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支付赔偿款 按约承担违约金
作者:石城县人民法院 温永能 杨仓仓发布时间:2011-11-03 15:19:
51赣州法院网讯 侵权人承诺若逾期支付赔偿款即承担违约金,该民事行为合法有效,法院应予支持。11月2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徐平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连长英交通事故赔偿款14万元及违约金2万元。
2008年8月,被告徐平驾驶小轿车不慎将原告连长英撞伤,事后,原、被告达成了赔偿调解协议,被告同意赔偿原告29万元。但被告除支付15万元赔偿款外,余款14万元一直未付。2010年9月,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还款保证书》,被告同意于2010年9月30日前付清14万元,同时还约定:“如逾期未付,承担违约金2万元。”期限届满后,被告一直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赔偿款1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连长英、被告徐平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徐平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原、被告也就赔偿金额、付款方式达成了调解协议。其后,被告又向原告出具了《还款保证书》,被告同意于2010年9月30日前付清赔偿款,若逾期未付则被告自愿承担违约金2万元,该民事行为合法有效,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此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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