呢?这个问题困扰过我一段时间。

后来通过查阅相关资料,我找到了答案:《储蓄管理条

例》中没有要求代理人出示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而是采用出示被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的方式,这是考虑到了存款业务交易频繁的特点,如果采用授权委托书的方式,不仅增加了交易成本而且降低工作效率,给交易双方带来不便。所以委托代理人出示了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就可视为其有代理权限。此外《民法通则》中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由此可见代理行为并非要式行为,即并非要求必须用书面形式。挂失止付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并没有哪部法律规定了它必须要用书面形式,因此,储户本人可以以授权委托书的方式委托,也可以以口头的方式进行委托,委托人出具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即可视为口头委托,享有代理权限。

同时我们在日常办理业务当中特别特别要注意的是,储户遗失存单,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只限于代为办理挂失申请手续。而补领新存单(折)必须由储户本人进行,决不能将新存单(折)交给代理挂失人或他人,否则由此造成储户存款被他人冒领的,银行应承担全部责任。这也是在柜面服务中最容易忽视的地方。

我们再回头看看开始的那个案例,来分析下该信用社在办理挂失的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

第一,该信用社经办柜员未按照实名制的相关规定办理

业务。身份证复印件不是法定身份证件,在办理挂失时,李某应出示王某的身份证原件而不是复印件。信用社应拒绝为其办理挂失手续。

第二,委托挂失只存在于代为办理挂失申请手续,而新存单(折)的领取只能由本人进行。该信用社未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挂失业务,给储户造成了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 ,该信用社柜员只是因为认识李某,并知道李某和王某系夫妻,就放松了警惕,未按照规定办理业务,从而引起了纠纷的发生。由于我们信用社分布在各个乡镇,而在一个乡镇工作时间长了以后,和当地的人民群众都有一定的接触,在办理业务的时候,因为碍于情面,很多操作规定没有执行到位,这也为信用社埋下了很多隐患。

著名的海恩法则告诉我们: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可能我们做过或正在做着轻微的不合规的操作,可能也并没有因此造成或大或小的损失,但我们要知道这些都是引起信用社风险的潜在的因素。可能只是一个手印,一张复印件,一个看似不起眼的举动,都会造成信用社不可挽回的损失。

作者:金寨联社全军分社史奋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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