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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办)财政资金监管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01:47:5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镇(办)财政资金监管办法

各镇(办)、管区、各基层财政所: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和公共财政职能的不断加强,国家各项惠农政策的实施,各级财政用于镇(办)的资金大幅度增加。为进一步贯彻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更好的发挥镇(办)财政职能作用,落实好各项强农惠农政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预[2011]56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办法和流程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金监管的主体和范围

县乡财政均为镇(办)财政资金监管的责任主体。凡是资金通过镇(办)财政兑付安排的,镇(办)财政为资金监管的责任主体;资金不通过镇(办)财政,但兑付、安排、项目实施在镇(办)地域范围之内的,市级财政为资金监管的责任主体,市级财政要充分发挥镇(办)财政就地就近监管的原则。

将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监管范围,包括上级部门下达到镇(办)的各类资金、镇(办)本级的收入和支出及村集体收入。在资金使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实施监管。

二、监管办法

镇(办)财政资金监管按照“部门配合、分类监管、分批纳入、整体推进、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通过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职责,确保镇(办)财政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确保镇(办)村两级基层政权正常运转。

(一)、镇(办)本级、村级资金和财务监管

1、加强镇(办)财政预算管理。镇(办)财政所要将所有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实行综合预算,严格执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指导镇(办)编制好部门预算,并监管实施。

2、继续深入推进“乡财乡用县监管”改革,进一步规范有关制度措施,严格执行资金报账制业务流程,严把票据关,资金拨付关。加强市级财政对镇(办)财政的管理监督。

3、建立健全债务控制和化债激励约束机制,全面掌握乡债务变化情况,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债务,努力化解历史债务。加强镇(办)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完善资产购买、处置、登记和台账制度,做到资产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相统一,防止资产流失。

4、加强村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积极推进“村财村用乡代管”工作。按照村级资金“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财务审批权、民主监督权”不变的原则,建立健全村民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等制度,全面提高村级财务管理水平,维护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确保村级集体资金安全、高效。

(二)、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管

资金监管主体:

1、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实地考察。

2、严把项目公示关,及时公开公示补助政策和补助对象,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加强群众监督。

3、严把项目查验关。项目开工建设期间,定期或不定期实地了解工程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4、严把资金拨付关。对通过镇(办)财政拨付资金的项目,验收合格的应按有关要求及时拨付;验收不合格的不拨付。

5、严把资料归集关。项目竣工验收后,做好项目资料及会计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如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在项目申报立项、公示、建设、验收、资金拨付等各个环节,财政所按照市财政局要求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参与监管。

(三)、对财政补助性资金的监管

资金监管主体:

1、加强财政补助性资金政策的宣传工作,及时公开公示补助政策和补助对象。联系、配合和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公开各种补助政策,将村委会上报的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监督电话等信息在“村务公开栏”或“财务公开栏”进行,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

2、加强补助基础信息的核实工作。将有关单位、村委会确认上报的补贴对象、补贴金额等基础数据信息进行核查、比对。根据上级要求,配合有关单位对补助性资金发放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进行抽查核实,并把抽查核实情况向市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三、配套措施

(一)、建立镇(办)财政资金监管信息通达制度

财政所专人负责归集整理镇(办)财政资金相关信息及传递工作。根根财政局信息对各类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及时将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项目实施效果等信息上报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

(二)、镇(办)财政资金监管公开公示

镇(办)财政资金监管公示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做到“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形式专栏化、公布内容通俗化”。

(三)、建立监管工作巡查监督机制

认真梳理各类财政资金,明确监管的重点环节,提高监管效率。对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巡查。

(四)、执行监管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严禁以任何理由克扣或挪用农民补助资金,严禁暗箱操作,严禁随意申报和重复申报项目,严禁虚假立项骗取套取项目资金,严禁截留、挪用、挤占、贪污、私分项目资金,严禁瞒报、少报、漏报资金,否则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对被截留、挪用、挤占、套取、贪污、私分的财政资金要如数追回,并将案件移送市纪检监察机关。对出现严重违纪违法案件,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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