傑出校友選拔評選參考標準
一、教學類:
(一)對所教授之科目均能擬定教學計畫,認真教學且能運用教學
方法及教學資源提高教學績效,獲得服務學校或教育機關公開表揚者。
(二)革新教學內容、設計創新課程或改進評量方式,表現卓著,
曾獲服務學校或教育機關公開表揚者。
(三)能時常利用課餘時間指導學生的學業、輔導學生的生活教育
而有具體顯著成效,獲得服務學校或教育機關公開表揚者。
(四)研訂重要改進計畫或實驗方案,施行結果,對教育文化確有
重大貢獻,獲得服務學校或教育機關公開表揚者。
(五)其他因教學表現績優,獲得服務學校或教育機關公開表揚,
或可為校友模範者。
二、學術類:
(一)從事學術研究且其研究成果在該領域有獨特創見,獲國內外
學術研究機關審查通過者。
(二)個人發明或著作,經有關機關審查認定,對專業學術提昇卓
有貢獻,可為校友模範者。
(三)編輯、翻譯、審查或修訂巨著,於期限內完成,成績特優,
獲得相關機關公開表揚者。
(四)獲得著名學術研究獎或承接國科會或校外其他機關學校研究
案,表現卓越,獲得相關機關公開表揚者。
三、服務類:
(一)熱心公益、不求報酬,服務社會,卓有貢獻,並獲政府相關
單位公開表揚者。
(二)其他因服務表現績優,足為校友模範者。
四、行政類:
(一)研提行政業務改進措施,經採行後對單位任務執行效率的提
昇有具體重大貢獻,並經服務機關公開表揚,足為校友模範
者。
(二)執行任務,甘冒險阻,不畏艱難,不為利誘,圓滿達成任務,
有助提升服務單位的聲譽,並經服務機關公開表揚,足為校
友模範者。
(三)擔任服務單位主管人員,推動行政革新,對於單位行政績效
提昇有重大貢獻者,具體重大貢獻者,並經服務機關公開表
揚足為校友模範者。
五、藝能類:
(一)從事文藝工作有累積性成就,曾獲頒國內外文藝獎者。
(二)曾出版作品或曾發表作品,舉行過全國性公開展演、個展,
足為校友模範者。
(三)參加國際性、全國性藝能競賽獲得優勝,為母校爭光者。
六、工商企業類
(一)自行創業,卓有成就,足為校友模範者。
(二)服務於工商企業界表現優良,曾獲全國工商業總會、外貿協
會等機關團體頒獎,足為校友模範者。
(三)服務於工商企業界,卓有成就,並能具體回饋母校,協助母
校的校務發展,可為校友模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