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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16:29:3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根据《建筑法》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规定,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考核内容:

1、各级各部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各级各部门所管辖区域的伤亡控制指标。

3、现场安全达标率目标(合格率100%,优良率按有关要求)。 第二条 管理目标:

1、建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体系,配齐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2、公司要制定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并制定措施,确保目标实现。

3、项目部每接一项工程首先制定安全管理目标(伤亡控制、安全达标、文明施工)并将安全责任目标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各项目部有人抓,有人管,实现目标管理。

4、施工管理人员要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5、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第四条:安全责任:

1、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实现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管理目标负总责。

2、各级生产负责人对实现安全管理目标负直接领导责任。

3、各级各部门的管理人员按各自的安全职责,为实现安全管理目标努力工作。

4、项目经理是法定代表人,在施工项目上的代理人,对项目施工中安全生产负总责,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规、法令和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章制度,加强领导,群防群治,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考核办法:

1、实现逐级考核的办法,公司接受上级考核;项目部接受公司考核;项目部按对所属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2、各级要制定具体考核办法,考核成绩与各级领导及管理人员工作业绩挂钩,列入各项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3、考核结果作为年终经济兑现和评定先进、实行奖罚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凡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部门和个人,公司给予表扬、记功、发放一次性奖金,授予荣誉称号奖励。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在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面有较大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

(三)、防止和避免重大伤亡事故或事故搭救中有功的。

第七条:公司被评为省、市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对总经理、主管副经理、安全处正副处长、安全员等,公司年终按经济挂钩比例予以奖励。

第八条:安全处被评为省、市级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对受奖经理、安全处正副处长和安全员,公司年终按经济挂钩比例予以奖励。

第九条:经济奖励制度。

(一)、在本年内创建省级样板工地,奖公司经理1000元,主管副经理800元,项目经理800元,安全员400元。

(二)、在本年内创建省级文明工地,奖公司经理500元,主管副经理400元,项目经理400元,专职安全员200员。

(三)、在本年度内创市级样板工地,奖公司经理400元,主管副经理300元,项目经理300元,专职安全员100元。

第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给予处分。

(一)、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二)、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三)、发现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

(四)、存在事故隐患不执行上级和安全部门限期整改的要求造成事故的。

(五)、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第十一条:经济处罚的规定:

(一)、施工生产设施缺少防护设施及存在事故隐患。

1、生产施工设备、设施没有安全防护设施或防护有严重缺陷者不得安装和运行,对于确定安装使用防护有严重缺陷的设备、设施的责任者和随意确定拆毁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任者,罚款100-200元。

2、已经开工的工程项目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无安全技术措施,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罚款200元;虽编制施工设计方案,但未经审批,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罚款100元。

3、存有重大事故隐患,逾期不解决的,对工地负责人罚款300-500元。

4、存有事故隐患虽然接到《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后对事故进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彻底或《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未消除又连续施工的,对工地负责人罚款100-200元。

5、对确定将有毒有害产品的生产转移,分包给无防护措施的单位,并未提供技术指导和协助解决防护措施的主管负责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并扣罚月工资的10-30%。

6、被罚者违反以上各项规定的,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由个人承担。

(二)、现场管理及检查;

1、职工进入施工现场赤脚、穿拖鞋、高跟鞋、不戴安全帽、电气人员不穿绝缘鞋、女工不戴工作帽、高处作业不带安全带、酒后上班、乘吊篮上下等违纪者,罚款50元;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罚款100元;一次发现有10个违纪人员,处罚工地主要负责人200元,并停产整顿一次;凡停产整顿的工地,对项目负责人员处罚300-500元,分包队伍等同。

2、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者,罚款50元,工地负责人100元。

3、塔吊、施工电梯、龙门架、井字架、脚手架、安全网等的搭设,没有安全技术交底,上述设施、设备投放使用前,未经验收和办理验收手续,对设备员等有关人员处以每人100-200元罚款。

4、对违章指挥者,视情节轻重罚款50-200元,对于违章操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50-100元。

