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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申请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6-08 08:38:14 来源:申请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准入申请书

准入申请书

成都公共事务管理中心:

我公司自愿就贵单位成都公管中心总部机关办公区自行车车棚改造工程QHSE一事一准入资格,接受贵单位为核实准入资格所做的合法的调查,核实工作。

申请人:四川宏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09月24日

推荐第2篇:楼盘按揭准入申请书8.4

楼盘按揭准入申请书

麻城市信用合作社:

我公司成立于2006年2月27日,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民营企业,位于麻城市京九大道西侧,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袁野,由两位自然人投资组建而成,其中袁野出资1000万元,占50%,熊楚娟出资1000万元,占50%,全部以现金方式注资,注册资本到位率100%。公司拥有房地产开发叁级资质,现有员工48人,其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30余人,是麻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人才储备最充足、专业化程度最高的开发企业之一。

公司开发的长江·广场一品房地产开发项目是一个集商住一体的大型复合房地产开发项目。项目规划总用地面积53.28亩,净用地面积41.51亩,规划总建筑面积74075平方米。该项目总规已于2010年9月19日获市政府批准,现已取得“四证”。项目分两期进行,其中一期建筑面积49128.92平方米,建设工期三年,总投资11000万元。基础土方工程于2010年8月5日开工,于2011年四月底全部结束,主体建筑工程于2011年5月12日开工,目前1#、4#、5#、6#、

7#、8#楼全面开工,其中1#、6#、8#楼三层封顶,4#、5#、7#已完成基础工程,一层动工。已累计投入建设资金6500万元。

楼盘全部售罄后,预计可实现预售收入4亿元,其中:住宅销售收入2.8亿元,商铺销售收入1.2亿元(按当前价格匡算),预计需累计办理按揭贷款总额2.5亿元,其中:住宅按揭总额1.9亿元,商铺按揭0.6亿元,敬请市信用社领导批准。

礼!

麻城市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O一一年八月四日

推荐第3篇:北海市人民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准入申请书

北海市人民医院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准入申请书

广西区卫生厅:

我院申请成为广西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理由是我院具备以下培训基地的基本条件:

(一)拥有能够满足培训要求的带教师资力量,师资队伍的学历、专业技术职称构成比例合理,并具有一定的临床工作经验和教学能力;

(二)设置有符合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要求的三级临床科室和相适应的辅助科室;

(三)临床业务范围、工作条件与工作量(包括总床位数、年收治病人数、年门诊量和急诊量、配备的专业诊疗设备等)能满足培训需要,收治的疾病种类基本覆盖本学科常见疾病,培训所要求掌握的诊疗技术检查项目基本能够开展;

(四)有二级普通专科教研室或与培训相适应的教学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的培训管理人员。具体如下:

一、我院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医疗服务质量

我院是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前身是大英传教会创建的北海普仁医院,创建于1886年。1952年接收更名为北海市人民医院,历经百年风雨沧桑,医院现已发展成为一所北海市规模最大、专科最齐全、技术领先,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及康复为一体的国家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我院于2002年10月通过三级甲等综合医院评审;2003年2月通过广西区教育厅、卫生厅组织的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A级教学医院评审;2003年11月成为广西医科大学第九临床医学院、第九附属医院。 2010年我院被中共北海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确定为北海市临床医学人才小高地。2011年1月住院大楼投入使用,大大改善了北海市的医疗环境,按国家卫生部新规范要求建设的手术室、消毒供应室、重症医学科和新生儿重症监护室的达区内一流水平。近年来,医院先后荣获全国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全国医院人文管理荣誉奖、全国红十字卫生救护工作先进单位、广西卫生系统行风建设先进单位、广西卫生系统科技工作先进单位、广西卫生系统继续医学教育先进集体、全区学习型标兵单位、广西五一劳动奖状单位等荣誉称号。2011年获“十一五”广西医药卫生科技工作先进单位、“十一五”广西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二、我院有较好的教学条件及培训基地的支撑条件:具有能满足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所需的科室设置和相应诊疗条件、医疗设备设施;具有能满足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所需的教学设备、设施,合格的教学与示范教室;具有能满足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所需的图书馆馆藏专业书籍和期刊,有获取专业信息的渠道。能为培训对象提供基本的学习生活条件,协助安排培训期间的住宿;能为培训对象提供实践技能操作的场所和设施。

我院占地面积50146平方米,建筑总面积123000平方米。现开放床位1050张。年门急诊量77.5万人次,住院病人2.73万人次,年住院手术量9772例。

医院设有35个临床科室、12个医技科室、4个临床实验室、1个研究所。神经内科、内分泌代谢科、心血管内科、神经外科、骨科等5个学科是北海市重点专科。拥有进口Precedence 16 SPECT/CT、螺旋CT机、800mA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医用磁共振成像系统、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化学发光分析仪、数字化X线成像摄影系统(DR)、高端彩超、PACS系统等先进医疗设备613台(套)。有设备齐全的检验科、ICU、NICU。学科齐全的北海市人民医院,已成功开展了常温下心脏不停跳直视手术、垂体瘤摘除术、微创及介入诊治、肿瘤精确放射治疗及急危重症救治等技术。

现有职工1583人,其中卫技人员1340人,高级职称192人,中级职称404人,初级677人, 本科生479人、硕士生83人、研究生班毕业68人。获高校教师资格93人,兼职教授 19人,副教授 45人,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21人。

医院拥有集上课、技能训练、外总实验室于一体的教学楼一幢,总面积1100平方米,其中能容纳100人上课的多媒体教室1间,60座的中型教室2间,20座的小型教室2间,有各种模具技能训练室6间。各病区配套诊疗室、学生值班室及小教室。医院已建成一幢面积4.8万平方米,能容纳1050张床位的现代化住院大楼,新住院大楼设学生值班室23间,总面积350平方米,示教室23间,总面积478.44平方米,诊疗室23间,总面积399.90平方米,多媒体多功能教室1间,总面积250平方米。

医院拥有北海市最大的医学图书馆,藏书一万七千余册,期刊200种。设有电子阅览室,已实现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开通《万方医学网》、《中国医院知识仓库》、《医学期刊全文数据库》可以检索国内外医学文献数据库,上网查阅国内外有关图书文献信息。

医院有学生宿舍楼二幢,一幢建筑面积1193.6㎡,能容纳150名实习学生住宿,一幢建筑面积840㎡,能容纳100名理论课教学学生住宿。在行政办公楼二楼投资装修了一个楼层为研究生专用宿舍。装修后的研究生宿舍共有9个单间,每个房间为21.64平方米。各室除配置有课桌、课椅、电话等生活设施外,还开通宽带网线,研究生可免费上网学习,宿舍区24小时保安值班。正在筹建一幢7822㎡的全科医师培训综合楼。

医院有标准蓝球场,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

能提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建设和维护所需的基本经费。

三、有完善的毕业后医学教育组织管理机构:明确有一名领导负责培训工作,配备专人管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有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技术指导、考核、质量监督等工作的专家小组;有完善的培训基地管理、培训过程管理、培训考试考核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医院有一名副院长分管教学工作,主管领导岗位职责明确。有各级人员岗位职责。教学工作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教学副院长深入临床一线,组织人员进行常规的教学工作检查。

医院成立了由院长任小组组长、副院长任副组长的教学工作领导小组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领导小组,还成立了培训考核小组,院领导、医务科主任、科主任均有明确的职责。领导小组定期研究教学工作,坚持教学中心地位,重视处理好教学与医疗的关系。医院设立内外妇儿教研室及其他教研组,由主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组成。

为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医院还成立了教学督导专家组,通过督导组的工作,进一步增强了教学人员的工作责任心,促使他们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提高教学质量,从而提高了我院的整体教学水平。

四、具有一定的临床工作经验、教学能力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经验

(一)我院每年除各院校本科学生80余人的实习带教工作外,还承担本科、研究生的教学任务。

2005年起连续三年,接受广西医科大学成人教育学院临床医学专业理论课程教学任务,2004 -2006级300名成教院大专学生(临床医学专业)在我院进行理论课程学习,授课科目有:内科学,妇产科学,皮肤性病学,外科学,耳鼻喉科学,医学影像学,传染病学,英语,眼科学,儿科学,口腔科学,神经精神病学,医学心理学,邓小平理论等14门课程。授课老师除英语和邓小平理论聘请北海职业学院老师外,其余课程全部为我院临床老师。

经过三年的成人高等教育理论课程教学磨练,我院于2007年起每年正式接受广西医科大学临床医学本科(或医学检验本科)学生全程教学的理论课与见习课任务,课程有诊断学、外科总论、内科学、妇产科学、外科学。至今已完成7批339名学生的本科全程教学任务( 其中广东医学院1批33人)。

