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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司便民服务站协议(新)

发布时间:2020-03-02 10:40:3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便民服务站协议

泰邮法审-2015-CQ-【便民站协议】( 号) 签署本协议各方: 甲方(授权方):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泰安市分公司

乙方(加盟方)(店名、姓名): 乙方工商登记证号/身份证号:

乙方联系电话:

甲方是邮政便民服务站服务平台的合法拥有者,具有邮政便民服务站连锁经营业务资格,乙方为甲方授权特许加盟的连锁经营加盟网点。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相促进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加盟甲方邮政便民服务站相关事宜达成共识,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名词释义 1.“邮政便民服务站”是指山东省邮政公司联合社区、农村、学校、工厂等,为社会公众提供邮政业务、公共企事业缴费类业务、票务业务、农资和日用消费品配送服务、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及其它各种业务的便民服务平台。

2.邮政便民服务站加盟网点是指在山东省境内,通过与邮政签订加盟协议,并通过支付加盟网点管理费的方式取得邮政便民服务站各项业务经营资格的终端网点。

第二条 双方法律地位

1.协议当事人为各自独立存在、合法的法律责任主体,独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不承担任何代为清偿、保证、连带责任,双方之间也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雇佣、承包关系。

2.乙方及乙方雇员与甲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乙方对其自身行为及其与雇员的劳动关系负全部责任。

3.乙方开展甲方指定的邮政便民服务业务,除此之外的其他项目属乙方独立经营项目。乙方对其经营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

4.以上法律地位之确定,不因乙方加入甲方加盟体系之行为而发生任何变化。

第三条 甲方特许乙方经营的邮政便民服务业务包括:

电子商务类业务,具体包括:□代收通讯费;□代收电费; □代理火车票;□代理汽车票;□代理飞机票;□代理其他票务;□代收水费;□代收燃气费;□代收有线电视费; □邮乐代购;□代收取暖费;□代理放号;□代售彩票;□代理自邮一族;□其他。

乙方经营以上业务,有关该业务的具体经营方式、业务操作流程、营业资金和业务费用结算标准和办法、甲乙双方具体权利义务及相关违约责任等内容执行合同附件2《邮政便民服务站电子商务业务加盟细则》;

第三条 授权加盟期限:一年,自 2015 年 5 月 日起至 2016 年 5 月

日止。

第四条 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和义务

(1)合法拥有邮政便民服务站服务平台,许可乙方通过该平台经营甲方开办的相关邮政便民服务业务。

(2)负责整体宣传及推广,以提高邮政便民服务站品牌社会认知度。

(3)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甲方对”邮政便民服务站”统一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摆放、布置有关品牌标识物品和业务宣传物品。

(4)负责在邮政便民服务站平台上调整和增加业务种类,以提高双方的经营效益, 若业务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乙方。

(5)负责对乙方进行相应的业务和技术培训。

(6)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管理规定对乙方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及甲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直至取消乙方的特许加盟资格,并清理有关品牌标识及物品。

(7)协助乙方办理乙方工商营业执照中有关邮政便民服务经营项目的增项。

2.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为独立的法人或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2)乙方志愿加入甲方的邮政便民服务站连锁经营体系,理解并同意协议下的所有条款以及甲方制订的相关规定,并积极维护甲方信誉和品牌形象,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甲方信誉、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邮政便民服务站或甲方名义开展与本协议无关的其它任何活动。否则,乙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赔偿责任,并有义务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3)负责工商营业执照中有关“邮政便民服务”经营项目的增加。

(4)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完成开展业务所需的终端设备、电源、通信线路、场地等的配置工作。受理业务操作时,严格按照甲方规定

— 2 — 的标准流程和服务要求进行,并遵守甲方邮政便民服务业务规章制度。

(5)在加盟有效期内,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布放有关邮政便民服务站的品牌标识物品和业务宣传物品。在协议约定范围内有责任使用由甲方统一制作的宣传物品,不得将邮政便民服务站标志、标识等用于与协议无关的其它行为中;有责任保管好甲方提供的有关品牌标识物品;有责任配合甲方开展辖区内的一系列宣传推广活动。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权利和义务转让、承包、租赁他人经营,乙方有前述行为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加盟协议。乙方在协议期间,须保持持续的营业能力,在正常营业时间内要满足客户需求。如发生相应附件中约定的不具备持续营业能力的情形,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加盟协议,或终止对乙方经营相应业务的特许权。

