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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审理报告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2-24 06:03:08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刑事案件法庭审理流程

刑事案件法庭审理

程序流程

开庭→ 法庭调查→ 法庭辩论→

被告人最后陈述→ 评议→ 宣判

一、开庭阶段的活动程序

1、书记员先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公开审判的案件,书记员应在开庭前向旁听人员宣布法庭规则,然后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再请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并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2、由审判长宣布开庭,并传唤当事人到庭,问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职业、籍贯、住址等

3、审判长宣布案由

4、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

1 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

5、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对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

6、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等诉讼权利

7、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二、法庭调查

1、宣读起诉书。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他的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讼。如果一案有两个以上被告人,宣读起诉书时应同时在场。

2、被告人、被害人陈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应在审判长的主持下进行)

3、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讯问被告人。

4、向被害人发问

5、核查证据

由控方向法庭举证→ 由被告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就控诉方提出的证据当庭进行质证、辨认和辩论 →由辩方向法庭举证 →由控辩双方依次当庭进行质证、辨认和辩论

6、调取新证据

7、法庭调查核实证据(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合议庭对于证据有疑问,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三、法庭辩论

公诉人发言→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 被告人陈述和自行辩护→ 辩护人进行辩护

四、被告人最后陈述

五、评议和宣判

推荐第2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

法发〔2016〕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1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抢劫犯罪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1997年刑法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抢意见》),对抢劫案件的法律适用作出了规范,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但是,抢劫犯罪案件的情况越来越复杂,各级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为统一适用法律,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抢劫案件的经验,现对审理抢劫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和刑事政策把握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的基本要求

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多次结伙抢劫,针对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及老人等弱势群体实施抢劫,在抢劫中实施强奸等暴力犯罪的,要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判处。

对于罪行严重或者具有累犯情节的抢劫犯罪分子,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严格控制减刑的幅度和频度。对因家庭成员就医等特定原因初次实施抢劫,主观恶性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要与多次抢劫以及为了挥霍、赌博、吸毒等实施抢劫的案件在量刑上有所区分。对于犯罪情节较轻,或者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坚持依法从宽处理。

确保案件审判质量。审理抢劫刑事案件,要严格遵守证据裁判原则,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特别是对因抢劫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更要切实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文件,严格依法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坚决防止冤错案件的发生。

对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死刑,应当坚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以最严格的标准和最审慎的态度,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抢劫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二、关于抢劫犯罪部分加重处罚情节的认定

1.认定“入户抢劫”,要注重审查行为人“入户”的目的,将“入户抢劫”与“在户内抢劫”区别开来。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后实施抢劫,包括入户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因访友办事等原因经户内人员允许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或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对于部分时间从事经营、部分时间用于生活起居的场所,行为人在非营业时间强行入内抢劫或者以购物等为名骗开房门入内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对于部分用于经营、部分用于生活且之间有明确隔离的场所,行为人进入生活场所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如场所之间没有明确隔离,行为人在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入户抢劫”,但在非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2.“公共交通工具”,包括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地铁,轻轨,轮船,飞机等,不含小型出租车。对于虽不具有商业营运执照,但实际从事旅客运输的大、中型交通工具,可认定为“公共交通工具”。接送职工的单位班车、接送师生的校车等大、中型交通工具,视为“公共交通工具”。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处于运营状态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及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也包括拦截运营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对旅客及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但不包括在未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手段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特定人员实施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认定“抢劫数额巨大”,参照各地认定盗窃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执行。抢劫数额以实际抢劫到的财物数额为依据。对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明确目标,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抢到财物或实际抢得的财物数额不大的,应同时认定“抢劫数额巨大”和犯罪未遂的情节,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根据《两抢意见》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以行为人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无法实际使用、消费的部分,虽不计入抢劫数额,但应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电子支付、手机银行等支付平台获取抢劫财物的,以行为人实际获取的财物为抢劫数额。

4.认定“冒充军警人员抢劫”,要注重对行为人是否穿着军警制服、携带枪支、是否出示军警证件等情节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是否足以使他人误以为是军警人员。对于行为人仅穿着类似军警的服装或仅以言语宣称系军警人员但未携带枪支、也未出示军警证件而实施抢劫的,要结合抢劫地点、时间、暴力或威胁的具体情形,依照常人判断标准,确定是否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军警人员利用自身的真实身份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应依法从重处罚。

三、关于转化型抢劫犯罪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主要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一般不考察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是否既遂。但是所涉财物数额明显低于“数额较大”的标准,又不具有《两抢意见》第五条所列五种情节之一的,不构成抢劫罪。“当场”是指在盗窃、诈骗、抢夺的现场以及行为人刚离开现场即被他人发现并抓捕的情形。

对于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暴力强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

入户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在户内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入户抢劫”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其中部分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对于其余行为人是否以抢劫罪共犯论处,主要看其对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人是否形成共同犯意、提供帮助。基于一定意思联络,对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人提供帮助或实际成为帮凶的,可以抢劫共犯论处。

四、具有法定八种加重处罚情节的刑罚适用

1.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具有“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等八种法定加重处罚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应当根据抢劫的次数及数额、抢劫对人身的损害、对社会治安的危害等情况,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程度,并根据量刑规范化的有关规定,确定具体的刑罚。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一般应并处没收财产。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1)抢劫致三人以上重伤,或者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

(2)在抢劫过程中故意杀害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的;

(3)具有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外的两种以上加重处罚情节,或者抢劫次数特别多、抢劫数额特别巨大的。

3.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抗拒抓捕而杀害被害人,且被告人无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可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应当慎重。对于采取故意杀人以外的其他手段实施抢劫并致人死亡的案件,要从犯罪的动机、预谋、实行行为等方面分析被告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并从有无前科及平时表现、认罪悔罪情况等方面判断被告人的人身危险程度,不能不加区别,仅以出现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一律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4.抢劫致人重伤案件适用死刑,应当更加慎重、更加严格,除非具有采取极其残忍的手段造成被害人严重残疾等特别恶劣的情节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5.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以外其他七种加重处罚情节,且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可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认定“情节特别恶劣、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应当从严掌握,适用死刑必须非常慎重、非常严格。

五、抢劫共同犯罪的刑罚适用

1.审理抢劫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共同犯罪的情节及后果、共同犯罪人在抢劫中的作用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情节,做到准确认定主从犯,分清罪责,以责定刑,罚当其罪。一案中有两名以上主犯的,要从犯罪提意、预谋、准备、行为实施、赃物处理等方面区分出罪责最大者和较大者;有两名以上从犯的,要在从犯中区分出罪责相对更轻者和较轻者。对从犯的处罚,要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从犯的罪责,确定从轻还是减轻处罚。对具有自首、立功或者未成年人且初次抢劫等情节的从犯,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2.对于共同抢劫致一人死亡的案件,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除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及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外,一般只对共同抢劫犯罪中作用最突出、罪行最严重的那名主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罪行最严重的主犯如因系未成年人而不适用死刑,或者因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而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不能不加区别地对其他主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3.在抢劫共同犯罪案件中,有同案犯在逃的,应当根据现有证据尽量分清在押犯与在逃犯的罪责,对在押犯应按其罪责处刑。罪责确实难以分清,或者不排除在押犯的罪责可能轻于在逃犯的,对在押犯适用刑罚应当留有余地,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格外慎重。

六、累犯等情节的适用

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抢劫犯罪被告人具有累犯情节的,适用刑罚时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情节和后果,所犯前后罪的性质、间隔时间及判刑轻重等情况,决定从重处罚的力度。对于前罪系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的累犯,应当依法加大从重处罚的力度。对于虽不构成累犯,但具有抢劫犯罪前科的,一般不适用减轻处罚和缓刑。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罪犯具有累犯情节的也应慎重,不能只要是累犯就一律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同时具有累犯和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应当综合考虑,从严掌握。

七、关于抢劫案件附带民事赔偿的处理原则

要妥善处理抢劫案件附带民事赔偿工作。审理抢劫刑事案件,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主动开展附带民事调解工作。但是,对于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或者被害方生活、医疗陷入困境,被告人与被害方自行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的,民事赔偿情况可作为评价被告人悔罪态度的依据之一,在量刑上酌情予以考虑。

推荐第3篇:如何计算刑事案件审理期限

如何计算刑事案件审理期限?

