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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0-03-01 23:04:4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思考

摘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本文主要论述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历程,分析个人所得税制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完善个人所得税制的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分类综合所得税制

费用扣除

税率结构

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在一定期间的纯所得(净收入)为征税对象的一个税种。所谓纯所得是指自然人在一定期间的收入总额扣除为取得收入所需费用后的余额。理论上,个人所得税的功能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财政功能,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为国家提供可靠的财政收入;二是调控功能,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由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广大的群众,关系着每个人每个家庭的利益,制度是否完善与我们息息相关。个人所得税作为调整国家与个人之间利益分配关系的重要经济杠杆,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和调节社会成员分配的重要工具。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历程

个人所得税自1799 年在英国创立以来,目前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适用的一个税种。为维护国家的经济权益,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我国在198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开始开征个人所得税。当时的个人所得税800元的起征点是相当高的,实际上难以起到调节个人收入的作用。因此,个人所得税在1986 年后就成为对在中国的外籍人员征收的一种涉外税收,而对中国国内公民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则按国务院颁布了《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执行。1986年1月,国务院对我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也单独立法征收所得税,颁布了《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个体户成为了当时的纳税主体。因此,当时形成了个人所得税三税并存的格局。为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要求,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将个人所得税三税合一,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使得工薪阶层成为纳税主体。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二次修正的《个人所得税法》,使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的设计更趋合理。从1999 年10月1日起对居民储蓄利息开征利息所得税,使个人所得税正式进入我国人民的生活。在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义务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将从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也予以公布。

二.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经过第三次修正后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进一步完善,但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仍暴露出了不少与当前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 (一) 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度,税收负担不公平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办法,所谓分类所得税制度就是将纳税人各种所得按照收入性质划分为若干类,对不同类别的所得设计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分别计算征收。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可以实现分别征收,有利于控制税源、可节省稽征费用,具有简单、透明的特点;缺点是各类收入所使用的税率不同,造成纳税人实际税负不公平的问题日益显现,而且这种税制模式已经落后于国际惯例。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1)分类所得税制难以体现公平原则。相同收入额的纳税人会因为他们取得收入的类型(项目)不同,或来源于同类型的收入次数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负,这就产生了横向不公平;不同收入的纳税人,由于他们取得收入的类型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扣除额、税率、优惠政策,甚至同类型收入由于次数不同也会使这些因素改变,而出现高收入者税负轻、低收入者税负重的现象,从而产生纵向不公平。此外,不同类型所得的计征时间规定不同,分为月、年和次,不能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使课税带有随意性。

(2)分类所得税制造成巨大的避税空间。对不同的所得项目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可以使一些收入来源多的高收入者利用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等办法避税,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交税或交较少的税,而所得来源少且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在总体上难以实现税负公平。而且,各级税务机关在征管中往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认定每项收入为哪个应税项目,但仍存在收入项目定性不准确或难以定性的困难,一方面由此引起的税务争议案逐年增加,严重影响了征管效率;另一方面实际操作的弹性也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和公开性,导致税收征管产生漏洞,导致大量税收流失。

(二) 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

个人所得税的最显著特点就是应对净所得课税。扣除项目及扣除额的确定, 直接影响到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影响到国家财政收入的筹集,因此费用扣除是个人所得税法制建设中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费用扣除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成本费用,即纳税人为了取得该项收入所必须支付的费用。扣除这部分费用体现了“纯益”原则,其扣除形式多采用按实扣除或限额内列支的方式,并且只允许扣除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正常的和必要的费用;二是生计费用,它是维持纳税人及其赡养人口生存和劳动力简单再生产所必需的最低费用,是扣除制度的核心内容。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费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相结合的方法。这种费用扣除的方法虽然简单明了,具有透明度高、便于税款计算和征管的特点,但是存在照顾不到纳税人具体情况的弊端。现行的费用扣除没有区分成本费用和生计费用,而且不考虑纳税人的婚姻状况、家庭人口、家庭总收入及年龄等因素,也没有考虑到通货膨胀与价格水平、纳税人的具体负担、地区个人收入差距等不同情况,一律实行定额或定率扣除,难以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容易造成税负不公平。一些经济较发达地区各自提高费用扣除额,不但起不到合理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还会加大不同地区收入差距,形成税收逆向调节,既影响了全国税法的统一性,也有失税收公平。此外,现有所得税制中对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也未予以清晰表述,而是一般来说,对所得税应进行所得的生产成本、个人基本扣除、受抚养扣除、个人特许扣除、鼓励性再分配扣除等五项扣除标准。因此,费用扣除标准的差异化、指数化和纳税单位的确定应是今后税制改革要重点予以解决的问题。 (三)税率结构不合理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区分不同的项目,分别采用5%~45%、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和20%的比例税率。以工薪收入所使用的税率为例,高达45%的边际税率,既不利于奖勤罚懒,也不利于体现公平效率原则。劳务报酬加成征收后边际税率为40%,本来同属勤劳所得的工资、薪金和劳动报酬,税收待遇却不一样,一方面违背了公平原则,另一方面也给税务管理带来了不便。而且这种规定容易使人产生税负不公平的感觉,实际上也极易产生累进税率的累退性。更为突出的问题是,属于“劳动型所得”的工资薪金收入个人所得税率为5% ~45% ,属于“半劳动型所得”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为5%~35% ,而属于“非劳动型所得”的利息收入和偶然所得收入的税率仅20%,资本性的收入税率低于劳务性的税率,具有明显的歧视劳动重资本的倾向,明显与国家的分配原则相悖。

