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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加气站项目核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05:00:0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加油站、加气站项目核准制度

一、责任单位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金融贸易处

二、责任人

财政金融贸易处实行处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处长主持处里的全面工作,并对本处工作负全面责任,处里相关同志按照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加油站、加气站项目核准责任人是处长、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核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

(四)《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1号);

(五)《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5〕36号);

(六)《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四、核准权限

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城市及干线公路加油站、加气站项目及其它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进行核准。其余加油站、加气站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申报条件

(一)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

(三)不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不能破坏生态环境,不能过分垄断某一产品市场份额,鼓励竞争。

六、申报材料

(一)区(县、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中石化、中石油系统的也可由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二)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书。赊包含上述内容外,还应包括项目的市场供需分析、工艺设计、总图设计、消防设计、组织机构设置和财务分析等。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权限规定出具的城市规划审查意见。

(四)能源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权限规定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权限规定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七)省商务厅批准的《湖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表》或《湖南省新建(扩、迁建)加油站(点)申报表》。

(八)市(州)或县(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项目消防初审意见。

(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七、核准程序和时限

(一)项目单位通过所在地发展和改革部门(中石化,中石油系统的也可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报送长沙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窗口登记,窗口转送财政金融贸易处承办。

(二)承办人确认申请文件和材料是否齐全。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处长,处长提出处室意见;相关处室会签意见,办公室核稿,呈报委分管副主任和委主任签批。

(四)委领导签批后,出具批复文件或申报文件,交窗口通知项目申请人领取。申报文件上报省发改委。

(五)待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后,转发批复文件。批复文件抄送相关部门,并在市发改委网站上按照有关规定信息公开。

(六)、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核准与申报的决定。7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委分管副主任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七)对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申请人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当向项目申报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八)申请人对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八、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岗位分工责任制和处务会制度,处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二)委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四)市纪委、市监察局驻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九、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核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核准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的;

7、私自泄漏申请单位项目信息的;

8、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处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处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委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副处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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