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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7-19 12:03:42 来源:申请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人:张爱玲,女,汉族,1976年7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622201197607146329,家住甘州区碱滩镇古城村五社。张爱玲系现代建材加气块厂职工。

被申请人:现代建材加气块厂

法定代表人:陈多有职务:经理

单位地址:甘州区党寨镇现代建材加气块厂(八公里处)

请 求 事 项

请求认定张爱玲2014年3月18日受伤事故为因工受伤。

事 实 和 理 由

2014年3月18日下午6点50分许,因单位职工加班,需要加餐,张爱玲接到单位通知要求做饭,因天色已晚,在压面过程中使得本人右手绞入电动压面机中,致使本人右手严重损伤,生活不能自理。医院诊断为,右手毁损伤、右手中指骨末节骨折、右小指软组织坏死。现中指及无名指使用克民针固定,小指软组织坏死已经截除。至3月25日,厂方不再缴纳医药费,迫使本人出院,在家中养伤。

此致

甘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张爱玲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推荐第2篇:申请工伤认定

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要求赔偿

赔偿计算

1医疗费计算公式

医疗费赔偿金=诊疗金额 药品金额 住院服务费金额 后续医疗费

2交通食宿费计算公式

交通食宿费金额=交通费 住宿费 伙食费=单位职工出差交通费标准*往返次数*人数 单位职工出差食宿费标准*天数*人数 单位职工因工出差伙食费标准*天数*人数

3住院伙食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日)*70%*人数*天数

4辅助器具费计算公式

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5停工留薪期间的计算公式

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工伤职工受伤前的月工资福利待遇*医疗期

6生活护理费的计算

护理费=护理人收入(护理人有收入的按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参照当地同级护工劳务报酬计算)*护理人数(原则上为一人,如需多人照顾,医院或鉴定机构应明确指出须多人照顾)*护理期限(计算到评残时为止)

评残后:护理费赔偿金额有三种情况:

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满以上5项为完全不能自理,满以上三项为大部分不能自理,满其中一项为部分不能自理

完全不能自理的计算公式:

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月工资*护理期限(月)*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计算公式:

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月工资*护理期限(月)*40%

部分不能自理的计算公式:

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月工资*护理期限(月)*30%

评残后的护理期限计算到职工恢复生活治理能力为止,最长不超过20年

7各级伤残待遇的计算公式

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月数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七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7个月

伤残金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本人工资*百分数

一级伤残每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每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每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每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每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每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因工受伤的职工可享有:

1、伤害部位工伤医疗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为24个月至6个月的本人工资;

5、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每月补助工资的90%至75%;

6、生活护理费。根据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分别补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至30%。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级:一级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二级为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三级为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一般伤残1~3级的存在自理障碍,4级伤残的很少存在自理障碍)。《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996年8月12日,劳动部)第二十条 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护理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区分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护理等级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工伤护理费依照上述护理等级分别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

十、百分之四

十、百分之三十发给。第二十六条 工伤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每年调整一次。

推荐第3篇: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申请

设定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七条第

(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七条第

(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办理条件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所需材料目录

(一)用人单位申报工伤认定需提交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1式2份。(附件1)

2.《劳动合同书》复印件1份;无劳动合同书的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属劳务派遣的,需提供劳务派遣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的工伤事故证明材料。

3.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复印件1份;属于死亡事故的,应提供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和有关反映死亡事实的证明材料。

4.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受伤害职工的原始病历及住(入、出)院记录复印件1份。

6.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2)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

(3)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同时提供标注受伤害职工出发地、目的地、事故发生地的简易线路图;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和死亡证明等相关申请工伤认定的材料;

(5)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6)在参加用人单位举办的文体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用人单位举办文体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确认结论;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9)适用工伤认定简易程序的,除按上述要求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工伤认定简易程序申请表》1式4份。(附件2)

(二)个人申报工伤认定需提交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1式1份。

2.劳动合同书复印件1份;如无书面劳动合同,则提供其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复印件1份;属于死亡事故的,应提供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和有关反映死亡事实的证明材料、医院急救出诊记录。

4.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工商行政部门企业登记电脑咨询单1份。

5.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6.受伤害职工的原始病历复印件1份。

7.2名以上事故现场目击证人各自出据的书面证言,并附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2)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

(3)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同时提供标注受伤害职工出发地、目的地、事故发生地的简易线路图;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和死亡证明;