5、对于无视安全检查,妨碍安全人员工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50-200元。

6、对于现场混乱、材料浪费严重,影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罚工地负责人100-500元罚款。

7、公司内部检查中对达不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合格等级的工地,处工地负责人100-500元罚款。

8、市级以上部门检查,达不到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中合格等级的工地,处以工地负责人100-200元罚款,受到通报批评的工地,对工地负责人加倍处罚。

9、新工人不经三级教育进入现场施工的,罚项目经理和班组长各100元。

10、在检查和平时抽查中,对安全管理资料不齐全、管理混乱或严重缺项的工地负责人罚款50-200元。

11、违反上述各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

(三)、工伤事故

1、单位发生轻伤事故,每轻伤一人次,罚款100-5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班组支付,事故责任者罚当月工资10-30%,免发当月奖金,罚项目经理300元,安全员100元。

2、单位发生重伤事故,每发生一人次,罚款3000-50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支付20-30%,不足部分由承包组或项目部支付,事故责任者不论是伤者本人或他人,一律扣发当月工资的20-30%,并免发1-3个月职务岗位津贴和奖金。

3、单位发生死亡事故,每死一人罚款5000-100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支付20-30%,不足部分由承包组或项目部支付,扣罚事故责任人本人月工资的10-30%,并免发1-6个月职务津贴和奖金。

4、单位发生多人事故,按规定标准分别计算合并罚款。

5、发生事故拖延报告、隐瞒不报、谎报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责任者,罚款100-500元,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设备事故和隐患。

1、对私自拆毁安全设施造成事故隐患者,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500元罚款。

2、对于发生机械设备事故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1-10%罚款(不少于100元)。

3、发生与本单位有关的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5-10%的罚款。

(五)、火灾事故及隐患。

1、火灾隐患

(1)、火灾隐患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每项按10元处罚责任人员。 (2)、重大隐患要求限期消除,逾期不改者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3)、违反消防规定不听劝阻者,给予适当罚款。

2、火警

(1)、对于火警损失折款不足百元责任者,处以50元罚款,并给予批评教育。

(2)、对于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火灾事故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20%的罚款。

(3)、对于直接经济损失万元及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的责任者,报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4)、对因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一年内连续发生火灾的责任者,要加倍处罚。

(5)、消防器材、设备因管理不善和挪作他用的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罚款,影响灭火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要严肃处理。

(6)、对造成既有人身伤亡又有经济损失的事故责任者,按本条有关规定合并处罚。

第十二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者,加倍罚款。

1、对违章操作,经检查人员提出后,仍坚持不改造成事故者。

2、对于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

3、发生事故后隐瞒或谎报事故情况、破坏现场、妨碍事故调查者。

4、单位发生的伤亡事故,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在一年内又重复发生类似事故的。

5、接到“停工通知书”后逾期不解决而发生伤亡事故者。

第十三条: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免予处罚。 第十四条:各单位接到罚款通知单后,在月底开资时由财务负责人将所罚款额扣留,通知安全员领取交公司安全处,逾期不交者每拖延一天,加罚应罚款数额的2%。

第十五条:对各单位的安全罚款由工资总额中支付,不得列入成本,个人罚款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十六条:各单位收缴的罚款上缴财务处,归收缴单位使用,做为安全奖励基金,专款专用。

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规及《广东省各级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简称安全生产责任人,下同)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同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简称考核组织实施单位)。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内容,主要是:地方人民政府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辖区内重、特大事故及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人是否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职考核的具体内容是:

(一)安全生产责任人是否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情况;

(三)制定安全生产规划、目标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的情况;

(四)本地区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解决的状况;引导企业建立安全生产激励和自我约束机制,推行注册安全主任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

(五)是否对危险性大、职业危害严重及重点项目的建设把好审批立项关、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安全可行性论证和安全卫生评价;

(六)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和考核、惩罚制度情况,对威胁公众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危害场所,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档案,组织督促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性评价,落实整改措施情况;对不能立即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督促有关部门、单位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并制定应急计划情况;