【问题1】刑事

一、二审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一审自诉案件和二审自诉案件,如何填写审理期限的起止日期?

答:根据刑诉法第16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l条、第8条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如本月1日至下一个月1日、本月最后1日至下一个月最后l日为一个月的审理期限,半月一律按15日计算审限,案件的审理期限应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如:6月1日为立案日,审理期限为:自6月2日起至7月1日止,至迟不超过7月16日。 如:6月30日为立案日,审理期限为:自7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至迟不超过8月15日。

【问题2】刑事一审案件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如何计算审理期限?

答:根据《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其审理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次日起计算。 如:法院于3月1日决定将案件由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则变更后的审理期限为:自3月2日起至4月1日止,至迟不超过4月16日。

【问题3】刑事一审、二审案件延长审理期限的,如何计算?

答:具有刑诉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刑事一审、二审案件,依照刑诉法第168条(196条)之规定,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决定),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如:3月1日为立案日,4月16日为原审限届满日,经高院批准(决定)后的审理期限为:自3月2日起至5月16日止。

【问题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延长审理期限的,如何计算?答:根据《若干规定》

第1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如:3月1日为立案日,4月16日为原审限届满日,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2个月,则变更之后的审理期限为:自3月2日起至6月16日止。

【问题5】刑事部分先报高院延长、民事部分再经院长批准延长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如何计算审理期限?

答:根据《上海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意见(试行)》第50条的规定,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均需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先报请廷长刑事部分审理期限刑事部分延长审理期限后,附带民事部分仍不能同时审结的,再报请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两个月。 如:3月1日为立案日,4月16日为原审限届满日,刑事部分经高院延长、民事部分再经院长批准延长之后的审理期限为:自3月2日起至7月16日止。

【问题6】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刑事案件,如何计算审理期限? 答:根据《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问不计入审理期限。 如:人民法院3月1日立案,3月20日委托鉴定机关为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4月30日收到《精神病鉴定报告》(精神病鉴定的时间自3月20日起至4月30日止,共计1个月11天,不计入审理期限),本案原审理期限自3月2日起至4月16日止。变更后的审理期限为:3月2日起至5月27日止。

【问题7】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的刑事案件。如何计算审理期限?

答:根据《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不计入审限。 如:6月1日为立案日,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合议庭于6月21日宣布延期审理,如果合议庭决定6月27日恢复审理(准备辩护时间共计7天,不计入审限),本案原审理期限自6月2日起至7月16日止,则变更后的审理期限为:6月2日起至7月23日;若6月30日以后恢复审理的(准备辩护的时间超过10日),则变更后的审理期限为:6月2日起至7月26日止。

【问题8】检察机关申请延期审理的刑事案件,如何计算审理期限?

答:刑诉法168条的规定,人民警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如何计算审理期限的答复》(法研[2004】43号),又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此类案件的审理期限应从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提请恢复法庭审理通知书的次日起,重新计算新的审理期限,原经过的审理时间,不再计人新的审理期限内。 如:立案日为3月1臼,原审理期限为3月2日起至4月16日止。公诉机关于3月20日提出补充侦查需延期一个月,合议庭同意延期。若公诉机关关于4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法院于4月25日收到检察院《提请恢复法庭审理通知书》。案件的审理期限应从4月26日起重新计算,变更后的审理期限为:4月26日起至5月25日止,至迟不超过6月9日。

【问题9】因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如何计算审理期限?

答:根据《若干规定》第9条第(五)项之规定,法院同意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对延期审理不超过一个月的时间,不计入审限。如:6月1日为立案日,原审理期限自6月2日起至7月16日止。合议庭于6月21日决定延期审理,6月30日决定恢复审理(延期审理的时间为10天),则变更后的审理期限为:6月2日起至7月26日止;如合议庭于6月21日决定延期审理,在7月21日之后决定恢复审理(延期审理超过一个月),则变更后的审理期限为6月2日起至8月16日止。

【问题10】开庭审理的刑事二审案件,如何计算审理期限?

答:根据《若干规定》第9条第(四)项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二审期限阅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不计入第二审审理期限。如:立案日为6月1日,原审理期限自6月2日起至7月16日止,6月3日卷宗移送检察院,检察院于6月22日归还卷宗(阅卷时间为20天,超过的13天不计人审限),则变更后审理期限为:6月2日起至7月29日止。反之,检察院阅卷不足七日的时间应计入审限,则原审理期限不变,仍为:6月2日起至7月16日止。

推荐第4篇:民事、刑事案件审理期限全汇总

民事、刑事案件审理期限全汇总

活着的法律

一、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

1、一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二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3、特别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4、审判监督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民事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民事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5、特别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限制。

二、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

1、一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2、二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附:(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因特殊情况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予以批准的,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一至三个月。期限届满案件仍然不能审结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3.审判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条: 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抗诉书后一个月内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4、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裁定;

(二)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三)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四)对被判处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执行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根据情况,分别适用前款的有关规定。

三、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十)其他可以不计入审限的期间。

推荐第5篇: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是多久?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

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对于一般的案件,一审判决后,如果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进行上诉。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有以下几种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状)或者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第八条规定:“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在七日内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而这个立案审查的时间是不计算在审限之内的。

对于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主要有简易程序、一审、二审三个阶段,每个阶段的审理期限如下:

一、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

二、一审法院的正常审理期限

(一般为2个月,至迟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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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常见的审限应当在3-6个月。

三、审理期限详细情况:

1个月,1.5个月:即:1+0.5=1.5个月审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5个月的案件: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

2、被告人被羁押的

3、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

4、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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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或3.5个月,延长2个月:1(1.5)+2=3(3.5)个月审限为1个月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的案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4个月或4.5个月:即:1(1.5)+2+1=4(4.5)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5个月或者5.5个月:即是:1(1.5)+2+1+1=5(5.5)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9个月:即:6+3=9个月6个月,延长3个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四、不计入审理期限的期间(累计可达三个月以上)

《刑诉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审判期间,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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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2、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3、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4、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在我们办理的案件中,不乏出现法院向我们表示由于案件复杂而无法在审限内作出判决,因此建议我们以“调查新的证据”为由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一个月的情况,而为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另行委托辩护人、审查控方延期审理建议等情况所需要的时间往往在十天以上,长的甚至可达数月,因此保守估计各类不计入审理期限的情形所需要的时间累计可达三个月以上。

五、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的延期审理(八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第一百九十九条:“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第二百零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刑诉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已经提起公诉之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补充侦查的建议,而这一个月的补充侦查的时间不仅不计算在审限之内,而且还会中断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案件在控方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之后,将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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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言之,如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利用”上述审理阶段进行补充侦查的规定,可以在原审理期限的基础上多得八个月的审理期限((1+3)*2=8)。

综上所述,如果不考虑“特殊因素”而导致案件审理期限的极端延长,在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下,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刑事案件时,自收到起诉书到作出最终的判决,其间可以有十七个月(6+3+8=17)以上的审理期限。换言之,人民法院按普通程序审理一审刑事案件可以“依法”在接到起诉书之后的十七个月之后才作出一审判决,而且这十七个月还是保守估算而得,法院事实上拥有的审理期限往往会更多。

推荐第6篇:市法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工作经验材料

立足审判延伸帮教全力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法院系统于2004年相继成立了4个少年法庭,负责全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工作。近年来,各少年法庭认真贯彻“教育、挽救、感化”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提前预防、审中教育和判后帮教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在预防、挽救、矫治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萨尔图区法院刑庭被授予全省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让胡路区等两个少年法庭被授予全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有3名少审法官被评为全市法院系统先进个人或荣立个人三等功。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抢前抓早防患未然

