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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嘉定洪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才贷”业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02:02:2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上海嘉定洪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才贷”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展上海嘉定洪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在高层次人才圈中的信贷业务,积极扶持嘉定区内科技型、创新型、创业型人才及其所在企业的发展,本行将面向嘉定区内相关人才推出“人才贷”信贷产品。为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和加强信贷管理,防范和控制“人才贷”风险,根据《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上海嘉定洪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基本制度(试行)》等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贷”系指本行对在嘉定区内工作生活的科技型、创新型、创业型人才及其所在企业发放的用于支持个人创业、发展及消费等指定用途,可在授信期限和授信额度内循环使用的信用、保证或抵押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用途

第三条 贷款对象指在嘉定区内工作生活的科技型、创新型、创业型人才及其所在企业。

第四条 申请“人才贷”的借款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企业为主体进行借款申请的,应符合如下条件: 1.属嘉定区内的科技型、创新型或创业型企业; 2.在嘉定注册成立1年以上并在嘉定实体运营,技术、项目、资金、人才等要素比较完备;

3.经营发展方向符合国家及嘉定区产业政策;

4.企业发展市场前景较好,能够较快形成一定规模,发展壮大; 5.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资信情况良好。

(二)以个人为主体进行借款申请的,应符合如下条件: 1.为科技型、创新型、创业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股东;

2.有固定的居住和经营场所,收入来源稳定合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意愿、能力;

3.借款人无违规、违纪行为,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无拖债、赖债行为;

4.借款期限加上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借款人退休年龄; 5.无不良信用记录;

6.借款人必须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与贷款账户进行关联用以自动扣款还本付息。

第五条 贷款用途:“人才贷”仅用于个人的创业、发展、消费和企业的经营周转。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或贷款用途不真实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严令禁止发放的贷款。

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额度

第六条 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的收入状况、还款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均采取综合授信方式,授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贷款采取最高额授信管理方式,做到“先授信、后用信”,一次授信循环使用。

第七条 贷款利率应综合考虑借款主体的实际情况和本行利率政策,具体为:

(一)以企业为借款主体的,其利率水平如下: 1.信用贷款,为基准利率上浮XX%; 2.保证贷款,为基准利率上浮XX%; 3.抵押贷款,为基准利率上浮XX%。

(二)以个人为借款主体的,其利率水平如下: 1.信用贷款,为基准利率上浮XX%; 2.保证贷款,为基准利率上浮XX%; 3.抵押贷款,为基准利率上浮XX%。

第八条 授信额度应根据借款主体的资质条件、收入状况、还款能力、担保方式等情况综合确定,具体如下:

(一)以企业为借款主体进行贷款的,其额度水平如下: 1.信用贷款,最高授信额度不得超过XXX万元; 2.保证贷款,最高授信额度不得超过XXX万元; 3.抵押贷款,最高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XX%。

(二)以个人为借款主体进行贷款的,其额度水平如下: 1.信用贷款,最高授信额度不得超过XXX万元; 2.保证贷款,最高授信额度不得超过XXX万元; 3.抵押贷款,最高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XX%。 第九条 为加强对科技型、创新型、创业型人才及其所在企业的扶持力度,壮大本行客户群体,对各级政府(国家、市、区、镇)及部门认定的人才及所在企业可适当提高授信额度,具体为;

(一)为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长江学者、杰出青年的,以个人进行贷款时,最高授信额度可在同等条件下提高XX%;以所在企业贷款时,最高授信额度可在同等条件下提高XX%。

(二)为市、区人才计划、杰出青年的,以个人进行贷款时,最高授信额度可在同等条件下提高XX%;以所在企业贷款时,最高授信额度可在同等条件下提高XX%。

(三)为市、区、镇级以上科技园区、孵化器等人才计划资助对象的,以个人进行贷款时,最高授信额度可在同等条件下提高XX%;以所在企业贷款时,最高授信额度可在同等条件下提高XX%。

第四章 统一授信的程序

第十条 授信金额在各支行(部)权限以内的,由各支行(部)按照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等操作流程完成,严格执行审贷分离制度。

第十一条 授信金额超过各支行(部)权限的,按照下列操作流程办理:

(一)授信调查。各支行(部)对客户的资产、资信、身份及收入状况进行调查,根据授信额度核定方法拟定最高额统一授信额度,核定授信额度内容,包括借款人的资质、年收入金额及支出、各项资产总额等。交本行风险管理部进行审查。

(二)授信审查。风险管理部对各支行(部)上报的信贷业务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提出最高额统一授信额度的核定意见,提交贷审会审议。

(三)授信审议与批准。本行贷审会对送审的材料进行审议,形成审议意见后报行长审定。

(四)授信额度使用。统一授信额度审批后记入客户档案,由各支行(部)内部掌握。根据客户需要,可一次性全额发放统一授信额度,但期限不能超过一年;可循环使用信用。各支行(部)在授信额度与授信期限内,在最高额借款合同内,能够循环使用该核定额度内的信用,随借随还。

第五章 贷款的流程

第十二条 首次贷款申请可以和授信一并报送,授信后的循环用信(贷款),只需报送用信(贷款)材料。

第十三条 首次贷款申请,借款人应向本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以企业为主体的:

1.信用贷款:营业执照、机构信用代码证、开户许可证、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证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近三年及当期财务报表、贷款卡、缴税证明、水费、电费缴费凭证、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贷款用途证明、企业资产证明、企业借款申请书、企业征信查询授权书、企业征信报告、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户口本、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婚姻证明、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资产证明、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征信查询授权书、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征信报告、企业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企业财务负责人户口本、企业财务负责人婚姻证明、企业财务负责人个人征信查询授权书、企业财务负责人个人征信报告。

