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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军人先进事迹(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6-02 08:37:44 来源:先进事迹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伤残军人补助

从2010年的10月1日开始,在09年的基础上全部上调10%。今天(2010年9月19号)下午3:00刚下发的文件。

从10月1日起,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10%,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48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同时,此次国家还将享受待遇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200元提高至220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8690元、27780元、26870元,分别比2009年提高了2610元、2530元、2440元,一级因战残疾抚恤金标准达到了2009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89%。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8730元,达到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1%;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5240元,达到2009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2%。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19890元、19890元和8600元。

据介绍,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17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0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今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此次提标共新增经费5.8亿元,全年共安排抚恤补助经费210.6亿元,惠及619万优抚对象。

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表(从2010年10月1日执行) 来源: 优抚安置局

时间:2010-09-19 16:24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28690

因公

27780

因病

26870

二级

因战

25960

因公

因病

三级

因战

因公

因病

四级

因战

因公

因病

五级

因战

因公

因病

六级

因战

因公

因病

七级

因战

因公

八级

因战

因公

九级

因战

因公

十级

因战

因公

24600 23680 22770 21410 20040 18670 16850 15490 14580 12750 11840 11390 10780 9110 8660 7740 5470 5010 4550 3640 3190 2730

推荐第2篇:伤残军人申请资料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伤残评定工作,进一步提升行风建设工作效能,积极推进我市优抚工作科学发展。近日,市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监察局联合发文成立了阜阳市残情鉴定医疗卫生专家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拟定出台《阜阳市评残工作程序》,此举将使阜阳市的残疾军人新评、补评、调整残疾等级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阜阳市4000余名残疾军人的合法权益也将得到进一步保障。

近几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伤残军人优抚工作,不断提高恤抚标准,使广大伤残军人倍受党的温暖,随着伤残抚恤金的不断提高,申请评残人数与日俱增,攀比现象越来越严重。针对这些现象由市民政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发文成立了阜阳市残情鉴定医疗卫生专家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通过采取强化意识、硬化措施、细化标准等手段,规范评残操作。一是依据要求,规范组织领导。残情医学鉴定确定阜阳市第

一、二人民医院为残疾军人残情鉴定指定医院,并由45名医学专家组成了残情鉴定专家组,按照内科、外科、骨科、耳鼻喉科、眼科等不同科目,每个科目都由3名以上专家进行鉴定。二是着眼公平、公正、公开,规范实施程序。鉴定领导小组将45位我市医学专家个人信息全部录入专家组数据库,开始鉴定前1小时,由监察局、卫生局随机抽取专家参加鉴定,鉴定时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监察局几家单位派员负责现场监督。依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对被鉴定人的残情进行鉴定,鉴定专家小组应在5日内作出鉴定意见,并由三名以上专家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共同签署残情等级鉴定意见,加盖医疗机构印章。鉴定结束后,现场监督人员在监督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残情医疗小组印章。三是把握标准,规范报批手续。将鉴定结果交各县、市、区民政局优抚股,优抚股对报送的评残材料在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给申请人签发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评残条件的,应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县级民政部门自发出《受理通知书》后20个工作日内,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将相关材料报市民政部局。市民政局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报送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在20个工作日内报省级民政部门进行审批。此举为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规范工作程序与标准,提升社会公信力起到积极的助推作用。(阜阳市民政局)

推荐第3篇:军人伤残补助条例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解读

《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是1997年发布施行的。2004年,国务院修订出台了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使基于旧条例制定的《暂行办法》已不适应新形势下伤残抚恤工作的需要。为维护伤残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相对人和民政部门行政行为,根据新修订出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修订出台了《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适用对象有所调整

与《暂行办法》相比,《办法》在适用对象方面主要有以下变化: 1.将《暂行办法》中的“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修改为“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的范围主要是以下七类机关的工作人员:“⑴共产党机关;⑵人大机关;⑶行政机关;⑷政协机关;⑸审判机关;⑹检察机关;⑺民主党派机关。”部分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如工会、青年团、妇联)的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这些人员的伤残抚恤一直是由民政部门负责的。因此,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纳入了适用范围。

2.将《暂行办法》适用对象中的无工作单位人员,修改为不能认定视同工伤的人员。

对于有工作单位的因公(工)伤残人员,他们一般能够享受所在单位相应的伤残待遇,所以民政部门只负责无工作单位伤残人员的伤残待遇。但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多种经济成份并存,是否有工作单

1 位难以准确界定,因此,无法沿用区分工作单位的办法来落实其伤残待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并可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因此将《暂行办法》中以是否有工作单位界定适用对象,修改为以是否认定视同工伤来界定适用对象。规定对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3.将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纳入了伤残抚恤范围

过去,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可以享受相关待遇,而其他因见义勇为、抢险救灾致残的却没有相应规定,致使这部分对象的伤残抚恤待遇较难落实。《办法》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精神,将上述致残人员纳入了伤残抚恤范围。

二、评残审批程序更加规范

《暂行办法》对程序的规定比较原则,缺少时效、送达和告知内容,导致工作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还引发了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办法》重点对伤残抚恤的办理程序进行了规范。一是增加了时间限制,规定各级民政部门在接到申请或呈报材料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应做的工作。同时也对申请人申请评残、残疾军人向民政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等,明确了时限要求。二是增加了民政部门的告知程序:①在申请人提出申请后,民政部门要出具书面文书给申请人;②认为不符合条件的,民政部门要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给申请人;③应当暂

2 停、中止抚恤的,民政部门也要通过一定形式进行告知。三是增加了公示程序。四是对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重新进行鉴定或评定。五是规定了对不同身份致残人员如何评残的事项。

三、对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重新进行鉴定

在实际工作中,曾出现申请人或者民政部门对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情况。为解决这个问题,参照目前其他相关行业通行做法,增加了残疾等级重新鉴定的程序。即申请人或者民政部门对有关方面作出的伤残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重新进行鉴定。

四、依据残疾情况变化情况,可以重新评定伤残等级

在以往伤残等级的调整工作中,主要是对伤残人员残情加重的情形,调高其伤残等级。但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实际工作中遇到残疾情况减轻的情形也不少,如不进行等级调整,便会形成事实上的不公平,造成相关人员间的不平衡。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一条“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的规定,残疾等级应与残疾情况相符,《办法》规定民政部门可以根据伤残人员实际情况,调整其残疾等级。

五、前往港澳台地区定居或者出国定居的,仍可享受伤残抚恤

《暂行办法》规定:“伤残人员到国外定居的,按照当时的抚恤标准,一次性发给5年的抚恤金,以后不再发给。”

目前,前往港澳台定居或者出国定居的伤残人员日趋增多,要求换发伤残人员证件、发给伤残抚恤金的伤残人员也越来越多。参照国家

3 相关政策和国内外其他行业的通常做法,《办法》作出了“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或者出国定居的伤残人员仍可享受抚恤”的规定,并明确了具体发放方式。

六、抚恤金可异地领取

传统的抚恤金发放办法是伤残人员到县乡民政部门领取或者由民政部门上门发放。这样做的好处,一是可以便于民政部门与伤残人员的沟通,了解伤残人员的生活状况,增进政府与群众的感情;二是可以掌握伤残人员的真实状况,做好伤残抚恤金的管理工作。但随着伤残人员异地工作、异地居住的情况越来越多,传统的抚恤金发放办法给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不便,很多伤残人员纷纷要求能够异地领取抚恤金。借鉴养老金的发放办法,《办法》对抚恤金的异地领取作出了定期提供居住证明等相关规定。

七、残疾军人及申请评残人员须注意时限要求

《办法》增加了对残疾军人向民政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以及其他人员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时限要求。这部分人员须对此予以特别注意,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民政部门提出相应的申请。

4 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5问

——国家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局长孙绍骋解答录

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公布 通过,10月1日起已正式施行。近一时期,本报收到不少军人和军属的来信来电,咨询他们在学习理解新修订的条例中遇到的一些不解和疑问。这些问题看似不大,却直接关系到广大军人和军属的切身利益。为了使广大官兵全面了解新条例的精神,学习、掌握好这些政策,充分理解党和国家的关怀,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最近,记者专访了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局长孙绍骋,他对记者提出的诸多问题一一 给予了解答,现整理刊登,以供部队广大官兵参考。———编者1问:为什么要修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答:原《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是1988年8月1日正式施行的。16年来,这部抚恤优待法规在增强全民国防意识和部队凝聚力、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近些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特别是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原《条例》中的一些条款和内容,已不能涵盖和解决优抚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确立军人抚恤优待在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理顺军人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发展的关系,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军人抚恤优待制度,更加有效地保障广大官兵和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

5 会的批复和国务院法制部门的意见,民政部会同总政治部和国家有关部门对条例进行了修订。条例修订工作由民政部牵头,于1996年11月开始,历时8年,我们先后22易其稿。我们和总政治部会同国务院法制办、军委法制局组成军地联合调研组,赴浙江和贵州两省、南京和成都两个战区征求意见,就官兵和优抚对象反映强烈的现行抚恤金标准偏低、优待内容偏少、优抚对象医疗困难、批准烈士条件和评残条件不够完善等重点、难点问题,听取了21个县级以上人民政府、36个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和一些基层连队的建议。此外,我们还多次与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等13个部委协商,并多次组织召开专题座谈会,对部队迫切需要解决、军地之间意见差异较大的问题, 逐项进行研究论证,最终形成了条例的修订草案。这次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重新修订,将会使广大官兵及其家属和468万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从中得到实惠。

这次修订条例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坚持有利于提高军人的社会地位,有利于激发军人献身精神的原则;坚持为军队的改革和建设,巩固和加强国防,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服务原则;坚持对军人的抚恤优待优厚于一般社会成员的原则;坚持国家抚恤优待为主,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为辅的原则;坚持继承与发展、需要与可能,体现中国特色与借鉴外军经验相结合的原则,体现“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

2问:为什么新《条例》增加了初级士官评定病残的规定?

6 答:新《条例》对评残对象的范围作了必要调整,即改变只在义务兵中评定病残的规定,增加了初级士官也可以评定病残的内容。根据士兵服役制度改革后的有关规定,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由征集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退伍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妥善安置。由于初级士官服役期间的待遇及退出现役的办法与义务兵基本一致,他们服役期间医疗保障水平比较低,通过评定病残的办法,可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解除初级士官本人和家属的后顾之忧,避免病员长期滞留部队,影响部队稳定。

3问:新《条例》在对义务兵家庭优待方面有什么新的规定? 答:新修订《条例》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与原《条例》相比,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的变化:一是明确提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概念;二是明确优待标准既包括货币形式即优待金,又包括其他形式的优待,其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三是明确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发给,资金渠道明确;四是不分城乡入伍一律给予优待。

4问:新《条例》专门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请您介绍一下增加这一章节的背景和目的?

答:为确保国家各项军人抚恤优待政策的贯彻落实和优抚工作的顺利开展,突出法规的严肃性,新《条例》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 7 对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负责发放抚恤补助金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优待义务的单位、优抚对象等违反《条例》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为保障社会对优抚对象的优待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又赋予了县级民政部门监督和处罚权,对维护广大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5问:这次修订把施行多年的“四等六级”的军人残疾级别设置改为“一至十级”,请您介绍一下调整的原因和背景?

答:正如您说的一样,建国后对伤残军人一直执行的是“四等六级”设置方法,即因战因公伤残的,按伤残程度由重至轻分别设置为“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六个等级,因病伤残的按伤残程度由重至轻分别设置为“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个等级。目前我国有在职残疾军人约36.5万,他们中大部分在企事业单位工作,而企业和多数事业单位执行的是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一至十级”设置方法。由于残疾级别的不同,现役军人从部队退役后,许多待遇不能“对号入座”。新《条例》参照国外通行做法和有关部门的残疾级别设置方法,把原“四等六级”调整为“一至十级”,其中对因病的,设置为“一至六级”。目前,民政部正积极会同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和总后勤部,依照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护理依赖程度确定残疾级别的原则,起草新的《残疾军人评定残疾等级的标准》。

6问:新《条例》中残疾军人不再划分“在职”和“在乡”了,您能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吗?

8 答:对,这是新《条例》的一个重大变化。原《条例》规定,残疾军人凡参加工作的领取伤残保健金,凡没有工作的领取伤残抚恤金。领取伤残保健金的伤残军人我们称之为在职伤残军人,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伤残军人我们称之为在乡伤残军人。残疾抚恤金和残疾保健金的标准差距很大,出现了相对不公平的现象。另外,随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户口的农业与非农业性质划分已经取消,城乡二元制被打破。所以,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将原来的“抚恤金”和“保健金”予以合并,统称抚恤金。但这种合并是名称上的统一,并不意味着有工作单位和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在抚恤标准、生活医疗待遇上完全实行一个标准。例如城镇有工作单位特别是在机关工作的残疾军人是有相当稳定的收入的。我们在制定具体标准时应考虑这些因素。

7问:近年来优抚对象医疗难的问题十分突出,新《条例》对解决这个问题有什么新突破吗?