为贯彻落实“两法一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相关司法解释,根据我市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特点,近年来,我们把消除青少年犯罪的隐患作为落实“两法一例”的大事来抓,在走向社会的超前教育上狠下功夫。。社会调查员于开庭审理前,就未成年被告人自然情况、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及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写成书面材料,在庭审时向法庭出示,作为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参考性情节,以达到对未成年被告人区别对待和教育挽救的目的。让胡路区法院少年法庭审结的一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梁某,16岁,因琐事将朋友张某打成轻伤。庭审前,经法庭主持调解,梁某的姑姑替梁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000元。经查,梁某5岁父亲去世,母亲改嫁,由于缺乏家庭关爱,梁某经常去网吧并结交了一些“社会朋友”。了解到梁某的身世和犯罪原因后,让区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2、全面推行“圆桌审判”。即庭审工作的延伸。为帮助未成年被告人克服恐惧心理,我们突出“寓教于审、审教合一”的理念,积极推广“圆桌审判”方式,将原有的审判庭改造成课堂形式,诉讼参与人的席位都以课桌代替,使之不失法律威严又充满课堂气氛,让未成年被告人产生置身其中又重回课堂的亲切感受。法官的说服教育、检察官的循循善诱、社会调查员的客观评价、法定代理人的真情召唤及审判庭的特殊布置相互作用,实现了庭审中教育、挽救、感化相统一的目标。真情化雨,润物无声,那些失足青少年每每在法庭上痛哭失声,下定悔改决心,迈出了走向新生的第一步。

3、调查回访跟踪帮教。即审判工作向后延伸。为了使犯罪青少年感受到温暖和关爱,我们坚持做好庭审后的跟踪帮教工作。如让区法院判决的确梁某故意伤害一案,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为了使梁某顺利回归社会,走好以后的生活道路,让区法院刑庭庭长曲志霞、少年法庭庭长徐桂萍,四处奔走为梁某解决就业问题。几经周折,让区某洗浴中心的经理被她们的真诚所感动,同意梁某在该洗浴中心工作。目前,让区少年法庭仍坚持定期回访梁某,并帮助其克服心理矛盾,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近年来,经各少年法庭的积极帮助,一大批未成年犯人对生活前途恢复了信心,走上了健康生活轨道。

三、构建体系形成合力

预防未成年犯罪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不仅需要审判机关的积极努力,更需要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配合及配合。因此,我们在工作中注重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巩固和扩大审判工作教育成果。

1、建立“关爱基地”和“学习基地”。为了给失足少年提供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们在犯罪的道路上止步,自我反省,自我改造,2004年以来,让胡路区法院少年法庭呈请区政法委协调与区公安局、区检察院、区司法局、区关工委等单位,建立了1个“关爱基地”和60个“学习基地”,对具备“没有前科,不是累犯,不致再对社会造成危害,家住本市,具有监护人”等条件的已判决的被告人,经法庭确认核实后移交“关爱基地”进行教育转化。“关爱基地”每天有帮教人找其谈话,每日写出改过心得,每月小结一次,还设立了考勤、请销假制度等。

推荐第7篇:农村刑事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

一、审理好农村刑事案件的意义中国农业人口、面积一直居全国多数,故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否,关系到我国整个社会的安定。多年来,农村刑事案件所占比重持续居高不下,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也直接影响社会治安。现今,农村的社会治安形势依然严峻,盗窃案件搅得人心惶惶,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等案件的发生,使广大农民群众对自身的人身权产生担忧,黄、赌、毒案件向农村社会渗延,使纯朴乡风遭以破坏,这些案件的发生,严重影响了农村的社会稳定。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农村刑事案件时,应立足于审判必须服务于、服从于社会稳定这个大局,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依法惩罚犯罪,这样,才能维护农村自身的稳定与发展,亦可推动整个社会的长治久安。

二、我县农村刑事案件的概况和特点我县作为一个农业大县,长期以来,农村刑事案件历来超过半数以上。我院2001年刑事案件共结案228件329人。在判决的302名罪犯中,农民罪犯198人,占65.5%,所触犯罪名依次为盗窃58人次,抢劫27人次,聚众斗殴19人次,故意伤害12人次,破坏电力设备12人次,强奸及奸淫幼女12人次,寻衅滋事10人次,交通肇事9人次,非法制造、买卖、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5人次以及投毒、过失致人死亡、种植毒品原植物等,从对案件的收结、审理及统计分析,可以看出我县农村刑事案件具有下列一些特点:

1、多年来,以盗窃罪为主的侵犯财产型犯罪一直是农村刑事案件的主要犯罪形式,且数量居高不下。2001年我县盗窃罪犯占农村罪犯的29.3%,抢劫罪犯占13.6%,在侵财型犯罪中,罪犯的目标不定,只要有用的,均要取得,大到金银首饰、家用电器、通讯、交通工具等高档生活品及生产、电力设备、现金等,小到针头线脑、锅碗瓢盆、1袋盐、1筒挂面,尤其在春节前,是盗窃案件发案的高峰期。

2、农村伤害案件,甚而是恶性案件的发生,多源于邻里琐事或几句玩笑话,但在发生纠纷时,由于当事人双方不够冷静,只想到自己的感受,互不相让,酿出苦果。2001年我院审结的14人伤害和1人过失致人死亡犯罪中,大部分是基于此原因引起的。这对如何在农村中正确处理邻里纠纷,防止矛盾激化,提出了一个值得大家广泛关注的问题。

3、农村刑事案件的发生有一定的季节性。由于农业生产的季节性,有农闲、农忙之分,在农闲时,违法犯罪案件明显高于农忙时节,特别是春节前这一特定阶段财产型犯罪较多,犯罪分子趁年关大家警惕性不高,手中较为宽裕而大捞一笔。夏季,由于天气炎热,不少农户开门纳凉,一些妇女疏于防范,从而使一些强奸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

4、犯罪的盲目性较大,但近年来,有组织、有预谋地犯罪开始逞上升趋势。农村刑事案件多盲目性,盗窃案件往往多临时起意或顺手牵羊的犯罪分子,前面提到的伤害案件也有此种因素存在,犯罪分子在冲动之下,情绪失控,导致犯罪。但在2001年的刑事案件中,我们发现,有组织地预谋犯罪行为如抢劫,敲诈勒索等犯罪也时有发生。

5、被告人素质较低。多年来,因农村教育基础薄弱,造成农村人群文化素质低,再加之农村地区是法律宣传的薄弱之处,故该地区的法盲高于其它领域。

6、未成年人犯罪增多。由于农村中教育未跟上,家长对子女的教育意识淡薄,有相当一部分人读完小学就辍学,造成农村中青少年文化素质偏低。辍学后,由于年龄尚小,自已缺乏足够的辩识能力,家长疏于管教,自已又无正当职业就游手好闲,结交不良朋友,一旦经人引诱,容易引发犯罪。

三、审判人员在审理农村刑事案件时,应注意处理好下列几个问题:

1、使刑法基本原则在个案审理中得到有效落实。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适应是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相辅相成,在审理农村刑事案件中,要使这些基本原则落实到个案。我国刑法量刑跨度大、伸缩性强、标准不一,刑法条款规定比较笼统,审判人员在具体适用中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故在审理农村刑事案件时,必须做到公正执法,定罪处刑就必须依据所犯罪行的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法定及酌定从重从轻情节正确量刑,从而使农村犯罪分子这一比较其他犯罪人员属劣势的人员能得到公正处理,真正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适应原则得到贯彻落实。

2、做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正确适用法律,审理好农村刑事案件,达到好的法律效果是一个方面,另外,注重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既打击了犯罪,又缓和了犯罪引起的各种矛盾,消除了不安定因素,维护了农村稳定,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这样,使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得到统一,从而使农村社会稳定得以实现。当前,对农村中一批恶势力,主观犯罪故意深的犯罪分子应从严打击,起到震慑作用,对于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初犯、偶犯,可考虑从轻处理,做到宽严相济,同时,也能起到治病救人的作用。

3、对家庭困难,无能力请辩护人的农村被告人,法院可为其指定辩护,确保其诉讼权利的实现。农村被告人不少因家庭困难,想请却无力聘请律师为其辩护。针对以上情况,法院可依据刑诉法第三十四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样,可以充分保护农村被告人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体现法律的公平。

4、加强法制宣传工作,使农村犯罪得到遏制,以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其正常发展。我们在审理农村刑事案件时,应适时适地做好法律宣传工作,利用农闲时机召开法律知识讲座,到农村公开开庭,通过村级广播介绍一些法律常识或以案说法。这样,一方面可通过~宣传,对广大农村群众进行了法律教育,使广大群众对自己的每一项行为进行审视,从而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检点自己

的行为,不逾越法律规定;另一方面,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使法律宣传更形象化,使一部分不明~、不了解案件实情、不熟悉法律的被告人家属及广大农村群众了解案件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了解裁判的公正。