开展临床理论、实践课程教学工作对我院教学整体水平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师资的综合素质、理论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2008年5月医院顺利通过了广西区卫生厅A级教学医院的复评估,同年6月我院作为广西医科大学第九附属医院顺利通过了国家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

2005年北海市人民医院首次申报广西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上岗和招生计划。首批上岗的硕士研究生导师6名(内分泌代谢专业钟宇华,心血管内科专业徐永梁,神经外科专业吴全理,骨外科专业董桂甫,泌尿外科专业王全好,肝胆腹腔镜专业李金明),同年招生4名临床型硕士研究生,分别是神经外、骨外科、泌尿外科四个专业各1人。此后每年均有新增硕导,至今硕导21人,共招收临床型硕士研究生32名,其中25名顺利毕业、成功就业,受聘到区内外医疗单位,活跃在临床一线。

(二)教学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

(1)加强教学管理,落实规章制度。对每一批到院的新生我们坚持做好上岗前教育,上岗前培训的内容包括医院的规章制度、医德规范、医疗文件书写规范、医疗纠纷防范,让学生充分了解医院的悠久历史和医院的精神。

(2)规范临床教学工作,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及任务要求开展教学工作。 (3)完善各种教学登记,执行转科考试、技能考核制度。

(4)组织副高以上职称且有丰富教学水平的老师进行理论教学。理论课教学前各教研室认真组织集体备课,认真做好个人备课,认真做好教学课件制作。新教学老师必须进行试讲和评教评学,努力完成学校下达的教学任务。

(5)坚持各项教学活动,组织教学督导组专家检查性听课,提高教学质量。

(6)完善毕业实习管理体系,确保实习任务顺利完成。实习生在各病区每二周一次病历讨论,每周一次教学查房和小讲课。加强实习实践技能培训,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确保见习与理论课同步。

(三)教学成果

我院近年曾获广西医科大学教师授课比赛优胜奖2项,广西高等教育教学软件大赛二等奖1项、三等奖1项、优秀奖1项,广西医科大学教育教学软件大赛三等奖2项、优秀奖3项,其中《心血管内科网络教学课程》、《儿科学网络课程》和《耳鼻喉科教学网络课程》获广西医科大学“十一五”项目立项。

内科学教研室、外科学教研室、妇产科学教研室、儿科学教研室等分别获广西医科大学先进教研室称号,20多名临床老师获优秀教师和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有20篇教学论文发表在核心期刊、国家级、省级期刊上。

(四)有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一定经验

我院一直承当着北海周边

一、二级医院进修医师、骨干医师的培训任务。每年约培训30余名进修医师。 从2010年开始,我院开始在院内开展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按照卫生部制定的《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颁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了《北海市人民医院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方案》、《北海市人民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及《北海市人民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轮转安排》等一系列配套文件。明确了培训对象,规定2008年及以后到我院从事临床工作的住院医师均要接受规范化培训;统一了培训要求。医院规范了轮科制度和带教制度,有了培训考核小组,院领导、医务科主任、科主任均有明确的职责,使培训管理逐步走向了规范化和制度化。将抓培训与晋升、聘任挂钩等。

经过一年多的发展,我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已初显成效,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开展对医院教学工作和临床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通过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提高了人才强医意识,加大了教学工作力度。带教老师教学意识增强,科室教学气氛较前浓厚,各科室的科内学习也明显增多。三级查房、带教查房等医疗行为不断规范、完善,提高了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住院医师通过临床实践形成实际工作能力,在临床诊疗、技术操作中培养扎实而正规的工作方法,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周密的科学作风。

基于以上理由,我院申请成为广西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请予审批!

北海市人民医院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推荐第4篇: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附件:

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制

表1:

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 (单位公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纸面不敷、可另附页。

表2:

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准入情况表

企业名称: (单位公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纸面不敷、可另附页。

声明:以上所有材料真实有效,有据可查,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公章) 篇2: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节?2012?4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落实《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47号),规范废钢铁加工行业发展,提高废钢铁综合利用水平,实现钢铁产业节能减排,我部组织制定了《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及时将本地区2012年度符合《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和《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于2012年11月23日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件: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联系电话:010-68205359)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10月29日

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管理工作,规范废钢铁加工行业发展,提升行业发展水平,依据《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所有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负责协助做好公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请和核实

第四条 申请公告的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符合《准入条件》中有关规定的要求;

(四)企业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土地使用权取得、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保护“三同时”等手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要求;

(五)企业不生产、销售和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六)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现有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可向本地区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如实填报《废

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及相关报表(见附件)。公告申请书应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准入条件》中企业布局和建设要求、规模、工艺和装备、产品质量、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人员培训、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等方面要求做出详细说明。 第六条 同一个企业法人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的,每个厂区或生产车间需要单独填写《申请书》(见附件),并在申请准入审查时同时提交。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第四条有关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具体审核意见,于每年3月31日和9月30日前将符合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 复核与公告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和专家,依据第四条有关要求,对各地报送的企业材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复审和现场核实,确定符合准入要求的企业名单。同一个企业法人拥有的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必须都达到第四条有关要求,该企业才可被列入符合准入要求的企业名单。

第九条 经复核符合准入要求的企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对无异议的企业,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方式予以发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进入公告名单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相

关行业协会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公告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条 欢迎和鼓励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申请公告企业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投诉或举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企业,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资格:

(一)不能保持《准入条件》要求的;

(二)填报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发生较大生产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或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因前款规定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经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准入公告申请。

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公告资格应提前告知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0日起施行。 附件: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附件:

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_(单位公章)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制篇3: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管理工作,规范废钢铁加工行业发展,提升行业发展水平,依据《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所有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负责协助做好公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请和核实

第四条 申请公告的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符合《准入条件》中有关规定的要求;

(四)企业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土地使用权取得、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保护“三同时”等手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要求;

(五)企业不生产、销售和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六)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现有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可向本地区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如实填报《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及相关报表(见附件)。公告申请书应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准入条件》中企业布局和建设要求、规模、工艺和装备、产品质量、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人员培训、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等方面要求做出详细说明。

第六条 同一个企业法人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

或生产车间的,每个厂区或生产车间需要单独填写《申请书》(见附件),并在申请准入审查时同时提交。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第四条有关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具体审核意见,于每年3月31日和9月30日前将符合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 复核与公告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和专家,依据第四条有关要求,对各地报送的企业材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复审和现场核实,确定符合准入要求的企业名单。同一个企业法人拥有的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必须都达到第四条有关要求,该企业才可被列入符合准入要求的企业名单。

第九条 经复核符合准入要求的企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对无异议的企业,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方式予以发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进入公告名单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公告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条 欢迎和鼓励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申请公告企业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投诉或举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企业,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资格:

(一)不能保持《准入条件》要求的;

(二)填报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发生较大生产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或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因前款规定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经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准入公告申请。

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公告资格应提前告知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0日起施行篇4: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工信部节[2012]4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落实《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47号),规范废钢铁加工行业发展,提高废钢铁综合利用水平,实现钢铁产业节能减排,我部组织制定了《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及时将本地区2012年度符合《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和《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于2012年11月23日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件: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联系电话:010-68205359)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10月29日

附件: 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管理工作,规范废钢铁加工行业发展,提升行业发展水平,依据《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所有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负责协助做好公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请和核实

第四条 申请公告的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符合《准入条件》中有关规定的要求;

(四)企业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土地使用权取得、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保护“三同时”等手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要求;

(五)企业不生产、销售和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六)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现有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可向本地区省级工业和 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如实填报《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及相关报表(见附件)。公告申请书应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准入条件》中企业布局和建设要求、规模、工艺和装备、产品质量、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人员培训、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等方面要求做出详细说明。

第六条 同一个企业法人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的,每个厂区或生产车间需要单独填写《申请书》(见附件),并在申请准入审查时同时提交。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第四条有关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具体审核意见,于每年3月31日和9月30日前将符合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 复核与公告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和专家,依据第四条有关要求,对各地报送的企业材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复审和现场核实,确定符合准入要求的企业名单。同一个企业法人拥有的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必须都达到第四条有关要求,该企业才可被列入符合准入要求的企业名单。

第九条 经复核符合准入要求的企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对无异议的企业,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方式予以发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进入公告名单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公告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条 欢迎和鼓励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申请公告企业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投诉或举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企业,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资格:

(一)不能保持《准入条件》要求的;

(二)填报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发生较大生产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或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因前款规定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经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准入公告申请。

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公告资格应提前告知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0日起施行。 附件: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doc篇5: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

