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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2 02:32:3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津国资产权[2007]40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委、局、集团公司,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保税区、产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和《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报经市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二○○七年四月四日 附件:

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12号令)和《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令8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金融机构(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区县负有国资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区县属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对区县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一)以下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核准。

1、经天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2、需经市国资委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设置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3、上市公司合并、分立及置换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4、市国资委认为需要进行核准的其他资产评估项目。

(二)除核准以外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1、实行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授权经营单位)及其子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子企业以下所属各级单位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授权经营单位负责备案,其中,子企业以下所属各级单位资产帐面值或评估值3亿元以上(含3亿元),或评估资产减值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

2、未实行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

3、各委、局所属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

4、其他需经市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其中包括采用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

(三)区县属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区县负有国资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核准和备案,具体办法由各区县负有国资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五条 授权经营单位及各区县负有国资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并按有关规定程序

和要求刻制“xx(单位名称)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专用章”(即专用章名称),并将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及专用章印模一并报市国资委审核备案。

第六条 授权经营单位及各区县负有国资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并于每季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每年度终了20个工作日内将各自负责核准和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将分析资料报送市国资委,同时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

第二章 资产评估

第七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八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市及区县人民政府或其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产权)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第九条 企业发生第七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针对不同经济行为,资产评估工作由以下不同主体委托:

(一)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的,由企业委托;

(二)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产权等出资人权利的,按照产权关系,由企业的出资人或其上级单位委托;

(三)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等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的,一般由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委托。

第十条 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涉及上市公司的资产评估项目须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

(三)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四)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五)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由市国资委核准和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须聘请经市国资委通过公开选聘方式入选的资产评估机构。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

第十三条 涉及企业价值的资产评估项目,以持续经营为前提进行评估时,原则上要求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列示,依据实际状况充分、全面分析后,确定其中一个评估结果作为评估报告使用结果。同时,对企业进行价值评估,企业应当提供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审计报告。

第三章 核准与备案

第十四条 凡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向国资监管机构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

(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及时向国资监管机构报告资产评估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国资监管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资监管机构提出核准申请;

(二)国资监管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七条 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当向国资监管机构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五)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六)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

(七)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三)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六)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七)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八)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九)参与审核的专家是否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九条 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国资监管机构或授权经营单位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向相关备案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二)国资监管机构或授权经营单位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

第二十条 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

(二)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三)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国资监管机构或授权经营单位根据下列情况确定是否对资产评估项目予以备案:

(一)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三)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四)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五)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六)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评估项目按以下规定要求办理核准和备案手续:

(一)进行资产评估的企业有多个国有股东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国有股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二)国务院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同时涉及中央和地方的,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逐级报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核准。

(三)市政府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同时涉及市和区县的,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逐级报送市国资委进行核准和备案。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发生本办法第七条所列经济行为,需要对接受的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接受企业应按照其产权关系将评估项目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授权经营单位备案;若该经济行为属于市政府批准实施的,接受企业应依照其产权关系按规定程序将评估项目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二十四条 国资监管机构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国资监管机构或授权经营单位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二十五条 为适应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各类经济行为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的需要,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分为公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和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两类。各级企业进行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时,应按附件的格式和内容填报办理。

第二十六条 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第二十七条 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企业应就其差异原因

向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在获得其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市国资委定期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区县负有国资监管职责的部门及授权经营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和评估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通报相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经济行为的合规性;

(二)评估的资产范围与有关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三)企业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资质和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

(五)资产账面价值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六)经济行为的实际成交价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七)评估工作底稿;

(八)评估依据的合理性;

(九)评估报告对重大事项及其对评估结果影响的披露程度,以及该披露与实际情况的差异;

(十)其他有关情况。

第五章 罚则

11

第三十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资委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二)聘请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

(三)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

(四)应当办理核准、备案而未办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在国有资产评估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正当使用评估报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受托资产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违规执业的,由国资监管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该中介机构及其当事人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工作不予配合的,国资监管机构可以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该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当事人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第三十四条 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2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境外国有资产评估,遵照相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六条 区县负有国资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相关工作规范,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市原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2、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3、《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填报说明

主题词:经济管理

企业

资产评估

暂行办法

通知

(共印240份)

抄送:国务院国资委。

天津市国资委办公室

2007年4月4日印发

13

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顺义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兰溪市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余姚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国有资产评估暂行办法

印发《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印发《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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