5、正确适用财产刑。97年的刑法大大地增加了财产刑的适用范围。在农村刑事犯罪中,侵财型犯罪一直以来占多数,故财产刑在农村刑事案件中的适用也很广泛。判处财产刑,体现了对一些侵财型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不仅使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且其在经济上也受到相应的处罚,同时对一些犯罪较轻的犯罪分子适用较轻的刑罚,可通过单处财产刑或缓刑的刑罚方式,免除其自由刑或或予以监外执行。我们在适用财产刑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刑法只要规定单处或并处财产刑的,不论被告人有无财产,均要依法判处。二是严格依照《刑法》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在刑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财产刑的具体数额。三是自由刑与财产刑有一定联系,判处较高的财产刑,可以适当地降低自由刑的刑罚量,相反,被告人没有执行财产刑能力的或有能力而拒不交纳的,也可提高自由刑的刑罚量。四是对一些犯罪较轻,被告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案件,可以考虑单处罚金,五是财产刑要在判决书中注明其缴纳期限。

6、使维权岗工作向农村青少年中延伸。以前,我们对县城的青少年维权工作抓得比较好,对农村青少年维权工作抓得不够。当前,农村青少年维权岗工作,主是是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青少年正处于生长发育时期,他们思想尚不成熟,心理、情绪、情感尚不稳定,社会经验少,易受诱惑。在此特定阶段,如果其所处的环境中有不良或不健康因素的影响,则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加上农村家庭有的父母长期在外打工,对子女督导不力,青少年一且结交匪类,就易受诱惑走上犯罪道路。审判人员在审理青少年犯罪案件中,应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寓教于审、惩教结合原则,根据青少年身心特点,把对青少年的教育保护、依法惩罚、矫治融于整个庭审中,教育犯罪青少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重新做人,庭审中如其未请辩护人的,法院还应为其指定辩护,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庭,对其共同进行教育。对农村青少年刑事案件的审理,仅仅在庭审中教育还是不够的,还必须将维权工作向前、向后延伸,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目的。另外,法院还应跟农村中小学校共同建立青少年维权岗,开设法制课,观摩庭,进行法制教育,防患于未然。

四、对几类具体农村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

1、对盗窃案件的法律适用。盗窃案件是我县农村地区刑事案件的高发案件,占总数的29.3%(2001年)。审理好此类案件对提高农村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整体水平意义重大,审判人员除严格掌握盗窃数额,还要结合其他情节定罪量刑,应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省公检法《关于我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精神审理案件,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下列案件可从轻处罚:(1)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如未成年人犯罪,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盗窃未遂,中止等,有自首、立功情节的,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2)具有酌定从轻情节,如被告人案发后退赃的,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的等;(3)被告人盗窃系生活所迫或临时起意顺手牵羊的,量刑时予以考虑从轻处罚,如我院审理的被告人朱成刚盗窃一案,朱成刚家境贫寒,在外出时看见一辆手扶拖拉机,因一时糊涂,生起盗窃歹念,在把拖拉机开出几公里时被失主抓获,我院在庭审中,针对被告人家庭特殊情况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对其作出了从轻处理。对农村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如盗窃数额刚过较大、巨大、特别巨大起点标准的,有下列情况也可在幅度量刑内从重处罚。(1)盗窃集团首犯主犯和盗、运、销互相串伙联系的;(2)入户盗窃的;(3)累犯;(4)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农村生产的;(5)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6)多次盗窃,曾因盗窃被治安处罚的惯犯。在审理农村盗窃案件中,还应注意区分盗窃罪及其它犯罪的界限:(1)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数额不大,但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处罚。如同时构成上述两种罪名,择一重罪处罚。(2)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择一重罪处罚。如我院在审理石思广盗窃、破坏电力设备一案中,石思广盗窃了电线、电动机等物品,未正在使用的,按盗窃罪处罚,正在使用中的,按破坏电力设备罪处罚,故对被告人石思广数罪并罚。(3)实施盗窃犯罪的,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行实行数罪并罚。

2、对79年刑法流氓罪分解出来的案件法律适用。79年刑法流氓罪案件在我县主要表现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侮辱、猥亵妇女、儿童案件。这类案件对农村的社会的稳定破坏极大,一案发生,不安四方。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严格掌握刑法规定,一旦构罪,依法定罪量型,决不姑息养奸,以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以法定转化犯的形式从一重罪处罚。寻衅滋事中致人重伤、死亡的,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3、对故意伤害案件法律适用。在基层法院,主要有公诉和自诉案件之分。审理好此类案件,可化解诉讼双方的矛盾,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农村社会中,常因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引发刑事案件,当事人互不服输,或即使认输,也在一些细节上纠缠不清。在审理自诉案件时,因农村当事人文化素质不高、法律意识不强,审判人员应注重做好诉讼指导,引导当事人举证,使当事人在诉讼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做好其思想工作,使调解工作得以成功,不能简单地一

判了之或对被告人滥施刑罚,这样才能钝化双方矛盾,使社会稳定因素加强。在审理公诉故意伤害案件时,同样不要简单地判用自由刑,在了解案件来龙去脉的同时,对认罪服法、愿意赔偿的被告人法院应让他们尽量和被害人一方就民事赔偿进行协商,如调解成功,可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赔偿,亦可作为酌定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4、对强奸案件的法律适用。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对此类案件在具体适用法律定量刑不存在问题,而要严格掌握与相互通奸奸情暴露后女方迫于各方压力告男方强奸的界限。在农村中,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把通奸说成强奸,因此,要特别谨慎地区分通奸行为和强奸罪。强奸罪与通奸行为的本质区别在于性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审判人员要对所有在案证据详细审查,要对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性行为发生的环境场合,经过情况,事后女方的态度反应。在何种情况下告发等事实和细节,认真审查,进行全面分析,以判明是否确实违背了妇女的意志,如果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如果强奸妇女后,对妇女实施精神上胁迫、控制,使其继续受辱屈从而多次发生性行为的,仍应以强奸罪论处。男女双方如过去虽有通奸关系,但由于某种原因,女方不同意再继续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坚决拒绝男方纠缠,在此情况下,如果男方使用暴力或者败坏名誉等胁迫手段,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应以强奸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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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工作经验材料

立足审判延伸帮教全力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法院系统于2004年相继成立了4个少年法庭,负责全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工作。近年来,各少年法庭认真贯彻“教育、挽救、感化”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提前预防、原创:http://www.daodoc.com/审

中教育和判后帮教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在预防、挽救、矫治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萨尔图区法院刑庭被授予全省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让胡路区等两个少年法庭被授予全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有3名少审法官被评为全市法院系统先进个人或荣立个人三等功。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抢前抓早防患未然

为贯彻落实“两法一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相关司法解释,根据我市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特点,近年来,我们把消除青少年犯罪的隐患作为落实“两法一例”的大事来抓,在走向社会的超前教育上狠下功夫。

1、共建“法制校园”。为防止和减少在校学生犯罪案件的发生,少年法庭的法官们走出法院,走向社会,走进校园,利用审理案件积累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资料,到辖区开展各类法制教育活动。各少年法庭在二年多的时间里先后与10余所学校建立联系,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40余次,受教育师生达1万余人次。

2、送法进社区。针对社区固定人口和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及其家长较多的实际,2004年以来,我们重点选派一批法官到社区担任法制辅导员,以生动的案例、基本法律知识为主要内容,到社区讲法送法。我们还特地编写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工作手册》和《未成年人审判相关法律解释》两本书,帮助未成年人及其家长了解掌握基本法律知识,引导他们自觉遵纪守法,运用法律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加强法制宣传。我们积极与市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有关栏目进行联系,就未成年人为什么迷恋网吧、与父母关系等问题进行深刻的分析,进行普法及警示教育。我们还创办了《油城少审信息》简报,及时反馈少年审判工作动态信息,通过对典型案例重点剖析,帮助广大青少年及青少年工作者增强法律意识,不断扩大法制宣传工作的社会辐射面。

二、立足岗位审教合一

案件审理阶段是教育和感化青少年的重要环节。为了更好地做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近年来,针对我市未成年人犯罪的实际特点,我们大胆实践,充分利用审判岗位优势,加强庭前、庭审、庭后工作延伸,努力做好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