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

为推动废钢铁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深入开展,加强废钢铁加工行业管理,规范废钢铁加工行业生产经营行为,积极推进废钢铁供需衔接,提高集约化加工经营水平和废钢铁加工质量,加强废钢铁产业规模化、现代化,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精料入炉,促进废钢铁加工行业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企业布局和建设要求

(一)新建或者改、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及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企业建设应有规范化设计要求。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确定或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居民聚集区和其他严防污染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已在上述区域投产运营的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通过依法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三)新建或者改、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符合国家土地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应符合国家和本地区土地供应政策,以及禁止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相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二、规模、工艺和装备

(一) 新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年废钢铁加工能力必须在15万吨以上;到2014年底,改造、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年废钢铁加工能力应达到10万吨以上。

(二) 新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要求厂区面积不小于3万平米,土地使用手续合法(租用合同不少于15年),作业场地不小于1.5万平米。新建企业应配有剪切设备或破碎设备以及配套装卸设备和车辆等,必须配备辐射监测仪器、电子磅和非钢铁类夹杂物分类设备等。

(三)改造、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要求厂区面积不小于2万平米,土地使用手续合法(租用合同不少于15年),作业场地不小于1万平米。改造、扩建企业应配有剪切设备或破碎设备以及配套装卸设备和车辆等,必须配备辐射监测仪器、电子磅和非钢铁类夹杂物分类设备等。

(四)新建、改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选择生产效率高、加工工艺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高的加工生产系统。必须配套有粉尘收集、污水处理和噪音控制等环境保护设施,加工工艺和设备应满足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的有关要求。

(五)鼓励企业积极开发使用节能、环保、高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逐步淘汰鳄鱼剪式剪切机。

三、产品质量

(一)废钢铁加工产品达到国家废钢铁标准,杜绝任何夹带和掺假。

(二)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质量管理制度。鼓励通过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四、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一)新建及改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加工生产系统综合电耗应低于30千瓦时/吨废钢铁,新水消耗应低于0.2吨/吨废钢铁。

(二)对加工废钢铁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夹杂物,如有色金属、塑料、橡胶、木块、纤维、渣土、机油、汽油、氟利昂、电池等,应有相应的回收、处理措施和合法流向,避免二次污染。

五、环境保护

(一)新建或改、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的要求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二)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制度规定依法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应有完善的环境保证体系:

1.料场必须安装或配备有放射性检测设备。 2.地面必须进行硬化处理。 3.破碎生产线应配套安装除尘设备。 4.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污染物排放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要求,应满足工业固废、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等要求。 5.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要求,具体标准应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类别执行。 6.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残余物应按国家有关要求交有相关资质的企业集中进行处理。 7.设有专职环保管理人员和完善的安全环保制度。

(三)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有雨水、生产废水、生活废水的收集和循环利用系统,废水经无害化处理后达标排放,或者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系统处理;应有废油回收储存设备和相关处理措施。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有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事件应急设施和处理预案,消防设施应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六、人员培训

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制定完善的岗位操作守则和工作流程,明确人员岗位责任和工作权限,对大型破碎机、门式剪切机、抓钢机等大型设备操作人员和质量检验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进行相关岗位技能培训,取得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颁发的相关工种职业技能证书,实行持证上岗制度。鼓励企业组织人员参加行业培训,提高企业人员素质。

七、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

(一)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件,对作业环境的粉尘、噪声等进行有效治理,达到国家卫生标准,配备有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按规定限期达标。

(二)新、改、扩建企业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安全设施设计、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应依法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

(三)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的作业环境应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四)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体系,应有职工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五)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用工制度应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

八、监督管理

(一)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应当符合准入条件要求。各有关部门在对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进行投资管理、土地供应、信贷融资、安全许可、生产许可等工作应以准入条件为依据。

(二)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对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执行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相关行业协会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对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技术工艺、发展规划以及与钢铁企业之间建立配送机制进行指导。

(三)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废钢铁加工行业的管理,督促现有企业加快技术改造,规范各项管理,达到准入条件规定的各项标准要求。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征求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意见后,负责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实行社会监督并进行动态管理。

(五)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督导作用,让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监督,加快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和产业升级。

九、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所有类型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政策若进行修订,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三)本准入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适时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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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市场准入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各类市场和超市、配送中心等各类市场主体销售农产品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市场准入,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经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农产品准予销售,对未经认证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禁止销售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并推进其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卫生、质监、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产品市场准入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农产品市场准入,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逐步推进,不断完善的原则,分品种、分阶段、分步骤进行。 在市社区内的批发市场、超市和配送中心销售的蔬菜、果品及其他农产品,实行市场准入,具体准入品种由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规定。

第二章 包装标识与检测

第七条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农产品,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上市销售。

第八条 包装上市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

不能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第九条 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产品,可以免检进入市场销售:

(一)在认证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凭认证标识;

(二)经法定检测机构检验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同一批农产品,凭有效的合格证明;

(三)与农产品销售市场签订销售合同的无公害农产品认定产地生产的农产品,凭产地证明和销售合同;

(四)农产品批发市场送销的农产品,凭市场主办单位出具的产地证明和检测报告;

(五)其他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凭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政府、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出具的产地证明和检测报告;

第十一条 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配送中心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并公示检测结果,发现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允许进入该市场销售,也不得转销其他市场或者其他经营者,并依法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检测证书、检测结果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二条 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销售者、超市、配送中心必须建立农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的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农产品或者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第十三条 饭店、餐馆和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机关食堂、送餐中心等集体配餐、用餐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健全索票索证制度,不得采购检测不合格或者来路不明的农产品。

第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农产品的质量负责,发现其生产的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农产品,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农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退回供货商或者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有效措施。

第三章 保障体系建设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不断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各类市场和超市、配送中心等各类市场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进货检查验收、质量抽检、问题农产品主动召回、不合格农产品清退、保存购销台账和质量追溯等制度,配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工商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完整记录农业投入品使用、病虫害防治等情况。

第十八条 鼓励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定、实施严格的企业内控标准,开展农产品产地认定和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生产高标准的优质农产品。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实行市场准入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监督抽查结果。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依法查封、扣押,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集中销毁。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工商等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或者市场抽查检测中发现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时,应当及时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工商等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包装或者未附加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配送中心未按规定进行抽查检测和公示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采购检测不合格或者来路不明的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工商、卫生、质监、商务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及处罚机关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推荐第6篇:户口准入

第六条 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市或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

(一)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职工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

(二)生产急需,经考核符合要求引进的技术、管理人员;

(三)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毕业的苏州市生源技(职)校毕业生;

(四)往届技(职)校毕业生被单位合法录用,参加社保、医保、公积金,年龄在30周岁以下,工作满2年,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

(五)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公安机关受理:

(一)在市区个人投资实收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并合法经营3年以上,或近3年累计纳税人民币20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

(二)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且被单位合法聘录用3年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经济收入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

(三)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在市区经商、兴办企业3年以上,近3年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

(四)投靠父亲或母亲的未成年子女;

(五)结婚后需投靠的外市无业城镇或农村配偶;

(六)需投靠子女的城镇退休(无业)父母或农村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父母;

(七)符合准入迁移后的人员申请父母投靠的,需自迁入后满5年以上方可提出投靠子女申请迁移,且迁入后人均住房面积和生活保障水平不低于苏州市最低标准;

(八)需公安机关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凡被本市各类院校录取的本市籍学生,入学时不再迁移户口,被外地院校录取的,允许不迁户口的可不迁,均待其毕业后根据分配去向直接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被本市各类院校录取的外市籍学生,户口迁移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外籍人士在苏州买房条件

外籍人士在境内需工作、学习满一年后,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包括存量住房和商品住房)。需提供在境内工作、学习满一年的证明,或劳动部门或学校的证明。此外,涉及夫妻共同购买的,还需要提供护照和经中国驻其所在国使领馆认证过的婚姻证明,上述资料需要办理翻译公证。至于税收等问题,建议自选税务部门。具体依据是《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

推荐第7篇:准入制度

贺西煤矿班组长准入制度

班组长是煤矿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现场直接指挥者、组织者和管理者,离员工最近,知员工最真,组织员工最得力,其素质和能力高低,直接决定着班组建设成效,决定着煤矿各项工作的水平,班组长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是确保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的关键。为此,必须把班组建设切实摆到突出位置来抓,对班组长管理实行“三个统一”:统一推行班组长准入制,统一班组长选聘解聘方式,统一实行班组长持证上岗,特建立《煤矿班组长准入制度》。

一、班组长准入条件

严格落实班组长素质准入制度,各单位任用的班组长,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1、身体健康,精力充沛。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准入要求。