结合我国实际的薪金水平,一直以来我国大部分纳税人只适用于5%和10%两档税率,20%以上的另六档税率形同虚设,这意味着个人所得税的主体部分落在了一般工薪阶层身上,在某种意义上更加剧了税负的纵向不公,而且一定程度上反会促使纳税人设法逃避、隐匿应税所得。

三、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思路 (一)建立分类综合所得税制

目前世界上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有三种: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是将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的各种所得综合起来,扣除法定减免和项目的数额后,就其余额按累进税率征收。它的特点是将来源于各种渠道的所有形式的所得不分类别,统一课税。这种税制的优点是税负公平、扣除合理,能够全面反映纳税人的综合负税能力,能考虑到纳税人个人经济情况和家庭负担等给予减免照顾。但它的课征手续复杂,征收费用较高,对个人申报和税务稽查水平要求高,且以发达的信息网络和全面可靠的原始资料为条件。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是分类所得税和综合所得税的不同形式和程度的结合。其主要的优点在于,它坚持了按支付能力课税的原则,对纳税人不同来源的收入实行综合计算征收,又坚持了对不同性质的收入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对所列举的特定收入项目按特定办法和税率课征,它还有稽征方便,有利于减少偷漏税方面的优点,是一种较好的所得税制。从发展趋势来看,我们也应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才能与国际接轨。

按照分类综合的课税模式,首先可以考虑将各类应税所得分类合并计征,对部分应税、免税项目予以调整。例如,将工薪收入、劳务收入等收入合并,减去法定减免和扣除项目的数额,就其余额按累进税率征收。其次,针对多头收入的情况,逐步扩大课税范围。除了将一些过去出于优惠政策鼓励而尚未征税的项目(如证券所得收入、财产转让收入)纳入征税范围之外,其他很多额外收入或福利项目也应纳入课税范围,比如,个人取得的额外福利、投资收益、各种补贴、津贴、奖金和实物福利。另外,对于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股票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继续分类课税。这样做,既有利于解决税收征管中的税源流失问题,又有利于实现税制的公平和效率。

不过,实施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只是现阶段的选择,从公平税负、更好地调节收入分配的需要出发,完全的综合个人所得税制应该是我国个税改革的方向。只有逐步向综合税制迈进,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税收公平的问题,加大对高收入的调节力度。由于目前我国对税源控管难度大、征管手段相对落后、公民纳税意识淡薄的实际情况,我国的个税制还很难从分类个税制一步过渡到综合个税制,应按循序渐进、由分类税制→分类综合税制→综合税制的过程,宜将现行的分类税制过渡到综合分类税制模式。我国政府已经明确,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现阶段目标为分类综合个人所得税制。

(二)采用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

对个人所得税中的合理费用项目予以扣除是世界大部分国家都采用的,由于各国个人所得税制不同,其相应的扣除项目和标准有所不同。对于综合征收的扣除,应该与实际费用负担联系起来。税收的重点应着眼于中高收入者,适当照顾弱势群体。应合理估计城镇居民实际生活支出水平,考虑根据纳税人的婚姻状况、赡(抚)养人口多少、实际负担能力等因素确定生计费用扣除额,按照“量能负担”的原则,所得多者多缴税,所得少者少缴税,体现国家调节社会分配的政策精神。此外,费用扣除要体现政策原则,即费用扣除应体现我国的人口政策、教育政策和收入分配政策。比如对抚养独生子女的给予一定扣除额,对子女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纳税人可给予较多生计费用扣除。 除了基本扣除外,还有其他一些扣除也应考虑,如养老金、医疗保险金、住房保险金。向政府、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部分可以继续扣除。要增强个人所得税的弹性,扣除额应考虑物价等因素做适当的调整。 (三)优化税率结构

按照国际惯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及税率结构也应该朝着降低税率、减少税率档次这一趋势发展,同时要考虑我国的当前收入分配情况,更多的强调其调节功能。

税率是税法所规定的应纳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比例,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是国家税收政策的一个重要杠杆,它可以调节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调节不同经济成分的利益关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分步实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就降低税率来说,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最高边际税率的降低,二是纳税档次的减少。降低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边际税率。适当提高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经营所得的税率。同时低边际税率和削减税率档次,还可以促进消费,提高消费水平。此外,对劳动所得和资本、经营所得实行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对资本收入和经营收入不再较劳动收入有较大的区别和优惠。保证照顾低收入者,使其降低税负,同时对高收入者可适当增加税负,以体现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作用。

四、结束语

建立科学、合理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使高收入者适当多纳税,低收入者少纳税或者不纳税,这对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具有积极的作用,对社会稳定、和谐社会建设和经济的发展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拉开了帷幕。我们必须以这次税制改革为契机,制定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适合市场经济需要的个人所得税体系,真正发挥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税收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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