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区卫校学生生活服务托管协议书
甲方:襄阳区卫生职业技术学校
地址:襄阳区张湾镇八一路24号
法人代表:刘平安
乙方:襄樊日月光饮食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襄樊市襄城南街花园公寓写字楼五楼
法人代表:薛德强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校内生活服务项目:食堂、商店、开水、洗浴
宿管、卫生、保卫等交由甲、乙双方共同组建的后勤实体经营管理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订立本协议。
开水、洗浴福利性服务项目免交管理费,亏损由食堂补贴,乙方承担日常的小型维修费用。锅炉工由甲方安排,并承担薪酬支出。
宿管、保卫和卫生服务项目免交管理费,乙方按照甲方的标准要求,做到达标和各环节的规范管理。甲方承担管理员工资、各种社保福利、奖励,核定人员 3 人,每人按每月 1000元 工资标准发放。
第五章经营场地功能布局、交接标准及设施设备交接
第七条 食堂的功能布局
双方签定合同后,乙方派出工程技术小组对食堂进行实地考察,结合食堂建筑及经营需求和经营品种定位,提出功能布局及配套设施(如:给排水设施、供电设施、抽油烟系统、售饭前台等)的布局及规格要求,并出具功能布局图纸。甲方按照图纸要求安排施工,在食堂投入使用后,利用假期完成食堂功能布局改造、装修。
第八条经营场地的完善标准
对于食堂房屋和场地在甲方交付使用后应达到如下标准:
1、食堂进餐区顶部、墙面粉刷罩白,照明系统安装到位,地面铺设防滑地砖,窗户整体设置防蝇纱窗,一楼窗户安装防盗网,安装防盗门(利用假期完善);
2、食堂操作间顶部粉刷罩白,墙面嵌贴瓷砖,地面铺设水磨石,窗户整体设置防蝇纱窗一楼窗户安装防盗网(待假期完善);
3、食堂锅炉、抽油烟系统安装到位(已完成);
4、食堂交接前达到“五通”即:给排水管通、电通、道路通(已完成);
5、食堂配套设施如供水总管经、总水量、总供电容量、各层供水管经需满足食堂的生产经营需求,具体数据以乙方提供的功能布局方案设计为准(已完成);
6、建设食堂电子收银系统设备、线路等由乙方投资完成。
第九条 设施设备的交接
1、甲方将校内食堂现有的设施、设备等直接划入生活服务中心使用。
2、甲、乙双方应于2010年 4 月 30 日清点、交接资产,并做好交接记录,以作为协议期满或协议提前终止时资产交接的依据。
第六章人、财、物及生产经营管理
第十条人事管理
1、乙方全权享有生活服务中心及双方合作项目的人事自主权,包括:人员的聘用、管理、辞退、绩效考核等;甲方享有监督权。
2、甲方根据合作的管理与监督需要,向生活服务中心派出一名协管员(兼职)。
3、生活服务中心及双方合作项目的员工一律按乙方统一制定的薪酬标准和福利标准发放相关待遇。第十一条财务管理
1、生活服务中心须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2、双方合作后,实行独立建账、单独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乙方全面负责财务的日常管理,甲方负责监督。
3、在双方合作初期,乙方负责投入双方合作所需的流动资金,待生活服务中心正式运转1个月后,乙方从生活服务中心收回其投入的流动资金。
第十二条资产管理
1、双方合作后,乙方(生活服务中心)负责投入、添置、更新食堂经营所需的各项设备,其产权归乙方(生活服务中心)所有,其日常维护费用由生活服务中心负责并承担费用。
2、双方合作初期,由乙方负责垫资购置食堂正常运转所需的各项设备待生活服务中心正式运转3个月后,乙方从生活服务中心收回其垫付的资金(单独核算)。
3、生活服务中心全权享有双方合作项目的资产使用权和管理权。
第十三条物资采购管理
1、乙方全权享有物资采购及配送权。按照市场运作规律,有乙方负责向双方合作项目进行物资集中配送,由生活服务中心向乙方采供部门统一结算和支付。甲方享有监督权。
2、乙方有义务为生活服务中心提供物流平台。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管理
乙方全权享有双方合作项目的生产经营管理权。
第七章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第一节甲方的责任
第十五条 甲方保证所提供的食堂具有合法房屋产权,无法律纠纷。
第十六条 双方合作期间,甲方应积极维护生活服务中心的合法权益,协助做好工商、税务、防疫、卫生、环保等有关政府部门的工作,使食堂享受免税、免费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双方合作期间,甲方保证不干扰生活服务中心的正常管理,并负责协调好校方领导、教职工、学生等与生活服务中心的关系,为双方合作项目营造良好的管理环境。
第十八条 双方合作期间,甲方应采取得力措施,协调工商、城管、卫生防疫等相关职能部门搞好校内及校园周边个体私人摊点的环境整治,保证生活服务中心为甲方校内唯一的餐饮经营单位。
第十九条 双方合作期间,甲方必须保证双方合作项目的水、电的按时足量供应。水电的收费标准按照襄阳区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的标准执行,即:水:2.0元/吨,电:0.57元/度(如遇政策性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双方合作期间,若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等造成停水、停电等突发事件,甲方应采取得力措施协调与解决相关事情和突发事件,以保证学校正常稳定的秩序。
第二十一条 乙方负责办理食堂卫生许可证,并承担办理费用,年审费由生活服务中心承担。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食堂的正常安全运营,甲方应每学期对食堂房屋进行一次安全检修,保证房屋建筑的安全性。