2、具备中等专业(含高技)及以上文化程度,中级工及以上技能等级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本工种3年以上实际工作经历,参加三级以上安全培训机构专业培训和年度复培,且考试合格取得《班组长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4、热爱本职工作,关心企业发展,政治素质好,责任意识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5、认真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模范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和规程措施,敢于同“三违”现象作斗争,自觉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6、具备安全精细化管理基本知识,熟练掌握相关业务知识、操作技能、质量标准、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本班组生产工艺流程,熟悉相关专业灾害预防和现场应急措施,具有较强的安全管理、检查、判断和应急应变能力。

7、服从组织领导,公道正派,坚持原则,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抗灾避灾能力,善于做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促进班组的团结和谐,在职工中享有较高威信。

二、班组长任免流程

班组长选聘程序为:队长提名→安全矿长、分管矿长批准→培训主管部门培训并颁发《班组长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本单位下聘任文件→调度、安监、劳资及班组安全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班组长解聘程序为:队长提出→安全矿长、分管矿长批准→培训主管部门吊销《班组长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本单位下解聘文件→调度、安监、劳资及班组安全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三、班组长职责 班组长应具有以下职责

1、在队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本班的安全、质量和生产等工作,组织班组成员全面完成各项指标。

2、坚持把“安全第一”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工种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岗位安全作业标准和上级制定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切实解决本班组在生产作业中存在的不安全问题,保障安全生产。

3、坚持对本班职工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准确掌握本班职工的思想、技能、身体状况,经常监督检查本班职工遵章守纪和运用“手指口述”安全确认操作法的情况,做好对本班职工的安全评估,不断增强本班职工自主保安意识和能力。

4、积极组织班组安全活动,总结本班组的安全工作。做到班前强调检查安全、班中巡查安全、班后讲评安全。把安全情况列为交接班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到安排生产必须布置安全。

5、以现场管理为重点,优化劳动组织,科学组织生产,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强化质量管理,确保本班工作质量、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6、积极配合安监员和质量验收员做好现场安全班评估和动态监督,坚持隐患排查治理,坚决拒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切实维护职工安全权益,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7、充分发挥本班党员、群监网员、青监岗员的模范带头作用,以点带面,凝心聚力,提高班组攻艰克难的战斗力。同时落实好“导师带徒”和安全帮教工作,保证本班组健康发展。

8、积极组织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和班组竞赛等活动,组织本班职工参加学习培训,完成培训计划,提高班组职工综合素质。

9、坚持民主管理,广泛听取职工群众意见和建议,搞好本班内部分配,激发本班职工的工作热情。积极开展谈心、帮教、走访活动,向区队领导及时反映各种情况,切实帮助困难职工。

10、遇到险情时,要做到果断处置,及时报警,安全撤人。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向区(队)领导和应急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事故的救援、调查分析和处理。

四、班组长的权利 班组长应享有八项权利

1、行使本班组安全生产的直接指挥权和管理权。

2、对各工种、工序、岗位安全质量的监督检查权。

3、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有合理调配班组劳力分配权与经济分配奖惩权。

4、有制止“三违”权和对违章、违纪职工处分建议权。

5、对上级领导现场违章指挥,当场抵制权或越级上告权。

6、当作业现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可能危及工人生命安全并无法及时排除时,班长有停产整顿权;发现重大危险和异常时,有组织职工紧急撤离权。

7、对在安全生产中成绩显著者和制止“三违”、防范事故事迹突出者有建议奖励权。

8、对本班组职工的合法权益有维护权。

五、班组长的管理

严格落实班组长随班工作制度。班组长要与班组职工同上同下,加强班中巡回检查,认真做好班后总结,填写好随班工作日志,切实履行好班组长职责。班组长休假离岗期间,区(队)必须安排副班组长以上人员顶岗,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正副班组长不得同时轮休或请假。 实行班组长动态管理考核制度。各队组要建立班组长管理与考核办法及相关档案,定期对班组长进行动态考核评比,实施优胜劣汰。

六、班组长待遇

1、各队给予班组长不低于本班平均分的1.3倍。

2、矿班组建设管理考核办公室将月度考核年终汇总, 并打分排名,按照规定上报矿奖励名单及考核情况。凡按规定程序选聘的班组长,年度内班组无事故、无重大违章行为、出勤达到法定工作日的,我矿将按班组长在册排名进行一次性奖励。奖励年度排名前十名的班组长,奖励情况如下:采掘开2000元/人,井下辅助1200元/人,地面800元/人。

3、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班组长,要给予经济上、精神上、政治上的激励。被评为“明星班组”、“明星班组长”的,除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择优选拔外,重点培养发展入党,优先安排外出疗养休养、考察学习、送到高等院校培养深造。

七、班组长准入考核

1、对违反准入条件和程序的,班组长配备不足的,处罚队长、书记各500元。

2、单位未建立班组长考核制度、管理考核档案或未及时组织班组长考核、无专人负责的,属于区队责任的处罚队长、书记各500元。

3、对复培不合格,不参加培训,班组长考核在矿连续两次排名倒数第一(年度内累计三次倒数第一),现场违章指挥、作业或对违章制止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班组集体违章,不听从当班班评估员的建议、隐患排查不彻底或未排查隐患冒险作业的班组长,一经发现,一律处罚500-1000元/人,并吊销其资格证,向相关领导提出解聘申请,并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4、班组长未持证上岗的,按“三违”论处,一次处罚个人500元。

5、班组长考核内容见附表。

八、班组长培训

1、培训考核对象

矿属所有从事采煤、掘进、开拓、通风、机电、运输、洗煤作业的班组长

2、培训方式

(1)建立短信平台,利用短信平台发送培训学习资料。

(2)将培训内容以书面形式发给矿每一位从事采煤、掘进、开拓、通风、机电、运输、洗煤作业的班组长。

3、培训内容

以煤矿现场安全管理和劳动组织管理为主题,以《煤矿安全培训教学大纲》中有关采煤、掘进、开拓、通风、机电、运输、洗煤等工种班组长安全培训教学大纲为基础。

(1)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瓦斯治理等方面的有关标准。

(2)国家有关部门印发的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瓦斯治理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

(3)煤矿有关专业技术知识和管理知识。主要是采煤、掘进、开拓、通风、机电、运输及灾害防治等专业技术知识,煤矿安全生产的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和现场安全管理、劳动组织管理等。

(4)应急救援知识。主要是自救、互救和创伤急救基本知识,井下发生各种灾害后的避灾、救灾方法等。

(5)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主要是对近年来本地区或本企业发生的煤矿典型事故案例的分析,剖析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措施等。

(6)经验交流。主要是现场安全管理和班组建设的经验,并研讨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整治“三违”和提升班组安全管理水平的主要措施等内容。

4、考核办法

(1)考核程序:每季度为一周期,在三个月内分三次考核50道题。考试日期为每月6号、16号、26号,参加考核的班组长每月视本人出勤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必须参加一次考试。合格分第一个月为75分,第二个月为85,第三个月为95分。

(2)考核规定

① 矿每日一题考试以当月劳资科出勤为依据,在矿正常上班的所有班组长必须参加考试,无故不到者视为考试不合格,扣除个人当月累计技能账户30%.② 严禁替考,发现替考者本人及替考者累计技能账户清零。

③ 每季度第一季度考核达95以上的,后两个月免试,由职工学校给予一定的奖励。

④ 各单位班组长在季度末有2人以上考核不合格的,处罚该单位,有一人次扣该单位职工累计技能账户的10%。

⑤ 考核方式为机考,考核人员可根据自己的出勤时间在工作日内到职工学校预约进行原题练习。

⑥ 考核结果纳入班组长建设考核

推荐第8篇:医疗器械准入

医疗器械准入

一、进入中国市场的任何一种医疗器械产品须由产品生产者或其委托代理人向中国医疗器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产品市场准入申请。

医疗器械产品市场准入审查的认可形式及标志全部采用全国统一的注册证书和注册号。

二、医疗器械是指用于人体疾病诊断、治疗、预防,调节人体生理功能或替代人体器官的仪器、设备、装置、器具、植入物、材料和相关物品。

三、医疗器械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指植入人体,用于生命支持,技术结构复杂,对人体可能具有潜在危险,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

第二类是指产品机理已取得国际国内认可,技术成熟,安全性、有效性必须加以控制的;第三类是指通过常规管理足以保证安全性、有效性的。

《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目录》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发布并定期调整。

四、国家医药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授权的医疗器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医疗器械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产品市场准入进行审查。

五、国家医药管理局受理医疗器械产品市场准入审查的范围是:

1.境内企业(包括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资独资企业,下同)生产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2.由境外企业生产、在中国销售的

一、

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

六、省级医疗器械管理部门受理医疗器械产品市场准入审查的范围是:

境内企业生产的第

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

省级医疗器械管理部门必须将每年注册的第

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上报国家医药管理局。

七、在规定范围内注册的产品,可在全国有效通行,不需重复注册。

八、境内企业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分为试产注册和准产注册两个阶段。试产注册应提交:

(1)试制报告;

(2)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

(3)产品性能自测报告;

(4)国家医药管理局指定的医疗器械质检中心出具的产品全性能测试报告;

(5)产品临床研究或临床验证报告;

(6)产品使用说明书;

(7)产品结构原理及主要工艺流程;

(8)设计计算及说明;

(9)原材料及零配件来源。

试产注册有效期为两年,到期应申请准产注册,准产注册应提交:

(1)试字号注册证;

(2)试产期间,产品及生产工艺的完善或更改报告;

(3)产品标准;

(4)企业质量体系现状;

(5)国家医药管理局指定的医疗器械质检中心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6)用户质量反馈资料及主要用户调查原始资料。

九、境内生产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如能提供充分资料证明该产品与市场合法在销产品相同或相似,确能保障安全有效时,可以向国家医药管理局申请相关资料的豁免。

十、境外企业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申请注册,申请者应提供:

(1)申请人及生产者的合法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政府批准该产品进入市场的证明文件;

(3)产品标准;

(4)产品使用说明书;

(5)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书;

(6)在中国指定服务机构的证明及相关文件。

提供本条规定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需由原出证机关签章或者出具所在国(地区)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必要时,国家医药管理局将对申请注册产品进行评估。

十一、进口已使用过或使用后翻新的医疗器械产品,每件产品在进入中国市场前,必须取得国家医药管理局指定的医疗器械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该件产品进入市场的许可证件,并在国家医药管理局备案。

十二、受理注册机构在收到完整的注册资料后的40个工作日内应做出是否同意注册的决定。

境内生产企业申请一类产品注册时,应经企业所在省级医疗器械管理部门初审,然后由省级医疗器械管理部门签署初审意见后,上报国家医药管理局。

省级医疗器械管理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上报的决定。初审重点是产品标准的规范性及注册资料的完整性。

十三、国家医药管理局对省级医疗器械管理部门的注册审查,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责令其及时纠正;错误严重而又处理不当的,有权组织复核或撤销。

十四、未经注册而进入市场的医疗器械产品,视为伪劣产品。由国家有关执法部门按有关法规处理。

十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9篇:钢铁行业准入标准

附件

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

一、总则

钢铁行业快速发展对保障我国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仍存在产能增长过快、产业集中度低、布局不合理、淘汰落后进展缓慢、铁矿石经营秩序不规范等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规范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对钢铁行业现有企业生产经营实行规范管理,作为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项目、配置资源、核发建筑钢材生产许可证、规范铁矿石经营秩序及推进淘汰落后钢铁产能等事项的依据。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要与兼并重组、淘汰落后等工作相结合,逐步减少钢铁企业数量,降低落后产能比例,改进和完善行业管理。

本规范条件是现有钢铁行业生产经营的一个基本条件,是适应我国钢铁工业目前发展水平的过渡性标准,随着我国钢铁工业总体水平的提升将不断提高。对于钢铁行业建设及改造项目要达到更高的准入标准,需按照《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要求执行。

二、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

(一)产品质量

1.钢铁企业须具备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须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

2.钢铁企业生产属于国家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产品,须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二)环境保护

1.钢铁企业吨钢污水排放量不超过2.0立方米,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不超过1.0千克,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1.8千克。

2.钢铁企业须依法执行环评审批和“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审批的,须补办环评审批手续。企业须具备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配套完备的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治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控系统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3.钢铁企业应持证排污、达标排放,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应符合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依法处置;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须符合环保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企业有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应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并满足总量减排指标要求。

4.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满足的环保要求。

(三)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1.钢铁企业须具备健全的能源管理体系,配备必要的能源计量器具。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能源管理中心。

2.钢铁企业主要生产工序能源消耗指标须符合《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6)和《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2)的规定,其中焦化工序能耗≤155千克标煤/吨、烧结工序能耗≤56千克标煤/吨、高炉工序能耗≤446千克标煤/吨、转炉工序能耗≤0千克标煤/吨、普钢电炉工序能耗≤92千克标煤/吨、特钢电炉工序能耗≤171千克标煤/吨。吨钢新水消耗不超过5吨。高炉渣综合利用率不低于97%,转炉渣不低于60%,电炉渣不低于50%。

(四)工艺与装备

1.高炉有效容积400立方米以上,转炉公称容量30吨以上,电炉公称容量30吨以上,烧结机使用面积90平方米以上,焦炉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上,及不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淘汰类工艺装备;2005年7月《钢铁产业发展政策》颁布实施后建设改造的装备须满足《钢铁产业发展政策》规定的装备准入要求且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规定的限制类工艺装备,即烧结机使用面积180平方米及以上,焦炉炭化室高度6米及以上,高炉有效容积1000立方米及以上,转炉公称容量120吨及以上,电炉公称容量70吨及以上。高炉须配套煤粉喷吹和余压发

3 电装置,焦炉、高炉、转炉须配套煤气回收装置。有条件的企业焦炉须采用煤调湿并配套干熄焦装置,烧结机须配套烟气余热回收及脱硫装置,轧钢采用蓄热式加热炉。

2.钢铁企业须按照《钢铁产业发展政策》、《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家适时修订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淘汰落后的生产装备。

(五)生产规模

2009年普钢企业粗钢产量100万吨及以上,特钢企业30万吨及以上,且合金钢比大于60%(不含合金钢比100%的高速钢、工模具钢等专业化企业)。

(六)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

1.钢铁企业须符合《安全生产法》、《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一系列有关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具备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责任制、防治条件和管理体系,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2.钢铁企业不得拖欠国家税收和职工工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管理办法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钢铁行业生产经营的规范管理,商相关部门后以公告形式公布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

(二)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规范申请、审核及公告程序:

1.现有钢铁企业均需纳入规范管理,申请规范的钢铁企业须编制《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申请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文件(格式要求见附件)。地方企业通过本地区工业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地区钢铁企业的规范申请和初审,中央企业自审。初审或自审需按规范条件要求对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或自审意见,附企业申请材料及有关土地、项目核准或备案等审批文件、证明文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3.环境保护部负责现有钢铁企业环保要求符合情况的审查工作,未通过审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进行规范公告。具体审查办法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

4.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组织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三)地方各级工业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本地区企业执行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中央企业要自检,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部门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

(四)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规范条

5 件实施工作。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五矿进出口商会组织企业做好行业自律、加强协调,使铁矿石资源流向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

(五)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1.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

4.发生重大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5.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六)不具备规范条件的企业需按照规范条件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应逐步退出钢铁生产。

(七)对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有关部门不予核准或备案新的项目、不予配置新的矿山资源和土地、不予新发放产品生产许可证、不予提供信贷支持。

四、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现有钢铁联合、冶炼企业。

(二)本规范条件所涉及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若进行修订,则按修订后内容执行。

(三)本规范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适时进行修订。

推荐第10篇:新技术准入制度

新技术准入制度

为规范新技术准入工作的管理鼓励广大医务人员开展新技术、新项目结合医院实际特制订新技术准入制度

一、新技术项目的申报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创造性、实用性。

二、任何科室或个人需开展新技术项目都必须填写新技术项目申请表。

三、申请表填写后报医务科由医务科复审并组织医院医疗质量委员会讨论备案对新技术项目进行论证。

四、新技术项目经医疗质量委员会论证确认后报本院学术委员会审批,必要进报卫生局审批备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取得新技术准入资格即可开展新技术项目的相关工作。

五、新技术项目开展前按新技术开展要求进行人员培训经培训后确认具体时间以点带面开展工作。在开展过程中做好相关资料积累和总结并向医务科上报工作开展情况。

六、凡未取得新技术准入资格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新技术项目。

容县中医院

2012年2月18日

第11篇:教师资格准入制度

松原市宁江区小太阳幼儿园

教师岗位准入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建设一支职业道德好、专业能力强,适应我园全面推进幼儿教育要求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管理对象

从事本园幼儿保育、教育人员,包括幼儿教师(已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或者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并合格人员)、保育员。

二、教师岗位准入要求

(一)专任教师需学前教育专业中专及其以上学历或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实习指导教师需具有学前教育专业中专及其以上学历或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凡在我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教师资格(除保育员外),实行持证上岗。对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专任教师必须在一年之内取得教师资格,若一年之内还未取得教师资格原则上要调整教学岗位,不准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教师。

(四)入职与岗前培训。要担任教师岗位人员,必须通

1 过参加园内组织的入职与岗前培训,了解本园的园情园史及发展概况、幼儿园的办学定位、办学思想及发展规划及专业建设改革情况;教师的师德师风教育与要求;教师的基本业务要求;班主任工作要求;观摩示范教学等,为期3-7天。入职与岗前培训由业务园长组织实施。