答:原《条例》规定的优抚对象的公费医疗和医疗减免政策,有的落实非常困难,有的已名存实亡。新《条例》修订时对此进行了重点研究,对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采取分类施保的办法:重残军人整体保障,轻残军人重点补助,优抚对象普遍优惠,中央财政适当补助。具体的说,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9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这一款是重要突破,表明国家已更加重视解决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难”问题,逐步加大了保障责任。

8问: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民政部门有权处罚吗?

答:新《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负有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为保障社会对优抚对象的优待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又赋予了县级民政部门监督和处罚权。

9问:这次修订在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上实现了翻番,您能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吗?

10 答:正如你说的一样,这次修订将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在原有基础上增长了一倍。近几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偏低的问题在军队和社会引起了较大反响。烈士是国家授予的崇高的政治荣誉,烈士的牺牲精神,作为中华民族精神的精华,时代精神的凝聚,一直是激励部队广大官兵和人民群众为保卫和建设祖国而忘我献身的巨大推动力。这次修订在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上实现了翻番,可以起到褒扬烈士、弘扬正气,鼓舞部队士气的作用。

10问:这次修订增加了对患精神病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等评定残疾等级的规定,有什么意义?

答:我们知道,原《条例》没有将患精神病的义务兵纳入评残范围。但从医学角度看,精神病属于疾病范畴,精神残疾与肢体残疾给患者在工作和生活上造成的痛苦在本质上是一样的,《残疾人保障法》也明确将精神残疾列为残疾的一种。从实际情况看,患精神病的士兵不能评残,带来很多问题,他们有的退役后生活医疗难以得到保障,造成长期滞留部队,影响部队战备训练和正常工作,给军队建设带来很大负担。这次将患精神病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纳入评残范围,是新《条例》对现行政策的重要突破,对于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稳定国防和支持军队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和深远影响。

11问:新《条例》对优抚对象还拓展了哪些社会优待范围和内容?

11 答:新《条例》在住房、交通、教育、参观游览等方面对残疾军人优抚对象提供了很多社会优待:在住房方面,紧密结合目前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新形势,规定对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待遇;对居住农村、住房困难的优抚对象,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在交通方面,规定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优先购票,优先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并可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现役军人乘坐市内主要交通工具也将享受一定的优待,其具体政策由相关城市人民政府制定。

在教育方面,一是明确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在同等条件下应予优先录用,这为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就业和学习提供了优惠政策;二是在原有残疾军人和烈士子女享受教育优待的基础上,增加了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和边远艰苦地区现役军人子女等三类对象,规定了他们报考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的优先录取政策,并可优先享受各项助学政策,为这些对象发展提供了充分的教育保障;三是增加了现役军人子女在入学入托方面优先接收的优待政策。

在参观游览方面,规定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

12 以上各项优先优惠政策在全国各地施行后,将充实优抚工作的内容,进一步推进拥军优属活动广泛深入的开展。

12问:请详细介绍一下对残疾军人的医疗采取的保障措施?

答: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即原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医疗一直以来是国家保障的重点。目前,这个群体共有28.5万人,据抽样统计,他们的年医疗费支出为6000元左右,而一般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平均支出为2000元左右。目前出现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在职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大部分都在企业,却不能与其他职工一样进入医保,而许多企业现在已经重组改制,无力支付医疗费。二是在乡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医疗费用无处落实。随着公费医疗制度的取消,医疗药品价格的持续攀升,特别是在乡残疾军人普遍进入老年高致病期,原有的经费保障方式已远远不能满足残疾军人的需要。因此,新《条例》明确了对他们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即原三等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障经费十分短缺。目前,这个群体共有57.1万人,长期以来,地方财政对此没有专门预算,他们的医疗保障供需矛盾十分突出,伤口复发不能据实报销,其它疾病补助无处落实。因此新《条例》根据现实情况对他们的医疗保障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13问:对其他重点优抚对象,新《条例》在医疗优待方面有什么规定呢?

13 答:烈属、在乡复员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按照原条例,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随着国家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原有由国家大包大揽经营医院的方式已经转变为各医院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运作方式,减免政策难以得到真正落实。在继续实行减免政策的地区,大多数也是通过政府对医院给予财政补贴的方式加以维系,而且主要集中在挂号费、诊断费、出诊费、注射费、处置费等一般小额费用上。由于治疗费用提高,药费居高不下,实际上优抚对象的负担还是很重。这部分人员占优抚对象总数的4.5,急需得到国家的特别关照。因此,新修订《条例》对这些对象做出了普遍给予医疗优惠待遇的规定。

14问:我国目前共有多少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分别是多少?

答:据统计,截至2003年底,全国共有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468万人,这些人中革命伤残人员85.6万人,其中在职伤残人员36.5万人,在乡伤残人员49.1万人;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属(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49.4万人,其中烈属35.7万人,因公牺牲军人家属5.8万人,病故军人家属7.8万人;享受定期补助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87437人,其中退伍红军老战士2838人,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1638人,红军失散人员82961人;享受定期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226.6万人;享受定期补助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97.7万人。

14 自1998年以来,国家连续6年提高烈属、伤残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等重点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去年的提标幅度是历年来最大的一次,平均增幅达18%%.在乡伤残军人的伤残抚恤金最高达到每人每年9960元,在职伤残军人的伤残保健金最高达到每人每年214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定期补助最高达到每人每年9360元;城镇烈属的定期抚恤最高达到每人每年3060元,农村烈属的定期抚恤最高达到每人每年2340元;在乡复员军人主要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保障,其生活补助每人每年约在1200-1800元之间。

由于国家连续提高抚恤补助标准,各地相继建立自然增长机制,优抚资金不断增加。2003年,全国累计支出抚恤事业费87.9亿元,较上年增长17.7%。其中,中央财政安排抚恤事业费37.1亿元,与1998年的12亿元相比,增加了2倍多。2003年以乡镇统筹和财政列支两种方式共发放优待金总额约60亿元,优待义务兵家属等优抚对象400多万户,户均年优待标准近1100元。

目前,全国共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广东、福建、辽宁、甘肃、重庆、四川、广西、山东、河北、青海、吉林、河南、宁夏、山西、安徽)建立了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

去年,全国29所荣誉军人康复医院供养特、一等伤残军人等优抚对象共2553人,32所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共为52801名在乡复员军人提供了疗养和治疗,73所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共收治了6156名带

15 精神病回乡的退伍军人。全国1314所光荣院集中供养了28352名孤老优抚对象。全国共有烈士纪念建筑物13552处,其中,列入保护单位统一管理的5501处,零散烈士纪念建筑物8051处。全国共有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873个,收藏122621件革命文物,接待了3000万人次的参观,很好地发挥了烈士褒扬的功能和作用。

15问:围绕贯彻新《条例》,优抚工作还有什么新发展?

答:我们将以学习贯彻新《条例》和全国优抚工作会议为契机,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准确把握和主动适应当前形势,紧紧围绕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提供切实有效的专项服务这个主题,以人为本、科学发展、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抚恤优待制度。今后,我们工作的主要思路是建立一个机制,完善两个网络,规范三个标准,确立四个支点。一个机制是建立抚恤补助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两个网络一是医疗保障网络,二是社会优待网络;三个标准一是国家抚恤补助标准,二是残疾等级鉴定国家标准,三是事业单位管理标准;四个支点一是国家抚恤保障,二是医疗康复和供养保障,三是拥军优属活动,四是烈士褒扬及其宣传教育功能的发挥。

采访完孙局长,记者受广大官兵和军属的委托,代表他们说几句心里话:感谢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想我们之所想、思我们之所思、解我们之所难,维护了我们的切身利益,解决了我们的后顾之忧,为我们工作、学习、训练提供了坚实的保障。我们一定努力工作,在

16 本职岗位上建功立业。同时,作为一名军人,我们感到十分的骄傲和自豪。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颁布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日期】 19880718 【实施日期】 1988080

1【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和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军队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优抚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 军人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第四条 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制度,保 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使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五条 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依照本 条例的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17 第六条 民政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在抚恤优待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和奖励。

【章名】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七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确定为:

(一)革命烈士;

(二)因公牺牲军人;

(三)病故军人。第八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和本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 民政部门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具体标准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 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死亡时,按正排职军官的工资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

第九条 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分别按 下列比例增发:

(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百分之三十五;

(二)被军区(方面军)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百分之三十;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二十五;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百分之十五;(五)立三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五。

18 第十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按照规定的条 件享受定期抚恤金。前款军人的家属是孤老或者孤儿的,定期抚恤金应当增发。

第十一条 定期抚恤金的基本标准按照与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的 原则,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参照定期抚恤金的基本标准和当地人民的生活水平,制定具体标准。 第十二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死亡时,加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 作为丧葬补助费。

第十三条 在国防和军队建设、科研事业或者作战中作出特殊贡献的 现役军人死亡,除按本条例规定发给其家属抚恤金外,国防部可发给特别抚恤金。

【章名】 第三章 伤残抚恤

第十四条 现役军人伤残,根据伤残性质确定为:

(一)因战致残;

(二)因公致残;

(三)因病致残。第十五条 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等级,根据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 能力的程度确定。因病评残仅限于在服役期间患病致残的义务兵。 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因病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确定伤残等级的具体条件,由民政部制定。

19 第十六条 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伤残等级的检查、评定、审 批、调整制度,保证伤残等级的确定公正合理。

第十七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由军队规定的审批机关 在医疗终结后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役后一般不再办理。

第十八条 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 给伤残抚恤金;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继续在部队服役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所在部队发给伤残保健金。

第十九条 伤残抚恤金的标准,根据伤残性质和伤残等级,参照全国 一般职工的工资收入确定。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的具体标准,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二十条 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需要集中供养的,由国家设置专门机构供养;分散供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并按照规定发给护理费。

第二十一条 因战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在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 复发死亡的,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 因战、因公致残的特 20 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后,其家属按照病故军人家属的抚恤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

第二十二条 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死亡时,按照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的丧葬标准,发给其家属丧葬补助费。

【章名】 第四章 优 待

第二十三条 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的优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四条 义务兵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他们在农村承包的责任田 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继续保留;入伍前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家属继续享受原有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条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二十六条 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 医疗待遇。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第二十七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现役军人的家属 以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21 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 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

第二十九条 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 助器械,由民政部门审批并负责解决。

第三十条 革命伤残军人乘坐国营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国 内民航客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准予优先购票,并按规定享受票价优待。

第三十一条 优抚对象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分配住房的优先权。

第三十二条 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符合招工条件的,当地人民政 府应安排其中一人就业。

第三十三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弟妹,自 愿参军又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征兵期间可优先批准一人入伍。 第三十四条 革命烈士子女、革命伤残军人报考中等学校、高等院校,录取的文化和身体条件应适当放宽。

第三十五条 革命烈士子女考入公立学校的,免交学杂费并优先享受 助学金或者学生贷款;入公办幼儿园、托儿所的,优先接收。

22 第三十六 未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的家属住房困难,家属有工作 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双职工待遇解决;家属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房管部门统筹解决。家居城镇的义务兵服役期间,地方安排住房时,应将他们计入家庭住房人口。

第三十七条 经军队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的家属,驻军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应准予落户;随军前家属有正式工作的,驻军所在地的劳动、人事部门应安排适当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 复员军人未参加工作,因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按照 规定的条件,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并逐步改善他们的生活待遇。

第三十九条 享受本条例规定的抚恤和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生活仍 有困难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给予优待照顾。

【章名】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优抚对象被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辑期间,停 止抚恤和优待。对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抚恤和优待。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四十二条 因战伤亡的民兵、民工和因参加军事训练伤亡的民兵及

23 其他人员,其抚恤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 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从1988年8月1日起施行。1950年12 月11日政务院批准、内务部公布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发〔2007〕99号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发〔2007〕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现就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部分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

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以下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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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制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0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

25 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五、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给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所需中央财政负担的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结合地方的资金安排,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六、本通知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附表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民 政 部 财政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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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伤残军人待遇2017

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作退休安置。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六级伤残军人待遇2017,欢迎阅读参考!!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二级因战23600因公22360因病21530

三级因战20700因公19460因病18220

四级因战16970因公15320因病14080

五级因战13250因公11590因病10760

六级因战10350因公9800因病8280

七级因战7870因公7040

八级因战4970因公4550

九级因战4140因公3310

十级因战2900因公2480附表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城镇794071106690农村476045504350

军队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残疾等级残疾性质抚恤金标准

一级因战26080因公25250因病24430

二级因战23600因公22360因病21530

三级因战20700因公19460因病18220

四级因战16970因公15320因病14080

五级因战13250因公11590因病10760

六级因战10350因公9800因病8280

七级因战7870因公7040

八级因战4970因公4550

九级因战4140因公3310

十级因战2900因公2480

残疾军人安置问题解答:

问:伤病残军人退役有哪几种安置方式?

