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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教案

发布时间:2020-03-03 19:48:0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绪 论

一、外国法制史学科的研究对象和体系

(一)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

外国法制史是法学体系中的基础学科之一,是以世界上各种不同类型的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产生、发展和演变的过程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科学。

(二)外国法制史的体系

与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相适应,外国法制史的体系整体上包括古代法、中世纪法、近现代法三个部分。

二、世界各国法律产生和发展的一般概况

(一)古代法律制度

古代法律制度是指大约自公元前4千年起至公元5世纪西罗马帝国覆灭时为止的奴隶制时期的法律制度。人类法律文明最早发端于东方文明古国,先后出现了古代埃及法、两河流域法和古代印度法,随后古代希腊法、古代罗马法也相继产生,并迅速发展。特别是随着罗马奴隶制商品经济的空前繁荣,罗马法成为奴隶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对后世的资本主义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中世纪法律制度

中世纪法律制度是指自公元5世纪起至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为止的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这一时期各民族封建法律的表现形式及其特点都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法律渊源的多样化是贯穿西欧各地整个中世纪法律的最主要的特点。

(三)近代法律制度

近代法律制度是指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法律制度,其时间自公元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先后在各国获得胜利起,至19世纪末自由资本主义过渡至垄断资本主义时为止。各国法律先后完成了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创建,确立了主权在民、三权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政原则,贯彻资产阶级刑法、民法和司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充分体现了自由主义和放任主义的时代特征。

(四)现代法律制度

20世纪以来,各资本主义国家普遍推动了法律的变革,基本实现了垄断资本主义条件之下法律原则和制度的现代化发展。在现代社会,各国法律的发展呈现出较多的共性。 第一章 两河流域法 本章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

知识点:两河流域法,又称楔形文字法,是古代东方法的早期代表。《汉谟拉比法典》是两河流域法的典型代表,其立法原则、结构体例和具体制度对东方各国法律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重点:《汉谟拉比法典》的基本特点。 难点:《汉谟拉比法典》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学时分配:3学时。

两河流域法是指公元前3000年至公元前6世纪适用于底格里斯河和幼发拉底河地区居民的奴隶制法律制度的总称。

第一节 两河流域法的产生和演变

一、两河流域法的产生

公元前3000左右,在自然条件优越的两河流域,随着人类文明的兴起和城市国家的产生,出现了习惯法。

二、两河流域法的演变

1.编纂于公元前21世纪的《乌尔纳姆法典》是迄今所知的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2.公元前20世纪,两河流域各国成文法典的内容和形式较前都有较大发展。 3.古巴比伦王国编纂于公元前18世纪的《汉谟拉比法典》乃两河流域法集大成者。

4.后起的亚述和赫悌国家承袭了古巴比伦文化,但是立法水平已大为逊色。新巴比伦王国灭亡后,严格意义上的两河流域法也就成为历史遗迹。

第二节 《汉谟拉比法典》

一、法典的制定

国家的统

一、经济的发展、社会关系的变化以及习惯法分散杂乱的状况,是古巴比伦王国制定《汉谟拉比法典》的主要原因。

二、法典的结构和体系

《汉谟拉比法典》的结构比较完整,包括序言、本文和结语三个部分。

三、法典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1.法典确认古巴比伦君主专制的国家制度;

2.法典不仅确认自由民与奴隶的差别,而且将自由民分为阿维鲁和穆什根努,并赋予其不同的法律地位;

3.法典充分保护奴隶主的财产私有权,对于侵犯私有财产权的行为给予严厉打击。 4.法典所涉及的契约种类较多,规定也相对比较详细,所占篇幅较大。 5.法典维护以父权和夫权为中心的婚姻家庭关系。

6.法典规定了犯罪罪名和刑罚手段,但刑法规范并未单独成篇。 7.古巴比伦王国的司法和行政合一,也没有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区分。 该法典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完备的第一部成文法典。

第二章 古代印度法 本章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

知识点:古代印度法即古代印度历史上先后出现的被赋予法的强制力的各种宗教教规教义,其中《摩奴法典》是婆罗门教最重要的经典,以阐释和维护种姓制度为核心,是印度法系形成的重要基础。 要点:古代印度法的基本特点。 难点:古代印度法的基本特点。 学时分配:3学时。

古代印度法是指古代印度居民所遵从的婆罗门教、佛教、印度教等各种宗教教义规范的总称。 第一节 古代印度法的产生和演变

一、古代印度法的形成和发展

(一)婆罗门教法形成

雅利安人在征服南亚次大陆的过程中不断产生分化,形成了四大种姓,原始的吠陀宗教逐渐演变成婆罗门教,宗教教义被赋予法律的内涵,婆罗门教法形成。

(二)佛教法产生、婆罗门教法继续发展

佛教因倡导众生平等获得广泛支持而迅速发展,并与婆罗门教一样被奉为国教,因而具有法律的强制力,佛教法产生。同时婆罗门教仍然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印度教法

婆罗门教融合了佛教的因素,演变为一种新的宗教——印度教。古印度社会晚期出现的印度教法,一定意义上说是对古代印度历史上各种宗教法的归纳和总结。

二、古代印度法的渊源

(一)婆罗门教类(包括印度教类)

四部吠陀:《梨俱废陀》、《沙摩吠陀》、《耶柔吠陀》、《阿闼婆吠陀》。 关于吠陀的注释:《梵书》、《森林书》、《奥义书》。 三部经:《所闻经》、《家范经》和《法经》; 法典:《摩奴法典》、《述祀氏法典》等。

(二)佛教类

“三藏”:《律藏》、《经藏》、《论藏》

(三)其他渊源

主要是指古代印度国王颁布的一些诏令。

第二节 《摩奴法典》

一、《摩奴法典》的结构

《摩奴法典》分12章,共2684条。其中第1章至第6章是根据婆罗门教义,按照婆罗门教徒一生的四个“行期”来编排的,第7章至第11章较为集中地论及刑法、民法以及诉讼等法律规范,最后一章阐述了婆罗门教关于业力轮回的宗教教义。

二、《摩奴法典》的性质和主要内容

1.以婆罗门教义贯穿始终,充分显示了宗教法的性质。

2.所阐释的宗教教义被赋予法律的意义,因而具有法的一般特征。 3.涉及多学科知识,相当于一部百科全书。 4.确立的基本法律制度是种姓制度。

三、《摩奴法典》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摩奴法典》对南亚次大陆及东南亚的广大地区有着深远影响,形成了《摩奴法典》为基础的印度法系。

第三章 古希腊法

本章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

知识点:古希腊作为西方文明的发源地,其法律制度特色鲜明,各城邦国家法律差异较大。雅典“宪法”是经历多次重大的立法改革逐步发展完善起来的,其中许多理念与制度构成近现代西方宪政制