(5)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6)在参加用人单位举办的文体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用人单位举办文体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确认结论;

(8)由伤亡职工近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提交与伤亡职工有近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推荐第4篇: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申报程序:

(一)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一、工伤认定申请: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本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的,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之内,也可以直接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报登记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申报证据清单》。并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或确立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2、受伤害职工《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害后诊断病历或职业病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两人以上旁证证明(证人证言)

5、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伤害的,需提交如“派工单”、“出差通知书”,或者其它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

(2)、属于上下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职工居住地的正常路线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个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机动车驾驶证;

(3)、属于交通事肇事逃逸的,需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

(4)、属于借用、劳务输出人员,需提交双方单位的协议书;借用或劳务输入单位的事故调查报告;并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并提交劳动合同文本或其它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劳务输出职工名单(需经双方单位盖章确认);

(5)直系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需提交有效的委托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6)单位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需提交单位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6、区工伤申报经办部门在接到申诉人提供的材料后,认真审查,对材料完整、符合申报条件的,开具《受理通知书》,并报送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认定;对不符合工伤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答: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以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

一、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律师解答: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变更,实质上是当事人双方对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劳动合同,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劳动合同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或增删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劳动法》还规定了允许变更劳动合同的8种情形。劳动合同变更一般是协议变更,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变更,双方当事人就变更的内容及形式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协议。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一方,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也规定,合同一经订立,除非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当事人双方必须遵照执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否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所以,公司的规章制度不能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

员工被侵权时有3种解决途径:一是被用人单位侵权的、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员工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二是,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三是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5、构成犯罪的条件有(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例如,盗窃罪是对国家、集体、公民个人财产权利的侵犯;(2)、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其中包含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3)、犯罪的主体,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自然人或单位;(4)、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6、犯罪的行为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指以积极的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人的积极行为,如故意伤害行为、盗窃行为都属于作为的形式;而不作为是指应当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行为而不实施的消极行为。这种形式的犯罪必须以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为前提的,如行为人将年老多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抛弃于荒郊野外以此来逃避自己应尽的赡养老人的义务,则构成了遗弃罪。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8、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观表现为犯罪故意和过失。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又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而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可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9、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一般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明知某种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二是明知某种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0、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具有两个特征:一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对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

11、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的心理太度。

12、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有两个特征:一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

13、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若要构成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正当防卫的目的条件,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实施的防卫。

(2)、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防卫;

(3)、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防卫。

(4)、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对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15、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36、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有四类。第一侵犯他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第二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第三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第四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行为。

37、承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责任年龄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形:①依法承担其违法行为全部法律后果的年龄,即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是年满18岁以上的人。②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年龄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称之为不完全责任能力的人。③不满14岁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是没有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人,他们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免予处罚。

38、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应该受处罚的主要根据是①醉酒的人是有责任能力的;②行为人在醉酒前对自己的酒量是明知的,对自己醉酒后的行为是能够预见的,因而在其醉酒的状态下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能够预见的,因而在其醉酒的状态下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具备主观上的错误。③醉酒完全是人为造成的,是可以避免和戒除的。因此,应予处罚。

39、侵犯公私财物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攫取公私财物的或者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而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侵犯公私财物包括:第一,偷窃、骗取、抢夺少量私财物的;第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第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第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③条例第23条规定,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40、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必须具有的特征:第一,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第二,此行为必须是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此行为必须是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即具有不够刑罚处罚性。

43、治安秩序:是社会治安秩序或公共治安秩序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既公共秩序中涉及到公民人身权利、生命财产、社会生产、生活正常运转,以及国家政权的稳定等一系列具有重要影响的那一部分公共秩序。

47、治安管理的特点是:(1)治安管理是一种国家行政管理行为。(2)治安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这是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的专门职能。(3)治安管理是公开的依法管理。(4)治安管理具有武装性质的行政管理行为。(5)治安管理必须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进行。

48、以下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1)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物财物的。(2)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3)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4)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51、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52、(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53、严重不良行为是指(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4)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6)多次偷窃;(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8)吸食、注射毒品;(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58、刑法对故意伤害罪是怎麽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推荐第5篇: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申请(交通事故)需提供哪些材料?