1、庭前调查实事求是。即审判工作向前延伸。我们在全市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中引入社会调查员制度,将以往由主审法官进行涉案未成年人品德调查改为由辖区固定的社会调查员调查,保证法官在裁判过程中更加居中。社会调查员于开庭审理前,就未成年被告人自然情况、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及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写成书面材料,在庭审时向法庭出示,作为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参考性情节,以达到对未成年被告人区别对待和教育挽救的目的。让胡路区法院少年法庭审结的一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梁某,16岁,因琐事将朋友张某打成轻伤。庭审前,经法庭主持调解,梁某的姑姑替梁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000元。经查,梁某5岁父亲去世,母亲改嫁,由于缺乏家庭关爱,梁某经常去网吧并结交了一些“社会朋友”。了解到梁某的身世和犯罪原因后,让区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2、全面推行“圆桌审判”。即庭审工作的延伸。为帮助未成年被告人克服恐惧心理,我们突出“寓教于审、审教合一”的理念,积极推广“圆桌审判”方式,将原有的审判庭改造成课堂形式,诉讼参与人的席位都以课桌代替,使之不失法律威严又充满课堂气氛,让未成年被告人产生置身其中又重回课堂的亲切感受。法官的说服教育、检察官的循循善诱、社会调查员的客观评价、法定代理人的真情召唤及审判庭的特殊布置相互作用,实现了庭审中教育、挽救、感化相统一的目标。真情化雨,润物无声,那些失足青少年每每在法庭上痛哭失声,下定悔改决心,迈出了走向新生的第一步。

3、调查回访跟踪帮教。即审判工作向后延伸。为了使犯罪青少年感受到温暖和关爱,我们坚持做好庭审后的跟踪帮教工作。如让区法院判决的确梁某故意伤害一案,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为了使梁某顺利回归社会,走好以后的生活道路,让区法院刑庭庭长曲志霞、少年法庭庭长徐桂萍,四处奔走为梁某解决就业问题。几经周折,让区某洗浴中心的经理被她们的真诚所感动,同意梁某在该洗浴中心工作。目前,让区少年法庭仍坚持定期回访梁某,并帮助其克服心理矛盾,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

困难。近年来,经各少年法庭的积极帮助,一大批未成年犯人对生活前途恢复了信心,走上了健康生活轨道。

三、构建体系形成合力

预防未成年犯罪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不仅需要审判机关的积极努力,更需要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配合及配合。因此,我们在工作中注重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巩固和扩大审判

工作教育成果。

1、建立“关爱基地”和“学习基地”。为了给失足少年提供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们在犯罪的道路上止步,原创:http://www.daodoc.com/自我反省,自我改造,2004年以来,让胡路区法院少年法庭呈请区政法委协调与区公安局、区检察院、区司法局、区关工委等单位,建立了1个“关爱基地”和60个“学习基地”,对具备“没有前科,不是累犯,不致再对社会造成危害,家住本市,具有监护人”等条件的已判决的被告人,经法庭确认核实后移交“关爱基地”进行教育转化。“关爱基地”每天有帮教人找其谈话,每日写出改过心得,每月小结一次,还设立了考勤、请销假制度等。待考察期满,“关爱基地”根据被考察对象的具体表现,作出行为评定,少年法庭根据被告人原来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结合“关爱基地”提供的考察期间表现情况,对其作出适当的处罚。目前,城区“两放人员中共有失足青年111名,经“关爱基地”工作人员的耐心帮教,无一人重新犯罪。

2、促进“两条龙”工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教育和挽救未成年人犯,关键的一点就是要充分发挥政法和社会“两条龙”帮教作用。即由政法委、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等部门共同组成的政法“一条龙”工作体系和由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关工委等社会团体共同组成的社会“一条龙”工作体系。工作中,我们在提前预防、开庭审判及回访跟踪各个阶段都同各相关单位密切配合与联系,不放过任何一个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的机会,利用社会合力,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几年来,通过“两条龙”帮教体系的积极作用,共有32名未成年人犯重返小学和中学校园,24名未成年人犯走上了工作岗位。

回顾过去的工作,我们虽然在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对照兄弟单位的经验还有一定的差距。我们将以此次会议为契机,进一步领会会议精神,学习先进经验,立足审判岗位,发挥职能作用,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更好的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做出新的贡献!

推荐第9篇:市法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工作经验材料

立足审判延伸帮教全力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法院系统于2004年相继成立了4个少年法庭,负责全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工作。近年来,各少年法庭认真贯彻“教育、挽救、感化”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提前预防、审中教育和判后帮教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在预防、挽救、矫治青少年违法犯

罪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萨尔图区法院刑庭被授予全省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让胡路区等两个少年法庭被授予全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有3名少审法官被评为全市法院系统先进个人或荣立个人三等功。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抢前抓早防患未然

为贯彻落实“两法一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相关司法解释,根据我市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特点,近年来,我们把消除青少年犯罪的隐患作为落实“两法一例”的大事来抓,在走向社会的超前教育上狠下功夫。

1、共建“法制校园”。为防止和减少在校学生犯罪案件的发生,少年法庭的法官们走出法院,走向社会,走进校园,利用审理案件积累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资料,到辖区开展各类法制教育活动。各少年法庭在二年多的时间里先后与10余所学校建立联系,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40余次,受教育师生达1万余人次。

2、送法进社区。针对社区固定人口和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及其家长较多的实际,2004年以来,我们重点选派一批法官到社区担任法制辅导员,以生动的案例、基本法律知识为主要内容,到社区讲法送法。我们还特地编写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工作手册》和《未成年人审判相关法律解释》两本书,帮助未成年人及其家长了解掌握基本法律知识,引导他们自觉遵纪守法,运用法律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加强法制宣传。我们积极与市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有关栏目进行联系,就未成年人为什么迷恋网吧、与父母关系等问题进行深刻的分析,进行普法及警示教育。我们还创办了《油城少审信息》简报,及时反馈少年审判工作动态信息,通过对典型案例重点剖析,帮助广大青少年及青少年工作者增强法律意识,不断扩大法制宣传工作的社会辐射面。

二、立足岗位审教合一

案件审理阶段是教育和感化青少年的重要环节。为了更好地做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近年来,针对我市未成年人犯罪的实际特点,我们大胆实践,充分利用审判岗位优势,加强庭前、庭审、庭后工作延伸,努力做好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

1、庭前调查实事求是。即审判工作向前延伸。我们在全市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中引入社会调查员制度,将以往由主审法官进行涉案未成年人品德调查改为由辖区固定的社会调查员调查,保证法官在裁判过程中更加居中。社会调查员于开庭审理前,就未成年被告人自然情况、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及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写成书面材料,在庭审时向法庭出示,作为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参考性情节,以达到对未成年被告人区别对待和教育挽救的目的。让胡路区法院少年法庭审结的一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梁某,16岁,因琐事将朋友张某打成轻伤。庭审前,经法庭主持调解,梁某的姑姑替梁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000元。经查,梁某5岁父亲去世,母亲改嫁,由于缺乏家庭关爱,梁某经常去网吧并结交了一些“社会朋友”。了解到梁某的身世和犯罪原因后,让区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2、全面推行“圆桌审判”。即庭审工作的延伸。为帮助未成年被告人克服恐惧心理,我们突出“寓教于审、审教合一”的理念,积极推广“圆桌审判”方式,将原有的审判庭改造成课堂形式,诉讼参与人的席位都以课桌代替,使之不失法律威严又充满课堂气氛,让未成年被告人产生置身其中又重回课堂的亲切感受。法官的说服教育、检察官的循循善诱、社会调查员的客观评价、法定代理人的真情召唤及审判庭的特殊布置相互作用,实现了庭审中教育、挽救、感化相统一的目标。真情化雨,润物无声,那些失足青少年每每在法庭上痛哭失声,下定悔改决心,迈出了走向新生的第一步。

3、调查回访跟踪帮教。即审判工作向后延伸。为了使犯罪青少年感受到温暖和关爱,我们坚持做好庭审后的跟踪帮教工作。如让区法院判决的确梁某故意伤害一案,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为了使梁某顺利回归社会,走好以后的生活道路,让区法院刑庭庭长曲志霞、少年法庭庭长徐桂萍,四处奔走为梁某解决就业问题。几经周折,让区某洗浴中心的经理被她们的真诚所感动,同意梁某在该洗浴中心工作。目前,让区少年法庭仍坚持定期回访梁某,并帮助其克服心理矛盾,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近年来,经各少年法庭的积极帮助,一大批未成年犯人对生活前途恢复了信心,走上了健康生活轨道。

