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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基建工程管理

发布时间:2020-03-03 15:03:1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平陆晋平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为强化我矿基建工程施工管理,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土建、矿建基建工程和矿、土建专项资金工程(包括更新资金、大修资金、安全资金等工程)的施工管理。

第一章 工程立项管理

第一条 每年十月份由各使用单位根据公司相关要求及工作需要报送次年拟建专项资金工程。每年十一月份,基建调度部根据矿井整体发展思路和建设需求编制下一年度的基建工程计划,并基建工程计划报计划财务部,由计划财务部报矿领导审批。

第二条 工程计划下达后,应首先聘请设计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设计,然后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认施工单位,最后施工单位应立即进行贯彻并逐月分解,编制施工月度计划,并上报基建调度部。月度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如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影响工程进度的,各施工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公司及基建调度部汇报,以便及时协调和进行调整。 违反以上规定的,每项次给予责任人300—500元的处罚,因此造成的窝工停产和其他损失均自行承担。

第二章 施工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

第三条 施工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由基建调度部组织,监理、设计和施工等有关单位参加,会审结束后,将施工图纸及会审记录交综合办公室备案。 对会审确定的设计修改及变更,原设计单位应下达设计修改通知书,修改通知书由基建调度部提交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执行,并到综合办公室备案。 未经施工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的工程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四条 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审核制度:

一、根据工程建设要求,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

二、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明确以下具体内容:

1、确定开工前必须完成的各项准备工作,安排开工前所需材料、机具、人力及其使用的先后顺序;

2、优选施工方案与施工方法,确保工期;

3、制定合理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施工安全措施、文明施工措施;

4、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不断提高施工机械化程度和劳动生产率;

5、制定物资供应方案,保证均衡施工和施工高峰期的需求;

6、制定工程进度计划,拟定主攻连锁工程和关键工序的施工措施;

三、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编制完成后,施工单位再通过逐级审查后并在工程开工前一个月内报监理单位、基建调度部。

四、基建调度部及项目监理单位接到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后,应尽快审查,并上报金明公司审查。

五、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如需修改,必须经基建调度部及监理单位审批通过。

六、凡有违反以上规定的视情况给予责任人300---500元处罚。

第三章 工程招投标管理

第三条 各类工程,由计划财务部向金明公司申报工程预算,工程预算审批后由计划财务部向金明提出招标申请,并配合金明公司组织工程招投标。承包单位(包括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下同)接到中标通知书后,要及时与计划财务部签订工程合同。

第四条 合同签订后,基建调度部要及时至集团公司发展与规划局进行承包单位资质备案。

第四章 工程准备阶段的管理

第七条 办理开工报告条件:

(一)施工合同已签定

(二)现场四通一平已完成

(三)施工图纸及施工组织设计已会审

(四)材料设备已进场

第八条 单位工程开工前,基建调度部配合金明公司到晋城矿区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注册登记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组织办理开工报告,工程未办理开工报告不得开工。

施工单位按规定填写开工报告,经监理公司审批签章后报基建调度部。监理公司审批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基建调度部接到已审批的开工报告后在一周内到金明公司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返还施工单位。 批准后的开工报告由施工单位向有关部门报送。

第九条 单位工程基础开挖前,由基建调度部组织机电管理部、综合办公室等相关单位进行现场办公,对开挖范围内的管线进行勘查,标识地下管线位置及埋深,如管线需进行更改时,由管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计划财务部下达立项计划,基建调度部组织施工。

凡不按规定执行的将视情况给予责任人300-500元处罚。

第五章 工程质量管理

第十条 基本要求:

(一)施工单位是所承建工程质量的直接责任者,必须对所承建工程质量负责,应建立健全安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安全质量责任制,建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未经基建调度部同意不得擅自离岗,否则每次罚款500元。施工单位变更工程项目经理须经其上级主管单位以红头文件形式报基建调度部同意后方可变更。