第二十三条 双方合作期间,甲方需按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对锅炉等大型设备进行例行安全检修,以保证大型设施设备的正常、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条 甲方协调为生活服务中心安装电话一部,生活服务中心承担日常使用的座机费与话费。 第二十五条 双方合作期间,甲方应为生活服务中心免费提供办公场所及员工住房,生活服务中心承担办公及员工住宿的水电费,水电收费标准执行本协议第十九条。
第二节 甲方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双方合作期间,甲方有权利对双方合作项目的伙食质量、服务与卫生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对甲方提出的合理的整改意见,生活服务中心应即使进行整改。
第二十七条 双方合作期间,如生活服务中心违法购销病、死猪、牛等动物类肉食、腐烂变质食品,甲方有权进行制止、批评或处罚,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双方合作期间,对于向生活服务中心提供的房屋设施、设备等资产,甲方享有所有权和防止学校资产流失的监督权。
第二十九条 双方合作期间,甲方享有按本协议第六条所预定的比例上交管理费。
第八章乙方的责任和权利
第一节 乙方的责任
第三十条 乙方责任向生活服务中心引入企业先进的管理模式和管理经验。
第三十一条 乙方有责任向生活服务中心输入技术及管理人才。对于被生活服务中心录用的甲方食堂的现有员工,乙方有责任对其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
第三十二条 乙方有责任向甲方食堂功能布局的调整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双方合作期间,若发生事物中毒及因管理不善而生产的安全责任事物,乙方必须配合甲方以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进行调查,属生活服务中心责任的,由生活服务中心承担相应责任:属乙方责任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一节 乙方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乙方享有向生活服务中心输入管理理念、企业文化的权力。
第三十五条 乙方享有按本协议第六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九章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若需要变更或解除协议时,应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三十七条 协议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使协议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履行的时候,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或解除协议。
第三十八条 协议期满,双方或一方无意续签自然终止。
第十章协议续签、清算
第三十九条协议期满,双方需要续签协议的,应于有效期满的 30 天前签订书面协议,续签条件有双方另行友好协商后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四十条 协议期满双方不续签或提前终止协议时,生活服务中心应立即进行清算;对于双方合作前甲方原有的资产归甲方所有,乙方自行投入的资产归乙方所有。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协议,不履行协议条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而单方面提前终止协议的一方,应向对方支付 20 万元的违约金,同时还应对给另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 协议履约期间,如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直至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 双方合作期间,因房屋建筑设施、设备的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政府主管职能部门鉴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属生活服务中心责任的,由生活服务中心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属甲方责任的,由甲方承担并作善后处理;属乙方责任的,有乙方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所涉及的内容属商业机密的范畴,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内容泄露给第三方,否则属于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因此而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联营期间甲方校区内住宿生人数低于人时,双方需另行协商管理费上交比例;如低于100人 ,且生活服务中心经营出现亏损时,乙方可要求甲方予以补偿或提出解散联营体,并终止本协议、办理资产清算事宜。
第四十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十八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经双方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乙方:
签字代表:签字代表:
签字时间:签字时间: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