三、构建体系形成合力

预防未成年犯罪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不仅需要审判机关的积极努力,

推荐第10篇: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审理问题研究

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审理问题研究

一、引言

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审理问题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对该问题处理不当极易损害刑事司法的公信力。然而,对于这样一个重要的问题,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仅有刑法第六十四条、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及若干条司法解释作了简单的规定。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该问题的处理较为混乱,一些法院的判决对涉案赃款、赃物没有处理或者处理不明确,造成在执行时对涉案赃款、赃物无法执行。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增加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十六章对此问题予以细化。根据上述规定,笔者对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审理问题作如下梳理,对其中的模糊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立法理由及法条释义

根据有关人员的解释,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所以明确规定法院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1979年刑事诉讼法对涉案财物的返还、移送、没收等问题没有具体规定,实践中作法不统

一、不规范,有时甚至出现一些扯皮甚至违法处理的情况。因此,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被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如何处理作了规定。此后,随着实践的深入,该条规定在实践中仍存在问题,即由哪个机关作出决定、依据什么法律文书处理,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仍然存在由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权属不明确而无法处理的问题。有些既不能判断属于赃款赃物,无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也不能判断属于被害人的财产予以返还;有些财产如何处理,各机关认识不一,相互争执扯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无法妥善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而法院在判决书中也没有对该财产作出处理决定,导致大量的涉案财产搁置,无人问津,社会反映强烈。{1}因为上述理由,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该条规定。

那么,如何理解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呢?笔者认为,该规定有如下含义:第一,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对权属不明确的在案财物进行处理,对于公诉机关提起明确指控的,人民法院必须作出处理,不得因涉案财物的权属不明或者权属较为复杂而不作处理;第二,人民法院对涉案财物的处理决定要体现在判决书中,即无论是何种处理结果,必须在判决书中予以明确,不得通过口头裁定等方式处理;第三,需要处理的不仅有涉案财物本身,也包括这些财物的孳息,前者可称之为原生的违法所得,后者则称之为违法收益或者称之为派生的违法所得。一般认为,孳息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种,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自然属性所产生的物,法定孳息则包括存款的利息、股票的红利等。另外,必须明确的是此处的孳息是指查封、扣押、冻结之后涉案财物所产生的孳息;第四,此处的处理,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即根据涉案财物的性质分别作出不同的处理,如经认定为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应当作出返还被害人或者上缴国库等决定,对于经认定不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应当作出发还物品持有人的决定,对于无法认定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也应当作出返还物品持有人的决定。

三、庭前审查与先行处理

对财物的保管和移送,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谁查封扣押谁保管、谁移送的原则。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的时候,应当制作清单,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应当连同清单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公诉案件中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人民法院在庭审以前应审查人民检察院是否已经处理,对于没有处理的,应审查人民检察院是否在提起公诉时,移送财物及其孳息或者提交财产清单并在起诉书中有所涉及。对于涉案财物包含在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的事实范围内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与案件一并审理。对于涉案财物没有包含在起诉书的事实范围内的,由于我国法院不是完全消极被动的审理机关,在一定程度上负有真实发现的责任,故人民法院应与检察院进行沟通,建议检察院就涉案财物所涉及的事实补充起诉。{2}人民检察院坚持不予补充起诉的,人民法院在调查后仍无法查清权属的,应按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进行处理。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35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阶段的涉案财物的来源有两个,一是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被告人财物及其孳息;二是检察院随案移送的财物及其孳息。根据学者研究,检察院移送的涉案财物的管理主要有两种模式,即实物移送、分别管理模式和单据移送、公安管理模式。{3}也就是说,不管人民检察院采用的是实物移送还是单据移送,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对于案件中的财物应该是知道的。根据《刑诉法解释》第356条的规定,无论是在法院阶段产生的涉案财物,还是检察院随案移送的,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且权属明确的,可以确认属于特定被害人所有的,应当依法及时返还,以使被害人的权利得到及时救济。对于人民检察院附有财物清单,但因该财物权属明确,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先行返还相关人员的,人民法院不再处理。对于人民检察院附有财物清单,涉案财物包含在起诉书的事实范围内,且该涉案财物权属不明确(如诈骗类案件涉及多名被害人,但在案财物的总数与被害人被骗金额之间有差距,无法清偿被害人全部损失,此时涉案财物的权属就不明确),则应当在判决生效后,根据判决按比例返还各被害人,以平等地保障各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四、法庭调查与异议处理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364条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涉案财物及其孳息,应当调查其权属情况,对于是否系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需要由公诉方举证证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应要求人民检察院举示证据证明涉案财物的权属和与案件的关联情况,提出处置意见并说明理由。对于涉案财物的权属问题,进行调查时要抓住其中的证据链条。{4}一般来说,证据链条完整的案件,涉案财物的权属都较为明确。涉案财物的具体法庭调查问题,由法院灵活掌握,可以参考刑事部分的法庭调查程序,但应掌握一条原则,即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能确认涉案财物是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产的,应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进行处理。那么,什么情况下才能确认呢?即调查涉案财物属性时应达到什么样的证明标准?笔者认为,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明标准的规定,即证据确实、充分标准。{5}因为,涉案财物的处理不仅涉及被告人的财产权,也是刑事判决的一部分,一些涉案财物直接涉及被告人的罪名及罪行的严重性,属于案件事实的一部分,故应当依照刑事部分的证明标准。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364条第2款的规定,案外人有权对涉案财物提出权属异议,法院对于案外人的异议应当审查,并根据不同的情况依法处理。本条设置的案外人异议程序,是借鉴的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异议程序。对于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渠道、方式、期限,对案外人异议的处理程序,以及案外人以什么身份参加刑事诉讼,在法庭中如何举证、质证、认证等问题,《刑诉法解释》均没有具体规定,各地可以探索实践。{6}笔者认为,具体方式可以灵活掌握。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渠道、方式只要达到让法官知晓的目的即可,期限在判决作出前都可以。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应提供基本的证据材料或者线索。案外人的身份可以是证人、被害人,要具体分析。举证、质证、认证等可参照刑事诉讼法庭调查程序进行。当然,由于案外人异议程序更多的涉及的是财产的权属问题,与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异议程序较为类似,故在案外人异议程序中,可以设定比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低一些的证据标准,可以参照作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高度盖然性标准,{7}即证实涉案财物属于案外人的在案证据如果能够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时,应作出有利于案外人的决定。

五、处理形式与处理内容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365条的规定,对于与本案有关的涉案财物,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相关信息及处理方式等。根据该条规定,法院对涉案财物的处理必须在判决书中写明,对于涉案财物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附清单。对于涉案财物未随案移送的,应当写明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负责处理。对于无法查清涉案财物的权属,应作出返还物品持有人的决定。对于查明涉案财物与本案无关的,法院判决不作处理,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理。根据《刑诉法解释》第139条的规定,对于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997年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综上,对于尚未追缴到案的违法所得财物,应当依法判决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且判决书中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的金额或物品要具体明确。

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的时候,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总体来说,对于属于赃款赃物的,除了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于被告人的合法财产,除了折抵罚金、没收财产、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外,剩余部分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返还被告人。具体来说,经过举证、质证、辩论等法庭审理程序,如果法院经审查能够确认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予以没收或追缴。对没收或追缴的涉案财物,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名称、金额、数量、存放地点及其处理方法等,涉案财物较多的,可以附清单;法院经审查不能确认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应作出返还物品持有人的决定。涉案财物未随案移送的,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并写明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负责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属于被告人合法所有的,应当在赔偿被害人损失、执行财产刑后及时返还被告人;财物未随案移送的,应当通知查封、扣押、冻结机关将赔偿被害人损失、执行财产刑的部分移送人民法院。