度的源流和基础。

要点:雅典的民主宪政制度。

难点:雅典民主宪政制度的历史局限性。 学时分配:3学时。

古希腊法泛指存在于古希腊各奴隶制城邦及希腊化时代所有法律的总称。 第一节 古希腊法的产生和演变

一、古希腊法的产生和演变

1.希腊文明发端于克里特岛,考古发现刻在墙上的法律。 2.随着奴隶制城邦国家兴起,法律亦应运而生。 3.希腊各城邦国家普遍进行了立法活动。 4.希腊化时代的法律也属于古希腊法的组成部分。

二、古希腊法的特点

1.古希腊法是古希腊各城邦国家多种法律的组合,各城邦国家法律制度的内容及形式都存在较大差别,古希腊并不存在全境统一适用的法律制度。

2.古希腊各城邦国家的总体立法水平相对较低,未能编撰完善成熟的法典,司法实践中倾向于运用法的“正义”观念和“公道”标准裁断案件,而不是分析适用具体的法律条文。 3.古希腊法中的私法相对落后,公法比较发达。 4.希腊化法律中,“冲突法”较发达。

第二节 雅典“宪法”

一、雅典“宪法”的创建

“德拉古法”是雅典最早的成文法。

梭伦立法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颁布解负令,取消债务奴役制;以财产特权和职位特权代替世袭特权;提高民众大会的作用,设立400人议事会,创立陪审法院;颁布一系列发展经济的条例;废除德拉古法中的严刑峻法,仅保留有关杀人罪的条款。梭伦立法是雅典民主宪政制度的开端。

二、雅典“宪法”的发展

克里斯提尼立法改革主要有取消原有的四个氏族部落,根据居住地域划分公民和选区;进一步提高民众大会的作用,以500人议事会取代原来的400人议事会;颁布贝壳放逐法。克里斯提尼立

法使雅典“宪法”得以最终确立。

阿菲埃尔特制定法案进一步削弱了贵族的诸多权力,并建立了不法申诉制度,雅典“宪法”获得进一步发展。

三、雅典“宪法”的繁荣

伯里克利进行立法改革,规定几乎所有官职均由抽签选举产生,并向全体公民开放;扩大民众大会的权力;保留500人议事会作为民众大会的常设机构;陪审法院为全国最高司法机关;实行公职津贴制度。雅典“宪法”逐步完善。

雅典“宪法”的民主性与局限性并存。

第四章 古罗马法 本章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

知识点:罗马法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成为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罗马法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对后世法律与法学有重要影响,关于人法、物法的制度和原则奠定了后世民法理论的基础。罗马法学家为罗马法和罗马法学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经由中世纪罗马法复兴,罗马法影响了欧洲各国,并成为近代大陆法系的历史基础。 要点:罗马私法的体系与基本制度。 难点:罗马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 学时分配:6学时。

罗马法是指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的全部法律的总称。 第一节 罗马法的产生和演变

一、罗马法的产生

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改革标志着罗马国家和法的产生。

二、罗马法的历史发展

1.王政时期的罗马法主要是不成文的习惯法。

2.共和国前期制定的《十二表法》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 3.共和国后期,市民法进一步发展,万民法也逐步形成。

4.帝国前期,市民法和万民法逐渐融合,法学家活动日益加强,法学研究兴盛。 《学说引证法》、“五大法学家”。

5.帝国后期以及东罗马查士丁尼统治时期,对罗马法进行了系统整理和编纂。 《国法大全》。

第二节 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一、罗马法的渊源

习惯法;民众大会和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元老院决议;长官告示;皇帝敕令;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

二、罗马法的分类

公法与私法;成文法与不成文法;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市民法与长官法;人法、物法和诉讼法。

第三节 罗马私法的体系及其基本内容

一、人法

(一)自然人

罗马法规定自然人的法律资格因出生而取得,因死亡而丧失。

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三种身份权构成。身份权丧失,被称为“人格减等”。罗马法还明确规定了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二)法人

罗马法学家对法人概念的本质和主要特征作了初步论断。

(三)婚姻与家庭法

罗马的婚姻制度从“有夫权婚姻”过渡到“无夫权婚姻”;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家长制家庭制度。

二、物法

(一)物权 1.物的概念和分类

根据罗马法,物泛指除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的一切东西,不仅包括有形物体和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而且包括无形的法律关系和权利。

罗马法还根据物的性能对物进行了分类。 2.物权的概念和种类

物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

在古罗马,物权和债权最早被称为对物之诉和对人之诉,即对物诉讼所保护的权利(对物权)和对人之诉所保护的权利(对人权)。罗马法上的对物权主要有所有权、役权、地上权、永佃权、质权等。罗马法按照物权标的物的归属,将对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3.所有权

(1)所有权的内容和特征

所有权的内容,即所有权人所享有的基本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及禁止他人对其所有物为任何行为的一切权利。盖尤斯总结所有权的特征为绝对性、排他性和永续性。 (2)所有权的形式

市民所有权形式。

共和国后期,出现了新的所有权形式:最高裁判官所有权、外省土地所有权、外来人土地所有权。

(3)所有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契约取得、法律取得。 (4)所有权的保护和消灭

所有权的保护:请求收回所有权的诉讼;请求排除他人对所有权妨害的诉讼。

所有权的消灭:事实上的消灭;法律上的消灭。 4.占有

罗马法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而不是权利,是指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 5.他物权

役权、地上权、永佃权、质权。

(二)继承

罗马法的继承概念是指死者人格和财产的延续。

遗产继承方式: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三)债权

(1)债的概念和特征

《查士丁尼法典》给债下的定义:债是依国法得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

债权与物权的区别 (2)债发生的原因

契约、准契约、私犯、准私犯。

三、诉讼法

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相适应,诉讼也分为公诉和私诉。

罗马国家先后实行了三种私诉程序:法定诉讼、程式诉讼、特别诉讼。

第四节 罗马法的复兴和影响

一、罗马法的复兴

(一)西罗马帝国灭亡到罗马法复兴前罗马法在西欧的局部保留

从5世纪至11世纪末,西欧主要通行日耳曼法和以日耳曼法为基础同时还受到罗马法影响的地方习惯法,罗马法在某些地区和某些领域保持着效力。

(二)罗马法复兴的原因

12世纪开始,西欧各国先后出现了一个研究、采用罗马法的热潮,史称罗马法复兴。

罗马法复兴的原因:西欧各国其时的法律无法适应欧洲经济复苏的客观需要,中断了

5、6个世纪的罗马法则正适应了这种需求。

(三)罗马法复兴的经过及研究罗马法的学派

在罗马法复兴过程中,先后形成三个学派:注释法学派、评论法学派、人文主义法学派。

(四)罗马法的继受

罗马法复兴首先在意大利兴起,进一步扩展到法国、德国、西班牙等欧陆各国,并在近代形成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大陆法系。英国也局部地受到罗马法的影响。