答:伤病残军人根据不同伤病残情况,可分别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退伍、国家供养等不同的退役安置方式。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作退休安置。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国家供养可采取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置。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伤病残军官、文职干部退休安置,按照职务任免权限审批;伤病残士官退休安置,由大军区级单位军务部门审批。

问:军人伤残等级评定和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含精神病)致残,医疗期满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下同)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提出残疾等级评定申请,师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应当定期、集中组织申请人员进行残情医学鉴定。残情医学鉴定由申请残疾等级评定人员所在的体系医院或总后勤部卫生部、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指定医院承担。经残情医学鉴定符合残疾等级评定条件的,报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批。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患病医疗期满后,本人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申请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应当会同司令机关军务部门、政治机关干部部门逐级审核上报,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定期、集中组织医学鉴定。医学鉴定由指定医院,组织专家按照《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结论报总后勤部卫生部、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审批。

问:伤病残军人退休后如何移交政府安置?

答: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的第二年审定安置去向,纳入军队退休干部、士官安置计划,单独列项,及时移交。伤病残退休军人,纳入年度军队退休干部安置交接工作统一组织实施。伤病残初级士官和义务兵年度安置计划,由总参谋部和民政部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分别下达;伤病残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年度安置计划,由总政治部汇总后,纳入残疾士兵年度安置计划,交接工作由干部部门会同优抚安置机构实施。

问:伤病残军人退役住房保障是如何规定的?

答: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保障,纳入军队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计划,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优先落实安置住房。伤病残退休军官、士官的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按10万元计发,本人基本住房补贴数额高于10万元的,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实际数额计发。安置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的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购(建)房经费保障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中央财政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其中,初级士官按有关规定领取住房补贴,住房补贴与中央财政补助之和不足购(建)房经费标准的,由地方财政按购(建)房标准补齐。

问:伤病残军人退役移交政府安置后的医疗保障是如何规定的?

答: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后的医疗保障,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遇。对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其中一级至六级残疾退休军人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问: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补助费如何发放?

答:为体现军委、总部对伤病残军人的深情关怀和特殊照顾,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规定从2009年7月3日起,符合《规定》适用范围的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政府安置时,由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补助标准是: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等级的,每人一次性补助1.5万元;被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和因病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每人一次性补助0.75万元。这一标准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进行调整。

问:伤残抚恤金如何发放?

答:军人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残疾的,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享受抚恤金。服现役的残疾军人抚恤金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抚恤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月发给。目前,抚恤金标准最高的已达到一年2.2万多元。

问:护理费的发放对象和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瘫痪、双目失明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军队退休干部,经医院证明和组织批准,发给护理费。护理费标准根据不同残疾等级和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移交政府安置的符合享受护理费的伤病残退休干部,护理费执行军队标准,经费由国家财政负担。

问:违反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的有什么处理办法?

答:这次制定了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有五种情形应当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即:违反规定给不符合条件的军人办理伤病残退役手续的;未按照年度安置计划及时兑现住房补贴、落实住房,或者未按照规定标准发放有关经费的;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交接,影响年度安置任务完成的;交接工作中未履职尽责或者收取规定标准外经费,影响交接工作的;伤病残军人有关生活、医疗待遇落实不到位的。同时还特别规定,伤病残军人退役无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办理移交手续的,由管理单位研究报军级以上单位批准,停止年度定期增加退休费,停发退休生活补贴和地区津贴,取消安置补助。

[六级伤残军人待遇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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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转军人先进事迹

王正福,男,1983年12月入伍, 2000年转业到卫辉市城市管理局担任环卫队长一职。本人自工作以来,一直以军人的标准要求自己,不管从事什么工作,首先本着吃苦耐劳的精神来对待,随时听从上级领导的安排,做好自己本职工作,其次就是对单位有一种真挚的情感,爱岗敬业是最朴素的品质,是建立在理性认识基础上的一种精神和意识。参加工作期间,先后被评为“先进个人”,“优秀党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先进工作者”, “劳动竞赛先进个人”等荣誉,转业16年来,他始终怀着对党忠诚,对所从事事业一片赤诚之心,脚踏实地的立足本职岗位不断进取,书写了一名转业军人、普通员工、忠诚于党、忠诚于事业的壮丽篇章。

一、勤奋学习增强素质

打铁还需自身硬,转业16年来,始终把学习作为工作的首要条件,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孜孜不倦。从部队转业为尽快适应本职工作,他不间断的加强理论知识的学习,通过上网查找资料,翻阅书刊,向老师傅请教等多种形式,并能及时调整学习思路,做好各种笔记,不断吸收好的经验,总结好的工作方法。每次紧急工作他总当成一次学习和实践机会,认真分析造成工作缺陷的潜在原因,和大家共同讨论检修方案,制定措施。

二、爱岗敬业,追求卓越

环卫行业是个繁杂的行业,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他自从部队转业以来,暗暗立下“内练素质,外树形象”的斗志,无论何种岗位,何种工作,都要做到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工作上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制度上严格要求,严格遵守。无论领导交给什么样的工作,总能愉快的接受,并高标准的完成,从不提讲条件,提要求。遇到遇到急、难、险的工作总是主动请缨,并不断调整工作方法和工作思路,使每次都能化险为夷,画上一个完美的句号。受到领导和同志们的一致好评。

推荐第6篇:伤残军人退休回到地方待遇

7级残疾军人回到地方有些什么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军人主要享有以下待遇: 1.在服现役期间,参战或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由原征集地或直系亲属的居住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2.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继续在部队服役的伤残军人,由所在部队发给伤残保健金。 3.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需要集中供养的,由国家设置专门机构供养;分散供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并按照规定发给护理费。二等、三等伤残军人,家居城镇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疾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4.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三等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5.复员退伍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6.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 7.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民政部门审批并负责解决。 8.伤残军人乘坐国营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国内民航客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准予优先购票,并按规定享受票价优待。 9.伤残军人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分配住房的优先权。伤残军人报考中等学校、高等院校,录取的文化和身体条件应适当放宽。 10.享受《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抚恤和补助待遇的伤残军人,生活仍有困难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给予优待照顾。 11.因战致残的伤残军人在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因战、因公致残的特等、一等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后,其家属按照病故军人家属的抚恤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伤残军人死亡时,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丧葬标准,发给其家庭丧葬补助费。

最新规定指出,经区政府同意,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下同)革命伤残军人,属企业和在乡的,纳入我区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险。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医疗待遇按原渠道解决。在企业工作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险费,由所在企业负责缴交。如企业无法承担,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缴交。原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险费,由区财政负责按月拨给区民政局负责缴交。从2004年1月起,新增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险费,由所在镇财政负责缴交。

《通知》规定,在2004年5月20日前,由各单位负责到区社会保险基金局办理本单位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险参保手续(需携带《革命伤残军人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寸彩色近照2张),缴交医疗保险费后领取医保证件,从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职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做好管理工作,按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不得无故拖欠拒交。

 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伤残等级,分为四等六级: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日常生活需要专人照顾的,为特等:

1.三肢以上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2.两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完全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且伴有大小便失禁;

4.髋、膝、肩、肘关节中四个以上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5.具有一等两种残情或具有一等的和二等甲级的各一种残情;

6.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动需要人扶助的,为一等:

1.两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伤后髋、膝、肩、肘关节中三个强直, 功能完全丧失;

2.一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基本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

4.颅脑损伤致一侧上、下肢完全瘫痪;

5.两手全掌完全丧失或挛缩畸形经矫形仍完全失去功能;

6.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以上兼有一侧踝关节功能障碍;

7.颅脑损伤致成痴呆;

8.双目失明;

9.咀嚼和语言机能完全丧失;

10.肝脏切除三分之二或胰腺全切除;

11.心脏损伤致主动脉返流,二尖瓣腱索断裂;

12.胃全切除且小肠或结肠切除五分之一;

13.一侧肺全切除兼有对侧肺功能明显障碍;

14.三期矽肺或二期矽肺合并肺结核;

15.具有二等甲级两种残情或具有二等甲级和二等乙级的各一种残情;

16.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大部丧失,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为二等甲级;

1.一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功能完全丧失,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

2.髋、膝、肩、肘关节中两个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3.两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或三指伤后失去功能);

4.脊椎三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制强直、畸形、功能重大障碍;

5.颅脑损伤致经常(每月两次以上)发生癫痫;

6.两耳全聋(电测听检查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90分贝以上)且语言机能完全丧失;

7.咀嚼机能完全丧失,或舌缺损三分之二以上;

8.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06以下,且不能矫正;

9.大便或小便失禁,或伤后行永久性肠或膀胱造瘘;

10.伤后双侧睾丸失去或外生殖器缺损;

11.一侧肺全切除或两侧肺各切除一叶;

12.胸廓改形术后严重影响呼吸功能或肋骨切除六条以上。

13.一侧肾切除兼有对侧肾轻度损伤;

14.胃全切除或小肠或结肠切除三分之一以上;

15.肝肺切除二分之一以上,或胰腺切除三分之二以上,或膀胱全切除;

16.二期矽肺或一期矽肺合并肺结核;

17.具有二等乙级两种残情;

18.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四)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丧失近半,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困难的,为二等乙级;

1.髋、膝、肩、肘关节中一个强直且功能完全丧失,或腕、踝关节两个以上强直且功能重大障碍;

2.两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同侧食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

3.两足足趾全失或一足失去二分之一以上;

4.脊椎两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致强直、畸形且功能重大障碍;

5.语言功能完全丧失;

6.颌骨损伤,牙齿脱离二分之一以上,不能安装假牙;颌骨缺损二分之一或颞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及咀嚼困难;

7.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视力在0.3以下;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

8.肺切除一叶且有较重并发症;

9.胃大部切除、或胃、肠、肝、膀胱某一脏器多处受伤经行修补术或部分切除且有较重并发症;

10.一侧肾摘除;

11.烧伤后遗留瘢痕占全身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

12.一期矽肺;

13.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五)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受到一定影响的,为三等甲级:

1.一目失明,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2以下,且不能矫正;

2.鼻子脱落,或双鼻孔闭锁不能修复;

3.两耳全聋(电测听检查语言频率平均值均在90分贝以上);

4.一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末节和同手食指失去两节以上,或一手拇指末节和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拇指以外的其他三指以上全失;

5.两足拇趾全失或一足拇指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拇趾以外的其他足趾失去五个以上,或五个以上跖趾关节强直;

6.脊椎一个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二分之一以上),并伴有功能障碍;

7.长骨骨折畸形愈合或大关节(腕、踝关节以上)伤后畸形,致影响功能且不能矫正;

8.脾脏摘除;

9.面部烧伤后遗留瘢痕占面部三分之二以上;

10.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六)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稍有不便的,为三等乙极:

1.语言不清;

2.一耳全聋,或两耳听觉有很大障碍(电测听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50分贝以上);双侧耳廓全脱落或一侧耳廓全脱兼有一侧耳廓损伤;

3.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3以下且不能矫正,或一目裸眼视力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

4.一手拇指失去末节或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一节以上,或其他一指全失;

5.一足拇趾全失,或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

6.一侧睾丸摘除;

7.其他部位受伤,相当上列残情的。

推荐第7篇:全能军人的先进事迹

全能军人的先进事迹

铁血,柔情,温文尔雅,这些毫不相干的词语却汇集在一个人的身上。

他坚持把学习作为创新发展之源,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有效提升了部队的现代化建设水平,被全军和武警部队表彰为优秀共产党员。他就是武警山东总队泰安支队政委王成。

一身便装,斯文的外表,睿智的谈吐,优雅的举止,如果不说,初次见到王成,很难把他同一名铁血军人联系起来。

王成,这位60后基层政委,入伍28年,勤于学习,善于学习,自主研发出信息化平台、“电子哨兵”等11项创新成果,被全军和武警部队表彰为优秀共产党员。

借助信息化手段攻难关破难题,11项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为战斗力

武警山东总队泰安支队地处闻名世界的泰山脚下,临时执勤任务繁重,如何加强动态勤务管控、确保遂行多样化任务,考验着支队党委的智慧。

2009年,3G技术刚刚兴起,王成首先想到的是,能否把这项技术引用到执勤领域。他利用休假的机会,先后去北京、上海、广州等地,与科技公司联合攻关。经过近百次的实验,终于研制出集音频、视频于一体的卫星对接系统。这个被王成定名为“数字化单兵”的科研成果,只有对讲机大小,可由单兵随身携带,能将各种执勤现场画面实时传输到支队作战勤务值班室,实现了动态勤务动中管,分散哨兵拉近管。2010年国庆,作战勤务值班员通过“数字化单兵”传回的视频画面发现,南天门游客拥挤不堪,情况万分危险。王成指挥兵力增援,对游客进行紧急疏散,成功避免了一起因拥挤引发的旅游险情。

