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申请书
申请人:陈在旭,男,198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永镇乡姚庄村姚东组29号,身份证号码:342201198312249336,是慈溪市康威音像设备有限公司公司职工。 联系电话013085572579。
被申请人:慈溪市康威音像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慈溪市石堰工业区。联系电话13738809927(胡主任)法定代表人:张坚能;联系电话:13805811646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认定申请人在2011年11月17日早上在单位受伤为工伤。
事实与理由:
陈在旭是被申请人公司冲床车间的检验员,事发时间是2011年11月17日早上八点半至九点的样子。当时申请人在巡检,看到职工刘思伦做的产品又有很多不良品,申请人就向车间主任反应。过了会儿,刘思伦就气冲冲的走向申请人,手里还拿着钩产品的锯条,连续在申请人的脸上划了几道口子。导致受伤至今没能上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申请人的受伤属于工伤,申请劳动部门对申请人受伤一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本人此次受伤为工伤。
此致
慈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签字):
2011年12月20日
《工伤认定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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