二、罗马法对近代以来法律发展的影响

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为发达和完备的法律,对私有制和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简单商品所有者的一切本质的法律关系都作了详尽的规定。

在中世纪后期,罗马法复兴为欧洲各国提供了共同的法律基础和背景,也对近代以来的法律与法学产生了重大影响。罗马法的私法体系、原则、制度以及立法技术等,多为后世立法所继承。

第五章 日耳曼法 本章教学目的与基本要求:

知识点:日耳曼法是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撒利克法典》是“蛮族法典”

的重要代表。日耳曼部族的特定历史,决定了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日耳曼法始终是西欧中世纪法律的重要构成因素,并成为近代西欧法律的历史渊源之一。 要点: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 难点: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 学时分配:3学时。

第一节 日耳曼法的产生和演变

一、日耳曼法是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的法律

日耳曼法是公元5——9世纪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各“蛮族”王国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这种法律是日耳曼各部族在入侵西罗马帝国,建立“蛮族”国家的过程中,在罗马法和基督教会法的影响下,由原有的氏族部落习惯逐渐发展而成。

二、日耳曼习惯法及其成文化

最初各国的法律是不成文的,也就是习惯法,依靠口授心记,世代相传。

公元5世纪末开始,大多数日耳曼国家在习惯法的基础上编纂了成文法典,即“蛮族法典”。其中具有广泛影响的是法兰克王国的《撒利克法典》。

三、日耳曼法同罗马法的并存与相互影响

日耳曼法与罗马法的相互影响与渗透贯穿着整个中世纪,一些日耳曼王国还编纂了罗马法。如《西哥特罗马法典》。

四、王室法令的发展

随着日耳曼王国政权机关的形成和发展,王室法令日益增多,其地位和作用日趋重要,其效力高于部族习惯法。

第二节 日耳曼法的基本制度

一、适用法律的规则

(一)属人法的决定

以出生事实为根据,决定每个人所适用的法律,即某人所适用的法律通常就是其所属部族的法律。

(二)法律冲突的解决

加洛林王朝确立了两个原则:发生法律关系的各方的法律均有效,即各方适用自己的属人法;

优先适用在法律关系中利益最大的一方的法律。

二、财产制度

日耳曼法中所有权依主体的身份地位和客体的不同而不同。不同形式的所有权,其取得的方式、效力与保护方法也不同。

(一)不动产所有权

对于不动产来说,占有者只拥有有限的所有权,没有处分权。

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权;贵族大土地所有权;农奴份地。

(二)动产所有权

日耳曼法对动产确认了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在内的完整的私人所有权。

三、债权制度

日耳曼法的债权制度相对简单。

四、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一夫一妻制,但是贵族多实行一夫多妻制;家长制家庭关系。

只有法定继承,不存在遗嘱继承。

五、违法行为

日耳曼法中把犯罪和侵权行为混同,都称作违法行为。

六、审判制度

日耳曼各王国的审判机关主要分为地方法院和王室法院两类。

日耳曼法实行自诉原则。宣誓、神明裁判、决斗的证据制度。

随着王权的加强,出现了纠问式诉讼制度。

七、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 1.团体本位的法律。 2.属人主义的法律。 3.具体的法律。

4.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外部表现的法律。 5.世俗的法律。

日耳曼法一直是西欧中世纪法律的重要构成因素,并对近代西欧各国产生深远影响。

第六章 教会法 本章教学目的与基本要求:

知识点:教会法与世俗法并存,构成欧洲中世纪法律二元化的独特形态。教会法内容广泛,不仅涉及宗教制度,还深入到世俗生活领域,与罗马法、日耳曼法一起构成西欧中世纪三大法律支柱。教会法的理念、原则和具体制度都曾对西方近代法律产生直接影响。 要点:教会法的渊源。 难点:教会法的特点。 学时分配:3学时。

第一节 教会法的产生和演变

一、教会法的产生

教会法也称寺院法、宗规法,是基督教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守则的法律,对于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也都有规定。教会法的产生是基督教发展的结果。

二、教会法的发展

教会法的演变伴随着教权与世俗政权的斗争,先后经历了形成、鼎盛、衰落三个时期。

第二节 教会法的基本渊源

一、圣经是教会法最重要的渊源,是教皇立法的主要依据,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二、教皇教令集是罗马教皇和教廷颁布的敕令、通谕和教谕的汇编。《格拉蒂安教令集》 《教会法大全》。

三、宗教会议决议是由教皇或地方召开的各种宗教会议所制定的决议和法规。

四、世俗法的某些原则和制度,如罗马法。

第三节 教会法的基本制度

一、教阶制度

教阶制度是规定基督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教皇、大主教、主教、神甫,以及修士、修女等。

二、财产制度

根据教会法,教会对其土地和动产享有独立取得、存留和管辖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受世俗政府的约束。

三、债权制度

教会法的契约法体系,以宗教教义为基础,同时也受到罗马法的较大影响。

四、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一)婚姻家庭制度

“一夫一妻”和“永不离异”的原则。结婚要举行宗教仪式。 应禁止的婚姻的条件;应撤销的婚姻的条件。

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不平等原则。教会法坚持保护寡妇的财产制度。

(二)继承制度

教会法采用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两种制度,但只限于动产继承,不动产继承仍需由世俗法调整。

五、刑法制度

宗教犯罪。对神职人员和世俗人员适用不同的刑事惩罚方式。教会法还规定了婚姻家庭方面的许多罪名。

六、诉讼制度

教会法院的诉讼制度大多源自罗马法,同时又有创新。书面证据和证人证言的证据制度。纠问式诉讼。

宗教法院自成体系。

七、教会法的基本特点

(一) 与神学关系密切的神权法。

(二)封建性法。

(三)具有相当完备的体系。

(四)教会法与罗马法、日耳曼法共同构成欧洲中世纪的三大法律支柱,是西方法律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七章 城市法和商法 本章教学目的与基本要求:

知识点:城市法和商法是西欧中世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着西欧经济的复苏和城市自治的兴起

而获得重要发展,是具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律,成为近代资产阶级法律的重要来源。城市法本质上与封建法相对立,随着城市自治的取消而中断发展,并被融入主权国家的其他法律。商法来源于地方商业习惯,其发展历程是由共同商法到国家商法。 要点:城市法的渊源。商法的发展。 难点:城市法的渊源。商法的发展。 学时分配:3学时。 第一节 城市法

