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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制的现在与未来

发布时间:2020-03-02 16:58: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个人所得税制的现在与未来

十二五规划建议称,十二五规划期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我们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把握好在全球经济分工中的新定位,积极创造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十二五规划将对社会经济发展与居民的工作生活都有怎样的提示作用?十二五规划原文要点是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实现城乡居民收入普遍较快增加。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低收入者收入明显增加。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创造条件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由此想到的是今年两会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公布,引来了全国的关注和讨论,这个草案还进行了二次审议,据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二次审议的个税法修正案草案,维持初审稿中将起征点从2000元提高至3000元不变。有消息称,二审草案维持3000元的起征点不变,但将把第一级税率由5%下降到3%。据此测算,每位工薪阶层纳税者每月至少还可以少缴纳30元的个税。经济的不断发展,让我们在很长的一段时间明显的看到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变化。而且随着人们在新时代新阶段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积极性的提升,人们越来越关心制度的变革,关心这些新政策给国家、社会、生活以及个人带来的成果。无论结果如何,今天,在这个发展转型阶段,我们涉猎和探讨热点问题,加强我们的国家建设的主人翁地位,加深对国家建设规划的理解。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缺陷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功能缺陷

个人所得税法是指个人所得税所发挥的作用。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个人所得税的绝对和相对额均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但是,无论是个人所得税的绝对额还是其占税收入和GDP的比重都还很低。2002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211.07亿元,占税收收入总额的7.12%,而人均收入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通常在10%以上,应该知道,个人所得税被誉为“良税”,它自身具备的一些优良品质在现代国家财政收入中成为最重要的形式最基本收入形式,是维持国家基本职能最重要的物质基础。并且,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所占的比例则更大。由此可见,个人所得税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还有待加强。个人所得税也应该成为我国最有发展前景的税种之一。

(二)税制的缺陷

国家的权力实行需要经济基础,国家以强制手段向公民收取无返利的税,但不能成为国家“私利”忘了纳税人的“义”。国际上税收国家的理念是运用税收手段对国民收入分配进行调控,缩小收入差距,避免贫富悬殊,维护社会公平。我国宪法文本在税收方面欠缺明显。仅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结果看来只规定了公民的义务,把公民的这个义务置于了国家财产权力之上,而不够重视公民的私有财产享受权力,显然双方处于不平等地位。这有违背“重义轻利”的传统观念。并且,如何能让纳税主体心甘情愿的交税成为一种习惯呢?纳税人要知道缴纳的税到了哪里,有什么用。而这些是政府和国家应该使之显现出来的。我国“税收制度没有作为国家经济制度的重要内容”,税收功能缺陷等,这些都不具有了权力震慑和强烈的社会行为要求。

(三)税制模式的缺陷

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一般分为分类所得税和综合所得税。我国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建立个人所得税制度之初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度是符合我国的现实情况的。当时由于个人收入的普遍较低,税务机关的征管手段也比较落后。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人均收入的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人成为纳税人,税务机关的征税水平也有提高。在今天,分类所得税制度走向综合制度势在必行。

(四)税收设计与结构的缺陷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也在上升。今年我国的起征点调至3000

元,其中的反对意见仍然有不少。二审结果把税率下调了。税率直接影响着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率,其一是超额累进税率分类太多,过于复杂。其二是对于工薪所得的税率设计档次过多,其三是比例税率的设计与加征、减征以及费用扣除上配套不严密,产生了税负不全计算复杂的问题。

(五)税收法律责任不足以威慑纳税人

近一两年酒后肇事的新闻频现,酒后肇事接二连三,惨剧不断。试想,如果没有突然间的酒后肇事集中性突发,估计我国对于酒后驾车行为的处罚力度和规定仍然只是给人挠痒痒的轻微感觉。而国外对于酒后驾车的行为处罚是以重拳打击,并且是法律规定完善成熟,早已有之。

而我国税收法律显得匮乏无力。我国税法征管对偷逃税款的行为虽然也规定了处罚措施,但是对于发达国家相比,法律责任仍然显得过轻,而且普通纳税人对于这些处罚措施似乎也没有达到西方国家那样惧怕的程度。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

