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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留下的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0-03-02 04:50: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亲属继承法

“婚内婚外”案例研究

案例中于长青的突然死亡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首先就是于长青与其情人所生之子的身份确认问题。

于长青与其情人长期居住在一起,但是案例中却没有说他们是否对外以夫妻名义同居在一起,也没有再去等级结婚,所以我认为这个不能构成重婚罪,只是一种非法的同居行为,也并非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男女双方均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彼此以夫妻相待的,而男女之间出于不良动机,而无长远共同生活目的、非法同居的是姘居,姘居的男女一方或双方也是已有配偶,而又与第三者同居的。而案例中的于长青与情人长期居住在一起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能够让情人为他生一个儿子,而其情人的动机自然也不是纯洁的爱情,所以他们应该三姘居行为。接着就是他们的儿子。既然他们是非法同居,没有合法的婚姻,那么他们的儿子自然也就是非婚生子,而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对于婚生子与非婚生子是享有同等的受抚养等权利的,当然也有继承权。所以在于长青死后他和情人的私生子是由权力继承其财产的。

首先我们来看于长青给其情人的承诺书的法律效力。于长青在其承诺书中说:只要情人帮他产下孩子,就把他名下的一套房子赠与情人,如果自己发生意外,他在公司的40%的股份就全部留给其情人和孩子。而其情人也为其产下孩子,但是就这个承诺来分析,前半部分是一个赠与行为,但是赠与的客体是那套房子及其所有权。但是就案例告诉我们,该套房子属于于长青和他妻子的共同财产,未经其妻子的同意,擅自赠与,这个行为是无效的。其次再来看承诺书的后半部

亲属继承法

分,应该属于遗嘱的形式,财产全部留给孩子和情人,这也是有问题的,毕竟他和妻子还有一个养女,法律规定收养的孩子与亲生的孩子拥有相同的权利,所以就算是遗嘱,也必须保留养女的份额,所以他的承诺书是无效的。其次就是他的40%的股份,除非他与他的妻子有所约定,不然公司股份应视为共有,则公司的50%的股份将作为他的遗产。

再来就是其妻子手里的他的保证书,如果有外遇,或是有私生子将失去所有的财产的保证书实际上是类似于忠诚协议,可是在我国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还存在疑问,就算是从合同的角度来讲,这份保证书也是无效的,因为其妻子在让他立保证书的时候隐瞒自己知道他在外有情人并有一子的事实,属于重大欺骗,应当视作无效合同,所以在他死后个人的财产将作为遗产。

然后就是其财产的分配,我认为应当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分配,当然养女和非婚生子都在继承人之列。而于长青与其子的亲子关系的认定虽然不能进行,但依旧可以通过于长青的父亲与该子进行隔代亲属关系鉴定,案例中已经进行了,这是有法律效力的,所以于长青的妻子没有权利阻止其子对于长青财产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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