(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要求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及图纸有差错时,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基建调度部或监理部提出意见和建议,由基建调度部组织设计、监理、施工人员等协商解决。所有工程须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凡达不到要求的必须返工,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三)工序验收:上道工序完成后施工单位必须进行自检和专检,合格后填写

自检验收表,对须隐蔽工程向监理部提出工程报验,由专业监理工程师会同基建调度部管理人员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单位未进行自检及专检的,对施工单位给予500—1000元/次的罚款。

(四)专业监理工程师、基建调度部工地管理人员在接到施工单位要求隐蔽验收通知后要在1小时内进行验收,未及时验收将对专业监理工程师、基建调度部管理人员罚款50—200元/次。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擅自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将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3000元/次。

(五)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控制,并承担工程质量监理责任。工程施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指出,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处理,对较大问题还要及时向基建中心通报并下达监理通知,提出整改要求,同时对整改进行跟踪监督。凡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监理人员要求进行问题整改,对施工单位给予500—2000元罚款;凡发现因监理不到位,造成质量事故的,监理单位要承担相应监理责任,并视具体情况给予200—1000元罚款。

(六)基建调度部各级管理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问题以三定表形式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落实,同时要对监理是否到位进行跟踪检查。凡施工单位未按三定表要求进行整改的,对施工单位给予500—3000元的罚款。

(七)监督检查人员必须对照施工图纸及相关标准,严格按程序操作,以保证检查的全面性和准确性,所有检查人员对检查结果负直接责任。

(八)监督检查范围除对工程实体进行检查外,还应对施工用的各种材料、工序操作、内业资料、成品保护及施工器具等进行监督检查。

(九) 凡在检查中弄虚作假,不坚持原则的检查人员,处罚100—200元,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处分。 凡不及时报送检查结果或检查无记录、无监理通报的检查人员,各处罚100元。 凡对检查人员打击报复、恐吓、打骂者各处罚300—500元,情节严重的追究施工单位领导的责任。

(十)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

1、工程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立即向基建调度部及监理公司报告,并逐级上 4

报主管部门。倒塌事故应在12小时内上报,重大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

2、监理公司应以“监理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施工单位,要求其停止施工采取防护措施,同时上报主管部门。

3、施工单位接到监理通知单后,在建设及监理单位的组织和参与下,尽快进行事故调查,写出调查报告。

4、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矿井应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等各方参加事故原因分析,正确判断事故原因。

5、在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础上,应迅速研究制订事故处理方案。

6、事故处理完毕后,整合矿井及监理公司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并写出《质量事故处理报告》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质量认可

一 运到施工现场的原材料,先由施工及基建调度部授权的取样员和材料见证员共同取样试验,检查材料的规格、型号、数量和质量证明文件,并按规定进行检验。

二、检验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基建调度部原材料报验单,并附:

1、材料设备清单(材料名称、产地、生产厂家、规格、数量、用途等)。

2、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特殊产品应有使用认证证书,进口材料须有商检证明书)。

3、材料的物理、化学及机械性能等检验报告。

4、监理单位收到报验单和附件后,要履行复验,复验合格,监理单位主管人员在报验单上签字认可,上报基建调度部,基建调度部复验合格,在报验单上签字认可方可使用。

三、凡不按上述规定执行的将视情况给予责任人300-500元处罚。 第十二条 施工工序交接及隐蔽工程验收

一、施工工序交接

上道工序完成后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进行自检和专检,合格后方可填写自检验收表。对需隐蔽的工程(锚杆安装,铺联网、水沟、基础等)要及时向监理公司和基建调度部提出申请,由专业监理工程师会同基建调度部及施工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并履行完签字手续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二、隐蔽工程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确定的工序和方法进行隐蔽工程的施工, 驻地监理工程师及基建调度部按工序要求进行核查.隐蔽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在48小时内将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单报基建调度部、监理单位审批签证.基建调度部应在48小时内返还签证,并做好备案工作。发生隐蔽工程时,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和基建调度部,接到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到现场验证.基建调度部和驻地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复查隐蔽工程的隐蔽情况。复查合格后,由此再发生的费用由矿井负责;复查不合格,则由施工单位负责。