1、实行新教师导师制。新教师对应指定导师。指导教师需按照园内关于新教师业务培训提高的有关要求,对新教师进行“传、帮、带”。新教师必须熟悉保教工作的全过程,熟悉各个环节的规范和要求。

2、实践教学技能培训。入职与岗前培训合格后,除具有工作经历的新教师外,要担任专任教师必须参加实践技能培训。新教师培训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

(六)实行岗前考评制度。

新教师经过半年见习后,指导教师根据其能否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向园内提出考核申请,合格后,由业务园长组织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考核并审定,合格者可聘任教师岗位,对不合格者延长见习期半年或不予聘用。

(八)具备教学经历的新教师,经入职和岗前培训,考核并审定,合格者可直接聘任到教师岗位。

三、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12篇:护理人员准入制度

护理人员准入制度

1、招聘新护士的条件为国家承认的普通中专以上护校或护理学院毕业(以毕业证为准)并通过护士注册考核者(以执业证书为准)

2、经过县人事局笔试、面试、考核合格择优聘用。

3、聘用后由医院办公室、医务科、护理部、感染办组织岗前培训一周,考核合格后进入临床试用期三个月。

4、试用期三个月,由科室护士长对其进行评价,科室护士长评价不合格者,待岗。直至培训合格再上岗。

5、正式聘用后进行临床护理实践工作一年,实践工作结束后,固定科室。

护理部

第13篇:特种设备准入制度

特种设备准入制度

1、督促承包人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岗位责任制,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为核心,明确承包人的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各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应负责的制度,应根据部门和人员职责分工来明确具体内容,充分体现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形成全员、全面、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应设置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机构。

2、根据特种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督促承包人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的管理制度和操作制度。严格执行承包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齐全完好。持证上岗,严格按照特种设备操作规程操作有关设备,不违法作业,监理工程师应应督促承包人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特种设备的运行中的异常情况,出现紧急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启动应急预案。

3、督促承包人对特种设备的有关人员要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技术操作水平,确保特种设备运行的安全。

4、督促承包人在购置特种设备时,购买持有国家相应制造许可证的生产单位制造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装前,承包人先确定具有国家相应安装许可的单位负责安装工作开工前应向监理申报特种设备安全施工审批制度,己确定监理对施工过程中的监控。安装完成后,承包人(或者应督促安装单位)应向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中报验收检验。提交验收资料给监理部备案。

5、督促承包人应建立特种设备的台帐制度,应及时上报特种设备资料给监理部备案。档案内容包括以下: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烦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6)高能耗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7)对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安全鉴定资料也要监理备案

6、未经总监办对机械设备资质资料验收及安装方案的审批,不同意进入施工现场使用。

第14篇:准入制度(定稿)

3.11准入制度

3.11.1新技术、新项目的准入:详细内容见“关于开展新技术、新项目的管理规范”。

3.11.2医师资格准入

(1)住院医师的准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取得相应证件,经上岗培训后,方可准予其正式参加独立临床工作。

(2)从事大型仪器设备操作及压力容器操作者,除取得医师资格证及医师执业证外,还需取得大型仪器上岗证及压力容器上岗证后方可独立参加临床工作。

(3)对学成人员的准入:参加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的手术科室临床医师,如果脱离临床工作超过2年,非手术科室临床医师脱离临床工作超过3年,回院后继续从事原临床工作者,本人提出申请,经科主任或院专家委员会考核通过后,恢复在科室工作原资格,并在医务处备案。

3.11.3有创操作准入

为保障我院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最大限度地维护病人的利益,根据医疗委员会讨论通过,对临床有创检查、治疗项目实行资格准入。

(1)临床有创检查、治疗资格准入项目专指临床、医技科室在常规条件下所开展的有创检查、治疗;紧急情况下,为防止病人死亡或严重并发症的出现,我院执业医师均可实施有利于病人的有创操作。

(2)有创检查项目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定期更新。

(3)有创操作准入适用于通过医师执业资格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地点在中心医院的住院医师、主治医师、进修生,脱离临床工作2年以上准备重返临床的医师需完成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操作。

(4)执业医师单独进行有创操作前,需在上级医师或具有该项操作经验医师的指导下成功完成3-5例,每次应有相应医师签字。

(5)一般情况下,未获独立进行有创检查和治疗操作资格的医师不得单独从事该检查和治疗的操作。

3.11.4手术资格准入

(1)目的:规范和限定各级外科医师对本专科手术的操作范围,明确外科医师的手术资格和责任。

(2)具体见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3.11.5人工全髋关节植入技术准入

(1)人员基本要求:具有人工全髋关节植入技术资质的医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外科。

②有10年以上骨科临床工作经验,参与人工全髋关节植入临床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③经过卫生部认定的培训基地的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④近3年每年作为术者完成其它疑难骨关节外科手术不少于50例。 ⑤麻醉师需具有麻醉专业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技术管理制度

①认真遵守有关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范,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的治疗方案等因素综合判断,因病施治,合理治疗,科学、严格掌握人工全髋关节植入手术适应证。

②必须使用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人工全髋关节植入器材,不得通过人工关节植入器材谋取不正当利益。建立人工全髋关节植入假体来源的登记制度,并建立档案,保证假体来源可追溯。档案的保存期限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应将用于手术病人的人工全髋关节假体合格条形码(或者其它证明合格文件)置于住院病历的手术记录中。

③人工全髋关节植入手术必须经2名以上相关专业、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决定,有明确的适应症,无禁忌症。

④术者应当由本院具有人工全髋关节植入技术资质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术后应当制定合理的治疗与功能康复方案。

⑤实施人工全髋关节植入术前,应当由手术者或者第一助手用能理解的方式向患者或其法定监护人、代理人充分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⑥建立健全人工全髋关节植入手术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⑦医院每年完成的人工全髋关节植入手术不少于40例,且无手术事故。具有人工全髋关节植入技术资质的医师每年完成的人工全髋关节植入手术不少于20例。

⑧医院和医师每年要接受卫生部指定的评价机构或组织开展的针对人工关节植入手术种类、数量和质量情况的技术评价,包括病例选择、手术成功率、严重并发症、医疗事故发生情况、病人生活质量、术后病人管理、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

⑨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按规定收费。收取的所有费用应当纳入医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向患者出具发票。主动接受患者及其家属关于医疗费用的查询和监督。

3.11.6人工全膝关节植入技术准入

(1)人员基本要求:具有人工全膝关节植入技术资质的医师应当具备下列条

①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外科或者运动医学科。

②有10年以上骨科或者运动创伤临床工作经验、参与人工全膝关节植入临床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③经过卫生部认定的培训基地的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④近3年每年作为术者完成其它疑难骨关节外科手术不少于50例。⑤麻醉师需具有麻醉专业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技术管理制度

①认真遵守有关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范,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的治疗方案等因素综合判断,因病施治,合理治疗,科学、严格掌握人工全膝关节植入手术适应证。

②必须使用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人工全膝关节植入器材,不得通过人工关节植入器材谋取不正当利益。建立人工全膝关节植入假体来源的登记制度,并建立档案,保证假体来源可追溯。档案的保存期限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应将用于手术病人的人工全膝关节假体合格条形码(或者其它证明合格文件)置于住院病历的手术记录中。

③人工全膝关节植入手术必须经2名以上相关专业、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决定,有明确的适应症,无禁忌症。

④术者应当由本院具有人工全膝关节植入技术资质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术后应当制定合理的治疗与功能康复方案。

⑤实施人工全膝关节植入术前,应当由手术者或者第一助手用能理解的方式向患者或其法定监护人、代理人充分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

⑥建立健全人工全膝关节植入手术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⑦医院每年完成的人工全膝关节植入手术不少于30例,且无手术事故。具有人工全膝关节植入技术资质的医师每年完成的人工全膝关节植入手术不少于15例。

⑧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按规定收费。收取的所有费用应当纳入医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向患者出具发票。主动接受患者及其家属关于医疗费用的查询和监督。

⑨医院和医师每年要接受卫生部指定的评价机构或组织开展的针对人工关节植入手术种类、数量和质量情况的技术评价,包括病例选择、手术成功率、严重并发症、医疗事故发生情况、病人生活质量、术后病人管理、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