来源: 作者: 日期:09-05-13

一、用黑色水笔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和《工伤申报证据清单》;

二、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如:工资卡明细单、工资条、胸卡、考勤卡等复印件,原件需同时带好);

三、受伤者身份证复印件;

四、首次门诊病历及拍片报告复印件或出院记录复印件,死亡的还需提供医学死亡证明、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需提交由用人单位开具的派工单或出差通知书或其他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

六、属于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家中正常路线图;个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本人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属于暂住本市人员,还应提供租房协议或房东出具的租房证明、房东联系电话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七、需提交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单方交通事故的,也应提交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

八、属于交通事故肇事方逃逸的,需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逃逸证明》。

九、受伤职工的劳动保障卡复印件,若为非本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交暂住证原件和复印件,并在《工伤认定申请表》备注一栏中注明劳动保障卡号和暂住证编号,未办理劳动保障卡的员工请先到本局结算中心大厅或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保障所办理劳动保障卡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十、证人证言2份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备注:以上资料需同时提供原件(备查)和复印件一份(存档)

推荐第6篇:工伤申请认定指南

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常州市职工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提交清单;

3.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相应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4.受伤害职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与用人单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服务证”等证件、“招工登记表”或“报名表”等); 6.《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及复印件(封面及第

一、二页);7.初诊病历及其封面、出院记录、辅助检查报告单、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8.属于下列情况的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①属于生产事故的,提交《职工事故概况卡片》、工伤事故分析处理报告及事故发生时现场两人以上证明(并附证明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②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③由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事故现场示意图(交通事故路线图)、单位作息制度、考勤表、家庭住址相关证明;

④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⑥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⑦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专业、复原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9.对参保企业延时申请的,应提供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参保单位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申请表》。 10.非受伤害职工本人和实际用工单位申请工伤认定还应提供的材料:

①受伤害职工近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供的材料(如近亲属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与受伤害职工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如户口簿底册、结婚证等);

②劳务派遣员工应提供劳务派谴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谴协议、实际用工单位确认加盖单位公章的受伤害经过记录等;

③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供工会社团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签字等;

④委托代理人(律师、法律工作者)申请的要提供委托书和律师函(法律工作者函);

11.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①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②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③注明出具日期;

④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⑤其他劳动者的证言首先要能证明劳动者与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以上提交材料均为一份,提交材料复印件时应同时提供原件进行核对,用人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一律注明提交日期并加盖单位印章,个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应注明来源并由提供人签名或盖章。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

◆办事程序

1.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3.工伤认定调查核实; 4.工伤认定作出决定;

5.制作工伤认定决定书并送达。

◆办理期限

1.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工伤认定: ①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

②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难以进行的; 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需要中止的情形。

中止情形消失的,应当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中止工伤认定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期限。

4.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申请人可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表格为A3纸正反面。

推荐第7篇:申请工伤认定须知

申请工伤认定须知

一、工伤报告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用人单位向通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二、工伤申请

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30日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一份;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书复印件一份;

(四)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工伤参保证明材料各一份;

(五)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事故受到伤害的,由用人单位提交事故伤害书面报告一份、当事人提交事故伤害经过书面材料一份及证人的旁证材料等;

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6、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三、工伤受理

(一)申请人应按工伤申请要求提供全部材料。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予以当场受理。

(二)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补正后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四、工伤认定

(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

(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同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职工或者近亲属、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的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推荐第8篇:工伤认定个人申请

个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人: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年 月 日,民族: ,籍贯: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法人代表:

姓名: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事实经过:

申请人: 2018年1月23日

推荐第9篇:个人申请工伤认定

个人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作者:刘刚 时间:2010-12-16 查看(1838) 评论(0)

申请工伤认定提交以下材料:

(一)职工个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书;

(二)受伤害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

(五)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

(六)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

料: 1.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2.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死亡或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死亡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及事故调查报告书; 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要求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5.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相关处理证明; 6.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

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7.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8.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确认证明; 9.直系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有效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10.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

工伤认定申请后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推荐第10篇:申请工伤认定须知

申请工伤认定须知

〔申请条件〕

1、伤(亡)者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对象;

2、伤(亡)者是在石家庄市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的职工;

3、申请人是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时限〕

1、用人单位申请须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2、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须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供的材料〕

1、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

2、需提供有效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如单位的有效工作证(卡)、单位盖章的工资表、单位盖章的从事本职工作的证明、身份明确的单位同事的证明等);