根据实践经验,对于确认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具体处理方式主要有三种:返还被害人,没收并上缴国库以及交职能部门处理。其中,如果涉案财物属专管机关管理的财物,应依相关规定将赃物交由有关职能部门处理。交职能部门处理具体又包括三种情形:{8}第一,如果赃物是文物的,应按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的移交办法》的规定,“在结案后应立即全部无偿移交给接收部门”。第二,如果赃物是毒品的,应按国务院于1981年8月27日发布的《关于重申严禁鸦片、烟毒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各有关部门没收毒品后,应一律将毒品上缴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后统一上缴国家医药管理局依法处理。第三,如果赃物是武器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或者淫秽物品的,应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理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罪责大小以及利害关系人的切身利益。对涉案财物的妥善处理,对改善司法形象、树立司法权威以及增强司法公信力均有重要的意义。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前,有人就曾经建议法院对赃款赃物定性和行使最终处置权的原则。{9}这一建议虽未被采纳,但刑事诉讼法及《刑诉法解释》对于该问题给予重视,规定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对涉案财物应作出处理。财产是人类文明特有的标示。在法治社会,国家权力对于任何财产权利的限制必须要经过合法的程序。刑事诉讼法及《刑诉法解释》对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的详细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公民财产权利的重视与尊重,符合社会发展规律,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

【注释与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69-270页。

{2}周维平:“法院对涉案财物的处理不能超出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范围”,载《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18期。

{3}程建:“刑事诉讼涉案财物集中管理的实证调研和制度构想”,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3年第2期。

{4}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课题组:“赃款赃物处理的法律实务问题研究”,载《法律适用》2010年第5期。

{5}李玉华:《刑事证明标准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1-45页。

{6}江必新主编:《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326页。

{7}吴泽勇:“中国法上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载《清华法学》2013年第1期。

{8}曹云清:“涉案财物的管理与处置”,载《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2年第3期。

{9}胡学相:“我国赃款赃物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处置原则初探”,载《学术研究》2011年第3期。

【作者简介】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文章来源】《人民司法》2014年第1期 责任编辑:winema

第11篇:审理报告

本院受理后,被告方提交××市卫生局委托、××市医学会于2006年4月20日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书》(赣市医鉴字[2006]015号)一份。该鉴定书仅对事故原因作出若干种可能性的推断,未对该事件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作出明确的结论。经当事人申请,本院委托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对该事件进行鉴定,该中心于20**年1月29日出具赣求司医(20**)文审02号《鉴定书》。该鉴定书审查意见为:死者死亡原因与被告医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难以认定。

上述鉴定无法证明死者死亡原因与被告医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经审理查明:《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婴儿出生及死亡报告、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和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做好孕产妇、婴儿的死亡评审工作,并向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计划生育、统计部门提供婴儿出生和死亡资料。”根据卫生部《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规定,家庭接生人员考核标准之一是:认真执行卫生部下发的“农村接产常规”,并填写出生医学记录。被告向本庭提交《分娩记录》一份,但该记录记载不全,多数项目未作记录;亦未提交此记录为接产当时所做之证明,无法证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

(四)原告主张,被告李××错误使用空安瓶(催产素针),致使许香华及一胎儿死亡。被告方辩称,其提交的××县卫生局作出的《关于黄维前控告李凤孜(李××乳名)非法行医连出三条人命事故调查情况》肯定了当时李××给予肌注的是地塞米松。原告方对被告该项辩解不予认可,提出被告使用的是催产素针。

经审查,××县卫生局该份调查报告于2006年3月5日出具。另查明,××县公安局于2006年5月24日所作物证《提取笔录》载:“现在梓山镇岗脑村石斧脑组沈观福家许香华房提取用后的缩宫素注射液空瓶伍个……”由于事故发生时间与该二份材料作出时间相距半年以上,且均非医患双方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所得,是否即为现场实物难以确认。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本案中,由于被告不具备家庭接生资格,其接生行为属于无证行医行为,主体不适格,因此其就接生行为所造成的事故不构成医疗事故,本案属于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另一种意见认为,由于被告是为孕妇查看身体过程中,为其接生致使事故的发生,被告是出于人道主义采取的紧急措施,进行救助行为,加之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没有提出异议,所以被告的行为属正常的诊断行为,应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赔偿。

六、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合议庭组成人员对本案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主张支持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其理由如下:

(1)根据《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家庭接生是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许可的医疗行为。被告李××在明知自己没有接生资格的情况下,实施了为许香华接生的无证行医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亦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行为违法性特征。

(2)被告李××为产妇许香华接生过程中,在第一个胎儿产出、产妇出现紧急情况后,其采取过注射针剂之措施,但未能消除危急情况,发生了产妇死亡的后果。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由于被告李××无法证明其对许香华所实施之接生行为与许香华之死亡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不存在医疗过错问题,应承担举证不能之后果,应推定其行为与许香华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被告明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故推定其存在一定的过程。原告方在本案中未能到正规医院分娩,事发后未能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和保存鉴定所需材料,导致不能确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原告方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拟作如下判决:

一、死者许香华丧葬费5929.88元、死亡赔偿金59051.20元、原告沈国辉抚养费13662元、沈国涛抚养费19872元、医疗事故鉴定费2000元,合计人民币100515.18元,由被告李××承担50%,计人民币50257.59元。

二、案件受理费3500元、实支费600元,由被告负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医患关系,因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对孕妇的死因提出异议,加上又是原告方选择到被告处分娩,在时隔半年后原告方才向有关部门提出异议,致使本案的关键证据已经毁灭,无法做出相应的鉴定结论,双方均有一定的过失,均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对于适用法律问题,被告是在实施救助行为,而实施的紧急措施,并不是纯粹的接生行为,医患双方在事发后,双方均对被告诊疗行为没有异议,原告又在事发半年后向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所以,本案的赔偿标准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标准进行赔偿。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48条之规定,拟作如下判决:

一、死者许香华丧葬费5929.98元、死亡赔偿金59051.20元、原告沈国辉、沈国涛的抚养费28533.76元、精神抚慰金17715.36元,合计人民币52179.10元,由被告李××承担50%,计人民币26089.55元。

二、案件受理费3500元、实支费6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2050元。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驳回原告方的全部诉讼请求。其理由如下:

被告无证行医的非法行为与许香华死亡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法查明。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学说中的通说的“四要件说”主张,一般侵权行为责任构成要件应由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要件组成。违法行为与主观过错各自是独立的构成要件。由被告李××没有《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对许香华所实施的接生行为属于无证行医行为的前提,只能得出被告该行为属于非法行为的结论,但并不能进一步得出这样的结论:该非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被告实施的是无证行医行为是造成许香华死亡的损害结果之原因。同时,原告方不能提供其所持有的鉴定材料,即尸体的解剖检材,导致无法作出鉴定结论,故原告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被告无证行医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从本案的证据无法证实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作为保存检材的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是由原告方造成无法作出鉴定结论,其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应判决驳回原告之诉讼请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拟作如下判决:

一、驳回原告沈永红、沈国涛、沈国辉、曾桂花的各项诉讼请求;

二、案件受理费3500元、实支费600元,由原告负担。

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批。

××县人民法院黄麟法庭

主审人:刘××

20**年5月15日

第12篇:审理报告

关于原告王立秋与被告李祥离婚纠纷一案

的审理报告

(2005)佳民一初字第0060号

一、案件的由来及审理经过

原告王立秋与被告李祥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立秋与被告李祥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王立秋,女,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Q市佳奇区龙湾社区2单元201室。电话:130XXXXXXXX。 被告:李祥,男,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Q市佳奇区龙湾社区2单元201室。131XXXXXXXX。

三、经审理查明的案件的事实

原告与被告都是同一个工厂的职工,经历了自由恋爱后,于1991年3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个男孩起名叫李新阳,现年14岁。婚后,原告与被告因性格、志趣不同,常常因为家庭琐事吵架,致使夫妻感情逐渐恶化。1998年5月,双方分居。2002年1月29日,原告、被告双方再次因为琐事发生发生口角并发生厮打,在厮打中被告将原告的左眼打伤,致使我住院治疗。原告是一名失去双腿的残疾人,在国内外伤残人士运动会上多次比赛,获得奖牌达17块,奖金29万元。

上述事实,有

1、住院治疗证明;

2、夫妻给他财产证明;