3.11.7介入诊疗技术准入

(1)神经系统疾病血管内介入诊疗技术

①人员基本要求:具有神经系统疾病血管内介入诊疗技术资质的医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有《医师执业证书》,并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b.是神经内科或者神经外科或者医学影像科医师。其中,神经内科医师需从事神经内科临床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至少2年神经外科和医学影像科(神经影像)的临床工作经历;神经外科医师需从事神经外科临床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至少2年神经内科和医学影像科(神经影像)的临床工作经历;医学影像科医师需从事医学影像诊断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至少2年神经内科和神经外科的临床工作经历。

c.经过卫生部认可的培训基地的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②技术管理制度

a.认真遵守有关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范,根据患者病情、可供选择的治疗方案等因素综合判断,因病施治,合理治疗,科学、严格掌握神经系统疾病血管内介入诊疗技术的适应证。

b.必须使用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神经系统疾病血管内介入诊疗器材,不得通过器材谋取不正当利益。

c.建立神经系统疾病血管内介入诊疗器材来源的登记制度,并建立档案,保证器材来源可追溯,应将用于手术患者的血管内介入器材合格的条形码(或者其它证明文件)置于住院病历的手术记录中,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一次性血管内介入器材。

d.介入诊疗前必须经2名以上相关专业、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决定,有明确的适应症,无禁忌症。术后应当制定合理的监测和治疗方案。

e.实施介入诊疗前,应当由手术者或第一助手向患者或其法定监护人、代理人充分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介入诊疗知情同意书。

f.建立健全神经系统疾病血管内介入诊疗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g.医院每年完成的神经系统疾病血管内介入诊疗病例不应少于500例,其中治疗性病例不少于10例;无手术事故,神经系统血管造影并发症低于0.5%,介入诊疗技术相关死亡率低于0.5%。

h.医师取得神经系统疾病血管内介入治疗资质后,每年在所在机构完成的介入

诊疗病例不应少于25例,其中治疗性病例不应少于10例;无手术事故,神经系统血管造影并发症低于0.5%,介入诊疗技术相关死亡率低于0.5%。

i.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按规定收费。收取的所有费用应当纳入医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向患者出具发票。主动接受患者及其家属关于医疗费用的查询和监督。

j.医师使用卫生部规定的软件,在完成每例次神经系统疾病血管内介入诊疗病例的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报送至卫生部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2)肝脏、胰腺、肾脏疾病血管内介入诊疗技术

①人员基本要求

a.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b.从事消化内科专业,或者普通外科专业、肿瘤科专业、医学影像专业(包括放射诊疗、超声专业)10年以上,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c.消化内科医师需具备至少1年普通外科和医学影像科的临床诊疗工作经历;普通外科医师需具备至少1年消化内科和医学影像科的临床诊疗工作经历;肿瘤科医师需具备至少1年消化内科(或者普通外科)和医学影像科的临床诊疗工作经历;医学影像科(包括放射诊疗、超声专业)医师需具备至少2年消化内科和普通外科的临床诊疗工作经历。

d.经过卫生部认定的培训基地的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②技术管理制度

a.认真遵守有关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范,根据患者病情、可供选择的治疗方案等因素综合判断,因病施治,合理治疗,科学、严格掌握肝脏、胰腺、肾脏疾病血管内介入诊疗技术的适应证。

b.必须使用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肝脏、胰腺、肾脏疾病血管内介入诊疗器材,不得通过器材谋取不正当利益。建立肝脏、胰腺、肾脏疾病血管内介入诊疗器材来源的登记制度,并建立档案,保证器材来源可追溯。应将用于手术患者的血管内介入器材合格的条形码(或者其它证明文件)置于住院病历的手术记录中,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一次性血管内介入器材

c.实施肝脏、胰腺、肾脏疾病血管内介入诊疗前,必须经2名以上相关专业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决定,有明确的适应症,无禁忌症。

d.术者应当由本院具有肝脏、胰腺、肾脏疾病血管内介入诊疗技术资质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术后应当制定合理的监测和治疗方案。

e.实施肝脏、胰腺、肾脏疾病血管内介入诊疗前,应当由手术者或者第一助手

用能理解的方式向患者或其法定监护人、代理人充分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介入诊疗知情同意书。

f.建立健全肝脏、胰腺、肾脏疾病血管内介入诊疗手术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g.医院每年完成的肝脏、胰腺、肾脏疾病血管内介入诊疗病例不应少于50例(其中治疗性病例不应少于20例),无手术事故,血管造影并发症低于0.5%,介入诊疗技术相关死亡率低于0.5%。医师取得肝脏、胰腺、肾脏疾病血管内介入诊疗资质后,每年在所在机构独立完成的肝脏、胰腺、肾脏疾病血管内介入诊疗病例不应少于30例,其中治疗性病例不应少于10例。

h.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按规定收费。收取的所有费用应当纳入医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向患者出具发票。主动接受患者及其家属关于医疗费用的查询和监督。

第15篇:楼盘准入资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信资料

1、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登记证书、贷款卡、发改委项目批文;

2、法人代表证明、授权委托书和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章程、合资合作合同;

4、公司股东情况,主要股东(实际控制方)的情况介绍;

5、公司的组织架构,主要下属公司、关联企业的情况介绍,对下属公司的管理模式;

6、公司对主要项目和主要下属公司的投资情况,主要开发业绩;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验资证明、经审计的上两个年度财务报告(含会计报表)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8、公司主要负责人(含财务负责人)的简历和工作业绩(主要开发业绩);

9、其他证明公司资信状况的材料。

二、开发项目相关资料

A: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2、付清地价款证明;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开(施)工许可证;

7、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含附件);

B:

8、项目建议书和/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9、项目自有资金落实情况证明文件;

10、项目其他资金来源已到位或能够按期到位的证明(说明)文件;

11、项目的市场定位和销售策略,项目总成本和销售价格预测,销售计划、销售意向或协议;

12、项目设计方、承建方、监理方的确定方式及其名单;

13、项目建设的实际进展情况及其证明文件;

14、项目的总体布局图、平面图(首层和标准层)、明细表(包括房屋的坐落、结构、用途、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

三、按揭贷款合作申请资料(我行有模板)

1、签订住房按揭合作协议申请书,其中应说明合作限额、合作期限、具体贷款品种、单笔贷款最高成数、最长期限、保证金比例等要素;(资金支付和监管方式,对开发贷款偿还的考虑、协议应考虑的

2、董事会或相应的决策机构关于为按揭贷款的借款人提供(阶段性)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的决议。

第16篇:档案准入证明

档案准入证明

浙江省人才市场:

兹有2006年8月19日成为我单位的正式员工,并签订了劳动合同,我单位同意将其档案调入,望接洽。

浙江省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2006年9月1日

档案调出证明

杭州市西湖区人才市场:

兹有章帆,女一人,于2006年6月12日与我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结束雇佣关系,我单位同意将其档案调出,望接洽。

杭州中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2006年9月1日

第17篇:安全准入(推荐)

安全科安全准入资料目录

一、安全准入

1、关于落实集团和晋城高平公司安全准入资格工作的实施方案;

2、关于开展三季度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及“安全准入”预审查的通知》的通知

3、关于对我矿安全准入的申请书

4、高平公司初验安全准入申请书

5、矿自查安全准入申请书

6、关于严格落实集团和晋城分公司对系统内煤矿实行安全准入资格工作规定的通知

二、百日大检查

1、关于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及安全准入工作汇报材料(9.3)

2、关于开展地面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9.28)

3、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实施方案(8.12)

4、关于开展地面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的汇报材料(10.2)

5、关于对我矿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自查自纠汇报材料(8.

18、8.

25、9.

15、9.

22、9.

29、10.2、10.

6、10.

13、10.19)

6、关于对我矿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周隐患排查汇报材料 1

(10.