未经监理工程师及基建调度部验收而自行隐蔽,该隐蔽工程视为不合格。

凡不按上述规定执行,责任方除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外,将视情况给予责任人500-1000元的处罚。

第十三条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一、分部分项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先进行自检,确认合格后,向监理公司及基建调度部提交自检报告。

二、监理单位及基建调度部应根据施工图纸,对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查、审核。如确认合格,经基建调度部及监理单位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如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必须在规定限期内整改,重新申请验收。

三、特殊分部、分项工程如基槽、地基处理、重要部位的钢筋及主体工程验收,除矿井及监理公司外还应有设计、质量监督等相关单位参加。

四、凡未经矿井及监理公司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均视为不合格,不予承认。

五、施工单位未能按规定时间完成任务,无故拖延工期的。

六、凡不按上述规定执行,责任方除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外,将视情况给予责任人500-1000元的处罚。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中设计变更的处理

一、设计变更可由施工单位提出,也可由矿井、原设计单位及监理公司提出。

二、对所提出的变更原因,经矿井、原设计单位及监理公司组织审查同意后,由设计单位下达设计变更通知书。

三、属于方案性的设计变更,应由基建调度部组织专门会议进行评价,然后逐级审批,并到综合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工程变更签证

一、工程变更审查时,应遵循“技术上可行,工程费用合理,施工工艺简单,不影响工期,不降低工程使用标准”的原则。

二、工程变更的范围

一般包括设计图纸、施工次序、施工时间的变更,工程质量和数量的变动,技术规范的变更以及合同条件的修改。

三、发生变更之前(如煤岩变化,支护方式变化等),施工单位应通知监理公司和矿井进行现场核实验证。

四、矿井和监理公司在接到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共同与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核实并在有关凭证上现场签证,凡补签的均不受理。

五、若施工单位不进行通知而预先处理的,除自行承担有关责任和费用外,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责任人300—500元的处罚。

第十六条 月末验收制度

月末工程验收由基建调度部和监理公司组织实施。

一、验收前施工单位应组织自检,自检结果达到要求后,每月25日前填写月末井巷工程报验单。

二、监理公司接到施工单位验收申请后,基建调度部确定每月25日为验收时间,并通知施工单位。

三、施工单位在接到验收通知后,在做好验收准备,包括人员、器具等,同时做好验收现场清理工作。

四、验收时施工单位和监理公司应分别做好验收记录。

五、施工单位应根据现场验收记录在24小时内填写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报基建调度部、监理公司核定等级和核实实际进度。

六、施工单位应根据核定的实际进度和质量结果,填写月末验工(报表)。

七、监理公司、基建调度部在施工单位提交的验工月报上签署验收意见后并报矿长,本月验收工作即告完成。

八、凡不组织或不按时参加验收,自检或验收不认真,提供报表不及时的每次处罚责任人300-500元。

第十一条 停工、返工的处理规定

(一)下达停、返工通知程序及标准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总监理工程师或矿井现场管理人员向基建调度部负责人提出停工、返工建议,征得基建调度部负责人同意后下达《停工、返工通知单》,责令施工停工整改。

1、关键工序未经检验即进行下道工序作业者;

2、工程质量不达施工验收规范规定要求,或出现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3、擅自采用未经认可及检验的材料、设备、构配件;

4、擅自变动设计图纸;

5、无规程、措施施工或不按规程、措施施工;

6、文明施工不达标,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

7、严重违反合同中的有关规定等。

8、不执行建设单位指令的施工。

(二)复工验收程序和要求

施工单位整改完毕并以书面形式将整改结果报监理、基建调度部,按照“谁检查、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由基建调度部通知检查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达到复工条件后,方可复工。

(三)处罚

1、停、返工整改期间,施工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给予500—3000元的罚款。