2.保证贷款:营业执照、机构信用代码证、开户许可证、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证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近三年及当期财务报表、贷款卡、缴税证明、水费、电费缴费凭证、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贷款用途证明、企业资产证明、企业借款申请书、企业征信查询授权书、企业征信报告、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户口本、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婚姻证明、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资产证明、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征信查询授权书、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征信报告、企业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企业财务负责人户口本、企业财务负责人婚姻证明、企业财务负责人个人征信查询授权书、企业财务负责人个人征信报告。 保证人为法人的,应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机构信用代码证、开户许可证、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证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近三年和当期财务报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企业资产证明、企业征信查询授权书、企业征信报告、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户口本、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婚姻证明、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资产证明、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征信查询授权书、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征信报告。

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以下资料: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资产证明、个人或家庭收入证明、个人征信查询授权书、个人征信报告。

3.抵押贷款:营业执照、机构信用代码证、开户许可证、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证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近三年及当期财务报表、贷款卡、缴税证明、水费、电费缴费凭证、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贷款用途证明、企业资产证明、企业借款申请书、企业征信查询授权书、企业征信报告、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户口本、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婚姻证明、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资产证明、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征信查询授权书、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征信报告、企业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企业财务负责人户口本、企业财务负责人婚姻证明、企业财务负责人个人征信查询授权书、企业财务负责人个人征信报告。

抵押物权人为法人的,应提供如下资料:营业执照、机构信用代码证、同意用于借款人抵押声明。

抵押物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如下资料: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同意用于借款人抵押声明。

抵押物资料:抵押物价值评估报告。

(二)以个人为主体的:

1.信用贷款: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资产证明、个人或家庭收入证明、贷款用途证明、借款申请书、个人贷款谈话记录、个人征信查询授权书、个人征信报告。

2.保证贷款: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资产证明、个人或家庭收入证明、贷款用途证明、借款申请书、个人贷款谈话记录、个人征信查询授权书、个人征信报告。

保证人为法人的,应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机构信用代码证、开户许可证、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证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近三年和当期财务报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企业资产证明、企业征信查询授权书、企业征信报告、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户口本、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婚姻证明、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资产证明、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征信查询授权书、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征信报告。

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以下资料: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资产证明、个人或家庭收入证明、个人征信查询授权书、个人征信报告。

3.抵押贷款: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资产证明、个人或家庭收入证明、贷款用途证明、借款申请书、个人贷款谈话记录、个人征信查询授权书、个人征信报告。

抵押物权人为法人的,应提供如下资料:营业执照、机构信用代码证、同意用于借款人抵押声明。

抵押物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如下资料: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同意用于借款人抵押声明。

抵押物资料:抵押物价值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贷款调查

(一)核实借款人是否属科技型、创新型、创业型人才;

(二)核定借款人、担保人提供的所有资料是否真实、合法;

(三)调查借款人、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和收入来源情况,是否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申请贷款额度是否准确;

(四)核实借款人、担保人是否有固定住所或经营场所,是否有住房,借款人是否有影响还款能力的不良品行和不良信用记录,保证人是否有影响代偿能力的不良品行和不良信用记录,抵押物价值是否能覆盖贷款金额。

(五)核实借款人收入情况,了解其主要支出情况;

(六)形成调查报告材料。 第十五条 贷款审查、审批

(一)贷款审查岗按规定要求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各支行(部)权限范围内的,报各支行(部)审批。

(二)各支行(部)对超权限的报本行风险管理部审查,风险管理部审查无异议后,签署意见提交本行贷审会审议。 第十六条 贷款发放

(一)贷款审批后,各支行(部)可与借款人办理相关手续;

(二)贷款发放应直接通过贷款关联账户划转借款人;

(三)对达到受托支付规定的,贷款的资金汇划按受托支付规定要求汇划。

第十七条 贷款收回

(一)借款人必须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

(二)贷款逾期或挤占挪用的,按规定执行罚息。

第六章 授信期限内的再次用信(贷款)流程 第十八条 借款人在授信期限和额度内再次申请用信(贷款)时,需对照客户授信基本材料进行逐一核实,确保客户情况无重大变化。

第十九条 再次用信(贷款)的申请材料

(一)用信(贷款)申请书;

(二)授信批复;

(三)借款人身份证明;

(四)资金用途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再次用信(贷款)的审查及审批

(一)支行(部)客户经理收到借款人提交的用信(贷款)申请材料后,应认真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批复的时效、额度及相关落实条件是否到位或发生变化,资金用途证明材料的真实性等。确定无异议后在借款人提交的用信申请书上签署意见,提交支行(部)负责人审批。

(二)支行(部)负责人负责借款人再次用信(贷款)的审批。

第二十一条 再次用信(贷款)的发放

(一)用信(贷款)材料审批后,各支行(部)可与借款人办理相关手续;

(二)用信(贷款)发放应直接通过贷款关联账户划转借款人;

(三)对达到受托支付规定的,用信(贷款)的资金汇划按受托支付规定要求汇划。

第二十二条 贷款收回

(一)借款人必须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

(二)贷款逾期或挤占挪用的,按规定执行罚息。

第七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贷款发放后按规定进行跟踪检查,发现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及时按挤占挪用贷款利率执行处罚;发现贷款有风险的,并及时处置收回贷款,以化解贷款风险。

第二十四条 每季末客户经理对借款人承诺存款账户进行一次检查,并将异常情况报本行风险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连续出现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各支行(部)要加紧催收;并按借款相关承诺,依法对其关联账户进行扣划,情世严重的依法进行诉讼清收。

第二十六条 各支行(部)按规定建立健全“人才贷”的档案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行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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