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及工程验收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3、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 中发[2001]9号文件
4、中共湖南省委、省政府、省军区湘发[2001]15号文件
5、中共长沙市委、市政府、警备区长发[2002]3号文件
6、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动委、建设部 计价格[2000]474号文件
7、国动委、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文件
8、长沙市物价局、财政局长价费[2001]222号文件
9、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局湘价费[2001]55号文件
审批条件:
1、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及工程验收审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报建审批:
A、计划部门年度基建计划B、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及市建委批复C、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D、《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表》E、工程场地水文地质资料F、以下图纸资料三套,其中两套应装订成册。
图纸目录(将各专业报送图纸汇总)、各专业人防设计说明及计算书、总平面图、地下各层平面图、地面首层平面图、剖面图(剖到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底板、顶板、梁、柱、外墙、人防防护门门框墙及临空墙模板配筋图;防空地下室通风平面图、系统图;防空地下室给排水平面图、系统图;防空地下室电气平面图、系统图;穿越人防围护结构的孔口、洞口、连通口临战封堵图;临战支撑柱及其预埋件大样图。
(2)、办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
A、计划部门年度基建计划B、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及市(省)建委初步设计审查批文C、工程场地水文地质资料D、市规划局盖章认可的总平面图复印件一份E、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工作联系单F、长沙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报表
(3)、办理竣工验收
A、《长沙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B、《长沙市防空地下室质量监督跟综报告》
C、《市规划管理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单》D、防空地下室竣工图一套
2、人防工程拆除、报废审批应具备以下条件:
A、填报《长沙市拆除、报废人防工程申报表》一式三份
B、计委、规划相关批文
3、防空警报器的搬迁、拆除审批应具备以下条件:
A、填报审批表一式三份
B、提供房屋拆迁、建设的规划文件
审批程序:
1、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1)总图审查
在建设项目总图和方案审查时,根据人防建设法规,建设方应明确人防工程建设规模、工程位置、工程用途(平时、战时)、防护等级等经济、技术参数。对于分步实施的项目(小区开发),应提供详细的人防工程实施计划,报人防办审批后实施。
(2)设计审查
依据总图审查指标,依据GB50038-94(2003版)规范要求,完成人防工程建筑、结构、风、水、电专业初步设计,达到初步设计深度,经审查合格,办理人防报建手续在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上加盖“长沙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建筑审核专用章”。
(3)施工图审查
(a)核验人防报审施工图资料、填报人防施工图审批表,人防工程建设审批表、核定人防工程应建面积及工事等级。当所报资料和施工图经初审后面积、等级符合要求,由窗口工作人员现场办结,出具报送审查单,由建设方将施工图(三套)送省人防审核中心审图。
(b)下达批复:依据省人防办施工图审查意见下达行政批复。如无省人防办施工图审查意见则不予受理。
(4)申报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
(a)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建设方填写“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书”,办理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手续,交付人防工程建设施工图。未办理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手续的项目,不得开工。
(b)在项目开工前,建设方应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向人防办进行技术交底。
(5)“结建”人防工程验收
人防工程验收,根据市政府关于“并联审批、联合踏勘”文件的要求,人防工程验收分“单项验收”和“综合验收”进行。
(a)单项工程验收,由建设方提出申请,并出具自检报告交窗口接件,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质监站进行单项“验收”,验收合格后市人防质监站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书。质量未合格工程,人防质监站三天内出具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限期建设方整改,并报工程处备案。
(b)综合验收:工程处派人参加“联合审查办公室”综合验收,对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在综合验收中予以确认,并加盖“长沙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竣工验收章”。
(6)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
(a)对应建未建的防空地下室,由建设方填报《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申请表》,经领导审批同意后按审批意见核收易地建设费或限期6个月内补建。
(b)依据人防工程建设批复或人防易地建设批复、市规划局“工作联系单”,核定建设项目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和已报建人防工程面积。按标准核收人防易地建设费、人防工程质监费和定额测编费。
2、人防工程拆除、报废审批
(1)由窗口按规定程序接件,接件后转送工程处办理。
(2)现场踏勘由窗口与当事人预约后告工程处,工程处负责组织踏勘,所在区人防办参与,必要时可通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派人参加。
(3)工程处负责将情况与处理意见报办领导审批。
3、人防通信设施迁移、报废审批
(1)由搬迁、拆除、报废防空通行设施的单位填写申请表,交窗口按程序接件,接件后转送指通处办理。
(2)现场勘察由窗口与当事人预约后告指通处,指通处组织市人防通信站、所属区、县(市)人防办进行勘察。
(3)指通处负责将情况与处理意见报办领导审批。
审批时限:
1、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
(1)施工图审查为七个工作日
(2)申请易地建设审批(含现场勘察)为七个工作日
(3)竣工验收(不含正常的质量监督)为五个工作日
2、人防工程拆除、报废审批(含现场勘察)为十四个工作日。
3、防空警报器的搬迁、拆除审批(含现场勘察)为七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2.2元/平方米;人防工程定额测定费1.1元/平方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10元/平方米(建10层以上;9层以下,开挖深度3米以上;新建小区面积超过30000平方米以上按规划设计任务下达应建而未建人防设施面积,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防办共同审查核定后按应建面积每平方米收取1500元)。
(七)收费依据:湘价费[2001]55号;长价费字[2001]222号;湘价房字[2002]280号;长政发[2003]10号。
(八)相关表格:
1、《长沙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报表》
2、《长沙市人防工程拆除、报废人防工程审批表》
3、《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长沙市防空警报器搬迁、拆除、报废申报表》
1、关于黑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