一、城市法的形成和发展

10世纪在西欧,伴随经济的复苏,城市逐步取得了自治权,开始了适应市民社会的经济和社会生活方式的城市立法活动。

二、城市法的渊源和主要内容

(一)城市法的渊源

特许状、城市立法、行会章程、习惯和判例。

(二)城市法的内容

市民身份;城市机关;行会组织;物权和债权;城市刑法。

第二节 商法

一、商法的形成和发展

(一)西欧商法的形成

随着西欧商业的恢复和发展,自治城市的兴起,首先在意大利出现了由地方商业习惯发展而来的商法,并进一步影响到了法国、德国和西班牙等西欧各国。

(二)商法的发展 1.共同商法时期

各地区、各城市均承认并适用共同商法。 2.国家商法时期

在国家主权管辖之下,各国以共同商法和海商法为基础制定和颁布法典,将国际性商业习惯作为国内法适用。

二、商法的渊源和内容

(一)商法的渊源 1.商事和海事习惯 2.著名法典

《阿马尔菲法典》、《康梭拉多海商法典》、《奥列隆法典》。 3.其他渊源

(二)商法的内容

商人;票据;审判制度;共同海损制度。

第八章 伊斯兰法 本章教学目的与基本要求:

知识点:伊斯兰法是与伊斯兰教和阿拉伯统一国家同时形成的,并伴随伊斯兰教的广泛传播而形成影响深远的伊斯兰法系。伊斯兰法的宗教性质和阿拉伯国家特定的历史进程,决定了伊斯兰法的渊源和基本特点。 要点:伊斯兰法的渊源。 难点:伊斯兰法的特点。 学时分配:3学时。

第一节 伊斯兰法的形成和发展

一、伊斯兰法的产生

伊斯兰法是有关伊斯兰宗教、政治、经济、社会、家庭和个人生活准则的总称。它是伴随着伊斯兰教和阿拉伯统一国家的形成而产生的。

二、伊斯兰法的发展

伊斯兰法先后经历了形成时期、全盛时期、衰落时期。

三、伊斯兰法系的形成和近现代伊斯兰法的改革

伴随着伊斯兰教的传播,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将《古兰经》和《圣训》作为主要渊源,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被称为伊斯兰法系。

近代以来,各伊斯兰国家纷纷进行了法律改革。

第二节 伊斯兰法的渊源和基本制度

一、伊斯兰法的渊源

《古兰经》;“圣训”;类比;公议;哈里发的行政命令、习惯和外来法律。

二、伊斯兰法的基本制度

穆斯林的义务包括履行“五功”、进行伊斯兰圣战、严格遵守关于食物的戒律,等等;所有权制度;债权制度;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刑法制度;审判制度。

三、伊斯兰法的特点

(一)与伊斯兰教密切相关。

(二)伊斯兰法学家在伊斯兰法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具有分散性和混乱性。

(四)吸收和借鉴了外来法律。

第九章 英国法

本章教学目的与基本要求:

知识点:英国法是英美法系的来源和基础。普通法是英国法的主体和核心,其特殊的形成过程决定了英国法的基本特点。衡平法为弥补普通法的不足而产生,与普通法共构成英国判例法。英国制定法具有悠久的历史,其地位和效力随着国会立法权的加强而逐步提高。英国是近代宪政制度的发源地,其宪法属“柔性宪法”。英国法有着极强的历史连续性,法官和律师在法律发展过程中起重要作用。

要点:英国普通法的形成及其特点。英国衡平法的形成及其特点。英国宪法的渊源与特点。 难点:英国法的渊源及其特点。 学时分配:6学时。

第一节 英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演变

一、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英国的法律制度

英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发端于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习惯法,是日耳曼法的组成部分。

二、英国封建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13世纪,在习惯法的基础上形成通行全国的普通法。

国会成立后,取得了有限的立法权,国会立法成为英国重要法律渊源之一。 14世纪,衡平法兴起,与普通法共同构建了英国法律传统的主体。

三、英国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建立

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继承了封建时期的法律传统和特点,保留了封建时期的法律形式和司法机关。在宪法、土地法以及商法方面进行了相应的资本主义改造。

四、19世纪后英国法律制度的变革

19世纪以后,英国法律制度发生较大变化:宪政制度进一步完善;司法改革成就最为显著,英国法的现代化主要是通过司法改革途径完成的;刑法方面也有发展。

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英国制定法的比重和作用上升;英国法在英格兰以外地区的适用范围缩小;欧洲共同体法成为英国法的组成部分,英国法因此受到罗马日耳曼法的影响。

第二节 英国法的渊源

一、普通法

普通法是指英国大约于13世纪由王室法院发展起来的通行于全国的判例法,它被认为是源于传统的“王国的普通习惯”,所以称为普通法,意思是它代替了各地的习惯法而通行于全国。

(一)普通法的形成 1.中央集权化的出现

威廉一世进行了一系列政治经济改革,建立了以强大的王权为中心的封建制国家,为英国法律统一奠定了政治和经济的基础。主要措施有:确立国王与陪臣关系“直接化”的原则;进行全国土地调查;设立御前会议。 2.亨利二世司法改革

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是使英国迈出与大陆国家不同的发展道路的决定性的一步。改革的主要内容:统一司法机构,扩大王室法院的管辖权;完善巡回审判制度;建立陪审制度。

(二)普通法“遵循先例”的原则

在英美法中,对具体案件的判决所确立的法律原则将产生法律效力,以后法官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有义务遵循这些法律原则,此即“遵循先例”原则。

“遵循先例”原则的具体表现。

(三)普通法的令状制度

用令状进行诉讼是普通法的又一个特点。

“程序先于权利”。

(四)法律权威著作

法律权威著作对英国普通法的形成有重要意义。在英国判例法发展早期,这些著作曾具有法律拘束力,司法实践中法院经常将它们作为判决的依据而加以援引。

二、衡平法

衡平法是从14世纪起由大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发展起来的旨在对普通法的不足进行补救的法律体系。

(一)衡平法的形成

公元14世纪,国王的司法大臣,即大法官在审理有关案件时采用了不同于普通法的原则和不同于普通法院的诉讼形式,这类案件被称为衡平案件。随着衡平案件增多,16世纪逐步形成衡平法院。衡平法院的判决自成体系,就是衡平法。

(二) 衡平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1.衡平法的基本原则

在“公平”、“正义”原则的指导下,英国衡平法院在实践中积累判例,形成体现衡平法精神的衡平法格言,这些格言是衡平法院的法官审理案件时所依据的重要原则。 2.衡平法的基本制度