3、首诊病历(医疗诊断证明)及有关检查报告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鉴定书)复印件(验原件);

4、职工的身份证或暂住证复印件(验原件);

5、现场目击证人出具的证人证言(附上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及其它旁证材料(如:物证、书证、照片、录音等);

6、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有关证明、人民法院的裁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7、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8、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9、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10、属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有效证明;

11、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和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12、其他特殊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申请材料,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通知。对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在5日内下达补正通知书,限期补正;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并于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分别送达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第11篇:工伤认定申请指南

工伤认定申请指南

发布人:系统超级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07-01

业务名称

名称:工伤认定。 性质:非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七条第

(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七条第

(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办理条件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所需材料目录

(一)用人单位申报工伤认定需提交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1式2份。(附件1)

2.《劳动合同书》复印件1份;无劳动合同书的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属劳务派遣的,需提供劳务派遣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的工伤事故证明材料。

3.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复印件1份;属于死亡事故的,应提供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和有关反映死亡事实的证明材料。

4.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受伤害职工的原始病历及住(入、出)院记录复印件1份。6.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2)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 (3)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同时提供标注受伤害职工出发地、目的地、事故发生地的简易线路图;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和死亡证明等相关申请工伤认定的材料;

(5)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6)在参加用人单位举办的文体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用人单位举办文体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确认结论;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9)适用工伤认定简易程序的,除按上述要求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工伤认定简易程序申请表》1式4份。(附件2)

(二)个人申报工伤认定需提交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1式1份。

2.劳动合同书复印件1份;如无书面劳动合同,则提供其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复印件1份;属于死亡事故的,应提供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和有关反映死亡事实的证明材料、医院急救出诊记录。

4.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工商行政部门企业登记电脑咨询单1份。5.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6.受伤害职工的原始病历复印件1份。

7.2名以上事故现场目击证人各自出据的书面证言,并附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2)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 (3)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同时提供标注受伤害职工出发地、目的地、事故发生地的简易线路图;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和死亡证明;

(5)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6)在参加用人单位举办的文体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用人单位举办文体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确认结论;

(8)由伤亡职工近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提交与伤亡职工有近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机构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工伤认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权或指定由我局办理的工伤认定。

另外,用人单位的法定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在法定住所地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地办理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在生产经营地办理。

办理地点

材料报送地址: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南宁市科园大道东五路六号)二楼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

办理时间

(一)法定办结时限

自受理工伤认定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二)承诺办结时限

1.适用简易程序的办结时限为11个工作日;2.适用普通程序的办结时限为40个工作日。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早上9:00-12:00,下午13:00-16:30

联系电话

0771-3221265 办事流程

(一)简易程序流程适用简易程序流程的见《工伤认定简易程序流程图》(附件3);

(二)普通程序流程适用普通程序的见《工伤认定普通程序流程图》(附件4)。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第12篇:申请撤销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撤销工伤认定的

申请书

尊敬的----社保局领导:

兹有ABC公司生产部员工甲乙丙,于----年--月--日进入我公司, ----年--月--日在生产中右手大拇指被冲压机压伤,后送--人民医院治疗。我公司在----年--月--日向社保局递交了甲乙丙的工伤认定申请。在社保人员核实该员身份时,发现该员提供的身份证与其本人不相符。社保局人员到我司说明情况后要求甲乙丙证实本人的身份,且必须到身份证地址的当地派出所打一个户籍证明,但该员不能提供任何身份证明。后经查实该受伤员工真实姓名叫丁戊庚,身份证号码------------------,因本人身份证丢失,借老乡甲乙丙的身份证进入ABC公司工作,我司在履行审核身份证流程的工作时,因身份证是真实的,该员与身份证本人的长相很相似,故没有判定出该员使用的是别人的身份证。我公司现申请撤销甲乙丙的----年--月--日的工伤认定申请。

盼批示!

ABC公司

----年--月--日

第13篇:怎样申请工伤认定

怎样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没有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所在单位。

怎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通过劳动能力鉴定,能够准确评定职工伤残、病残程度,既有利于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也为正确处理与此有关的争议提供了客观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其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残情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14篇:工伤认定申请程序

1.