(七)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安全生产、自我保护意识情况;

(八)是否认真处理重大伤亡事故,督促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六条 考核采取上一级人民政府考核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考核,分自评考核和组织考核,坚持自评考核与组织考核相结合。

第八条 自评考核每年一次。安全生产责任人应认真总结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照考核标准(见附件)进行自评考核,并撰写述职报告,其中直接责任人的自评情况,需经第一责任人审核。

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述职报告和自评考核表,于每年1月31日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九条 考核组织实施单位应于每年3月前,完成对受考人的述职报告及自评考核表初审工作。

第十条 组织考核对安全生产责任人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也可视情况不定期考核,但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考核,任期内不得少于一次。

第十一条 考核组织实施单位应提出年度组织考核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实施。考核组由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工会等部门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组织考核,应提前3个月通知被考核单位和被考核安全生产责任人。

第十三条 考核组应认真听取被考核人的工作陈述,现场了解情况,查阅有关工作资料和记录,召集有关部门人员座谈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第十四条 考核组应与被考核人当面交换考核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报考核组织实施单位。

第十五条 组织考核分数低于80分的和责任区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被考核人,应于1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报送考核组织实施单位。

第十六条 考核组织实施单位应在组织考核结束后1个月内,将考核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考核报告经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考核组织实施单位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和被考核人,并抄送被考核人的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

第十七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及时通报每年的考核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被考核人弄虚作假,提供假情况、假资料的,由考核组织实施单位提出建议,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由有关部门按干部任免权限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

第十九条 考核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考核组织实施单位提出建议,派出单位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据本办法制定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实施办法,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一、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职考核表

二、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履职考核表

序号 考核内容 应得分 自评分 考核分 扣分标准 1 将安全生产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则,制定本届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规划。

15

没有制定本届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规划的扣15分;没有纳入总体规划的扣10分。

2 督促检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和防火责任人的作,

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对出现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20

没有督促检查的扣10分;协调不妥的扣5分;不能及时掌握动态的扣10分。

3 布置经济工作的同时应明确安全生产的工作要求。

15

每年经济工作会议没有同时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的扣15分;日常经济会议不同时或不明确安全生产工作

要求的每次扣5分。

4 重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

20

政府主管部门管理机构不明确的扣15分,人员不落实的扣10分。

5 重视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

20

安委办日常经费没保障的扣20分;日常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经费没保障的扣10分。

6 向上级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辖区安全生产情况。

10

政府工作报告没有安全生产内容的扣10分。

注:每一条扣完分数即止,不计负分。

附件二

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履职考核表

序号 考核内容 应得分 自评分 考核分 扣分标准

1 落实安全生产规划,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年度计划。

10

没有制定年度计划的扣10分;不落实的扣10分,落实不到位的扣1-9分。

2 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动态,向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提出辖区内安全

生产的重大问题及解决办法。

10

每半年一次,每少一次扣10分;重大问题没有及时发现,或发现未做出处理的,扣10分。

3 督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完善工作制度,落实执法责任。

10

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不完善的扣5分;执法机关不依法行政的,每例扣10分。

4 负责组织对下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评工作。

10

没有考核活动的扣10分。

5 督促有关部门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档案,加强管理,及时处理重大事故隐患,控制重大事故发生。 20

没有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档案的扣10分;未整改或未有整改计划的,每例扣20分。县以下政府、县

级、地级市政府分别按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

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和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标准,每例扣20分。

6 重视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组织并参与重大的宣传活动和安全大检查。

20

一年内带头参加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和安全检查不足2次的分别扣10分。

7 辖区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及时赶赴事故现场,落实抢救、善后处理的具体措施。组织事故调查

和结案工作。

10

重大伤亡事故不按权限处理或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结案的扣10分。

8 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档案和考核、奖惩制度。

10

辖区内每10%用人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和考核、奖惩制度的扣1分。

注:每一条扣完分数即止,不计负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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