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框架协议书
甲方: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
乙方: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互利的原则,签订本合作开发框架协议书。
一、项目概况
1、项目位置:
甲方拟出让的宗地位于盘锦市兴隆台区,地块东至双兴路,西至泰山路以东(华润雪花啤酒盘锦有限公司和上海大众汽车盘锦销售公司东边界),南至环城南街,北至盛市街,宗地净用地面积177690.8平方米(约266.53亩)。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坐标最终以国土部门的《出让宗地界址图》为准。
2、项目总投资:约15亿元人民币。
3、项目用地的各项规划设计条件设定为: (1)要求统一摘牌、统一规划; (2)容积率≤3;
(3)规划用途:红星美凯龙主题家居MALL、商业步行街及配套设施。总建筑面积约53万平方米,其中:红星美凯龙主题家居MALL建筑面积约8万平方米;商业综合体约45万平方米。
(4)土地使用年限:商业40年。
二、合作方式
1、乙方及合作伙伴共同出资在盘锦市兴隆台区注册项目公司,注册外资额不少于2000万美元。
2、甲方按规定将宗地交付挂牌,项目公司应参与宗地的挂牌竞买,争取按程序摘牌取得项目用地。
3、甲方负责拆迁交付净地,负责迁移上述宗地内地上附着物和地下各类管线,市政配套设施(水、电、气、热等)接至项目红线内。项目公司竞得目标项目用地后自行负责项目的投资、开发经营。
4、乙方督促项目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开发建设。
三、出让价格
甲拟设定挂牌底价上述宗地中,第一块宗地:东至双兴路、西至泰山路、南至环城南街、北至大众街,净用地面积81314.7平方米(约121.97亩),挂牌底价为60万元人民币/亩;第二块宗地:东至双兴路、西至泰山路以东(华润雪花啤酒盘锦有限公司和上海大众汽车盘锦销售公司东边界),南至大众街,北至盛市街,净用地面积96376.1(约144.56亩),挂牌底价为70万元人民币/亩。上述两块宗地全部用于商业开发。
四、优惠政策
1、甲方同意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从经营之日起三年内企业持有商业部分(销售部分除外)的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市、区两级),甲方奖励给项目公司。
3、除消防费用外,其它行政性服务收费由甲方负责协调,最大限度免收。
五、其他事项
1、甲方同意并确认乙方按本协议约定设立项目公司(包括与合作伙伴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公司)代替乙方履行本协议。
2、本合作开发框架协议书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另定补充协议书。
3、本合作开发框架协议书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出让宗地界址图》
甲方: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乙方: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订时间:2011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