蟠龙采油厂
纪检监察干部资格准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蟠龙采油厂纪检监察干部录用、选调工作,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为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集团、油田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结合蟠龙采油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纪检监察干部准入,是指采油厂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其工作的特殊性,设定若干条件,并依据这些条件录用、选调干部。符合条件要求,并经考察合格的,准予录用、调入。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准录用、调入。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蟠龙采油厂纪委专职纪检监察干部的录用、选调。
第四条 蟠龙采油厂纪检监察部门选调的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共党员;
(二)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品行;
(三)年龄在38周岁以下;
(四)大专以上学历;
(五)工作经历或专业背景与纪检监察工作相适应。
第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选调干部,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择优选调的原则,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选调公告。选调公告上载明选调的职位、名额、报名资格和条件、需要提交的书面及其他须知事项。选调公告应在厂公示栏发布。
(二)资格审查。纪检监察部门对照准入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考试。考试分笔试和面试。笔试、面试成绩各占考试总成绩的50%。笔试、面试试题由纪检监察部门自行命制。
(四)考察。在考试合格的基础上,纪检监察部门确定拟调入的干部考察人选。纪检监察部门同组织人事部门组成考察组对考察人选进行考察。
(五)试用。对拟调入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间先办理借调手续。
(六)调入。对试用期间表现优秀的干部,由组织人事部门正式办理调动手续。
第六条 在录用、选调干部的过程中,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与组织人事部门的沟通协调,邀请他们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和杜绝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第七条本规定由蟠龙采油厂纪委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2010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