信托制度;衡平法上的赎回权;特别履行;禁令。

(三)衡平法的特点

1.衡平法的形成是英国法受罗马法影响的重要表现。

2.衡平法的诉讼程序比较简易,大法官颁布的命令有强制性作用。 3.衡平法的调整对象补充了普通法的不足。

三、制定法

制定法与判例法相对,是国家享有立法权的机关或统治者明文制定并公布施行的法律。

(一)英国中世纪的制定法

中世纪最重要的制定法有:1215年《大宪章》;分别于1275年、1285年、1295年制定的三个《威斯敏斯特条例》。

(二)国会立法权的形成和发展

14世纪开始,英国国王的立法活动必须通过国会进行。

1688年“光荣革命”之后,国会成为英国最高权力机关,拥有无限制的立法权。

(三)委托立法

议会将自己的立法职能委托给内阁或各部大臣,由他们直接立法,议会只保留事后的监督权。19世纪以来,委托立法增多。

四、普通法、衡平法与制定法的关系

(一)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关系

衡平法是普通法的补充。17世纪初,确立了一项原则:普通法与衡平法发生冲突时,衡平法优先。

19世纪司法改革,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两大系统合二而一,统一适用普通法和衡平法。二者发生冲突时,仍以衡平法为准。

(二)制定法与判例法的相互作用

传统认为,英国法律体系中,判例法是主要的,制定法居于辅助地位,只是判例法的补充或修正。

17世纪英国议会主权原则确立,制定法的效力高于判例法。然而,制定法只有通过判例法的解释才能实现其意义。

第三节 宪法

一、英国宪法的渊源

(一)宪法性制定法

1.确立君主立宪制的宪法性制定法

1679年《人身保护法》;1689年《权利法案》;1701年《王位继承法》。 2.20世纪后的宪法性制定法

1911年和1949年《议会法》;1931年《威斯敏斯特条例》;《退位法》和《摄政法》;欧洲联盟法。

(二)其宪法作用的法院判决

英国宪法中有关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规定,大多以法院判决为依据。

(三)宪法性惯例

宪法性惯例是指某项宪法原则和制度是由于历史原因或事实,逐渐形成习惯和原则,并由国家认可赋予法律效力。如王权和责任内阁制。

二、英国宪法的主要原则

分权原则、议会主权原则、责任内阁制、法治原则。

第四节 财产法

一、英国法中财产的概念和分类

英国法中,“财产”一词是指一种支配财物的绝对权。

“物权财产”和“人权财产”;

二、封建时期的土地租佃制度

封建土地关系的主要特征是分封租佃。

根据占有土地的条件和承担义务的不同,土地占有形式分为自由租佃和不自由租佃。

三、信托制度

(一)受益制度

近代信托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受益制度。受益制的形成则与衡平法的发展有密切关系。

(二)信托制度

19世纪以后,英国颁布了有关信托方面的法令,以成文法的形式确认了信托制度。

第五节 侵权行为法

一、侵权行为法的形成

(一)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关于非法行为的法律

盎格鲁撒克逊初期,犯罪与侵权行为合为一体,均属“非法行为”。

(二)侵害诉讼的产生与发展

“重罪”概念提出,犯罪与侵权行为开始分离。

13世纪侵害权利之诉令状出现。“有名侵害诉讼”是英国侵权行为独立的标志。 14世纪后“无名侵害诉讼”。三种重要的诉讼形式的出现,推动了侵权行为法的发展。

二、侵权行为的分类

(一)对财产权利的侵害

侵害不动产;侵害动产。

(二)对人身权利的侵害

威胁;殴击;非法监禁;诽谤;妨害家庭关系。

三、侵权行为的责任原则

过失责任原则;比较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

第六节 契约法

一、契约法的形成和发展

(一)契约法的形成

英国契约法和侵权行为法出于侵害诉讼同一渊源,15世纪后,违约损害赔偿之诉扩展到不作为,契约和侵权行为分离。

1602年上诉法院对斯莱德诉莫里一案的裁定被认为是英国契约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开端。

(二)资产阶级革命后契约法的发展

19世纪后在“契约自由”、“契约神圣”的原则和精神倡导下,英国契约法最终形成。

进入20世纪以后,“标准契约”产生;契约“目的落空”原则。

二、契约的定义和基本分类

正式契约和非正式契约。

三、契约成立的特殊条件——对价(约因)

对价是一方为换取对方的诺言所付出的代价。

对价的原则:过去的对价无效;对价无需相等;履行原有义务不能作为新诺言的对价;平内尔原则;不得自食其言的原则。

第七节 刑法

一、犯罪

(一)犯罪的定义与分类

中世纪以来,普通法将犯罪分为叛逆罪、重罪和轻罪。1967年的《刑事法令》废除了重罪和轻罪的划分,从程序的角度,把犯罪分为应起诉的犯罪、简易审决罪、可监禁罪。

(二)刑事立法

近代以来,英国进行了一系列的刑事立法。

二、刑罚

19世纪前,英国的刑罚野蛮残酷。

二战后,刑罚制度变化很大,主要表现为废除肉刑、刑事劳役和苦役;废除死刑。

第八节 陪审制度与律师制度

一、陪审制度

12世纪亨利二世司法改革中确立陪审制。

13、14世纪,陪审人的见证人地位逐渐演变成为裁判事实的陪审官,形成了大、小陪审团制度。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陪审制度成为资产阶级反对王权的有力武器。 19世纪以后,陪审制度走向衰弱。

二、律师制度

英国辩论式诉讼形式。 出庭律师与诉状律师.

第十章 美国法

本章教学目的与基本要求:

知识点:美国法在继受和改造英国法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独具特色的法律体系。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成文宪法,其创设的联邦制、分权制衡原则具有示范意义。《统一商法典》是以成文法方式改造普通法传统的成功尝试。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反垄断法的国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的创立和实施,在美国政治制度史上有重要作用。

要点:美国法的基本特点。美国宪法的基本原则。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难点:美国法的基本特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学时分配:6学时。

第一节 美国法的形成和发展

一、美国法的形成和发展

(一)殖民地时期的法律制度

美国法的历史始于殖民地时期。进入18世纪,北美殖民地才开始大规模地继受或移植以普通法为核心的英国法,英国普通法在北美殖民地逐步取得了支配地位。

(二)独立战争后的美国法

独立战争以及其后的一段时期,英国法遭到美国人的抵制,美国法典化运动兴起。

美国最终保留了普通法传统,并逐渐发展出自己的法律特征。

(三)南北战争后的美国法

美国法发生了系统化和理论化的重大变化。

统一立法进程加快;实现了美国法的彻底资产阶级化;法律教育获得专门化发展。

(四)现代时期的美国法

成文法大量增加,法律系统化明显加强。 行政命令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显著,委托立法出现。 新的法律部门的建立和民主性、科学性的加强。

二、美国法的渊源

(一)普通法

美国各州采用英国普通法时都根据各自的需要作了补充和修改,各州的普通法自成体系。

(二)衡平法

联邦不另设衡平法院,衡平法上的案件统一由联邦法院兼管;大多数州废除了普通法与衡平法在诉讼形式上的区别。

(三)制定法

联邦和州都有制定法。

第二节 宪法

一、联邦宪法的历史渊源

(一)《独立宣言》

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为理论基础的《独立宣言》,为日后美国宪法的诞生奠定了政治基础。

