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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赔偿金

发布时间:2020-03-03 03:54:3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湖南省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湖南省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湖南省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湖南省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566元;

2、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1825元;

3、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622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4310元。

5、职工月平均工资1923.5元(2010年适用标准)

6、全省2010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0483元(2011年统计数据) 其中2011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尚未公布,在未公布前可适用上述2010年标准,数据在相关标准公布后即时更新。

湘潭市统计信息网有关数据:

1、湘潭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059元(2011年统计年鉴)

湘潭市岳塘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363元(岳塘区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告)

湘潭市雨湖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609元(雨湖区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告)

湘潭市湘潭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346元(湘潭县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告)

湘潭市韶山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353元(韶山市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告)

湘潭市湘乡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290元((韶山市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告)

2、湘潭市2010年全部职工年平均工资26207元(2011年统计年鉴)

一、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大约1000至5000元,以正式票据为凭。

二、误工费

误工费=受害人固定收入水平×误工时间。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固定收入水平: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受害人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湖南省2010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0483元(83.515元/天) 湘潭市2010年全部职工年平均工资26207元(71.8元/天)

三、护理费

1、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规定计算

2、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的,按50元/人/天

四、住宿费和伙食费

住宿费 一般地区:40元/人·天

县级及县级以下地区:30元/人·天

伙食补助费 省内:12元/人·天

外省:15元/人·天

经济特区:20元/人·天

关于公布2010—2011年度全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有关损害赔偿项目标准的通知(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文件)

五、医疗费 39456.58元

六、残疾赔偿金

1、60岁以下: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等级

残疾赔偿金=16566×20×10%=33132元(湖南省标准)

=18059×20×10%=36118元(湘潭市标准)

2、60~74岁: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实际年龄-60)】×伤残等级

残疾赔偿金=16566×【20-(实际年龄-60)】×10%

=18059×【20-(实际年龄-60)】×10%

3、75岁以上: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等级

残疾赔偿金=16566×5×10%=8283元(湖南省标准)

=18059×5×10%=9029.5元(湘潭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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