2、被停工后,申请验收时,一次验收不达标准的追加处罚500—1000元,二次验收不达标准的加倍处罚。

第六章 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的依据

(一)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说明书;

(二)双方签定的施工合同;

(三)设备技术说明书;

(四)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及质量验收标准;

(五)对从国外引进的新技术或成套设备项目,还应按照签定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的标准

(一)工程项目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施工内容已经施工完毕,达到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能够满足使用要求。

(二)设备调试、试运转达到设计要求;

(三)有完整的并经监理单位、基建调度部签认的工程竣工资料,符合验收规定;

(四)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的合格证明及检验试验报告。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程序和组织

(一)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进行检查评定,合格后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监理部审核。同一个单位工程由2个以上(含2个)施工单位施工时,各自进行检查评定,但工程的部位要统一标注,在上级公司正式验收前合并资料,由主要施工单位进行统一整理。

(二)监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在三日内审核完相关竣工资料,并由总监签署意见。一周内提交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三)施工单位将经总监签署意见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基建调度部。基建调度部收到竣工报告后,及时邀请集团公司质监站及上级公司相关部门、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对工程实体和竣工资料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存在问题要求施工单位在一周内处理完毕,监理部负责监督落实。

(四)自预验收之日起,设计单位要在三日内提交工程设计检查报告。

(五)预验收存在问题经质监站、基建调度部验收合格后,由基建调度部向金明公司提交申请竣工验收报告。

(六)工程竣工验收存在问题要求施工单位在三日内处理完毕,监理单位负责督促落实,要求施工单位将处理结果报基建调度部,由基建调度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

(七)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基建调度部报请集团公司质监站对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认证。

(八)原则上建设工程须经竣工验收、认证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处罚:

(一)工程竣工预验收所存在问题在规定时间内得不到处理,影响工程竣工验收的,将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天。

(二)工程竣工预验收,第一次不能通过的,对施工单位罚款2000元,对监理单位罚款500元。第二次仍不能通过的,处罚加倍。

(三)工程竣工验收所存在问题在规定时间内得不到处理,影响工程移交使用的,将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元/天。

第七章 基建工程移交管理

第十六条 工程移交程序和组织

(一)工程移交前,基建管理中心要提前一周向综合办公室提交移交工程的情

况,由综合办公室指定接收单位。

(二)确定接收单位后,由基建调度部组织综合办公室、接受单位、监理、施工单位等进行现场移交。

(三)接受单位检查工程现场设施,发现的问题,填写在《工程竣工交接证书》中作为遗留问题处理,明确处理时间。基建调度部、接受单位及监交单位现场办理签字手续,基建调度部、接受单位各一份。

(四)接受单位如拒不接受移交工程,原则上该工程禁止使用。如确需使用,须办理申请报告并经矿长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工程使用一个月内仍不办理工程移交手续的,视为默认移交。

(五)施工单位应按时、保质对工程进行缺陷修补,在遗留问题处理完后,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及基建调度部,监理检查合格后由基建调度部组织接受单位、监理、施工单位对缺陷修补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六)工程移交后,施工单位应明确维修负责人,将维修人员名单、联系方式报基建调度部及使用单位,并在现场醒目处张贴服务承诺。

第十七条 处罚

(一)工程遗留问题在规定时间内得不到处理,将对施工单位罚款300元/天。

(二)遗留问题处理完毕,一次检查不通过的给予施工单位罚款500元,第二次仍不能通过,处罚加倍。

第八章 对施工单位的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 驻矿施工项目部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项目部负责人必须由其所属注册有效的二级以上公司授权的委托书,并具有省建设厅办法的建造师注册证书。

2、安全负责人必须由其所属有效的公司授权的委托书,并具有省煤炭厅安全检查局颁发的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3、技术负责人必须由其所属注册有效的公司授权的委托书,并具有省人事厅颁发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4、施工队队长必须有项目部授权的任命文件。