(7)在协议存续期间,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经营活动。本协议附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8)本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后,乙方必须立即停止使用邮政便民服务站商标、标志及相关业务宣传品,并应返还甲方的有关品牌标识物品。

(9)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有关邮政便民服务业务方面的管理制度、规范标准,接受甲方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乙方经营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享有并承担经营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因乙方行为引起讼争、纠纷等,甲方不因为乙方加入邮政便民服务站体系而承担任何责任。

(10)乙方不得利用邮政便民服务站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在加盟期间,乙方经营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由乙方独立承担。因乙方的经营行为造成甲方及加盟体系的名誉及经济损失,乙方须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五条 加盟管理费及业务保证金 1.加盟管理费标准

(1)加盟管理费指乙方加盟邮政便民服务站,通过协议约定需要每年定期向甲方交纳的管理费用。加盟管理费不予退还。标准为:¥ 0.00 元/年,人民币(大写): 零元整 。

(2)加盟管理费结算办法: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当日,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加盟管理费,甲方向乙方开具相应发票。

— 3 — 2.加盟网点业务保证金标准

加盟网点业务保证金:甲方在签订协议当日,向乙方收取¥ 0.00 元,人民币(大写):零元整 作为乙方加盟邮政便民服务站的业务保证金。在加盟合作期间,如乙方发生违规经营或本协议规定的违约行为,甲方可根据违规经营或违约行为给甲方和甲方客户造成的损失情况,从保证金中直接抵扣相应的数额。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追偿损失。加盟合作期满或乙方正常退出加盟的,剩余业务保证金予以返还,不计利息。

第六条 营业资金和业务费用结算办法

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附件规定的相关流程、标准和时限,进行乙方营业资金的归集和业务费用的结算。

第七条 对邮政便民服务站加盟网点店招及广告的特别约定 1.乙方应优先使用邮政传媒的视频媒体、户外LED媒体、数据库商函、中邮DM广告、报刊媒体等形式发布乙方广告。

2.乙方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允许甲方在乙方营业场所内(外)摆放邮政传媒业务相关宣传资料(包括但不限于DM册、单页、试用装、调查函、宣传卡)。

3.邮政的视频媒体播放机可优先放置于乙方营业场所内。

4.甲方有权在统一布放的“便民服务站”品牌标识物品上发布广告。

第八条 保密条款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协议期满或终止后的一年内,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以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双方均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对方的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及有损于对方利益的其它任何信息,否则,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双方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协议规定履行义务。一方违反法律法规或协议约定,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违约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2.乙方未经甲方许可将本协议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的,应按转让所得的 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可以解除加盟协议,取消乙方和受让方的连锁经营资格。

3.乙方加盟邮政便民服务站期间,因其经营行为或者违规使用甲方标识等行为造成甲方及加盟体系的名誉或经济损失的,乙方应赔偿

— 4 — 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甲方可解除加盟协议,取消乙方的加盟资格。

4.乙方同时经营与甲方特许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的,按照经营所得的 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可解除加盟协议,取消乙方的加盟资格。本合同附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5.合作期满,乙方继续以邮政便民服务站名义进行经营活动,使用甲方或邮政便民服务站的任何名称或标识,或者与甲方或邮政便民服务站相似的名称或标识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按照每年 万元(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乙方仍应继续赔偿甲方损失。

第十条 协议变更与终止

1.如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并结清有关营业资金,去除邮政便民服务站等有关品牌标志物品后,可随时终止本协议。

2.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需要变更或终止,一方应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或终止。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协议,否则,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生效及其它

1.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若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协议全部或部分内容无法履行,双方互相免责。

— 5 — 2.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部分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3.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4.本协议期满后,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对乙方的授权加盟期限顺延一年,本协议有效期作同样顺延。如一方有任何异议,双方须就有关事宜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加盟协议。

5.协议正文未有具体规定的事项,执行相关附件的规定。协议正文及协议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6.本协议在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均为正本,甲方执两份,乙方执壹份。

甲方(章) :

乙方(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日期: 年

日 日期: 年

— 6 —

新联村便民服务站公告

“便民服务站”(版)

便民服务站工作汇报

便民服务站工作总结

便民服务站工作制度

便民服务站工作总结

中国邮政报便民服务站

便民服务站工作职责

社区便民服务站试行

社区便民服务站职责

省公司便民服务站协议(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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