泰安支队担负的看押、看守勤务占到整个勤务的70%。随着执勤设施的完善,在押犯从门口混逃就成为了防范的重点。

王成发现人体角膜、骨骼等具有不可替代性的特点。于是,他聘请科技专家协助支队进行技术攻关,半年之后,一套被王成称为“电子哨兵”的智能仪器“人脸通”,通过了技术论证,投入使用。这套仪器具有自动识别放行、拒绝、记录、联动报警和语音提示功能,给执勤工作增加了一道安全岗。

全能军人的先进事迹的延伸阅读——事迹材料写作注意事项

(1)事实必须真实、可靠。先进典型材料的先进事迹是否真实,直接关系到先进典型的生命力。只有绝对真实才能使先进典型真正具有教育人、鼓舞人的作用。因此,凡是材料中反映的先进思想、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一定要认真核对清楚,不允许有半点虚假、拔高或拼凑及张冠李戴的情况,不能把道听途说、未经核实的\"先进事迹\"和\"经验\"写入材料。如果确实一时难以搞清楚,宁可暂时不写,也不能勉强凑数。

(2)观点和提法要分寸恰当。在叙述先进典型的先进事迹和经验时,要注意摆正先进典型和其他群众、集体的关系。许多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的事迹,都不是单枪匹马干成的,是与周围群众和其他集体、单位的大力支持分不开的。因此,讲先进典型的事迹、经验,一定要注意切不可讲那些脱离群众、脱离整体观念的过头话。否则,就不能起到先进典型的带动作用。

(3)文字要朴实、简明。整理先进典型材料,主要是通过实实在在的事实说话。这就要求在语言文字的表达上,一定要善于选择那些实在、贴切的词语。不要过多选用做修饰成分或言过其实的形容词。不要讲空话、套话,硬拉架子做文章。话要说得简洁明了,凡是能用较少的话把事情说清楚的,就不要把话拉长。

推荐第8篇:玉树军人的先进事迹

他用三十年诠释了一个优秀共产共产党员的职责。

旦增,男,藏族,55岁,中共党员,1976年11月入伍,现任青海省玉树军分区副政委,大校军衔。青海玉树,高寒缺氧,自然灾害频繁。在这里工作,要面临恶劣环境的考验,接受生命威胁的挑战。但青海省玉树军分区副政委旦增却放弃在条件较好地区工作的机会,在这里一干就是30多年。

旦增坚持留在自然条件极为艰苦的玉树,是为了践行对党和当地群众许下的诺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让老百姓过上好日子。

玉树很穷,当地群众生活水平长期处于国家贫困线以下。为帮助群众过上好日子,旦增在玉树杂多县人武部工作的13年里,克服重重困难,年年骑马翻山越岭,深入到全县8个乡(镇)进行民兵整组,开展扶贫工作。他先后组织民兵建立扶贫点60多个,扶持群众1000余户,有300多户贫困群众脱贫致富,400多户解决了温饱问题。杂多县人武部被兰州军区树为“振奋革命精神,开创民兵工作新局面的标兵”。

2001年初,旦增被任命为青海省海西军分区副政委。面对优越的生活条件,他毅然向组织提出回到玉树工作的请求。如愿以偿后,他积极发挥军地双方的桥梁、纽带作用,为玉树地区的和谐稳定作出突出贡献。2005年,杂多县发生虫草纠纷事件。旦增冒着被围攻的危险,深入一线调研,掌握实情动态,以高度负责精神,真诚协商提出合理建议,使纠纷得到稳妥解决。2009年,旦增作为军队特邀代表,参加了新中国成立60周年庆典,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接见。

玉树地震发生,旦增家的房屋全部倒塌,8位亲人遇难、10多位亲属受伤。他顾不上照看亲人,一直冲在救灾一线,两天没吃一口饭、喝一口水,双手被磨得鲜血淋漓,先后从废墟中救出20多名幸存者。随后,他充分发挥地形熟、语言通的优势,引导10多批外援部队顺利抵达任务区,为军地协力抗震救灾发挥了重要作用。他同是军人的一对儿女,也昼夜兼程赶回玉树参加救灾。他们一家3名军人舍小家为大家的事迹,在救灾部队和灾区群众中广为传诵。

如今,旦增已经55岁了。尽管身体状况大不如前,他依然经常深入到牧民家中嘘寒问暖,及时帮助群众解决各种困难。他说:“党给了我一切,我要用一辈子来履行对党和人民的承诺。

推荐第9篇:八一建军节军人先进事迹演讲稿

铁血,柔情,温文尔雅,这些毫不相干的词语却汇集在一个人的身上。

他坚持把学习作为创新发展之源,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有效提升了部队的现代化建设水平,被全军和武警部队表彰为优秀共产党员。他就是武警山东总队泰安支队政委。

一身便装,斯文的外表,睿智的谈吐,优雅的举止,如果不说,初次见到,很难把他同一名铁血军人联系起来。

这位60后基层政委,入伍28年,勤于学习,善于学习,自主研发出信息化平台、“电子哨兵”等11项创新成果,被全军和武警部队表彰为优秀共产党员。

借助信息化手段攻难关破难题,11项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为战斗力

武警山东总队泰安支队地处闻名世界的泰山脚下,临时执勤任务繁重,如何加强动态勤务管控、确保遂行多样化任务,考验着支队党委的智慧。

3g技术刚刚兴起,首先想到的是,能否把这项技术引用到执勤领域。他利用休假的机会,先后去北京、上海、广州等地,与科技公司联合攻关。经过近百次的实验,终于研制出集音频、视频于一体的卫星对接系统。这个被定名为“数字化单兵”的科研成果,只有对讲机大小,可由单兵随身携带,能将各种执勤现场画面实时传输到支队作战勤务值班室,实现了动态勤务动中管,分散哨兵拉近管。国庆,作战勤务值班员通过“数字化单兵”传回的视频画面发现,南天门游客拥挤不堪,情况万分危险。指挥兵力增援,对游客进行紧急疏散,成功避免了一起因拥挤引发的旅游险情。

泰安支队担负的看押、看守勤务占到整个勤务的70%。随着执勤设施的完善,在押犯从门口混逃就成为了防范的重点。

发现人体角膜、骨骼等具有不可替代性的特点。于是,他聘请科技专家协助支队进行技术攻关,半年之后,一套被称为“电子哨兵”的智能仪器“人脸通”,通过了技术论证,投入使用。这套仪器具有自动识别放行、拒绝、记录、联动报警和语音提示功能,给执勤工作增加了一道安全岗。

推荐第10篇:六级革命伤残军人可否办理病退

六级革命伤残军人可否办理病退?

记者同志您好,请帮我咨询陈局长一下,谢谢!

1、我是部队转业分配到我市事业单位(属于差额编制)工作的革命伤残军人,我是六级(原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听说按国家有关规定我应该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所以请问我该如何办理公费医疗手续?

2、由于伤残原因现在工作非常吃力,我今年35岁了,我想再请问此情况在部队是可以办理病退的,不知道在地方是否也可以办理病退,怎么去办理? 谢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复:(1)如果所在单位末改制,由单位一次性缴费4万元,如单位已改制,由单位一次性缴费3万元,可享受离休同等待遇。有关手续请带相关等级鉴定证件、单位报告到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办公室办理。

(2)你是六级革命伤残军人,今年35岁。按有关文件规定,可以申请参加劳动能力鉴定。你先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医疗卫生专家鉴定并提出意见,再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如果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则凭病退鉴定结论去我局机关事业养老办公室办理因病退职手续。

第11篇:伤残军人面临的困境及现实问题

【摘要】经过不断的发展与完善,我国的伤残军人优抚安置政策已基本建立。但还存在着优抚保障水平相对滞后,优抚保障工作还不够规范合理。除此之外,伤残军人还遭遇高层次的需求得不到满足、心理问题严重且频发、社会关注和理解不够等困境。对于一些伤残等级较轻的伤残军人而言,他们希望更多的机会接触社会、融入社会,这些诉求需要我们全社会共同的关注。

【关键词】伤残军人;优抚安置政策;困境;保障;心理诉求

一直以来,军人作为一个极其特殊的社会群体,在国防事业的建设和保卫上、在国家的建设发展中起着极为关键的作用,所以重视军人的优抚保障工作不仅有利于稳定军心、巩固国防,对社会的发展更是起到维护稳定、良好促进的作用,其中对于伤残军人的优抚和保障工作更应得到高度的重视。近年来,伤残军人逐渐走入人们的视线并受到高度关注,国家的优抚安置政策为伤残军人提供了一定的物质保障,但是在保障政策外,伤残军人的身体状况、心理状态及其家庭问题等各方面生活困境同样需要得到重点对待。

一、目前我国伤残军人优抚安置政策

随着社保体系的不断发展与完善,我国的伤残军人优抚安置政策,到目前为止已基本建立。优抚安置政策是国家和社会抚恤烈士家属,保障残疾军人的基本生活,优待军人家属,妥善安排和管理退役军人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我国伤残军人优抚安置政策的主要对象是烈士家属、退伍军人、伤残军人及其家属;优抚安置的主要内容包括提供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办理军人伤残证享受相应优待,建设军人疗养院、光荣院,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及政策支持等。

二、我国伤残军人优抚安置政策中的问题

(一)我国伤残军人优抚保障水平相对滞后

由于我国伤残军人优抚保障体系的建设起步较晚,当前我国伤残军人优抚保障水平仍相对滞后,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是,国家财政关于伤残军人优抚安置保障的投入不足,补偿金较少、抚恤金较低,关于伤残军人优抚保障经费的增长大大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速度;二是,由于全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地区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性,优抚保障政策在各地的执行情况也具有明显的地域差异。

(二)伤残军人优抚保障工作还不够规范合理

出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缺少一定的强制力和统一规范性,各地方政府的执行情况参差不齐。伤残军人属于弱势群体,部分相关执行部门在事件处理过程中并没有真正理解相关政策法规,从而导致伤残军人优抚政策的执行满意程度不高。要想使伤残军人对优抚保障政策感到满意,关键还是要放在落实上,通过加强有关部门的监督合作,强化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提高相关部门的专业性,使其意识到正确处理此类问题的重要性。优抚保障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充分表达了国家和政府对于伤残军人的重视程度,因此更应该将这份重视切实有效的传递到每一位伤残军人的心中。

三、政策保障之外伤残军人所遭遇的困境

(一)高层次的需求得不到满足

目前的优抚保障政策已基本能满足伤残军人生理层面的基本需求,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也能满足伤残军人关于自身安全的需要,但是在收获亲情、友情、爱情等高层次需求方面只有少部分伤残军人能够得到满足和理解,社会对伤残军人的尊重保护等情况依旧还存在问题,伤残军人关于自我实现的需求更是难以得到实现。在今后的优抚政策完善过程中,可以针对满足伤残军人更高层次的需求予以更多的关心,积极引导社会组织的广泛参与,以便更好地为伤残军人服务。

(二)心理问题严重且频发

伤残军人伤病复发率高的主要原因,可能是由于在部队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后,长期经受身体伤痛的影响,生理心理功能减退、经济收入减少、生活质量下降等因素导致一系列心理问题的产生,加上伤残军人长期住院疗养, 生活单调乏味,心理健康问题则进一步影响身体健康,致使生活质量进一步下降,使得伤残军人的患病率高居不下。

(三)社会对伤残军人的心理健康问题重视度不够

曾经抱有对军营的无限向往和对军人的崇高敬意自愿参军加入部队,却在部队服役期间负伤造成终身残疾,伤残离队后,由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如果他们再缺少关心照顾,则非常容易造成抵触情绪和心理失衡。所以在优抚保障工作开展过程中,除了基本的物质生活保障和基础医疗保障外,伤残军人的心理健康问题也应得到重点关注。此外,对于兴趣爱好广泛的伤残军人,应该给予大力支持,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平台去展示自己的风采,帮助伤残军人重拾信心,使他们更积极更乐观的面对生活、享受生活。

四、伤残军人的心理诉求及渴望

由于当下的优抚保障制度还不够完善,一些繁琐刻板的制度规定,缺乏灵活性和便民性,因此,应将人性化切实的体现在优抚保障政策制定中,满足伤残军人的个人需求及社会需求。

伤残军人经常会去医院就诊进行康复治疗,因此他们十分看重医疗保障和相关流程及康复效果。在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关心下,医疗费用报销问题已经基本得到妥善解决,但在就诊过程中也存在着就医模式的相对繁琐,应当化繁为简,最大程度的满足伤残军人的健康保障。当下的军人医疗保障待遇福利性很强,获得官兵的一致好评。但近些年来,许多医疗单位因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有所偏离为部队服务的根本宗旨,此次军队改革,其中涉及到的部队医院改革可以很好的提高军人服务质量与保障能力,这不仅有效维护了伤残军人正当的优抚权益,而且更是使伤残军人提升应有的归属感。

依法保障伤残军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因此全社会必须充分高度重视这一特殊群体,根据具体形势加强完善和创新,以推动关于伤残军人优抚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在保障伤残军人权益的同时,也应着重注意伤残军人自身的需求和相应的尊重,以致推动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发展的进程。

第12篇:伤残军人的群体诉求与建议

伤残军人的群体诉求与建议

伤残军人的群体诉求与建议 [原创 2013-4-14 19:56:49]

从国家的、民族的根本利益着想,为了真正让伤残军人能享受到国家的优待政策,感知到社会对伤残军人的尊重,在民众心中,自觉地产生对国家拥军优属大政方针的敬重。切实落实“宪法”,《军人优抚条例》等法律、法规。笔者结合目前的现状。究伤残军人这一层面提出以下一系列问题。以期得到各级党政的重视与处理:

一、证件的尴尬现在所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有下列几项不足:

1,证件大小不适当,携带不便。你说它大,他是国家级证件;你说它小,一般衣服上的小口袋装不下,常常会滑落掉。它是个外出不便带,而又不得不带的必备物件。

2、做工简陋,不耐磨。此证不足一年,本面子上的国徽就一点影子也没有了。就那么个CJJRZ防伪,实际防不了伪,倒让造假者大有空子可钻,严重损害我们军人形像!