1、工伤认定申请

到劳动局保险科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申请说明。按如下材料报送申请:

①填写《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4份)

②填写《个人信息表》

③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工资报酬领取证明即工资条复印件或工友书面证明等)

④抢救医院初次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

⑤身份证复印件

⑥交通事故或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责任裁定书和相关处理证明/下落不明的,提交司法部门裁定书

⑦复转军人旧伤复发的,本人革命伤残军人证

⑧见义勇为的,提交民政部门证明材料

⑨工伤证明材料

⑩二寸照片1张

⑾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其他

⑿受伤经过简述报盘

工伤事故发生后,一般机构健全一些的单位会有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如安全科等)来负责处理。确定申报工伤的,应及时填写各种表格,报劳动局保险科审批。

以上11项材料或报表中第

6、

7、

8、9项为特定事件下才有的,一般可以不需要。第12项是工伤审批现在信息化,受伤经过简述需要录入系统,需要我们录入到电脑直接报盘,他们只需吭哧噻吭哧喂而已。注意:医院诊断证明非常重要,无论是在认定、鉴定、报销等等时候都有重要作用。劳动局保险科经审核认定工伤后,会发《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和《工伤证》。

2.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

在工伤认定后就会发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和工伤证。这时就可以到社保中心做工伤职工登记后就报销工伤药费了。但是一般情况下我们会先做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等级确定后,再去社保中心做工伤职工登记,同时做工伤待遇核准。

每月1—10日报送材料,然后等候劳动局通知时间做鉴定:

①《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②《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③《工伤保险足额缴费证明》(社保开具)

④工伤证(原件)

⑤就诊的工伤医疗机构出具初诊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⑥填写完整、印章和签字齐全的《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

《工伤保险足额缴费证明》由社保开具。《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必须有本人或家属签字。劳动能力鉴定不一定做,如果他觉得够不上工伤等级,也可以不去做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达到规定伤残登记后,会发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在《工伤证》上加上伤残等级说明。

3.工伤社保登记和待遇核准

在劳动局保险科做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等级评定后,就可以到社保中心做工伤登记和待遇核准了。

工伤职工登记:

①工伤证(原件)

②《工伤认定申请表》

③《工伤认定结论表》

④《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⑤本人受伤或死亡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证明,加盖养老保险处章⑥参统人员花名册(跨年度须带齐两年的)

⑦《北京市工伤职工登记表》(工表一)

待遇核准:

①《北京市一至十级工伤职工待遇核准表》(工表九)(伤残定级的填报);或者《北京市因工死亡职工工伤待遇核准表》(工表十)(因工死亡的填报)

②《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月报表》(工表二)、《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月报汇总表》(工表三)(一次性的当月填报一次;如有按月支付的则每月均需填报)

本人受伤或死亡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证明是为了核准待遇的,因为核待遇时是按照受伤前12月平均缴费工资来计算的。

参统人员花名册(跨年度须带齐两年的)是以前的规定,现在都联网了估计也不要了,最近没有办新的工伤业务,不大清楚了。

工伤伤残等级共分十级,1-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这种就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24月受伤前12月平均缴费工资,社保支付);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75%-90%受伤前12月平均缴费工资,社保支付),直到退休。

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享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16月受伤前12月平均缴费工资,社保支付);单位无法安排工作的,有两种解决办法:一是按月支付伤残津贴(60%-70%受伤前12月平均缴费工资,单位支付),直到退休;二是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见省市规定。

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享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12月受伤前12月平均缴费工资,社保支付);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见省市规定。

如果是因工死亡的,将享受待遇:丧葬补助金(6月上年月社平工资,社保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具体标准比较复杂,此略,社保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8-60月上年月社平工资,社保支付)。

工伤待遇是工伤保险最核心的,经办者需吃透政策,跟职工本人讲清楚;对于经办所需材料,多与劳动局保险科和社保中心工伤支付窗口多联系,毕竟工伤发生的情况比较少,经办程序及材料多有变化,以其告知为准。

4.工伤报销

工伤认定发放工伤证后,并经过社保的工伤职工登记,就可以报销与工伤

有关的药费了。符合其规定的全额报销。

①填写《北京市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报销审批表》,

②收据、处方、检查治疗费用明细(须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

第15篇:工伤认定申请须知

工伤认定申请须知

一、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2128315)负责市直属及各管理区、功能区属用人单位工伤认定和全市的工伤保险相关指导工作;香洲区(6182892)、斗门区(5523420)、金湾区(7263791)、高栏港区(726827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各辖区内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

