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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性别鉴定责任书

发布时间:2020-03-01 17:31:0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胎儿性别鉴定责任书

为贯彻落实维护育龄妇女身心健康、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确保出生婴儿性别比符合自然规律,现特制订本责任书如下:

一、责任目标

1、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计生委、卫生部、药品监督局下发的《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强化法制观念,依法行医。

2、卫生院在接诊孕妇、刮宫、分娩前应核实孕产妇真实姓名、单位或详细地址,做好按规定的记录。

3、卫生院B超室在接待孕产妇B超检查前应核实孕产妇真实姓名单位或住址,对孕产妇B超检查项目只能涉及胎儿发育及孕产妇的身体健康状况,不得涉及胎儿性别,在对孕产妇B超项目检查时,必须有另一名B超室工作人员,对医学上认为不宜继续妊娠的,由上级医疗机构作进一步检查,作出检查报告,危重特殊情况下的孕产妇需作B超检查,按要求及时检查处理,但必须在24小时内补办B超检查证明,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和有关记录,向镇计生服务中心报告真实情况。

4、检验科因临床需要开展染色体检测项目的,严禁鉴定胎儿性别,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须持有县级以上医疗部门出具的医学证明,并报计生局批准后方可进行,其检查报告由县级业务院长签发。

5、药房严禁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6、各科应建立严格的孕产妇检查、引产、人流制度。

二、责任追究及处罚措施

1、对无计生证明终止妊娠的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并处以2-3万元罚款,单位主要责任人给予降级或撤销职务的行政处分,并给予2-3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药房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并处以2-3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牛岗 卫 生 院(章)负责人签字:

科室工作人签字:

二〇一一年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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