3、“残疾军人”称谓误导民众对“伤残军人”的认知。我们都是身体强健,硬硬梆梆去当兵的。因为为国家、为公众的安全,急难险重任务冲在前!为国家为人民利益流了血,落下伤,成为一群特定环境下形成的,特殊的残疾人,本来心里就流血,而将我们称为“残疾军人”更是再一次地伤口撒盐。欲哭无泪,切齿心寒。正如一些窗口验证验票人那样!眼往证一望,“不就个残疾人吗,照顾你„„”我们这类人本应受到政府的优待,民众的爱戴,后辈的敬仰!而现在这一称呼,在逼着我们体会别人投来的白眼、冷落与怜悯。得向各处卡口人求助,送去乞求的眼神!这是正常人与不持“残疾军人证”人无法感受到的“礼遇”与酸楚!即使我们群体里有部分同志是因病的伤残军人,也是积劳成疾所致,他们原本也不是现在的身体状况当兵的吧„„

建议1:将我们的这类人的称谓可订为“中国人民解放军荣誉军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荣誉军人”,笔者更倾向于“中国人民解放军荣誉军人”。(其义是有别于中华民国荣誉军人)难道“荣誉军人”就不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派生? 证件形式与内容上应当办成“外壳为证,内芯含卡,证中有卡的一本通身份凭证与使用凭证”,简称“证、卡通”。设计上仿照身份证的大小,卡里含身份证号;荣誉军人证号;银联卡账号。 能通过第二代身份证与银联卡的识别系统。使小偷偷去无用。

外壳的本子为证,类似于前一代 “革命伤残军人证 ” 的大小适中度。 证内内容含:证件名称、持证人像片、姓名、户籍归属地、证件编号、发证机关与发证时间;证的末页打上几条最基本的优待规则和注意事项。如;凭证可以优先购买票;参观景点;免费乘坐市内公交;持假者,轻者拘留五天以上,并处没罚金一千元;证末公示验证网址;监管部门的投诉电话。

“证、卡通”与银行卡联通,功能上一刷卡,即显示:“中国人民解放军荣誉军人”字样。能显示个人账户;作为持证人的抚恤金的发放渠道。银行以卡为凭,再办理个便于对账的卡、摺通。此卡不光能作为银联卡的作用通存通兑,在费用上应该优惠或免费。

此卡可在公交、地铁读卡器直读,会自动显示;“荣誉军人免费”。(老人卡都可以用了„„)

这样设计,一个携带使用方便,高科技防伪的荣誉军人证就能诞生,无形中提升了民众对拥军的认知。荣誉军人身份的提高,就是拥军爱民大政方针的落实!他系关爱国家爱民族精神的凝聚。

建议:国家给予伤残军人凭《中国人民解放军荣誉军人证.卡通》每年一次免费乘坐境内各种交通工具的礼遇!以真正体现国家在新时期对伤残军人的优待,让伤残军人也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现在国家有这个能力和实力,再说,伤残军人能够出行的也不是很多,取消那半遮半掩的半价一次,给全社会注入一个拥军优属的正能量。

二、生活待遇。《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是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现在的问题是:

其一:以2011年为例,国家公布的职工平均工资标准42452元。也就是说,这一年一级战残这年待遇应是42452元,而这一年的实际待遇却是32990元。相差10462元。这是有稽可查的国家公布数据!也就是说,伤残军人的待遇并没有达到国家的平均水平。

其二:待遇上近年都出现九个月平均水平差额。近几年,每年国庆节前都公布伤残军人应享受的十月份以后的生活待遇。执行时间都是十月份起。乍一听,我们伤残军人都应感激涕淋,感谢政府的关怀体恤!仔细一想,这就是当年度居民收入的平均水平。我们拿到的仅仅是这一年度平均数的三个月,尚缺这个年度平均数的九个月差额未补给。这一块份额若不补给,我们伤残军人待遇就永远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其三:优待金问题:现役军人士兵每年都享受地方政府给予的年度优待金。也有很多地方伤残军人也享受这份优待。据笔者所知,凡出台此项优待的地区,最少的是年度人均600元,多的数千元。

而且有些地区此项操作极不透明。一网友说: “740715103(QQ740715103) 2013-4-11 22:07:13 我前年退伍回家,去年才领的优待金,到八一时有1千元慰问金居然没给我发,我也不知道有,到今年1月份时听别人说有我,就去问,民政的人非说是我爸爸领了,我爸是个农民,老实人,怎么可能领了不告诉我,后来吵了一架才给我发了„ 我想申请点钱,他们就想各种办法将我拒之门外!这样的中国真的很心痛 。”

建议2:伤残军人已是终身的士兵。国家也应将他们作为一名士兵对待,给予他们合适的优待金应当长久,基本统一。不能有些地区有,有些地区没有,甚至去向不明,或被人侵吞!

其四:抚恤金发放不按时。2009年7月15日《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政策问答发布:“问:伤残抚恤金如何发放?答:„„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抚恤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月发给。”目前,有好多地方抚恤金发放不定期。随意性较大,完全不是按月发放。一_四级的护理费也保证不了!“天门万智慧病3(150752637) 2013-4-12 6:43:25说:群里有没有人拿着护理费了 !”

建议:国家应统一规定这一本该是财政刚性支出项目。按月如数兑发。抚恤金应比公务员的工资还要硬性!

三、医疗保障,地区差异太大。现行的医疗保障类别有

四、五类,不同人员不同管理办法。那怕是同类人员不同地区也是不同待遇。然而我们是常年与医院往来的特殊人群,应给予更好方便,差异应当尽力缩小,保障强调应该有力。 建议:国家应给予伤残军人凭《中国人民解放军荣誉军人证.卡通》在境内医院就医通行待遇,免去挂号费,门诊检查费以及优先就诊。

四、住房问题,优抚条例(第四十条)落空。仅存于《军人优抚条例》的第四十条,这一条抽象原则,各省、市并无下文,不了了之。特别是年长一些的老伤残(即早退役的伤残军人),他们所受待遇特别不公,与后退役的有天壤之别。他们的住房困难没人理睬!仍然蜷居在低矮、潮湿、瘴气不绝的老屋中,老伤残军人连想个最起码的廉住房、解困房安置都是奢望。以笔者为例:六九年当兵,七0年负伤,七四年退役。退役后到农村边远乡村当一名民办教师,真正是听党的话“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高于一切!而且是夫妻双双扎根农村!一干32年!2000年退休前通过县、乡政府安排,给了现在的两间乡村撤并学校旧教舍,作为伤残军人的住房安置。由于室内空空,要住,只有修理。所以个人又花去上万元修理费用,才得到个能放自己床的房子。好景不长,乡村村镇居民住房规划,将我本是高爽地段上的住房,现在地势与紧相邻户矮了80公分。渍害无法排除!加之顶漏,室内湿气、霉气,瘴气四溢,散不尽,难以居住,我只得流浪,东住住,西呆呆居无定所。我向县乡政府申请,重新安置我住房,或按乡镇规划给我在原址易地重建,经几上几下周折还是不能批准,理由是我民办教师已转正,不是农村户口了,享受不了农户建房权。作为解困安置,说我不是社会困难户,又享受不了。我说我是住房特困户,他们说没有这一说,执政党似乎成了只讲权不讲理的了。如说我是民办教师转正,本应享受一次性住房改革的补贴与逐月工资百分之6.1的住房补贴,而这两项权益都被市、县政府人为地驳夺了,我在农村干了一辈子连在农村建个窝的权利也没有,这是听党话的下场„„更为令人愤慨的是,经县、乡政府安置我的住房,说只有居住权,没有产权。我真不知道共产党土地改革时分给军烈属、伤残军人的房产是否还要清算倒回。我现在的住房只允许我修,不充许改建。我仅得到的是政府安置的两间房子的墙框子,现在不是政府安置我,而是在与我争产权。要侵占我投入的修理房屋钱。这没有我产权的住房还逼我去修!这叫什么理。我的问题,虽是个案,但有很大一部分人有类似的诸多问题存在。据笔者所知:涉及军队住房产权的军人住房问题,可用惨不忍睹来陈情!涉及军队住房产权的政策存在朝令夕改问题:有93版、95版、2006版多版政策。

93版是:部队房改,时兴集资建房。所谓个人、单位共同出资合作建房,产权各50%。现在个人这边房子产权吊空,落实不了。 95年:又出台了《军产住房出售暂行办法》 ,93年的合作建房规定,弃之不用,丝毫不考虑政策的连续性。

06年:总后勤部又出台《关于军队集资房产权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更是不顾以往政策之承诺,想怎样就怎样。作为个体的军队建房购房那些参与者,尤其是已经离开部队的复转人员,不知道该怎么办,他们的权益毫无安全之感!甚至权益已无处申张。

建议:对涉及军队住房产权的房产、伤残军人的住房,应该作一次专项的全国性普查调研。方能找到一些能彻底解决问题的办法。不要使问题成堆,成为一方的骚乱,也不解决。别忘了,水可以载舟,也可以覆舟!

今后对于农村伤残军人的建房、城镇伤残军人的买房所产生的与房无关的费税,应一律免征。

五、就业安置死角多。六级以下伤残军人都在力所能及的从事社会上的各种工作,可是他们的付出往往得不到应得的报酬 !特别是对越自卫还击战后退役的同志!他们的军功没有论功行赏;军功章没能给他们带来一点好处,使他们的生活更为艰难„„

建议: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伤残军人,年龄达到55岁或工龄达到30年以上者,经本人申请,可准许退休,工资不打折的礼遇;在部队立过功受过奖的,应该给予相应的奖项优待金,免得立功受奖不与经济关连,永远的精神鼓励,成了永远无褒奖。

伤残军人因病,连续12个月内,工资奖金等待遇应照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虐待伤残军人,不得强迫伤残军人从事不愿从事的工作或劳动。伤残军人向劳动人事部门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提起维权诉讼,应即时受理,尽早判决。伤残军人在企、事业单位上班的,不得随意安排下岗。因企业倒闭导致伤残军人下岗的,应由政府人力资源部门参与考虑倒闭后的人员去向或重新安置就业。

六、应强化伤残军人的管理。过去的几十年,伤残军人管理渐渐退化,他们中发生了什么问题,连个主都找不到,机关门进不了。很多涉及到伤残军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己找不到相关的法律法规,更难找到相关的部门!这么一个庞大的群体权益被忽视是不应该的!

建议:在民政部或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设立“残疾军人办公室”,专门处理伤残军人切身利益和被侵权方面的问题。今后基层民政工作的优抚管理干部、民政助理,身体健全的人应不得从事,因为他们正常人,无法感知体会伤残人的疾苦!国家应对管理伤残军人的管理人员进行多次行政学校的专业培训,方予上岗。残联、民政高层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都应该由一定比例的残疾军人担任,杜绝那些在这类专职管理机关混饭吃还神气骄横的人!

我们觉得国家现在是完全有能力解决上述这些问题。若要国家,民族长治久安,首先必须要营造爱我国防、提升拥军优属的大氛围,从而解决一些想尊重军人,而又总是不能治本的问题!