二、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或者被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管辖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并在事故发生起24小时内电话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服务热线12333申报工伤。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珠海市工伤认定申请表》(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该表须由当事人或其亲属亲笔签名、盖手指模并如实填写事故情况,用人单位按要求加具意见并加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公章(原件);

2、当事人劳动合同书、工卡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身份证或亲属关系证明、亲属身份证以及授权委托书等(原件、复印件);

3、当事人事故发生当月的考勤记录或其它处于工作时间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4、受伤后有关病历、检验报告单、医疗诊断证明或出院小结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复印件);

5、事发现场目击证人的书面证明材料并盖手指模(原件)、证人的身份证及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

6、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原件、复印件);

7、属机动车事故的,应提交事故现场示意图、公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如当事人为司机,还须提供本人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复印件);如属上下班途中的,还须提交住处证明、上下班路途示意图。

8、因工出差外地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提交当事人出差交通费用凭据或其它到外地工作的有效证明材料;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原件、复印件);

9、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病晚史资料和死亡证明(原件、复印件);

10、属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按照法律规定,提交有关行政部门的有效证明(原件、复印件);

11、属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其旧伤复发进行诊断的相关证明(原件、复印件);

12、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四、上述证据材料由个人提供的,须由本人亲笔签署姓名和递交时间;由单位提供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并签署递交人姓名和时间;提供的材料属复印件还须注明“与原件一致”的字样。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申请人或申请单位材料交齐后,正式发出受理工伤认定申请通知书,并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六、职工因工伤问题与用人单位存在工资、生活费、医疗费等纠纷或伤者其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依法向管辖内的劳动监察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处理。

七、如须了解工伤认定结果,可致电12333或登陆珠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办事服务—办事指南—工伤认定查询。

第16篇:申请工伤认定注意事项

申请工伤认定注意事项

东方网12月4日消息:12月4日是全国法制宣传日,针对近年来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案件迅猛增长的情况,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此类诉讼中应注意的五大问题。

--时效问题。目前,大部分务工人员认为在工作中受伤,单位就要认定他为工伤,不知道要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工伤认定。有些单位的老板在工人受伤后不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员工也不去申请,待时效过后工人才到处上访。法官提醒,劳动者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一定要注意在法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如果超过了法定时限,有关申请可能不会被受理,致使自身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尽量与用人方订立书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8年多来,仍有不少外来工还不知道国家有劳动法,打工不知道要签劳动合同,目前至少有95%以上的劳务工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法官提醒,尽管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依法享有劳动保障权利,但是,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权益仍然有可能难以得到全面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一是由于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必须通过其他途径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不能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则其各种劳动保障权益将难以得到保护。二是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劳动者难以证明双方有关工资等事项的一些口头约定,致使这些双方口头约定的劳动保障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复议前置。法官提醒,劳动者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先向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劳动行政部门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劳动者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都需要提供证明自己主张或案件事实的证据。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有关证据,可能会影响自身权益。因此,法官提醒,劳动者在平时的工作中应注意保留有关证据包括:1、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资单、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等的收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出勤记录等;2、来源于其他主体的证据,如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单据;3、来源于有关社会机构的证据,如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寄出举报材料等的邮局回执;4、来源于劳动保障部门的证据,如劳动保障部门告知投诉受理结果或查处结果的通知书等。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此外,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莫忘学法用法。由于不少劳务工法制观念淡薄,甚至有的根本不懂法,当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时不能拿起法律武器维权,这恰恰给一些不良老板钻了空子,这是劳动争议引起大量劳务工到有关部门上访的一个重要原因之一。法官提醒,广大外出打工的劳务工们要学法懂法用法,不断提高法制观念,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第17篇:工伤认定申请条件

工伤认定申请条件

首先,申请工伤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后是确认赔偿的基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第二,主要理赔范围包括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护理费等。

第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具体规定进行赔偿。

第四,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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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 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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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 “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

(四)患职业病的。【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人身伤害事故的。【“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对于探亲访友时遇到的人身伤害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应该增加关于非法驾驶的问题,这种问题一般驾驶二轮摩托车居多,对于非法驾驶(无证驾驶的)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这是一条法律上的兜底条款规定,由于工伤事故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不仅需要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强制性规定,也需其他法律法规做出相应调整,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也应当纳入本条例调整的工伤范畴中。】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是指:

1、职工突发与工作无关的及并导致死亡。如果是与工作有关的疾病而导致死亡,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工伤。

2、在工作岗位上突发与工作无关并没有导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

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针对转业军人的保护,军人在战斗中或者在履行职责中负伤致残,依据《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之规定,军人伤残对于经有关部门评残,取得伤残军人证的退伍军人,如果在用人单位旧病复发,视同为工伤。这主要考虑到革命军人为国家利益已经付出代价,为切实保障革命军人的利益而做出这样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18篇: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因工残疾能否得到工伤赔偿,如何申请工伤认

定?