5、施工副队长必须有项目部授权的任命文件。

6、施工技术人员必须有项目部授权的任命文书,且必须有初级以上资格证书,

并且专业证书与从事工作相符。

7、施工单位必须到省煤炭厅进行项目备案,驻矿管理人员必须与备案一致,如有变动须重新备案。

8、施工作业跟班干部必须具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9、驻矿项目部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值班与带班管理制度,保证每日值班、每班带班人员真正落实到位。

10、施工单位要每天安排值班干部参加建设单位调度会,驻矿施工项目经理部要参加建设单位每周生产例会与每月的计划考核会。

11、驻矿施工项目部领导离矿要向建设单位基建调度部请假,并经同意后方可离矿。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安全职责

1、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向建设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提交开工报告、项目计划书和项目作业制导书,并经本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并经本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办理风险抵押手续。

2、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3、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管理规整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4、施工单位必须配备安全管理机构,现场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必须坚守岗位并有明显标志。

5、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施工队伍的现场安全员必须每天对施工现场全面进行检查监督,及时协调整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6、施工单位应当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7、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义务消防队。

8、施工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施工单位应该根据公司的要求进行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持证上岗。

9、施工单位应当每周对施工队伍组织一次安全活动,学习相关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案例,总结经验教训,做好风险评估。

10、施工队伍在施工作业过程中涉及到用火、用电、用气,必须到本公司相应部门或单位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章 对施工单位的管理要求

第二十条 基本要求

1、总监必须是由国家建设部颁布的注册监理证书,其他监理人员必须持建设部或中国煤炭建设协会颁布的监理证书。

2、监理从事的监理工程项目必须与其证件中载明的专业相对应,否则需要更换对应专业的监理工程师。

3、建立项目必须到煤炭厅建设局备案,驻矿建立必须与备案一致,如有变动,需重新备案。

4、监理单位要每天安排一名监理参加建设单位调度会。

5、施工现场驻地要保持每日24小时不空岗,监理离矿时要向建设单位基建调度部请假,并经同意后方可离矿。

第二十一条 开复工报告审批制度

工程总体开工报告由建设单位报请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此项工作完成后,当单位工程的主要施工条件工作完成时,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现场检查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二条 施工图核对制度

开工前,在收到施工设计文件、图纸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 对施工图纸进行审查和现场核对,听取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并经归类汇总后报送建设单位或在建设单位组织的图纸会审上提出。施工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设计意图、施工要求、质量标准、技术措施)工作由建设单位主持,监理单位积极协助参与。

第二十三条 分包单位审查制度

施工单位应向项目监理部申报其选择分包单位的资质资料(包括等级、能力、经历、信誉、技术力量、施工人员人数及技术级别、施工机具、管理系统、财务情况、应持证上岗人员证件等)、分包合同,并填报: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报请项目监理部审核,建设单位审批。

如发现所报的分包单位资质资料有伪造不实情况,或在实际工作中认为分包单

位不具备承担分包工程的能力,可提出辞退分包单位,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四条 实时性施工组织设计审核制度

工程项目开工前,由总承包单位编制各标段施工组织设计,经技术负责人审核签认后报项目部监理,由总监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定,经总监审核签认后报填报单位。需要修改时,退回承包单位,修改再报,重新审定,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经项目监理部审定后,承包单位如需做较大变动,需经总监审定同意。

第二十五条 变更设计审核制度

1、Ⅰ类变更,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参加设计单位组织的有关会议,并按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Ⅱ、Ⅲ类变更,总监理工程师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有关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变更单上会签。

2、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之前,承包单位不得实施变更设计。

3、未经总经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实施的变更设计,项目监理机构不得予以计量。 第二十六条 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及设备质量复检制度

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及设备进场前,施工单位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进场材、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材质证明、实验报告。经检查不合格的材料、配构件、设备不准进场。对于进场的主要材料,应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抽样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用于本工程,建立监理材料试验台账。监理工程师对有怀疑的材料可随时要求施工单位进一步检查,若不合格,则该批材料、配构件、设备不得用于本工程。并限期运出施工现场。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作好材料的流向台账。