(二)1781年《邦联条例》

根据该条例,13个拥有主权与独立的州组成了松散的国家联盟。

二、1787年联邦宪法

(一)联邦宪法的制定

经过制宪会议会中的斗争与妥协,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诞生。

(二)联邦宪法的基本内容和原则

联邦宪法由序言和7条本文组成。

联邦主义原则

“三权分立”与“制约与平衡”原则

(三)对1787年联邦宪法的评价

美国宪法所确立的原则和政治制度,对美国的政治和经济的发展有促进作用,并对其他国家有借鉴意义。

三、宪法修正案

(一)宪法的修改

美国宪法规定的修改宪法的唯一形式是宪法修正案。迄今为止,国会共通过28条宪法修正案。

(二)《权利法案》

第一届国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第1条至第10条修正案即《权利法案》。

第三节 民商法

一、《统一商法典》

1952年美国统一各州立法委员会和美国法学会共同制定了《统一商法典》,为各州广泛采用。

《统一商法典》并不是对美国商事法律的全面编纂,其主要内容涉及商品买卖和与之相关的担保、票据等,并不包括破产、公司、合伙、海商法,并且有关买卖的规定并不适用于不动产买卖。 《统一商法典》特点鲜明。

二、公司法

独立前,美国没有一般性的公司立法,公司的成立须经英王、英国议会或当地总督、议会的批准。

19世纪后,公司成立的批准程序简化,各州颁布了一般性公司法。特拉华州公司法。 20世纪以来,联邦政府加强了公司立法。《标准公司法》。

三、破产法

1898年《联邦破产法》及其修改。

第四节 反托拉斯法和社会立法

一、反托拉斯法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反垄断法的国家,其反托拉斯法主要是联邦立法,主要有三部:《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克莱顿反托拉斯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二、社会立法

美国社会立法起步较晚,现有的社会立法多是20世纪30年代以后制定的。

第五节 刑法

在19世纪以前,美国刑法主要援引英国普通法。19世纪以后,联邦国会和各州的议会都制定了单行刑事法规,对英国传统的普通法刑法原则进行了修正。

一、刑法的渊源

联邦宪法、普通法、联邦刑事立法、州的刑事立法。

二、刑法的基本特点

刑法渊源具有多样性。

犯罪分为重罪和轻罪两种,各类罪又分为不同等级。

刑罚有死刑、监禁、缓刑和罚金等。

第六节 司法制度

一、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一)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的起源

1803年“马布里诉麦迪逊”案的判决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运用司法审查权的首次实践。

(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的作用

保证“分权制衡”宪法原则的有效实施。

调整联邦中央与州的分权关系,扩大联邦的权力。

通过对宪法的灵活解释,适应美国政治经济变化的需求。

二、法院组织

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

第十一章 法国法 本章教学目的与基本要求:

知识点:法国法是欧洲大陆国家法律的经典代表,封建法的不统一和法律渊源的多样化,近代资产阶级法律体系的全面确立,以及20世纪以来法律的变革,法国法从内容到形式乃至发展过程都具有

典型意义。拿破仑时期颁布的“法国六法”在世界各地都具有广泛影响,特别是其中的民法典,是近代民法史上的里程碑,以此为基础形成了大陆法系。法国拥有发达的行政法,且行政法的重要原则几乎全部来自行政法院的判例。

要点:法国六法。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基本特点。

难点: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基本特点及20世纪以来的发展。 学时分配:6学时。

第一节 法国法的形成和演变

一、法国封建法律制度

法律的不统一和法律渊源多样化是贯穿法国整个封建社会的重要特征。法国封建法的主要渊源有罗马法、日耳曼法、教会法、王室法院判例、皇帝敕令、王室法律法令等。

二、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初建

法国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先后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重要法律文件,涉及诸多领域。 多部宪法性文件,其中以1789年《人权宣言》最为重要。 民商立法,主要以废除封建时期的各种民事和经济法规为主。 刑事立法,多部单行刑事法令,1791年刑法典草案。

三、19世纪初拿破仑的全面立法

拿破仑上台执政后,领导了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先后制定了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商业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法国刑法典等一整套体例完整的成文法典。“六法体系”。

四、“六法”颁布后法国法的发展变化

法国法完成了由近代到现代的历史性转变。

当代法国法的主要渊源仍然是制定法;某些部门法的渊源主要是司法判例,判例的作用逐步提高;法的一般原则指导法官的司法实践;欧共体法也是法国法的重要渊源。

各主要部门法的内容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第二节 宪法

法国是世界上制定宪法较早、颁布成文宪法最多的国家。自1789年以来共颁布14部宪法。

一、1791年宪法

法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以《人权宣言》为宪法序言,废除诸项封建制度,实行君主立宪制、

对公民民主权利有所限制。

二、1793年宪法

法国历史上最激进的一部宪法,宣布实行共和制,否定了三权分立的政权组织原则,以一院制的立法议会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并授予其至高无上的权力。该宪法未能实施。

三、1875年宪法

又称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由3个宪法性文件组成:《参议院组织法》、《政权组织法》、《政权关系法》。该宪法确立了共和制,推行责任内阁制,是迄今法国历史上适用时间最长的一部宪法。

四、1946年宪法

又称法兰西第四共和国宪法,确立了议会责任内阁制,赋予国民议会最高最广泛的权力,总统实际权力较小。

五、1958年宪法

又称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戴高乐宪法,加强总统权力,削弱议会权限,明确规定了违宪审查制。

第三节 行政法

一、法国行政法的历史沿革

法国行政法院制度萌芽于封建时代。封建制度下的“移审”制度。

大革命期间,资产阶级通过立法机关颁布法令,排除了普通司法机关对行政纠纷的审判权,主张由另外的司法机关来处理,由此形成了法国特有的行政法院制度。

二、法国行政法的渊源

宪法;议会制定的关于行政组织和活动的法律、政府部门的行政条例、地方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行政法院的判例;法的一般原则。

三、法国行政法的主要特点

(一)具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而且行政法的重要原则几乎全部来自行政法院的判例。

(二)行政法是独立的法律体系。

(三)法国行政法也没有编纂完整的法典。

(四)国家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由行政主体的公务过错引起公民权利受到损害,由国家承

担赔偿责任。

第四节 民商法

一、民法

(一)1804年法国民法典 1.民法典的制定

资本主义政治经济的发展需要是民法典产生的客观依据,相对稳定的社会环境是制定法典的重要条件,拿破仑对法国民法典的编纂具有不容忽视的重要影响。 2.民法典的篇章结构及经典性条款

民法典由总则和3编组成。

民法典是近代民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其中经典条款影响广泛。 3.民法典的主要特点

以资产阶级个人主义、自由主义、营利主义为立法指导思想,着重强调了资产阶级自由平等、无限私有、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等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