(一)增强个人所得税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就要完善税收制度。

国家一方面强制征收税款,保证自己的权力实施,消除利益矛盾,一方面又不得不顾及纳税人的自觉纳税秩序和意愿。但是依照税收国家的目标,应该在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建立平等和谐的利益关系,而不仅仅强调义务,这很有可能造成政策行为在道德层面上的缺失。

政府可以把财政收入的使用落到实处,创造建设发展的成果。只有让纳税人看到经济发展成果,才能体会到个人自觉纳税对国家有着微薄但不可或缺的贡献,更加增强了个人主人翁的地位意识,个人对国家建设的参与和发展信心也源于他在国家中的价值和找到了自我满足感。

(二)完善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

从收入分配公平的角度看,所谓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主要体现在家庭收入水平的差距上,个人的差距最终体现在家庭收入的差距上,因此对于收入调节完全可以集中到对家庭收入的调节上。以个人为单位的征税使会使一个家庭的纳税负担增加,并且整体收入会减少。可以减少起征点过低给个人带来的压力,因为个人为纳税主体时对这些所得源泉扣缴根本不考虑其实际纳税能力。

另外,我国个人所得税率应进一步统一并简化,税率制度较为杂乱,纳税人首先应该明确自己的在交什么税,交的税是否合理,否则就不能体现税收公平的原则。在旁人看来有可能造成人为国家唯恐个人私利的享受而施压上“两种税率制度,三种适用税率”的消极看法,总之我国个人所得税率实在与世界税收制度改革的倾向相悖。

2003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晚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也明确提出:“改进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但由于其实施需要具备多方面的条件,我国立即采用综合税制有较大难度。因此,应该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先采取混合所得税制。即对各类所得,先课以分类所得税,然后在综合其一年所得,对在一定限度以上的数额课以 累进税率的综合所得税。

(三)增强公民依法意识,增强税法处罚力度,严厉打击偷逃税款的行为。

开展全民的普法宣传教育。美国人和英国人说,“世界上只有死亡和纳税的两件事是不可逃避的”。这包含了资本主义国家税收管理的规范性,也反映了公民的纳税意识早已深入人心。我国在启迪公民纳税意识方面,应该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发挥其舆论有道作用。税收宣传要讲求实效,不能一阵风,应在全社会形成依法纳税的风气,将依法纳税的行为转化成内在的自觉的行动。

我们还应该要求公众人物起到带头作用。上至领导人、下至基层干部、社会名人,实行

收入的公开制,自觉按时缴纳足额的税,增加其纳税的透明度,就会消除人们在纳税上的误区和偏见,消除公民的纳税疑虑,使之心悦诚服,从而提高公民纳税意识。

纳税必然会影响纳税人的利益,漏税的侥幸心理必然存在。加上我国大大小小的偷税漏税现象较为普遍,其执法不严力度不够,法律责任太轻。人们常常以纳税意识不高,而获得法律责任上的从轻,实在是任人由人。除了经济上的重罚之外,还有刑事上的加重制裁。尤其是对领导干部,明星大腕们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公开曝光,使其在政治上身败名裂,经济上倾家荡产,社会上没有立足之地。唯有如此的威力,才能净化社会风气,使广大公民在严格的法律下养成自觉的纳税的意识,不敢越法律雷池一步。

后记:另据最新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于6月30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税起征点提高到3500元。30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有关方面负责人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法律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这次修改个税法将会在以下四个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第一,大幅度减轻中低收入纳税群体的负担。对中低收入者纳税负担的减轻是一个组合拳,一方面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以后,纳税人纳税负担普遍减轻,体现了国家对因物价上涨等因素造成居民生活成本上升的一个补偿,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经过调整以后,由目前的约28%下降到约7.7%,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这就意味着经过这样的调整,有约6000万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只剩下约2400万人继续缴税。

第二,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实行提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和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变化联动,使一部分高收入者在抵消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得到的减税好处以后,适当地增加了一些税负。第三,减轻了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税收负担。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以下的纳税人降幅最大,平均降幅约40%,最大的降幅是57%,有利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发展。

第四,方便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纳税申报。这个调整的内容对纳税人有利。

有网友坦言,3000调至3500,其实幅度也还好,不过我国的税务太重了,物价本来就高,这税那税压的都有点喘不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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