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一中学教职工请假、考勤制度
为了加强教育教学管理,全面促进教育教学工作,理顺请假手续,加强考勤,杜绝无故旷课、旷工现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制度
(一)请假办法
1、教职工请假1天以内(含1天),必须写好请假说明和自己所带课程的安排情况,后由级部负责审批。
2、教职工请假1天以上,必须写请假条,经所在科室主管领导签字后,到学校办公室和校长室审批。并在请假条上注明自己所带课程的安排情况(注明日期、节次、替代课教师姓名)。
3、教职工请病假1—7天(含7天),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销假,请病假7天以上(不含7天),必须持住院医药费发票、出院证销假。不主动销假的,超出时间视为矿工。
(二)、请假期限
1、学校上课期间原则上不得请普通事假,但确有特殊情况的每年可请普通事假7天,可以是几次普通事假累计,可以是前后接续,也可以是一次性普通事假。
2、直系亲属去世,学校给予不超过10天丧假,不包括来回路途所用时间。少数民族教师直系亲属去世,按民族习惯给予丧假。
3、教职工婚假为3天,晚婚晚育适度放宽。女职工在计划生育政策范围内生育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男教师在配偶生育期间可请陪护假7天。
4、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处理(时间由医院证明为主)。
5、正常产假是90天,包括法定节假日。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6、教职工请假期间,如包括“五一”、“十一”、周日等法定假期,则一并算
为假期。
7、教职工在外函授或学习期间,如与学校上班时间冲突,可请假7天(可在寒
暑假前后累计)。
(三)、扣发工资标准
1、丧假、产假、婚假、住院期间不扣工资。
2、每学期病假7天之内(含7天)不扣工资。
3、普通事假一学年累计7天之内(含7天)不扣工资,超过7天,超过的天数
按特殊事假对待,特殊事假1天扣发日工资的40%。
4、一学期内累计7天病假后,不得再请病、事假。如坚持续请病假,必须持住
院医药费发票、出院证销假,否则按特殊事假对待;如坚持续请事假,则按特
殊事假对待。住院期满续请事假,按特殊事假对待。特殊事假1天扣发日工资
的40%。
5、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不含20天)或病假累计超过60天(不含60
天),不得享受年终绩效工资待遇。
6、请假期间,课时费用扣发。
(四)其他
1、孩子上幼儿园的教职工,可向级部、处室主任口头请假接送孩子。
2、临时外出的教职工须向级部、处室领导口头请假,时间不得超过100分钟,
超过时间按旷工对待。
3、临时外出,绝对不得耽误上课,否则按旷课处理。
二、考勤制度
1、上下班、开会、教研、教师活动等各种集体活动,迟到、早退累计3次,按
旷工一次计。
2、教师无故缺勤,按期间工作内容考勤,即有课期间按旷课计,无课期间按旷
工计。
3、教师旷课1节扣日工资的100%。
4、教辅人员累计缺勤1天扣日工资的200%。
三、各级部、各处室每月一次把本处室考勤、请假情况报校办,校办统计后给
会计室下文扣发工资。
四、本制度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
五、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校务会。
婚产假补充说明:
(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 (含3天法定婚
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7、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
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
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
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
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已婚
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
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
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符合国家规定生育的
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
假3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
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
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
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
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婴儿
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
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应算
作劳动时间。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
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注: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淮北市天一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