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 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3 11:30:0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2001]70号 【发布日期】2001-05-21 【生效日期】2001-05-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

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的通知

(法〔200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自全国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以来,各地人民法院陆续受理了一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冒商标和非法经营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此类案件中涉及的生产、销售的产品,有的纯属伪劣产品,有的则只是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由于涉案产品是否“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的定罪及处刑,为准确适用 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严惩假冒伪劣商品犯罪,不放纵和轻纵犯罪分子,现就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假冒商标和非法经营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中可能涉及的假冒伪劣商品的有关鉴定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提起公诉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冒商标、非法经营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所涉生产、销售的产品是否属于“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难以确定的,应当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五款的规定,由公诉机关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二、根据《解释》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生产、销售假药犯罪案件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犯罪案件,均需有“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和“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

三、经鉴定确系伪劣商品,被告人的行为既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又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或者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根据 刑法第 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和《解释》第 十条的规定,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审理问题研究

罗文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辩护词

刑事案件法庭审理流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六起依法审理拒执刑事案件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 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 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的通知.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