苏—公6„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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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

残疾

中国人民解放军

伤残军人

第13篇:革命伤残军人评残办理指南

革命伤残军人评残办理指南

一、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二、申请条件:

1、户口在武侯区;

2、确系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3、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4、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申报资料

1、区(市)县民政部门评残请示一份;

2、伤残人员评残审批表一式三份;

3、医疗卫生专家鉴定小组做出的残情鉴定一式三份、及检查报告单原件;

4、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给区(市)县民政部门的评残正式函;

5、本人申请;

6、本人因战因公受伤档案依据或原始医疗证明;

7、两名证明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8、本人近期寸半身免冠彩色证件照7张(照片:审批表3张、鉴定表3张、、伤残证1张。在职人民警察着制服);

9、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薄复印件;

10、本人身份证明(复员退伍证复印件或复员退伍档案复印件或负伤时的公务员登记表或区市县编办对其公务员身份和行政编制认定的正式文件);

11、公务员、人民警察负伤时所在单位对其公伤认定证明(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人民警察负伤时的授予警衔命令);

12、其他相关材料。

原始证明、原始病理、由原单位和档案管理部门盖章的原始档案材料。

四、办理流程:

1、当事人持相关材料向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核查并报送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对报送资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符合评残条件的人员到指定医院做伤残鉴定,报送市民政局;

3、市民政局报送省民政厅审批。

五、办理时限:区民政局受理评残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人到指定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伤残鉴定。

六、办理费用:无

第14篇:申请退伍返乡军人伤残鉴定的报告

申请退伍返乡军人伤残鉴定的

报 告

民政局负责同志:

我叫史寿明,家住岳麓区雨敞坪镇红叶村,我是1968年12月在长沙县应征入伍,入伍后分配到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4492部队从事国防施工。在197号空道任风钻手,一直到1975年3月退伍返乡。

由于长期从事空道作业,入伍6年天天生活在粉尘中间,退伍后,我一直咳嗽,咳血,在当地医院诊断为慢性支气管炎。几十年的治疗越治越狠,我只好从社会黑道买一些治支气管炎药解决呼吸困难问题,去年10月在湘雅三医院检查,诊断为矽肺、慢性支气管炎、动脉硬化等多种疾病。特申请退伍返乡 军人伤残鉴定。敬请有关各级领导和部门给予评定解决。

报告人:史寿明

2014年7月

第15篇:给全国革命伤残军人战友的一封信

给全国革命伤残军人战友的一封信 各位革命伤残军人战友:

你们好!

我们都是在建立新中国或在新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中,为祖国、为人民建立革命政权、保卫祖国、建设祖国而英勇奋战流血牺牲作出特殊贡献的革命伤残军人,党和政府历来十分关心我们革命伤残军人,重视革命伤残军人工作,在各个时期都出台了相关的抚恤优待政策,充分肯定了我们革命伤残军人的贡献。

但是,由于在某些地方的党和政府的某些部门的某些工作人员当中,存在着官僚拖遢作风,存在着一知半解的低下业务水平,甚至存在着故意从中作梗,致使党和政府的抚恤优待好政策不能切实地落实到我们革命伤残军人的日常工作、生活当中,这些人使好的政策成了白条子。

革命伤残军人战友们,为了维护党和政府的威信,为了维护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尊严,为了维护我们革命伤残军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希望各位革命伤残军人战友、家属、亲朋好友,及社会各界的有识之士,一起加入到我们革命伤残军人的维权活动中来,共同为早日实现党和政府提出的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

金华市革命伤残军人协会(筹)

(1386795106

5、234377

2、13874311678)2005年4月20日

第16篇:山东省优待烈属军属和伤残军人规定

山东省优待烈属军属和伤残军人规定.txt让人想念而死,是谋杀的至高境界,就连法医也鉴定不出死因。。。。。。山东省优待烈属军属和伤残军人规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1989年11月1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89年11月1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社会对烈属、军属和伤残军人的优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优抚对象),依照本规定享受优待。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家属是指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和依靠军人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以及军人自幼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第四条 优待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制度。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优待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家居农村的优抚对象,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统筹负担的办法给予现金优待:

(一)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革命伤残军人,在享受国家抚恤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应给予适当优待,保障他们的生活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

(二)对复员军人、带病回乡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的退伍军人,在按国家规定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应给予适当优待,使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对义务兵家属应普遍给予优待,每户年优待金额须相当于上年度当地一个农民的人均纯收入的数额。

第七条 对城镇非农业人口的义务兵家属,按不低于其所在县(市、区)轻工业二级工月标准工资的二分之一计算,按年计发优待金。优待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从城镇非农业人口中筹集。

第八条 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和立功的,凭通知书对其家属按下列比例增发当年优待金:

(一)获得大军区以上(含大军区)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20%;

(二)立一等功的,增发15%;

(三)立二等功的,增发10%;

(四)立三等功的,增发5%。同年内多次获得荣誉称号和立功的,按其授奖的最高等级增发当年优待金。

第九条 义务兵超期服役的,凭部队团以上机关的通知,对其家属继续给予优待;服役期满部队没有通知的,停发其家属的优待金。 义务兵提升为干部或改为志愿兵的,从部队批准的下年度起停发其家属的优待金。 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的学员、文艺体育专业人员和从非户口所

在地入伍的义务兵,其家属不享受现金优待。

第十条 每年的优待金须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评定,填写《优待证书》和《优待通知书》,分别发寄军人家属和军人所在部队。优待金必须专款专用,当年兑现到户,张榜公布。义务兵服役期间,其家属迁移的,从下年度起由迁入地给予优待。

第十一条 年老体弱不能经常参加劳动、生活困难的在乡复员军人和生活特别困难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按规定标准拨出专款,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对其中孤老的和在部队期间立功授奖、服役年限长、贡献较大的,应适当提高其定期定量补助标准。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 坎」屎螅云渑渑夹敫瓒ㄆ诙坎怪Vて渖钏铰愿哂诘钡厝褐诘钠骄钏健? 第十二条 对孤老优抚对象,应通过抚恤、补助和优待,保障其生活略高于同类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住敬老院的应给他们挂光荣牌,房间设施从优安排,其定期抚恤、补助金应发给本人使用;未住敬老院的应妥善安排他们的口粮、燃料、住房、医疗等日常生活,生活不能自理的应固

定专人护理。

第十三条 优抚对象按下列规定享受医疗待遇:

(一)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的革命伤残军人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执行当地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但对其不得实行定额包干。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其所在单位的医疗待遇。

(二)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治疗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三)因战因公致残,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伤口复发,经批准到外地治疗或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的,其交通、食宿费用和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

(四)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伤口复发医疗和经批准到外地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的,其交通食宿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按公(工)伤待遇办理。

(五)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现役军人的家属以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所需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落实解决。

第十四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革命伤残军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乘坐国营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减收票价50%,乘坐国内民航客机减收票价20%,并优先购票。游览公园、名胜古迹等免购门票。

第十五条 家居城镇未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的家属住房困难,家属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双职工对待,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家属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房管部门优先解决。 义务兵服役期间,地方安排住房时,应将他们计入家庭住房人口。 家居农村的优抚对? 笪薹俊⑷狈康模τ畔任浠终亍6粤沂簟⑸瞬芯恕⒏丛本私ǚ俊⑿薹咳酚欣训模νü粤Ω⒓灏镏偷钡厝嗣裾匾怪陌旆ㄍ咨平饩觥? 第十六条 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符合招工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在全民或集体企事业单位安排其中一人就业。 从农业人口招工时,应优先照顾符合招工条件的退伍红军老战士和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一名子女。

乡、村企业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优抚对象及其子女。 第十七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弟妹,自愿参军又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征兵期间可优先批准

一人入伍。

第十八条 教育部门对革命烈士子女、革命伤残军人报考中等学校、高等院校应照顾一个录取分数段,能够坚持正常学习的,其身体条件应适当放宽。 革命烈士子女考入公立学校的,免交学杂费并优先享受助学金或学生贷款;入公办幼儿园、托儿所的,优先接收。

第十九条 义务兵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他们在农村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口粮田、自留地(山、林)等继续保留;入伍前是企业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其家属继续享受原有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革命烈士的父母、配偶和革命伤残军人以及带病回乡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的复员退伍军人,免负义务工。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应从项目、技术、信息、资金、物资等方面积极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

第二十二条 商业、供销、粮食、文化等部门和服务行业,对烈属、军属、红军老战士和伤残军人的物质、文化生活,应给予优先照顾。 在新年、春节、“八一”建军节等节日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应通过召开座谈会、登门走访、挂光荣牌、贴春联等形式,慰问优抚对象。 第二十三条 乡(镇)、村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群众性的优抚安置服务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服务活动。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接到军人的立功喜报时,应组织群众给其家属庆功报喜;在接到军人牺牲病故的通知书时,应及时抚慰其家属。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定期召开优抚对象代表会议(省、市、地五年,县、市、区三年,乡、镇一年一次),汇报优抚工作,听取意见,表彰先进。优抚对象要发扬革命传统,谦虚谨慎,团结群众,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定期检查优抚工作落实情况,对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的,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山东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2年9月9日经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公布的《山东省优待烈属军属和残废军人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优抚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17篇:长春市革命烈士家属、现役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

【发布单位】80705

【发布文号】长府发[1992]63号 【发布日期】1992-05-08 【生效日期】1992-05-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长春市革命烈士家属、现役军人家属、

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优待办法

(1992年5月8日长府发〔1992〕63号)

第一条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拥军优属工作,密切军政军民关系,支持军队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住户口在我市行政区内的革命烈士家属(包括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下同)、现役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

第三条 第三条 革命烈士家属、现役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的认定,按照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第四条 市民政局为我市革命烈士家属、现役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优待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革命烈士家属、现役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的优待工作。

第五条 第五条 在同等条件下,革命烈士家属、现役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分配住房的优先权。

第六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扶贫扶优工作中,应当优先扶持革命烈士家属、现役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民兵、共青团和群众帮助缺乏劳力的革命烈士家属、现役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种好责任田。

第七条 第七条 凡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革命烈士家属、现役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其所在单位应当在工作、生活等各方面给予优先照顾;所在单位发生经济困难,无法保障其生活时,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采取措施,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第八条 第八条 常住户口在农村,年满六十岁以上或未满六十岁,但本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后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伍军人,免负社会义务工和按人口分担的各种费用。

第九条 第九条 常住户口在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和带病回乡或回乡后不能参加生产劳动的复员退伍军人,依法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和定期定量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其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给其一定数量的优待金,保证他们的生活水平达到当地人民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十条 第十条 在我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所在单位计算他们的工龄时,应将他们的军龄一并计算在内。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常住户口在农村的复员军人、单身退伍军人建房时,其所在乡(镇)、村应当优先解决房基地和建筑材料。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未参加工作的复员军人,因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定期定量补助。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在职(含离退休)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因公(工)工伤职工的同等待遇。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二等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国家公费医疗,但不得采取定额包干给个人的办法,以保证他们伤病的治疗。

在乡的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酌情予以补助。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凭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到吉林省假肢厂无偿配制。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因胃肠受伤影响消化功能和丧失咀嚼能力的二等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吃商品粮的,一律按本人定量标准全部供应细粮。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革命伤残军人乘坐火车、国营长途公共汽车和国内民航客机,可凭《革命伤残军人证》优先购票,并按规定享受票价优待。

革命伤残军人可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在市内免费乘公共汽车、电车;免费进公园。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革命烈士家属、现役军人家属以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的,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革命烈士子女考入公立学校的,免交学杂费、优先享受助学金;入公办托儿所、幼儿园的,优先接收。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革命烈士子女、革命伤残军人报考中、高等院校,在本人考分的基础上最低另加十分;身体条件适当放宽。

革命烈士子女报考普遍高中、职业高中的,可提高一个分数段录取。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常住户口在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符合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劳动部门招工条件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每户安排一人就业。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子女和弟妹,自愿参军又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征兵期间,可优先批准一人入伍。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未随军的军队干部和志愿兵家属,在所在单位分配住房时,享受本人单位双职工待遇,无工作单位的,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房管部门统筹解决。

义务兵服役期间,其家属所在单位分配住房或建设拆迁安置时,应将其计算为家庭人口。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其配偶及十八岁以下子女(包括超过十八周岁仍在中、小学读书的子女),原为农业户口的,可转为非农业户口。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依法批准随军的驻我市现役军官、志愿兵的家属,公安部门应准予落户;随军前有正式工作的,市劳动、人事部门应安排适当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对服现役的常住户口在农村的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遍优待,优待金由其常住户口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有责任田的,按当地标准给代耕费;无责任田的合理补差。优待金的发放办法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文艺体育专业人员、志愿兵家属,不享受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待遇。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常住户口在农村的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按人头定额补贴的优待金及对其中生活有困难的必要补助,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吉发〔1989〕14号)的规定,从公益金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根据义务兵的贡献大小,实行区别优待的办法。对在部队立功受奖、服役年限较长或在边防、海防、高原地区服役及参战的义务兵的家属,应适当提高优待标准。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军人在服役期间荣立