第二十七条 施工测量复核制度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测量资料和放线控制成果及保护措施,按照工程测量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时应予签认。

第二十八条 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1、监理人员应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应立即口头通知承包单位整改,并作好记录,必须由监理工程师签发《监理通知》限期整改。比较严重的问题或已形成质量事故的,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或由监理工程师签发局部工程暂停工令。

2、承包单位不按要求整改,情节严重的,报请总监批准,发出部分工程暂停工令,并抄报建设单位。待承包单位整改后,再报监理复验,合格后发复工令。

(一)、隐蔽工程检查制度

凡下一道工序完成后,不能对上一道工序进行直接检查的工程均称之为 蔽工程,隐蔽工程必须按《隐蔽工程验收程序办法》进行检查。

1、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进行自检,将自检合格的评定资料报监理工程师,并提出隐蔽工程检查申请,监理工程师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重点部位或重要项目应会同施工、设计单位共同检查签认。隐蔽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签认的不得隐蔽。

2、对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安排监理员进行旁站监理。

3、隐蔽工程未经监理人员检查签认者,不得进行下道工序。

4、隐蔽工程检查合格后,经长期停工,复工后应按上述程序重新组织检查签证。

(二) 旁站监理制度

1、工程施工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程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

2、编制监理规划时,应制定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监理范围、内容程序和旁站监理人员职责。

3、旁站监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在旁站监理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如实准确的做好旁站记录,并于施工单位质检员一道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4、旁站监理记录是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重要依据,对于需要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程序施工,凡没有旁站记录的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在相应文件上签字。旁站记录应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由承包单位自检合格后,准备好各种必备资料,填写报验单提出申报。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现场检查验收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方可继续施工。如检查结果不合格,或检查发现所填内容与实际不符,监理工程师不予签证,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条 工程例会制度

(一)第一次工地会议制度

1、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在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机构进驻现场,总监理工程师在下达正式开工令之前的适当时机举行。

2、第一次工地会议由建设单位主持,现场监理机构负责会议记录,形成纪要应由各方会签。

3、第一次工地例会内容:

(1)建设单位代表宣布总监理工程师、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及其权利、职责; (2)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现场监理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其职能、权限,并提交相应图表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3)承包单位项目经理介绍现场经理部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及其职能、权限,并提交相应图表,详细介绍各项施工准备工作的完成情况;

(二) 工地会议制度

施工期间的工地例会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授权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主持召开。三方工地人员及有关人员参加。

4、工程例会应按第一次工地例会商定的时间定时举行,一般每月至少一次,并应形成会议纪要。

5、工程例会内容

(1)研究施工中存在的质量、进度、投资及合同方面的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寻求解决办法;

(2)听取承包单位对监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3)互相通报近期工作重点和安排,以便双方协调配合。

(三) 工地专题会议制度

如果建设单位、承包单位或现场监理机构任何一方认为有必要或出现等待解决的重大问题可召开专题会议。

1、工地专题会议不定期召开,一般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并主持,与专题有关的建设单位代表、承包单位代表、设计代表、现场监理工程师和特邀人员参加,专题工地会议应提前通知会议内容,以便与会人员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和准备。

2、专题工地会议即可就重点工程技术、施工方案、施工工艺等质量问题召开,也可就工程进度、造价事宜和其他合同事宜召开。

3、专题工地会议一般首先由主持人介绍与会认员和专题内容,然后由与会人员

讨论或论证,最后,由主持人归纳总结,并由专题会议作出较为统一的结论。

4、重要的专题会议应形成纪要并由与会各方签署。

(三)监理内部工作会议制度

监理部每周召开监理工作碰头会,监理部成员及各驻地监理组长参加,每月召开全体监理人员会议,主要议题为

1、驻地监理组长汇报个标段近期工程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研究处理方案;

2、总结前一段的监理部工作情况,布置下一步工作安排;

3、分析监理部内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4、传达公司管理文件及建设单位的对本工程监理工作的要求;