咨询内容:

我舅舅是一个煤矿工人,上个月煤矿里面塌方导致他盆骨粉碎性骨折,初步估计是九级伤残。我舅舅家就靠他一个人的收入生活,请问这种情况我舅舅能不能得到工伤赔偿呢?如果我们要申请工伤认定的话应该怎么做呢?

邹强律师解答:

您好,很荣幸能够为您解答关于工伤赔偿和工伤认定的问题。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您的舅舅只要属于上述情况,就可以要求工伤赔偿。

如果您要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

2、医疗诊断证明(病历、费用清单、检查单等)复印件1份;

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交通事故的,提供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如受伤职工为驾驶员的附驾驶证复印件;

5、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事故伤害的,需提交公安部门或法院的有关证明。

第19篇:工伤认定申请须知

工伤认定申请须知

为认真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能及时获得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现将工伤认定事项告知如下:

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一、职工发生事故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限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申请。遇到特殊情况,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

二、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限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职业病之日起,申请人超过1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工伤认定申请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提交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文本或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其它人事关系证明材料(如裁决书、判决书等);

三、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原件或职业病鉴定证明书原件(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提交受伤害职工对事故经过的陈述材料(需签名及按手印)和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提交事故伤害职工病历本复印件并核对原件;

六、提交用人单位对事故情况的调查报告,需盖公章(个人申请除外);

七、提交2名旁证人对事故经过的陈述证明材料(需签名按手印)及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提交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或工商登记信息卡,事业单位须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九、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填表说明分别要求提交的相应证据。

第20篇:工伤认定申请办法

工伤认定申请办事指南

◆办事项目

工伤认定申请

◆受理机构

市区工伤认定申请市属及以上用人单位向常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提出申请,目前区属及以下用人单位向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属用人单位向所在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办理依据

1.新《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2.《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

3.《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

4.《关于颁发常州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常政发[2006]32号)。

◆申请条件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用人单位未按前述时间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常州市职工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提交清单;

3.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相应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4.受伤害职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与用人单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服务证”等证件、“招工登记表”或“报名表”等);

6.《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及复印件(封面及第

一、二页);

7.初诊病历及其封面、出院记录、辅助检查报告单、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8.属于下列情况的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①属于生产事故的,提交《职工事故概况卡片》、工伤事故分析处理报告及事故发生时现场两人以上证明(并附证明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②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③由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事故现场示意图(交通事故路线图)、单位作息制度、考勤表、家庭住址相关证明;

④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⑥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⑦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专业、复原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9.对参保企业延时申请的,应提供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参保单位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申请表》。

10.非受伤害职工本人和实际用工单位申请工伤认定还应提供的材料:

①受伤害职工近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供的材料(如近亲属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与受伤害职工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如户口簿底册、结婚证等);

②劳务派遣员工应提供劳务派谴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谴协议、实际用工单位确认加盖单位公章的受伤害经过记录等;

③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供工会社团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签字等;

④委托代理人(律师、法律工作者)申请的要提供委托书和律师函(法律工作者函);

11.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①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②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③注明出具日期;

④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⑤其他劳动者的证言首先要能证明劳动者与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以上提交材料均为一份,提交材料复印件时应同时提供原件进行核对,用人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一律注明提交日期并加盖单位印章,个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应注明来源并由提供人签名或盖章。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

◆办事程序

1.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3.工伤认定调查核实;

4.工伤认定作出决定;

5.制作工伤认定决定书并送达。

◆办理期限

1.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工伤认定:

①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 ②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难以进行的;

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需要中止的情形。

中止情形消失的,应当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中止工伤认定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期限。

4.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申请人可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表格为A3纸正反面。

申请工伤认定范文
《申请工伤认定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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