27、11.3)

7、

八、

九、十月份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自查自纠总结报告

三、安全专项整治

1、关于对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6.6)

2、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前半年总结(6.28)

3、关于对我矿开展矿井建设专项检查自查自整的整改报告

4、关于对晋煤集团专家组对我矿安全检查会诊所查问题和建议的整改报告(12.26)

5、关于深入开展2011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总结(12.11)

6、关于对晋城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安监四科安全检查组所查问题的整改报告

7、关于对晋城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安全检查组所查问题的整改报告

四、各种汇报材料

1、集中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及整改情况的汇报材料

2、六月份安全工作汇报材料

3、七月份安全例会汇报材料

4、关于对九月份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自查自纠的总结报告及十月份安全重点工作汇报材料

5、八月份安全例会汇报材料

6、1—6月份主要指标完成及重点工作推进情况汇报材料

7、关于对我矿各项工作进展情况汇报材料

8、一季度经济运行分析汇报材料

9、11月份安全例会汇报材料

10、资源兼并重组整合工作进展情况汇报材料

11、重点问题和需要上级解决的问题汇报材料

12、关于对我矿2011年安全工作情况汇报材料

五、安全生产承诺书签定及总结报告

六、安全风险抵押实施办法

七、2011年隐患台账

1、检查记录

2、安全检查四定表

3、安全隐患登记台账

4、上级公司检查记录

5、安全旬例会、周例会

七、2011年隐患台账

1、检查记录

2、安全检查四定表

3、安全隐患登记台账

4、上级公司检查记录

5、安全旬例会、周例会

八、17种制度

1、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2、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3、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4、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5、安全质量标准化制度

6、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7、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制度

8、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9、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10、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

11、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12、出入井人员清点与检身管理制度

13、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14、事故灾难应急处理管理规定

15、安全举报制度

16、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17、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

九、文件贯彻汇报材料

1、签到表

2、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省政府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汇报材料

3、关于对临汾金裕达煤业和晋中紫金煤矿事故反思汇报材料

4、关于对省政府“9.17”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汇报材料

5、关于对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汇报材料

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管理汇编

十一、各种实施方案

十二、各种工作总结、整改报告

十三、安全管理制度

第18篇:PICC准入制度

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

外周中心静脉置管术(PICC)护士准入制度

一、目的

规范执业行为,促进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的持续改进,完善医院护理技术准入管理,确保患者安全。

二、要求

1、本人申请,科室护士长审核报护理部,护理部审核后确定参加培训。

2、由医院静脉治疗小组组织相关理论及操作培训。

3、通过PICC培训班的系统学习、临床实践阶段完成理论、技能培训及考核,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三、准入条件

(一)PICC置管护士准入条件:

1、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护士。

2、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从事临床静脉穿刺工作5年。

(二)PICC门诊护士准入条件:

1、具备护理本科以上学历、主管护师以上职称。

2、取得PICC置管资质合格证书3年以上,独立完成置管50例。

3、能独立完成PICC导管维护及常见并发症处理。

4、责任心强、沟通协调能力强。

四、资格的申请与认定

1、符合PICC置管护士基本条件,经过规定的PICC理论和实践培训、达到培训要求。

2、本人提出申请,静脉治疗小组考核合格,护理部审核认定。

3、合格者获得护理部颁发《静脉治疗专科护士培训合格者》证。

护理部

第19篇:安全准入管理办法

安全准入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超前预防、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进一步提高矿井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根据集团公司安全工作会议要求,结合矿井实际,对井下主要安全生产工程施工实施准入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安全准入范围

回采工作面安装、投产、撤除,掘进工作面开工“四项采掘工程”;采区供电、采区皮带、辅助运输“三个系统工程”。

二、安全准入条件

矿井主要工程施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施工前必须进行安全风险评价。对施工活动中可能存在的各种危害因素、风险、隐患进行辨识、评价,有针对性制订预防措施。

2、必须有经审批后合格的规程措施,包括工程施工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等,有工程施工标准要求。

3、工程施工必须符合上级部门发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技术管理规定、规章制度等。

4、必须明确安全责任主体及安全施工第一责任人,谁施工,谁负责。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专业、主要责任人。

5、工程施工前,必须填写工程施工申请表。

6、地质防治水、防冲专业可在其他工程开工验收中一并加入,不再另行上报准入材料。

7、工程施工前,必须组织办公及验收,符合开工条件、要求。

三、安全准入“五化”管理

1、安全准入流程化:安全准入流程分为申请、验收整改和批准三个阶段。

申请阶段:施工区队在开工三天前向专业管理部门提交安全准入申请。

验收整改阶段:专业管理部门收到区队安全准入申请→上报分管矿领导批准→专业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准入验收→召开安全准入验收会议通报验收问题→确定整改完成时间和复验时间→区队整改验收问题→问题整改完成申请复验→专业组织初验原班人员进行复验。

批准阶段:专业部门根据验收人员提供的验收资料确定是否符合安全准入要求→工程达到安全准入要求,可以开工。

2、安全准入精细化:每个专业设专人负责安全准入档案管理,包括工程安全准入验收申请、安全准入评价初次验收表、安全准入评价会议纪要、安全准入验收问题整改台账、安全准入评价复查验收表等。安全准入资料档案由专业整理归档后,报送安监处备案存档。安监处建立安全准入资料档案管理平台,由专人负责,并对各专业工程安全准入资料档案进行监督考核。

3、安全准入责任化:各专业施工工程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相关专业副总、业务部室及施工单位进行评价验收,组织召开工程安全准入会议,平衡安排安全准入问题整改落实,签署工程开工报告。分管业务部室负责下达安全准入评价验收通知,评价验收人员由分管专业部室主任助理及以上人员组成。评价采用各相关专业联合办公方式,对照表格逐一进行,并实行首问负责制,初验、复验必须为同一人员,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制度,发现弄虚作假的,对相关评价人每条罚款100元;检查问题建立台账,限时跟踪落实整改,实施闭合管理。安全准入评价会议明确复查时间,初次验收问题必须在复查验收前整改完成,复查验收问题没有整改的,工程不得开工,并实行问责追究考核。

4、安全准入规范化:安监处负责安全准入工程监督管理,井下各类工程没有进行安全准入评价的一律不准开工;安全准入工程提交准入开工报告的,安监处进行复查验收,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同样不准开工,并追究责任。

5、安全准入制度化:今后,对采掘工作面、机电皮带运输系统、提升运输系统等工程全部实施安全准入评价,并严格按照评价实施办法进行考核落实,实现安全准入制度化运作。

四、安全准入制度责任考核

1、组织领导。

为确保安全准入制度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领导小组,生长矿长任组长,各专业副矿长、安监处长为副组长,专业副总、业务部室负责人、各项目部经理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安监处,具体负责安全准入制度的组织实施。

2、安监处负责具体考核,开工前项目部将准入资料及作业规程报安监处备案,否则,不准开工,强行开工的,追究项目部经理、技术负责人责任按严违处理,并由专业提交分析报告,交安监处备案。

3、凡因安全准入制度材料被上级处罚的,一律由相关专业承担,并通报全矿。

4、各专业各单位要依据此办法制定其它工程施工安全准入的补充管理办法并抓好实施。

5、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安全准入制度实施的重要性,坚持“主动预防、超前预防”的理念,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防治在前,突出抓好超前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保证现场能够真正做到不安全坚决不生产、没有100%把握坚决不生产、灾害得不到治理、隐患得不到消除坚决不生产。严格做到以下四项准入:

(1)设备安全准入:严把设备安全准入关,新设备和新材料入井前必须出据合格报告;新工艺、新技术应用前,没有相关资质部门出具的入井试验报告的,一律不准应用。

(2)人员安全准入:加大区队对下井人员排查力度,坚决杜绝酒后上班、精神恍惚等安全薄弱人员下井,实行下井人员安全确认签字制度,没有安全确认签字人员的一律不准入井。

(3)资质安全准入:严格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检查,发现无证和证件不在有效范围内的,一律不准上岗作业。

(4)系统安全准入:新采区新水平等新系统投产前必须组织进行通风系统、供电系统、排水系统、提升运输系统、安全监控系统等安全准入评价,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准投产。

5、安监处负责把安全准入制度的实施纳入安全工资及安全诚信区队的考核,每月考核一次,违反安全准入规定的,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扣除月度安全工资,否决为安全不诚信单位。

第20篇:经销商准入管理制度

经营户准入管理制度

一、公司的市场业务部门负责对申请进入市场交易的经营户的经营资格进行审查,查验其证明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建立管理档案,监督经营户开展合法的经营活动;

二、经营户进入市场经营要与市场订立进场经营合同,约定双方保障水果质量安全的有关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

三、进入市场经营的经营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拥有开展规定水果批发业务所必需的最低注册资金和相应的经营设施;

(三)要有经营批发业务的许可;

(四)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无违法记录。

四、凡具备上述条件的批发企业、经营户和生产企业均可向市场提出申请,经市场有关部门批准,方可进场交易。

五、经营户平等地享有市场章程赋予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六、经营户的义务

经营户要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市场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行政执法部门和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其义务是:

(一)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二)遵守市场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市场的管理;

(三)建立健全水果进销货台帐,把好进货关,杜绝伪劣水果;

(四)销售水果或提供服务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商业道德;

(五)销售水果要向消费者出具销货票据或销售清单等凭证;

(六)积极处理和消费者的权益纠纷;

(七)发布广告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对经济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九)不得使用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计量数据;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行为。

七、在市场从事水果交易的经营户,要及时向市场缴纳市场管理和服务费。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随意在本市场设立收费项目或对经营者进行各种形式的摊派。

九、办理证照、亮证经营规定

1、入场的经营户要及时领取《营业执照》,并按规定时间到工商机关年检;

2、经营户《营业执照》要悬挂在显著位置,实行亮证经营,亮证服务;

3、禁止无证经营、不亮证(照)经营。

*******农贸有限公司

2015年7月

准入申请书
《准入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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