一、

二、三等功的,其家属所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庆功报喜,以鼓励军人家属为国防建设贡献力量。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18篇:关于三等伤残军人杨某的个案工作

关于三等伤残军人杨某的个案工作

案例背景

案主杨某,男,今年48岁,四川苍溪县人,三级伤残军人,现在四川省革命伤残军人大邑休养院疗养,性格比较内向,平时喜欢独处。

自6月份以来,杨某经常呆在屋里不肯与周围同事交流,平时一个人呆在家里睡觉,也不看电视,还迷恋上了香烟,自己有事情憋在心里,院里领导班子多次走进杨某房间嘘寒问暖,并做足思想工作,但都无济于事,仍旧长期封闭自己,极少和外界沟通。

妻子由于女儿上学居住在老家苍溪,有两个女儿跟母亲生活在一起,夫妻长期的分居使得彼此缺乏照顾,每前往食堂吃饭的路上,看到同事的家属备好菜肴,幸福愉快的进餐之时,杨某就会感到心寒意冷,无依无靠,自卑、无助、冷漠之感占据整个心扉,渐渐地杨某出现抑郁症状。

7月8日,休养院领导给我们讲述了杨某的基本情况,要求我们社会工作者介入帮助杨某走出困境。

问题诊断

在我看来,服务对象杨某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性格问题。由于家庭的原因,服务对象长期得不到亲人的照顾与安慰,与妻女沟通的机会较少,心理的各种情感无处分享或发泄,使得他长期与外界缺乏有效地沟通,这些都加剧了服务对象内心的孤独感和无助感,长期的心理负担积压使他形成了内向、不愿与人交往的性格。

2、人际沟通问题。在大邑休养院生活中,服务对象长期缺乏与工作人员和周围同事有效沟通的机会,与邻里间的关系较为淡漠。由于服务对象长久封闭自己,其内心长久的受到压抑,各种情绪得不到及时的疏导和宣泄;而长久的“与世隔绝”又加剧他内心的不安与焦虑,特别是他对外界的疑虑感和不信任感,从而使他害怕与人交往,

1 以逃避现实的态度来摆脱心理的困扰和阴影,这些因素造成了案主人际沟通的障碍。

3、自我认同问题。1983年2月,在一次国防施工中不幸受伤,造成脑挫裂伤后伴外伤性癫痫,病情很不稳定,发作频繁,一直利用药物控制治疗,众所周知,药物的作用大小需要有合理的营养饮食做保障,可能是军人的缘故,杨某长期以来保持着节约简朴的习惯,在他的饭碗里几乎看不到肉,可是他忽略了身体才是关键,一旦节约过了头,“好习惯”也会拖垮身体。杨某曾为我们国防建设事业做出过特殊的贡献,本应有着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荣誉感,为国防建设事业而负伤,对国家、对人民、对身为军人的他而言本是件无比光荣的事业。如今,当跟他提及过去军队服役期间的事迹时始终不肯与大家敞开心扉,针对自己身体的残疾有着强烈的失落感,其自我认同感较为低下,缺乏对自我的信心。同时,在家庭生活中,服务对象与亲人的长期分居不能就残疾阴影给予正确的支持与鼓励,这加剧了服务对象内心对自我的失败认同感,造成服务对象自身自信心低下、逃避现实的自卑心理。

4、家庭问题。服务对象由于与妻女缺乏有效地沟通与交流,不免造成彼此的误解,这使得服务对象与妻女的关系淡漠,而且丈夫的残疾得不到在妻子和女儿足够的理解,在她们的意识里形成了一种持久的“刻板印象”,即妻女对她持一种负面评价,显得服务对象不完整。此外,就服务对象的妻子这一方来说,因她缺乏对自己丈夫的悉心照顾及受固有的残疾即残废传统观念的影响,未能及时发掘和满足服务对象的各种身心需要,这也是造成服务对象心理畸形发展的重要因素。

服务目标

总目标:提高服务对象沟通和人际交往的能力,建立有益于自身发展的良好的人际关系网络;改善服务对象的生活环境,恢复和提高 2 案主的自信心;树立其作为国家和人民的功臣的社会责任感和荣誉感,从而增强服务对象的社会成就感。

具体目标:增强案主与他人接触的勇气和能力,鼓励服务对象尝试着和邻居、身边朋友们多交流,学会融入集体和社会当中;帮助服务对象认识到自己的优点和长处,使案主学会全面地和客观的认识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使其学会正确的、积极地去面对现实而不是逃避;促进与服务对象妻子和女儿进行沟通,巩固和加强服务对象与妻子的夫妻关系,增进彼此的互相理解与宽容,逐步转变妻女对服务对象的“刻板印象”,尽量为服务对象营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争取本院医生为服务对象做一次全方位的体检,拟定治疗方案,让服务对象本人及其家人再无后顾之忧。

服务计划

社会工作者登门上访与服务对象会谈。此次会谈的主要目的是了解服务对象的需求,尽可能的找出服务对象当前所面临的心理困扰,做出是否需要给予帮助的决定。在会谈过程中,一方面社会工作者通过以一种轻松、愉悦的谈话方式,大致了解服务对象个人的基本信息、家庭的基本情况及其所面临的困难,以确定是否可以接案,另一方面要向服务对象坦诚介绍社会工作者自我的身份、机构的设置及服务内容,以尽量减轻服务对象的疑虑和敏感度。

通过展开一到二次的访谈与服务对象建立信任的专业关系,其主要目的在于使服务对象相信社会工作者的能力,同意接受社会工作者提供的服务,即取得服务对象的信任。并同服务对象一起协商制定具体的治疗计划,签订服务协议,其中涉及到澄清服务的方法、服务的性质、服务的目标,明确服务对象、社会工作者、机构各自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

具体实施

第一阶段:在与杨某确立信任的专业关系后,社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开始进行非正式的单独会谈,以倾听、关切的态度切入话题,以

3 减轻服务对象焦虑、不安的情绪。服务对象在刚开始往往不易通过自我认识来发现自己的问题所在,社会工作者可以协助服务对象将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自己的行为缺陷联系起来,但一定要注意服务对象的情绪反应,一旦其情绪比较激烈或感觉很为难时则立即停止,尽量保持会谈愉悦的氛围,使得会谈不致因此而中断。譬如可以从服务对象平时的一些日常生活问题如女儿的学习情况和本人兴趣爱好,对妻子、女儿及周围身边的邻居、朋友的看法和感受等等,从这一连串的基本问题的引导中,社会工作者应通过真诚、接纳等的方法,设身处地站在社会工作者的立场去体会服务对象的感受;特别是提到一些服务对象心理困扰的问题时,如服务对象感觉工作人员对其关心不够,与其平时交流少,妻子认为身体已经“残废”等等委屈时,一方面让服务对象尽情倾倒心中的“苦水”即委屈,使其心理压抑得到适当的倾诉和释放,另一方面运用同理心去体会服务对象的感受,譬如可以说“你的感受,我曾经也体会过,我能理解你”、“有时候,别人不理解我时,我也会生闷气”等等,这样无形中会拉近服务对象与社会工作者的距离,增进彼此的信任感,有助于今后个案工作的顺利开展。不过,在此阶段,社会工作者应尽量避免对服务对象进行价值判断,要保持情感中立和应有的专业关系,同时,要始终围绕会谈最初所确立的目标即帮助服务对象澄清个人的心理困难,释放心中的压抑和委屈而进行,并对案主的一些情况作简要的记录,好为开展下一阶段的访谈作准备。

第二阶段:在了解了服务对象的基本需求之后,社会工作者作为中介者和协调者,开始介入服务对象的家庭,对服务对象的家庭尤其是妻子单独开展个案访谈。社会工作者事先和服务对象妻子约定好某一时间通过电话联系,因为妻子还在老家苍溪县,只能借助电话和服务对象的妻子进行访谈。社会工作者首先将服务对象的一些心理感受和想法反馈给服务对象的妻子,并对其想法和感受提出社会工作者自我的看法意见,使得服务对象妻子开始真正认识到他的丈夫的心理需

4 求;同时,社会工作者要注意倾听和记录其妻子对服务对象的看法和评价及他们的工作状况、家庭收入状况等,运用同理心一方面体谅他们作为伤残军人家属的难处,另一方面还要针对长时间不来看望丈夫,对丈夫“残废”的意识等,提出一些可行性的改良建议,如充分相信服务对象是国家的功臣,民族的英雄,人民眼里最最可爱的人,照顾他们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自己作为伤残军人家属应无比自豪和骄傲;经常多给予服务对象一些相处的时间(一起做家务和外出购物、节假日全家一起外出旅游等)、多给与服务对象一份支持和鼓励等。经过我们的工作,服务对象的妻子感到以前对丈夫的关心不够,以后会好好照顾自己丈夫,一起走过美好的万年生活。

第三阶段:社会工作者在开展第三阶段治疗计划前,将社会工作者访问其妻子的经历、其妻子对他的看法和感受以及他的妻子改善家庭生活环境的意愿反馈给杨某,并将正式邀请其妻子参与社会工作者和她之间的访谈的建议告知服务对象。在征得服务对象和妻子双方的同意后,社会工作者作为中介者和协调者,介入服务对象家庭,对服务对象及其妻子开展家庭访谈。此次访谈是以整个家庭成员为对象,社会工作者事先通过电话和服务对象及其家庭的每一个成员约定好确定的日期,所有家庭成员都必须准时聚在一起,在家里参与会谈。社会工作者在进入服务对象家庭后,尽量尊重服务对象家庭的礼仪和习惯,尽可能的融入到成为该家庭的一员中去,避免因关系生疏造成尴尬和会谈的过早中断。社会工作者可以从家庭的日常生活话题开始入手,特别是谈论一些大家都比较关注和感兴趣的话题来激发家庭成员参与谈论的积极性。由此,社会工作者可以逐步将话题自然引发到服务对象的问题上来,可能的话,在营造了一种和谐、轻松而又愉快的氛围中,社会工作者可以鼓励服务对象向妻子表白自己的心思和想法,包括个人的烦恼及对家庭和妻女的看法等等;在此过程中,社会工作者引导妻女认真倾听服务对象的叙述,并时常给予肯定和理解的表情,对服务对象的坚强和取得的荣誉进行总结和强调,以引起妻女

5 的共鸣和重新审视服务对象的需要。与此同时,社会工作者还应该引导妻女参与到会谈中来,对服务对象的叙述作出积极地回应,妻女通过回忆讨论的方式发掘和观察到服务对象的优点,妻子明白服务对象平时很关心女儿的学习,而且时常帮她做家务,接下来社会工作者采取强化的方法对服务对象进行鼓励,使其认识到真实的自我,使其认识到他也是一个有用的人,恢复和提升他的成功的自我认同感。此外,针对服务对象的夫妻关系需求和交往的需要,社会工作者向妻子提议尽量多抽点时间与服务对象沟通和相处(如妻子经常回单位,共同做家务、一起出外吃饭或散步等),妻子当面承诺今后尊重服务对象并尽量抽时间陪丈夫,让服务对象真正体会到妻女和他永远在一起。社会工作者在基本完成此次会谈所要达成的目(即让服务对象与妻子进行直接面对面的互动沟通、交流,增进彼此的了解和信任,通过家庭环境的改善帮助服务对象恢复自我认同感和正常的生活)之后,在一种轻松、愉悦的氛围中结束本次会谈,社会工作者把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告知家庭成员以作好心理准备。

第四阶段:社会工作者在告知了服务对象家庭成员此次计划的大致内容后,社会工作者开始介入服务对象所在的休养院,为服务对象的心理康复争取相关资源。社会工作者作为中介者和使能者,在向医院领导说明服务对象的需要,积极寻求提供医疗帮助,特意为服务对象开展相关的活动,如唱红歌、诗歌朗诵和革命传统事迹演讲等等。在征得休养院领导同意后,社会工作者在休养院宣传和招募组员,并将此活动的内容和目的再次告知服务对象及其家庭,争取服务对象的妻子和女儿的支持来鼓励服务对象积极报名参加休养院的活动。在取得服务对象同意参加后,社会工作者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带领休养员开展活动,同时可以控制和协调服务对象与其他休养员的关系,创造一种快乐温馨的氛围,经过开展一系列的兴趣活动,使服务对象学会了与他人和睦相处并得到他人的积极认可,和大家谈笑风 6 生,让他体会到共同分享的快乐和友谊,从而恢复了杨某与他人正常的人际交往能力。

