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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及工程验收

发布时间:2020-03-01 19:35: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及工程验收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3、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 中发[2001]9号文件

4、中共湖南省委、省政府、省军区湘发[2001]15号文件

5、中共长沙市委、市政府、警备区长发[2002]3号文件

6、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动委、建设部 计价格[2000]474号文件

7、国动委、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文件

8、长沙市物价局、财政局长价费[2001]222号文件

9、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局湘价费[2001]55号文件

审批条件:

1、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及工程验收审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报建审批:

A、计划部门年度基建计划B、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及市建委批复C、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D、《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表》E、工程场地水文地质资料F、以下图纸资料三套,其中两套应装订成册。

图纸目录(将各专业报送图纸汇总)、各专业人防设计说明及计算书、总平面图、地下各层平面图、地面首层平面图、剖面图(剖到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底板、顶板、梁、柱、外墙、人防防护门门框墙及临空墙模板配筋图;防空地下室通风平面图、系统图;防空地下室给排水平面图、系统图;防空地下室电气平面图、系统图;穿越人防围护结构的孔口、洞口、连通口临战封堵图;临战支撑柱及其预埋件大样图。

(2)、办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

A、计划部门年度基建计划B、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及市(省)建委初步设计审查批文C、工程场地水文地质资料D、市规划局盖章认可的总平面图复印件一份E、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工作联系单F、长沙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报表

(3)、办理竣工验收

A、《长沙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B、《长沙市防空地下室质量监督跟综报告》

C、《市规划管理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单》D、防空地下室竣工图一套

2、人防工程拆除、报废审批应具备以下条件:

A、填报《长沙市拆除、报废人防工程申报表》一式三份

B、计委、规划相关批文

3、防空警报器的搬迁、拆除审批应具备以下条件:

A、填报审批表一式三份

B、提供房屋拆迁、建设的规划文件

审批程序:

1、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1)总图审查

在建设项目总图和方案审查时,根据人防建设法规,建设方应明确人防工程建设规模、工程位置、工程用途(平时、战时)、防护等级等经济、技术参数。对于分步实施的项目(小区开发),应提供详细的人防工程实施计划,报人防办审批后实施。

(2)设计审查

依据总图审查指标,依据GB50038-94(2003版)规范要求,完成人防工程建筑、结构、风、水、电专业初步设计,达到初步设计深度,经审查合格,办理人防报建手续在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上加盖“长沙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建筑审核专用章”。

(3)施工图审查

(a)核验人防报审施工图资料、填报人防施工图审批表,人防工程建设审批表、核定人防工程应建面积及工事等级。当所报资料和施工图经初审后面积、等级符合要求,由窗口工作人员现场办结,出具报送审查单,由建设方将施工图(三套)送省人防审核中心审图。

(b)下达批复:依据省人防办施工图审查意见下达行政批复。如无省人防办施工图审查意见则不予受理。

(4)申报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

(a)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建设方填写“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书”,办理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手续,交付人防工程建设施工图。未办理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手续的项目,不得开工。

(b)在项目开工前,建设方应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向人防办进行技术交底。

(5)“结建”人防工程验收

人防工程验收,根据市政府关于“并联审批、联合踏勘”文件的要求,人防工程验收分“单项验收”和“综合验收”进行。

(a)单项工程验收,由建设方提出申请,并出具自检报告交窗口接件,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质监站进行单项“验收”,验收合格后市人防质监站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书。质量未合格工程,人防质监站三天内出具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限期建设方整改,并报工程处备案。

(b)综合验收:工程处派人参加“联合审查办公室”综合验收,对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在综合验收中予以确认,并加盖“长沙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竣工验收章”。

(6)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

(a)对应建未建的防空地下室,由建设方填报《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申请表》,经领导审批同意后按审批意见核收易地建设费或限期6个月内补建。

(b)依据人防工程建设批复或人防易地建设批复、市规划局“工作联系单”,核定建设项目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和已报建人防工程面积。按标准核收人防易地建设费、人防工程质监费和定额测编费。

2、人防工程拆除、报废审批

(1)由窗口按规定程序接件,接件后转送工程处办理。

(2)现场踏勘由窗口与当事人预约后告工程处,工程处负责组织踏勘,所在区人防办参与,必要时可通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派人参加。

(3)工程处负责将情况与处理意见报办领导审批。

3、人防通信设施迁移、报废审批

(1)由搬迁、拆除、报废防空通行设施的单位填写申请表,交窗口按程序接件,接件后转送指通处办理。

(2)现场勘察由窗口与当事人预约后告指通处,指通处组织市人防通信站、所属区、县(市)人防办进行勘察。

(3)指通处负责将情况与处理意见报办领导审批。

审批时限:

1、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

(1)施工图审查为七个工作日

(2)申请易地建设审批(含现场勘察)为七个工作日

(3)竣工验收(不含正常的质量监督)为五个工作日

2、人防工程拆除、报废审批(含现场勘察)为十四个工作日。

3、防空警报器的搬迁、拆除审批(含现场勘察)为七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2.2元/平方米;人防工程定额测定费1.1元/平方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10元/平方米(建10层以上;9层以下,开挖深度3米以上;新建小区面积超过30000平方米以上按规划设计任务下达应建而未建人防设施面积,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防办共同审查核定后按应建面积每平方米收取1500元)。

(七)收费依据:湘价费[2001]55号;长价费字[2001]222号;湘价房字[2002]280号;长政发[2003]10号。

(八)相关表格:

1、《长沙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报表》

2、《长沙市人防工程拆除、报废人防工程审批表》

3、《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长沙市防空警报器搬迁、拆除、报废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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