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如期交房,需支付经济赔偿与承担违约责任
2010年10月,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宾馆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约定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提供土地的方式,自合同签订日起至2014年10月,为该宾馆集团提供不少于30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根据合同内容,该宾馆集团预先支付定金500万人民币。每一季度的工程进度或者交房量,双方一切按照合同规定,都有经过配合协商。
但是问题就出现在2014年10月的最后一栋宾馆的交房日期,该房地产公司因工程问题,违背了合同内容。故该宾馆集团的相关负责人委托了北京房产律师原江全程代理此案,将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补偿因为无法如期交房而带给自己的经济损失。
北京房产律师原江在接受委托代理后,详细研究了相关案情,认为被告方该房地产公司确实以构成了违约行为,最终法院根据《合同法》第11条等相关规范,依法判决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补偿该宾馆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赔偿180万元,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文章来源:http://www.daodoc.com/mlist1361/53967/
劳动合同法解读85: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赔偿等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第三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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