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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税费改革

发布时间:2020-03-03 13:26:0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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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将对改革以来农村财政与税收制度的变化过程及特点进行描述,对改革进程和问

题进行简要评价,展望未来农村财政与税收制度可能发生的一些变化。】

关键词:【农村税费改革,财政制度,税收制度,农业税,财政收入。】

一、农村财政制度改革进程

(一)乡镇财政制度建立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农村进行了重大的经济体制改革,随着以家庭承包制为

核心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实行多年的人民公社体制已越来越不适应农村社会经

济发展的要求,。1982年,全国人大《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草案的报告》提出“改

变农村人民公社的政社合一的体制,设立乡政权。人民公社将只是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组织

形式”。1983年,中共中央做出决定,取消人民公社体制,建立乡级政权机构,并相应建立

乡财政。同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提出:“随着乡政府

的建立,应当建立乡一级财政和相应的预决算制度,明确收入来源和开支范围”。从1983年开始,我国农村正式开始建立乡政府和乡财政的工作。到1986年底,全国7.2万

个乡镇中, 80%以上的乡镇建立了乡财政;1992年底,全国96.1%的乡镇建立了乡财政;1996

年底,这一比重达到97.5%。

(二)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演变

所谓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指的是县级政府与乡镇政府在财政管理权限、特别是财政收支上的划

分。乡镇财政制度建立以后,不同时期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具有不同的形式。

1.1983~1993年:包干制财政体制为主

1994年之前,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基本上随着中央与地方财政管理体制的变化而变化。在乡镇

财政建立之初,主要采取的是“统收统支”和“定收定支”体制。

2.1994~2000年:分税制与包干制并存

1994年,我国对财政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开始实行分税制的财政体制。在重新划分税种、

税源和各级政府事权的基础上,将主要税收收入来源的增值税的75%部分和消费税的全部划

为中央收入,[1]并实行税收返还制度。实行这一体制的主要目的是要提高中央财政占全国财

政收入的比重,以此提高中央政府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宏观调控能力。

3.2000年以后:乡镇财政职能的弱化

2000年开始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后,虽然一些地方对乡镇财政体制进行了调整,但基本上还维

持原有的体制。然而,乡镇财政的职能却不断弱化,特别表现以下两个方面:

①为配合农村税费改革,许多地方进行了“乡财县管”的试点。

②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由“以乡为主”改为“以县为主”。

(三)乡镇财政在全国和地方财政中地位的变化

乡镇财政制度建立后,财政规模不断扩大。乡镇财政预算内收入由1986年的194.31亿元增

加到1992年的471.95亿元,增长了1.43倍,年均增长15.9%,远高于同期全国财政收入8.6%

和地方财政收入10.6%的年均增长速度,表明那个时期以分权为特征的财政体制改革也延伸

到了乡镇一级。1994年后,乡镇财政的相对地位不断下降。2002年,乡镇财政预算内收入达

到1459.4亿元,比1992年增长了2.09倍,年均增长12%,大大低于同期全国财政收入18.4%

的年均增长速度,也低于地方财政收入13.5%的年均增长速度。这种变化表明,1994年以提高财政集中程度为特征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同样波及到了乡镇一级。

二、农村税费制度改革进程

(一)农业税:从调整到消亡

1.农业税的设立与延续

1958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这个条例成为了我国统一的农业税制度。尽管农业税存在着种种弊端,但《农业税条例》里的基本内容一直沿用到农村税费改革前没有大的变化和调整。

2.农业特产税的设立

1983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对农林特产单独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其目的是为了平衡农村各种作物的税收负担,促进农业生产的全面发展。1994年,我国对税收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农林特产税也进行了相应改革和调整,原农林特产税与原产品税和原工商统一税中的农林牧水产品税目合并,改为农业特产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的征收对象包括:烟叶收入、园艺收入、水产收入、林木收入、牲畜收入和食用菌收入以及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农业特产品收入。农业特产税税率包括全国统一税率和地方自定税率。

3.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的调整

2000年,我国开始进行以省为单位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对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进行调整。

农业税调整的基本做法是:按照农作物的常年产量和规定的税率依法征收。计税土地面积原则上以农民第二轮土地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为依据,计税常年产量一般以税费改革前5年平均产量为依据,农业税税率最高不超过7%。

4.农业税的最终消亡

2004年,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正式提出,从2004年起,农业税税率平均每年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5年内取消农业税。同时,国家决定从2004年起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2005年,除河北、山东和云南3省外,全国28个省份完全停止征收农业税。2005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已实行了近半个世纪的《农业税条例》,农业税最终被取消。