5、总监认为有必要通过监理工作会议处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验工计价审核签收制度

1、监理部进点后,应建立与承包合同相适应的分段概算台账并随时补充变更设计资料。经常掌握投资变动情况,按期统计分析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严格控制由设计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减情况。严格按实际完成工程量验工计价,并及时汇总上报。

2、对重大变更设计或因采用新材料、新技术而增减较大投资的工程,监理部应及时掌握,并报建设单位,以便控制投资。

3、对使用新材料、新技术以及不可预见费用的支付,必须报建设单位批准。 第三十二条、监理日志填写制度

1、监理日志是项目监理和监理工程师必备的专用手册,是监理工作的重要资料。在现场监理人员均应逐日填写监理日志。做到记录事件真实、数据准确、条理清晰、语句简练。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每月检查一次,公司以次作为考核监理人员的业绩的内容之一。

2、监理日志应记录一下内容; (1)气候记录;

(2)施工中发生的重要事项;

(3)巡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 (4)工程试验记录;

(5)产生索赔、争议及合同纠纷时承包单位实际情况及处理方法;

(6)向承包单位发出的通知或口头指示。

3、监理人员离开岗位时将监理日志交给总监理工程师检查登记后归档。 第三十三条、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配合调查处理制度

1、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的通知。如构成质量事故,需要返工或加固补强的事故工程,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质量事故性质、类别及事故工程情况报告建设、设计、监理单位。

2、监理工程师发现施工中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时,应立即报告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单位整改。经监理人员复查符合法规定后,由总监下发复工令。总监理工程师下达暂停令和复工令应事前后向建设单位报告。

3、项目监理部根据设计单位出具的处理方案或变更设计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关键部位实行旁站监理。

4、出现工程质量事故后,承包单位应立即向现场监理机构、建设单位和本单位上级公司报告,采取有效抢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按如下程序处理:

(1)总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单位尽快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写出调查报告; (2)总监理工程师应参加质量事故调查和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研究; (3)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研究审定处理方案,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指令承包单位实时处理。

(4)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结果进行严格检查、鉴定和验收,合格后写出《质量事故处理报告》,提交建设单位。

(5)发生质量事故的工程,施工单位隐瞒不报,或拖延处理,或处理不当,或处理结果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应视为不合格工程,监理不予验收计价。

第三十四条、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配合调查处理制度

1、工程监理周报,各监理组每周向监理部报馆内承包单位一周工程动态及监理工作情况,监理部汇总后与每周分别向公司和建设单位报送工程监理周报。

2、工程监理月报,各监理组当月底向监理部馆内承包单位本月工程施工动态及监理工作情况,监理部于每月25日前将工程概况及动态、上月工程形象进度、主动实物工程量、投资完成及设计变更情况、隐蔽工程检查、单位工程验评、控制工程和重点工程简况、质量事故、停(开)工情况、环保水保情况、施工中发生的其他

主要问题和建议上报公司和建设单位。

3、工程监理年报。监理部在次年1月10日前除汇总报送月报内容外,同时应将变更设计汇总表、验工计价分析报告及监理工作情况等报建设单位。

4、发生大、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工伤事故或其他危急情况,监理人应及时通报建设单位。

5、建设单位要求提交的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其它报告。

6、工程竣工后,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工作的总结报告。 第三十五条、监理其它制度

(一)施工监理交底制度

施工监理交底由总监主持,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及有关职能部门人员,分包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监理部总监及监理人员参加,第一次监理交底会议应在第一次工地例会结束后正式开工前召开。监理交底内容:

1、总监介绍监理规划的监理工作内容及对各类监理人员的授权情况;

2、专业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工作基本程序、方法和手段;

3、提出有关施工监理报表的报审要求;

4、承包单位对有关问题进行提问。

(二)更换监理人员通报制度

1、当总监工程师、副总监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公司将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予以任免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2、当专业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将及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驻现场的法人授权代表。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建调度部代公司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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