它是一部早期的资产阶级民法典。

注重维护小生产者的利益。

保留了很多封建法残余。 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

法律用语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立法注重实际运用。 4.民法典的意义和影响

1804年法国民法典内容丰富,风格突出,对近代西方乃至世界各国都产生重要影响。以此为基础,形成了大陆法系,被恩格斯称为“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

(二)现代时期法国民法的变化

20世纪以来,法国民法发生了重大变化。其途径为,其一,对法典进行修改;其二,颁布单行法规。新的民事立法涉及法人制度;夫妻关系、亲子关系以及非婚生子女地位;所有权关系;契约关系;侵权责任等方面。

二、1807年《商业法典》以及现代时期法国商法的变化

1807年法国《商业法典》是法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商法典,奠定了民商法分立的立法模式。

现代时期,法国又颁布了一系列商事法。

三、经济法与社会福利法

法国于19世纪末,特别是20世纪中叶以后,先后制定了经济法与社会福利法。主要有: 计划法、银行法、社会保险法等。

第五节 刑法

一、1810年《刑法典》

1810年法国刑法典是资产阶级国家最早的一部有代表性的刑法典,承袭了罗马法编制法典的传统,否定了封建专制主义刑法制度,巩固发展了大革命时期的刑事立法,为法国刑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从刑法典颁布后至1994年新《刑法典》颁布前的法国刑法

此间,法国刑法不断发生变化,总的趋势是在新的刑法理论指导下,刑罚的残酷性和野蛮性逐渐减轻,刑法制度更加完善,越来越重视犯罪预防和罪犯改造。

三、1994年新《刑法典》

新的刑法典呈现出新特点:强调了对人身权的保护,并将反人类罪放在其首位;确认了法人犯罪制度;提高了轻罪最高监禁刑的刑期。

第六节 司法制度

一、法院组织

司法双轨制。普通法院体系和行政法院体系并列,两者互不隶属,各自行使自己的司法权。

二、诉讼制度

法国的诉讼制度主要通过系统完整的诉讼法典来规范,另外辅之以不同时期颁布的单行法律。 1806年《民事诉讼法典》和1808年《刑事诉讼法典》 1959年新《刑事诉讼法典》和1976年新《民事诉讼法典》

第十二章 德国法

本章教学目的与基本要求:

知识点:德国法代表大陆法系的现代发展,尤其是德国民法典以概念精确、法理精深、立法技术高超、法律体系完备而著称,它既阐释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民法的基本原则,同时又反映了垄断

时代民法的某些特征,影响广泛。魏玛宪法是“社会化”法律的代表,经济法和社会立法不仅规模庞大,而且体系完备,内容丰富。

要点:魏玛宪法。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基本特点。

难点: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基本特点。 学时分配:6学时。

第一节 德国法的形成和演变

一、德国封建法律的形成和演变

德国封建法以法律的分散混乱和法律渊源的多样化为主要特征,而且发展相对缓慢。 15世纪德国开始了对罗马法的全面继受,稍后德国各地出现了法典化趋势。

二、德国近代法律体系的创建

统一后的德意志帝国在各个部门法领域进行了大规模的全面的立法,确立了比较完整的近代法律体系,构成了大陆法系的又一经典。

三、德国法律制度的发展与蜕变

魏玛共和国时期的法律发展主要集中在宪法、社会立法两个方面。

法西斯时期颁布了一系列旨在确立法西斯专政的根本法,在民法、刑法、经济法以及诉讼法等各个部门法领域全面推行法西斯主义和种族主义。

四、德国现代法律制度的重建

联邦德国废除了法西斯时期的法律制度,重新构建起适应德国社会发展现实的新型的资产阶级法律制度。

德国统一后,联邦德国的各项法律全面适用于整个德国。

第二节 宪法

一、德国统一前的立宪活动

《法兰克福宪法》、《普鲁士王国宪法》、《北德意志联邦宪法》。

二、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

该宪法经对《北德意志联邦宪法》稍加修改而完成,规定实行联邦制,确立了君主立宪制,确立了普鲁士邦在整个帝国中的领导地位,规定实行普遍义务兵役制,是一部混杂着封建残余和军国主义色彩的资产阶级宪法。

三、1919年魏玛宪法

该宪法是德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制宪法,也是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产生的第一部现代资产阶级宪法。宪法确立了联邦制,赋予总统广泛权利,将“经济生活”列为专章,并规定了许多社会化的原则和措施。

四、法西斯根本法

《消除人民和国家痛苦法》;《文官任用法》;《关于政党及国家之保障的法律》;《禁止组织新党的法律》;《关于帝国最高领袖的法律》;《联邦摄政法》;《德国改造法》及其施行令等。

五、二战后德国西部地区适用的根本法

四国《联合声明》、《波茨坦协定》以及各州的宪法,为联邦德国基本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1949年联邦德国《基本法》颁布以来,事实上在联邦德国起到了宪法的作用。它基本上继承了魏玛宪法规定的国家制度,重新确立了联邦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和三权分立的政权组织原则,以较大篇幅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保障和平问题作了规定。

第三节 民商法

一、德国统一前的民事法律概况

德国统一前的民事法律总体而言纷繁杂乱。

18世纪末19世纪初,德国各邦相继进行了民法典的编撰,其中《巴伐利亚民法典》、《普鲁士邦法》、《奥地利民法典》最为重要。

二、近代德国民商法律体系的确立

(一)1900年德国民法典 1.《德国民法典》的制定

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历经波折,诸多因素延缓了法典的形成进程。 2.《德国民法典》的结构和内容

德国民法典共5编,分为总则、债的关系、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 3.《德国民法典》的特点和意义

就内容而言,法典适应垄断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方面有许多创新和发展:确认了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地位;确认了契约自由原则、过失责任原则和无限私有制原则,又对这些原则的适用设定了必要的限制。

就立法技术而言,法典结构体系严密而富有逻辑性,用语精确而科学;包含了众多的一般条款。

德国民法典的颁布,不仅促进了德国的统一和发展,而且对其他国家的民事立法也起到了示范作用。

(二)1900年《德国商法典》

1900年德国商法典以《德国普通商法典》为基础修订而成,至今仍然有效,但内容上已经做了不少修改。

三、法西斯统治时期的民商立法

《德意志世袭农地法》、《保护德国国民的血统及名誉的法律》等等。

四、二战后联邦德国民商法的发展

德国对民法典条文进行了大规模修改;司法机关通过审理案件对法典中的一般条款不断给予引伸和扩大解释,使原法典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颁布大量单行法规,以补充民法典和商法典的不足。

第四节 经济法和社会立法

一、德国经济法

(一)经济法立法概况

德国的经济立法最早活跃于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出于战争的需要,国家加强了对私人经济生活的广泛干预,颁布了大量的经济法规。