(二)农村税费改革

2000年,我国开始在全国范围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

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概括为:“三个取消,两个调整,一项改革”。

三个取消是:取消乡镇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逐步取消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

两个调整是:调整农业税政策,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

一项改革是: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即:原村提留采用新的农业税附加方式统一收取,农业税附加比例最高不超过农业税正税的20%;农业税附加全部返还给村级组织,用于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办公经费等,农业税附加实行乡管村用;村内兴办其他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资金,实行“一事一议”制度,筹资实行上限控制。

三、对农村财税制度改革以及若干问题的简要评价

在不断的调整和改革中,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相适应、体现构建和谐社会理念的农村财政税收制度。由财政税收制度所反映的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分配关系由“多取少予”转变为“多予少取”,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由城乡分割初步走向城乡统筹。但是,农村财政税收制度仍然存在着很多不完善的地方,许多问题还需要进行更深入的理论探讨和研究。

(一)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分配关系:由“多取少予”转为“多予少取”

改革以前,国家通过统购统销、价格剪刀差等政策从农业攫取剩余,来支持劳动力低成本下的工业发展战略,这一时期,国家与农民的分配关系表现为“多取少予”。改革初期,国家几次大幅度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统购统销制度也逐步取消。

改革以后,农民直接承担的税费包括:①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等。[2]②乡统筹和村提留,乡统筹即前面所说的乡镇统筹收入;村提留是村级组织向承包集体土地经营的农户收取的费用,主要是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③“两工”,即义务工和积累工,是农民以劳务的形式向乡村政府和组织提供的社会负担。④各种形式的集资、收费、摊派。

(二)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从城乡分割初步走向城乡统筹

建国以来,我国长期实行的是城乡分割并向城市倾斜的非均衡发展战略,改革开放后的相当长时期里这种状况并未得到根本改观。尽管总体上说,财政对“三农”的投入规模不断扩大,农村获得了大量的转移支付,但财政资源配置仍然没有充分考虑到农村人口的规模以及农村经济发展的落后状况,因而未充分考虑农村人口在享受公共产品和服务方面的社会公平。在改革后很长一段时期里,财政体制、行政管理体制、考核机制等的不完善以及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设滞后等,使改革前固有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上城乡二元结构和差距得以延续甚至强化。

另一方面,农村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状况改善的根本原因在于党的执政理念发生了重要变化,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来制定社会经济发展政策。同时,这种改善也得益于转移支付制度的调整和完善。我国于1994年分税制改革时开始建立转移支付制度,改革初期,转移支付制度非常不完善,以照顾改革前各地既得利益的税收返还(增值税和消费税)比重过大,难以实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公共财政制度的不断健全,转移支付制度不断调整和完善,以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的转移支付比重不断提高。

(三)县乡财政缺口的弥补:缺乏有效、稳定的制度安排

我国大多数农村地区财政资源匮乏,而且人口众多、基础薄弱以及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巨大,因此,作为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农民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主要承担者的县乡政府存在着严重的财政缺口。财政缺口的定义是居民对公共产品和服务需求的财政支出与财政资源之间的差额。

财政缺口可以通过一定的途径和办法来弥补,主要有:①减少需要地方政府开支的责任范围;②增加地方政府增加收入的权限;③增加上级政府转移支付的数量;④在增加收入权限不变的条件下,地方政府通过努力来增加财政收入。

改革以来,在弥补县乡财政缺口方面一直没有建立起有效的、稳定的制度安排,尽管近年来中央财政明显加大了对农村的转移支付。

(四)财政体制:受制于政府层级间行政管理体制

改革前,我国基本上采取的是“统收统支”集权型的财政体制。改革后至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前,财政分权的程度不断扩大,按地方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比重,分权程度已经达到了很高的水平。改革以来,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始终没有进行根本性改革。现行政府层级间行政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具有强制性的行政权威,政府层级间的关系通过领导人任命制等制度表现为强烈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即便是具有自治性质的村级组织也是如此。

在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下,下级政府的实际可支配财力以及支出职责基本上由上级政府确定,这就非常容易导致下级政府收入与支出之间的背离,下级政府的支出职责常常超出其财力,政府层级越低,这种背离的程度越大,很难按公共财政的原则来配置政府间的支出职责。上级政府或行政部门往往利用其行政权威,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强制性地表示上级政府和领导人的政策偏好或政策目标,而在要求下级政府完成各项任务的同时,上级政府往往并不给予