第五阶段:跟进服务。功夫不负有心人,在社会工作者的努力和院领导的关心支持下,服务对象一天天恢复了神气。社会工作者通过观察和服务对象妻子的信息反馈,了解服务对象的心理状况及近期的行为表现良好,服务对象的身心状况已明显好转,社会工作者将结案告知服务对象及其家庭,并注意服务对象情绪上的反应,社会工作者在结案前和服务对象进行最后一次简短的谈话,告知服务对象结案的事情及同服务对象专业关系的告结,避免服务对象产生情感上的依赖,让服务对象明白学会独立自主去处理个人的事情,通过最后一次简短的谈话,杨某表示他已经不是从前那个不跟人交流、不愿出门、不自信自己的人了,这也达成了社会工作者的目标。

服务评估

成效评估:本次服务计划综合考虑到服务对象的心理需求及其所处的家庭和社会环境等多重因素的影响,采用了社会心理疗法、家庭疗法等多种方法相结合介入的个案,除了社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的直接面对面的个案访谈治疗外,还将服务对象的家庭、休养院资源等整合到服务对象的治疗中,从而为他的身心康复尽可能全方位的创造出一个良好的家庭和社会环境,这有助于服务对象缓解和摆脱内心的焦虑和孤独,尽早恢复和提高人际沟通能力。除此之外,本次服务计划所需要花费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较少,成本低,同时能够积极争取到服务对象妻子女儿及其医院资源的配合与支持,这使得该治疗方案的实施具有可行性,而且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自我评估:社会工作者在整个活动中,始终以积极的、平等的态度对待服务对象,严格遵守社会工作者的各项基本职业道德准则;同时,合理运用个案工作技巧,包括交流技巧、解决问题技巧、改变行为技巧,利用倾听、引导、反馈、总结、打断等沟通技巧,巧妙而又灵活的处理好社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及其家庭成员的关系;整合各种

7 资源如服务对象妻子和女儿及医院资源等积极引导服务对象内心压抑的正常宣泄,为服务对象的心理康复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氛围。

不足:在开展个案访谈的工程中,社会工作者容易受服务对象的情感所左右,很难与服务对象维持中立的专业关系及社会工作者自身应有的权威,致使服务对象对社会工作者产生一定的心理依赖感,这不利于服务对象的独立自主;社会工作者开展的个案工作受时间、精力等方面的限制,无法在短期内对服务对象及其家庭形成一个全面、完整的了解,因而可能会导致错误的问题诊断和一些不利服务对象恢复的疏漏;而且,由于受服务时间的限制,对服务对象开展的个案辅导治疗效果可能不会持续很久,服务对象的问题可能还会出现反弹,这是社会工作者无法掌控的。

专业反思与总结

在开展个案工作过程中,为保证服务计划的顺利开展,社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始终保持中立的专业关系,特别是要注意适当的运用“同感”的方法去体会和理解服务对象的感受,不能为服务对象的情感所左右而偏离了服务治疗的初衷;而且,尽量避免对服务对象的问题作自我的价值判断,以免加剧服务对象内心不安而使会谈过早的终止。与此同时,社会工作者应本着平等的、真诚的态度,以一种探讨、协商的口吻和服务对象进行访谈,这样有利于创造一种轻松、愉快的气氛,从而帮助服务对象提升对问题的自决能力。针对服务对象的不成熟,社会工作者要投其所好,根据服务对象的喜好进入他的生活,再慢慢去引导他。社会工作者要时时关注服务对象的心理变化,尽快获得服务对象信任,巩固彼此之间的关系。此外,社会工作者应该学会让服务对象剖析自己,让他亲自去面对一定的现实,培养其面对现实的能力,学会在遇到挫折时从多角度出发去思考,学会向外界求助,学会正确、客观而理性的分析问题的实质,从而提高他对社会的适应能力,促进其健康成长。

8 最后,值得强调的是,作为社会工作者自己必须有预见性的准备,要有能力引导服务对象的讲话,学会灵活运用各种沟通技巧开展访谈,而不能毫无目的的进行会谈,这就需要我们社会工作者要事前充分准备好谈话的主题和需要信息,我觉得这是对我们社会工作者开展个案的最基本的要求。

社会工作者:小张

第19篇:革命作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

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

[民政部****年四月十五日

民(1989)

优字18号文公布]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伤残等级,分为四等六级:

(一) 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日常生活需要专人照顾的,为特等:

1、三肢以上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2、两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完全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且伴有大小便失禁;

4、髋、膝、肩、肘关节中四个以上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5、具有一等两种残情或具有一等的和二等甲级的各一种残情;

6、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动需要人扶助的,为一等:

1、两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伤后髋、膝、肩、肘关节中三个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2、一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基本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

4、颅脑损伤致一侧上、下肢完全瘫痪;

5、两手掌完全丧失或挛缩畸形经矫形仍完全失去功能;

6、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以上兼有一侧踝关节功能障碍;

7、颅脑损伤致成痴呆;

8、双目失明;

9、咀嚼和语言机能完全丧失;

10、肝脏切除三分之二或胰腺全切除;

11、心脏损伤致主动脉返流,二尖瓣腱索断裂;

12、胃全切除且小肠或结肠切除五分之一;

13、一侧肺全切除兼有对侧肺功能明显障碍;

14、三期矽肺或二期矽肺合并肺结核;

15、具有二等甲级两种残情或具有二等甲级和二等乙级的各一种残情;

16、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大部丧失,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为二等甲级:

1、一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功能完全丧失;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

2、髋、膝、肩、肘关节中两个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3、两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或三指伤后失去功能);

4、脊椎三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致强直、畸形、功能重大障碍;

5、颅脑损伤致经常(每月二次以上)发生癫痫;

6、两耳全聋(电测听检查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90分贝以上)且语言机能完全丧失;

7、咀嚼机能完全丧失,或舌缺损三分之二以上;

8、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06以下,且不能矫正;

9、大便或小便失禁,或伤后行永久性肠或膀胱造瘘;

10、伤后双侧睾丸失去或外生殖器缺损;

11、一侧肺全切除或两侧肺各切除一叶;

12、胸廓改形术后严重影响呼吸功能或肋骨切除六条以上;

13、一侧肾切除兼有对侧肾轻度损伤;

14、胃全切除或小肠或结肠切除三分之一以上;

15、肝脏切除二分之一以上,或胰腺切除三分之二以上,或膀胱全切除;

16、二期矽肺或一期矽肺合并肺结核;

17、具有二等乙级两种残情;

18、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四)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丧失近半,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困难的,为二等乙级:

1、髋、膝、肩、肘关节中有一个强直且功能完全丧失,或腕、踝关节两个以上强直且功能重大障碍;

2、两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同侧食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二分之一以上;

3、两足趾全失或一足失去二分之一以上;

4、脊椎二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致强直、畸形且功能重大障碍;

5、语言功能完全丧失;

6、颌骨损伤,牙齿脱落二分之一以上,不能安装假牙,颌骨缺损二分之一或颞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及咀嚼困难;

7、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视力在0.3以下;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

8、肺切除一叶且有较重并发症;

9、胃大部切除,或胃、肠、肝、膀胱某一脏器多处受伤经行修补术或部分切除且有较重并发症;

10、一侧肾切除;

11、烧伤后遗留瘢痕占全身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

12、一期矽肺;

13、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五)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受到一定影响的,为三等甲级:

1、一目失明,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2以下,且不能矫正;

2、鼻子脱落,或双鼻孔闭锁不能修复;

3、两耳全聋(电测听检查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90分贝以上);

4、一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末节和同手食指失去两节以上,或一手拇指末节和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拇指以外的其他三指以上全失;

5、两足拇趾全失或一足拇趾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拇趾以外的其他足趾失去五个以上,或五个以上跖趾关节强直;

6、脊椎一个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二分之一以上),并伴有功能障碍;

7、长骨骨折畸形愈合或大关节(腕、踝关节以上)伤后畸形,致影响功能且不能矫正;

8、脾脏切除;

9、面部烧伤后遗留瘢痕占面部三分之二以上;

10、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六)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稍有不便的,为三等乙级:

1、语言不清;

2、一耳全聋,或两耳听觉有很大障碍(电测听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50分贝以上);双侧耳廓全脱落或一侧耳廓全脱兼有一侧耳廓损伤;

3、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3以下且不能矫正,或一目裸眼视力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

4、一手拇指失去末节或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一节以上,或其他一指全失;

5、一足拇趾全失,或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

6、一侧睾丸摘除;

7、其他部位受伤,相当上列残情的。

附:

革命伤残军人评定病残的条件

(民政部****年四月十五日

民[1989]优字18号文公布)

义务兵在服役期间患病,经医疗基本终结,退伍时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病残等级,病残分为两等三级: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致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动需要人扶助的,为一等:

1、脑、脊髓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而致痴呆,或两肢以上瘫痪;

2、眼疾患致双目失明;

3、其他疾患相当上列残情的。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致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为二等甲级:

1、脑、脊髓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致一侧瘫痪,或两肢以上功能严重障碍,或智力严重障碍;

2、一侧肺全切除,或两侧肺各切除一叶伴有呼吸功能不全;

3、肝硬化伴有少量腹水长期不消退,或反复出现消化道出血;行门静脉高压症分流术;

4、各种心脏疾病或心脏手术后,心功能失调达三级,并经长期治疗不能缓解;

5、一侧肾切除兼有对侧肾功能损害;双侧肾疾患致功能不全,尿素氮25毫升%以上,酚红排泄试验二小时共排出低于30%;

6、胃全切除,小肠或结肠切除二分之一;

7、肝切除二分之一;

8、眼疾患致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06以下,且不能恢复和矫正;

9、其他疾患相当上列残情的。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丧失近半,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困难的,为二等乙级:

1、脑、脊髓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致肢体部分瘫痪;

2、各种心脏病或心脏手术后,心功能失调二级,并经长期治疗不能缓解;

3、胃大部切除且伴有较重并发症;

4、早期肝硬化:肝肿大、质地中等硬度,并伴有蜘蛛痣或肝掌、脾肿大;谷丙转氨酶持续升高,并伴有絮浊试验明显异常或血浆蛋白减低、丙种球蛋白明显升高;

5、肺切除两叶,或切除一叶并作胸廓成形术;

6、一侧肾切除;慢性肾炎:尿蛋白持续在(++)以上,尿素氨持续高于正常值,酚红排泄试验二小时共排出30-50%;

7、小肠或结肠切除三分之一伴有较重并发症;

8、再生障碍性贫血:血红蛋白长期持续在8克%以下,白细胞总数3500/立方毫米以下,血小板在5万立方毫米以下;

9、糖尿病:空腹血糖150毫克%以上,空腹尿糖持续在(++)以上,尚需药物维持治疗;

10、类风湿性关节炎致大关节强直、畸形,功能严重障碍;

11、眼疾患致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视力在0.3以下,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

12、其他疾患相当上列残情的。

第20篇:关于我县伤残军人社会养老保险的几点建议

关于我县伤残军人

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几点建议

我县是湘南地区人口大县,伤残军人较多,主要分为在乡和企业改制置换身份的伤残军人。近几年来,随着党的优怃政策的完善,伤残军人的待遇在逐年提高,但其社会保险问题一直未得到妥善解决。为此我局做了大量实际性的工作,多次向省、市劳动保障部门请示,上级明确规定伤残军人的工龄一事不得乱开口子。其本人要求参保的,只能从95年8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之日起计算,但服役期间可作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工龄。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和政策规定,现就我县伤残军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一事建议如下:

一、根据《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29条之规定:“退出现役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此类人员不需缴纳社会保险费,五级以上的伤残军人应当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结合其它兄弟县市的做法,个人部分由本人负担,单位部分可由县财政负担。

二、85年以前在服役期间负伤的伤残军人,当地政府不作安置对象(国家在85年明确自卫还击参战伤残军人可安置除外)因此其工龄应自其缴费之日起计算,服役期间可作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在职伤残军人,在未改制企业的伤残军人,按劳社部发

[2006]17号七部委文件规定对一直未参保缴费和参保后又中断缴费的个人部分由本人负担,单位部分可由其所在企业与社保经办机构共同协商,签定缓缴或补缴协议。

四、根据全省养老保险新系统操作流程,凡签定缓缴或补缴协议的,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应补缴所欠养老保险费后方可办理退休手续,否则不能进入系统操作,无法办理正常退休手续。

五、鉴于在乡伤残军人实际缴费年限短,且工龄不长,按政府规定到达男60周岁,女55周岁必须办理退休手续,否则停发政府生活补贴待遇。在其办理退休后,所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会低于当年的生活救助标准,建议其退休后的差额部分由县财政给予补足,高于当年生活救助的不再享受生活救助。

6、已置换身份的伤残军人,在改制时5-6级伤残军人不受年龄限制,可进入内养,其内养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在企业改制时列入改制成本,7级以上的伤残军人在企业改制后,由本人按当年缴费基数20%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其标准是“4050”以上人员,按当年年缴费基数的12%,“4050”以下人员,按当年年缴费基数的8%。

衡南县社会劳动保险局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伤残军人先进事迹
《伤残军人先进事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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