二战结束以后,德国形成了种类繁多,体系庞大的经济法律体系。

(二)《禁止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对限制竞争法》

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为保证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德国社会立法

德国的社会立法相当完备,包括社会保险、社会补偿和社会救济三个方面。

第五节 刑法

一、德国统一前的刑事法律概况

德国统一前的刑法以法律渊源分散杂乱,刑法纷繁且适用极不统一,刑罚野蛮残酷为基本特点。

15世纪末开始,进行了一系列立法活动,最为重要的刑法典是《加洛林纳刑法典》、《巴伐利亚刑法典》。

二、1871年德意志帝国刑法典

德国第一部统一适用的资产阶级刑法典,对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立法影响深远。

三、德国法西斯统治时期的刑法

德国法西斯政府颁布大量单行刑事法规,贯彻其刑事政策。这些单行法规以纳粹思想为主旨和核心,从根本上否定了资产阶级刑法的基本原则,恢复了中世纪封建刑法的部分内容和特点。

四、二战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刑法

二战后,德国继续适用1871年刑法典。1975年新刑法典颁布,并被多次修改。

第六节 司法制度

一、近代司法制度的创建

德意志帝国于1877年颁布了《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德国近代司法组织系统以及诉讼程序开始确立。

二、司法制度的现代发展

(一)法院组织

根据基本法和《法院组织法》组建了审判权多元化的法院组织系统。 宪法法院、普通法院、行政法院。

(二)诉讼制度

在对1877年《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的基础上,1950年颁布了新的《民事诉讼法典》,1976年颁布了《简易化修正法》。

1877年《刑事诉讼法典》经过多次修改,成为现代刑事诉讼法的基础。1975年颁布新的《刑事诉讼法典》,实现了刑事诉讼程序的民主化改革。

第十三章 日本法 本章教学目的与基本要求:

知识点:日本法在发展过程中以吸收和借鉴外国法见长,封建时期的日本法以中国隋唐法律为基础,隶属中华法系;明治维新后,先后以法国法和德国法为蓝本,建构近代法律体系,隶属大陆法系;二战后,日本法受到英美法系,特别是美国法的强烈影响。1946年宪法以“和平宪法”著称,经济法十分发达。

要点:日本法的历史沿革。日本明治宪法的基本特点。 难点:日本明治宪法的基本特点。 学时分配:3学时。

第一节 日本法的形成和发展

一、日本法的形成和初步发展

(一)奴隶制时代日本法制的形成

这一时期的日本法具有东方奴隶制法的共同特点。

(二)封建时代的法律制度 1.律令制时期的法制

法律编纂活动以中国隋唐法律为依据,法律形式主要是律和令。《大宝律令》、《养老律令》。

2.幕府统治时期

武家法典:《御成败式目》等。

《公事方御定书》。

二、明治维新后日本法的发达和演变

明治维新后,开始了法律“西化”的历程,日本六法体系建立。

二战后,日本建立了高度发达的现代法律制度。

第二节 宪法

一、倒幕运动和明治维新

明治维新后,明治政府开始以大陆法系法律为模式,编撰了包括宪法、刑法、商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在内的各大法典。

二、《大日本帝国宪法》的制定和内容

又称明治宪法,是以普鲁士宪法为蓝本而由天皇颁布的钦定宪法,确立了天皇专制体制,保留了大量的封建残余,是日本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

三、1946年宪法

新宪法的内容贯彻了民主、和平和人权三大原则。

第三节 民法

一、日本民法典的制定

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的旧民法典因脱离了日本国情遭到激烈批评而被废止。

以德国民法典为蓝本的新民法典,各编先后于1896年和1898年获得通过,1899年实施。

二、明治民法的内容和特点

民法典由5编构成,即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前三编称为财产法,体现了鲜明的资产阶级性质,后两编称为家族法,具有很强的封建性,体现了明显的过渡特征。

三、明治民法的修改

为适应垄断资本主义发展的需求,日本颁布了一些单行法规弥补财产法的部分缺陷。 二战后,在新宪法的推动下,家族法得到全面而根本的修改,反映了资产阶级民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男女两性平等,注重个人尊严的新精神。

第四节 经济法

一、经济法的萌芽

明治维新时期开始,日本就已经进行了经济方面的立法活动,这些单行法规多半因时因事而设,缺乏系统性。

二、经济法的形成和初步发展

两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为缓解经济危机和适应战争需要,颁布了许多经济法规。

三、二战后经济法的发达

日本经济法在二战后得到迅速发展,大量经济法规出台,将经济活动中的各项行为都纳入了法律调整的轨道,为日本经济的高速良性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第五节 刑法

一、明治维新初期的三部刑事法律

《假刑律》;《新律纲领》;《改定律例》。仍属于传统的封建法律范围,具有明显的过渡特征。

二、1882年旧刑法和1907年刑法典

1882旧刑法典以1810年法国刑法典为蓝本,不仅脱离了日本国情,也与刑法的发展趋势不相吻合,因此招致质疑和挑战。

1907年刑法典借鉴德国刑法典的体例和内容,彰显了资本主义近代刑法的基本特征,同时仍然保留了大量的封建残余。

三、刑法的变化和发展

1907年刑法典一直适用至今。其间,日本为适应政治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一方面对刑法典本身作了多次重大修改,另一方面颁布大量单行法规对法典进行修订和补充,形成了较为发达的现代刑事法律制度。

第六节 司法制度

一、近代司法制度的确立

(一)明治维新后的司法改革

1875年以设立大审院为标志,确立了司法和行政相分离的原则,裁判机构取得了独立地位;建立了大审院、上等裁判所、府县裁判所、区裁判所构成的4级裁判体系。

(二)近代法院组织和诉讼法

1880年《治罪法》以法国法为蓝本。

1890年《裁判所构成法》以德国《法院组织法》为模本。

根据明治宪法的规定,行政法院负责审理行政案件,因此1890年《行政裁判法》颁布。

日本历史上第一部民事诉讼法颁布于1890年,主要借鉴了德国1877年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于1890年颁布并施行。

二、诉讼法的修改和司法制度的变化

(一)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1925年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通过,次年公布,主要关注尽快结案和力求公正。 1922年刑事诉讼法典公布。

(二)司法制度的变化

确立调停制度;引入陪审制度。

三、二战后的法院组织以及诉讼制度

1946年宪法为日本司法制度确立了新的原则,不仅仿照美国模式,赋予最高法院以违宪审查权,而且根据宪法以及其后关于司法机构建制的法律,废除了行政法院和特别法院,增设了家庭法院。 1948年新刑事诉讼法公布,引入了英美诉讼制度的一些内容。

民事诉讼法没有进行大规模的修改,1979年颁布了《民事执行法》。 1962年《行政事件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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