相应的财政支持。在这种行政管理体制下,即使在以包干制为特征的高度分权时期,县乡政府财权与事权的分离仍然表现的十分明显,而不完善的分税制体制则进一步加剧了这种分离。不完善的政府层级间行政管理体制是导致改革以来农民负担长期居高不下、制度外财政膨胀、乡村债务规模扩大、农村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不足与过度供给并存,等等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实行农村税费改革,是我国农村继土地制度改革、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之后的又一重大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规范分配关系,加快解决“三农”问题做出的重大决策。农村论文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明显减轻,农村干群关系明显改善,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和支持。但由于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各方面利益的重大调整,难免会出现一些新问题,对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一、农村税费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

1.乡村正常运转困难。一是乡(镇)机构正常运转问题突出。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乡统筹费后,乡村两级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和民兵训练等支出由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给予保证;修建乡村道路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乡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政府负责安排。这一改革涉及到农村财政投入体制的重大调整,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各项事业支出与财政收入之间矛盾,收支存在较大缺口,使得一些乡(镇)正常运转困难。二是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艰难。税费改革后,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有限,村干部报酬、办公等经费明显不足,一些集体收入薄弱的村,村干部报酬无法完全兑现,正常的办公费用开支也无法保证。

2.“一事一议”筹资投劳难以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了村提留费,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主要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来解决。然而,“一事一议”在实际操作时很难落实,存在“有事难议”和“议后难执行”等问题。如有的村外出劳力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难以召集;有的村会议开成了,但因意见不统一,方案难以通过;也有的村即便“议”成了,资金也难以收齐,影响农村公共事业发展。同时“有事不议”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个别村兴办公益事业的方案未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就直接向农民筹资筹劳,致使农民负担反弹。

3.乡村两级债务化解难。由于历年兴办农村教育、乡村道路和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事业使乡村两级背上沉重的债务。农村税费改革取消村提留、乡统筹和教育集资后,乡村两级失去偿还债务的资金来源,偿债能力明显削弱,加上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不足,乡村债务化解困难,个别地方甚至逐年增加。

农村税费改革配套措施落实缓慢。对于目前乡(镇)机构庞大、人员多,农村中小学结构布局不合理,村组干部享受补贴人数偏多,村级开支不合理等问题改革的措施不力、力度不大、效果不明显。

二、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对策措施

深化农村税费改革事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安定稳定的大局,对税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1.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长期以来,农村公共事业多由乡村集体和农民负担,而城市的公共事业全部由政府财政投入,导致城乡差别拉大。按照中央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思路,今后应按照国家对农业农村“多予少取”的原则,改革现有的农村公共财政体制,把属于农村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资金纳入国家财政预算,通过转移支付的办法给予专项补助和支持。一是将农村教育、道路修建、民兵训练、计划生育、文化设施等公共事业支出改由中央、省级政府承担,县级政府负责管理,乡镇政府负责具体实施,解决农村公益事业滞后问题。二是国家要继续加大对农村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确保乡村基层组织正常运转。

2.加强立法,健全和完善“一事一议”制度。为了确保“一事一议”筹资投劳办法的落实,必须通过立法制定《村内“一事一议”筹资投劳管理条例》,将“一事一议”筹资投劳的议事程序、议事范围、上限标准和民主管理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作出具体规定。村集体兴办公共事业时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时报县级主管部门备案,张榜公布后向村民筹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有村民代表直接参与管理监督,财务开支和劳务使用情况及时向村民公布。

3.认真清理,分类化解乡村债务。要实行化解债务政府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狠抓工作落实。在确保不发生新的债务的前提下,认真清理核实乡村集体债务。在此基础上,分类处理,逐步化解。在采取收欠还债、核销减债、变现还债、降息化债、划转债务等办法的同时,大力发展乡村集体经济,增加收入,提高偿债能力。

4.落实税费改革配套措施,加快税费改革步伐。一要加快乡(镇)机构改革,精简机构,压缩、分流人员,按照精减、统

一、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置机构和人员编制;二要推行村干部交叉任职,减少村干部人数,节省村级开支;三要推进农村教育改革,优化教育资源配置,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精简教师队伍。

5.探索解决农民负担问题的有效途径。在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中,要建立减轻农民负担长效机制,不折不扣地执行减轻农民负担法规和政策,落实各项护农惠农措施,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同时积极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培植优势产业和支柱产业,发展“一村一品”特色农业,增加农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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