3、房

1屋产权证明。

四、原告起诉要点与被告答辩要点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都是同一个工厂的职工,经历了自由恋爱后,于1991年3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个男孩起名叫李新阳,现年14岁。婚后,我与被告因性格、志趣不同,常常因为家庭琐事吵架,致使夫妻感情逐渐恶化。1998年5月,我们双方分居。2002年1月29日,我们再次因为琐事发生发生口角并发生厮打,在厮打中被告将我的左眼打伤,致使我住院治疗。我是一名失去双腿的的残疾人,本以为被告和我是自由恋爱结合,应该是有非常好的感情基础的,但婚后生活中被告的种种表现,经常因为我的行动不便和参加运动会比赛,发牢骚,甚至阻止我的日常锻炼,并逐渐演变为对我大打出手,对我没有任何的夫妻感情可言。他对我下这么重的手,在我住院治疗期间,被告一次也没有来看过我,对我不管不问,我对他是彻底的失望。我这些年来在国内外伤残人运动会伤多次获得奖牌17块、奖金29万元,这些都是我的个人财产,应判归我所有。另外房子应该由我居住。其他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我与被答辩人婚姻基础很好,我不同意离婚。我与被答辩人是同一个厂子的职工,我们是经过自由恋爱才结婚的,当时被答辩人失去双腿绝望时,是我主动与她结婚的,在她人生最低谷的时候是我哦一直不离不弃的陪伴在她的身边,并且一直鼓励她,唤起她对生活新的希望。婚后,由于她行动不便,家务活也都是我抢着干。从没让她操过心。她后来能在国内外伤残人士运动会上多次获得奖

牌,与我对她的照顾与支持是分不开的,根本不存在我不支持的情况。我也从没有阻止她的运动事业。她所说的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吵架,因为她身体不好,我一直都很让着她,只是有时,我也累了需要休息时,她还总是要求我干这干那,并且,她经常跟我冷战闹分居,最后这一次发生厮打,我只是失手打伤她,事后,我多次去看她,她都不见我。如果被答辩人坚持要离婚,我也同意,如果她觉得跟我在一起是负担的话我愿意成全她。但是,孩子应该由我抚养,自从孩子出生以来,孩子一直都是由我抚养长大的,被答辩人身体不好,也不具备抚养孩子的条件,只要被答辩人每月给付400元的抚养费就行。另外,当初结婚时,房子是由我出资购买的,离婚后孩子由我抚养,房子也应留给我居住,这也是给孩子提供一个好的学习、生活环境,被答辩人作为国家运动员,有自己的运动员宿舍,居住上不成问题。这么多年,我对被答辩人是尽了力的去照顾,使她在运动事业上有了巨大的成绩,这些与我是分不开的,所以被答辩人所得奖牌17块,我要一半,奖金29万元,我要19万元,其余的婚后给他财产依法分割。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及理由

原、被告虽是同一工厂的职工,又是经过自由恋爱后结婚的,而且婚生一男孩今年已经14岁,但婚后双方因性格、志趣差异常为家庭琐事吵架,1998年5月双方分居,至今已有7年时间,并且2002年1月29日,双方发生口角,并发生厮打,在厮打中,被告将原告的左眼打伤,致使原告住院治疗,可见,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也表示同意,故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本

院予以支持。被告虽然辩称婚姻基础好,在原告失去双腿时,被告主动与原告结婚,婚后家务活主动干,因为被告的支持与照顾,原告才能在国内外伤残人士运动会上多次获得奖牌,被告诉称原告所的奖牌17块,他要一半,奖金29万元,要19万元。由于奖牌和奖金是对运动员个人的奖励,不但具有财产性,更主要具有荣誉性,因此,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对被告的这一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婚生子的抚养权,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400元,因原告是残疾人且孩子已经14岁,被告该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从照顾妇女和残疾人的角度,依法应判给原告。对于夫妻婚后的其他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

承办人:张一凡

二00五年六月三十日

第13篇:审理报告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三、当事人的诉求、争议的事实及理由

四、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和认定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第14篇:刑事案件报告制度

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

报告制度

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

1.公司内部一旦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2.及时组织保护好现场,控制和防止犯罪嫌疑人员逃匿。

3.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对案件的查处工作。

4.认真做好抢救、善后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堵塞漏洞,加强安全防范措施。

2014年2月8日整理

第15篇:四川理工学院学生到法院旁听刑事案件审理

四川理工学院学生到法院旁听刑事案件审理

来源:08级材控3班发布时间:2011-4-19 13:59:21

为了加强四川理工学院学生对中国国情和国家法律的认识,根据班上班组织的策划,经自贡市中级法院李主任同意,我班于4月19日上午9点整,在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法院旁听观摩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法院工作人员热情欢迎我校师生的旁听。

学生们旁听了由3号庭法官主审的一起故意杀人案件,同学们非常兴趣地观摩了包括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在内的整个庭审过程。庭审中,针对检察院的指控,被告人表示认罪伏法,公诉方和辩护律师围绕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充分发表了控辩意见。二个多小时的庭审过程规范严谨,法庭秩序井然有序。承办法官表示本案将择日宣判。

庭审前,由书记员宣布旁听事项,提高了学生们旁听庭审的专业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庭审过程中,学生们自觉遵守法庭规则,注意听取公诉方和辩护人的陈述,观察审判人员、律师的庭审表现,由于本案涉及犯罪人的人身权利,因此不容许同学做笔录。

庭审中,本次庭审组织严谨、得体,庭审程序层次分明,审判人员仪表端庄,庭审思路清晰,业务操作熟练,驾驭庭审能力较强,法庭秩序井然,体现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通过旁听庭审,不但增长了法律知识,而且有利于大学生更加直观地了解法院审判工作,促进大学生对国家法律的重视,并把这种法律意识传递给身边的每一个人,做一个合法的公民,这也是法院审务公开、规范执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提升法官素质的有效途径,为维护全市经济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庭审后,我班同学深受感动,对整个庭审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展开了讨论,充分认识到了法律,加强了法律意识,司法权威的思想深深刻入每一同学的内心。

材控 08级3班

郭杰

第16篇:法院审理报告

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的审理报告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2011)*民初字第*号

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 被告** 被告**

三、当事人诉争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诉称,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

四、对事实及证据的认定与分析

经审理查明,****** 以上事实,有**等材料在卷、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五、处理意见

主审人认为,**。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二、**** 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负担。

以上当否,请审议?

主审人:**

二O一一年*月*日

第17篇:15、审理报告

关于刘×违纪案件的审理报告

镇纪委会议:

刘×违纪案件,2009年×月×日镇纪委调查组进行了初核,×月×日经镇纪委会议研究决定立案,2010年2月4日调查终结呈送县纪委审理。经补充调查,2月10日县纪委将审理意见反馈我委,经镇纪委审理小组扩大会议讨论,现将审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然情况

刘×,男,1960年1月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吉林省东丰县人。1996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8年1月至今任××镇××村党支部书记。

二、违纪事实

2009年6月,刘×随镇领导到广州等地考察招商引资项目。考察期间,刘×给本村干部和及相关领导购买了打火机、保健品等纪念品折合人民币4,500.00元。回家后,刘×以其个人名义将这些纪念品送给了本村干部及相关领导。刘×考虑这部分费用不便在村账上报销,便“以餐费、住宿费”名义,虚开两张金额合计4,500.00元的票据。同时,刘×对该村会计和镇经管站审批工作人员谎称,在广州等地考察期间的一些开支没有发票,要求会计和镇经管站工作人员将这两张票据处理一下。同年8月,村会计将这两张票据报经镇经管站审批后,从村收取的土地承包费等村集体收入中核销,并将4,500.00元现金交给了刘×。

以上事实,有刘×本人供述材料,副镇长张××、村会计何××、镇经管站站员吕××等证人证言,镇经管站提供的××村差旅费记帐凭证等书证证实。

三、调查组意见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刘×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其非法所得4,500.00元由镇纪委收缴上交县财政。

四、被调查人意见

在与刘×进行审理谈话时,刘×表示“服从组织处理”。

五、审理小组意见

审理认为,刘×身为村党支部书记,利用职务之便, 侵占村集体资金的行为,已构成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错误。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刘×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其非法所得4,500.00元由镇纪委收缴返还镇经管站记入该村账户。

妥否,请纪委会议审定。

××镇纪委案件审理小组

审理人:×××

××× 2010年2月15日

第18篇:审理报告(新)

市 纪 委 常 委 会 材 料 审核人:XXX (内部资料 会后收回) XXX

关于XXX违纪案的审理报告

(__年__月__日) 案件审理室

根据XXX的案件线索,__年__月__日,经市纪委批准,市纪委对(职务)XXX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调查。__年__月__日,按照领导安排,我室提前介入审理。__月__日,我室与调查组就违纪事实和相关证据进行了沟通并提出补证意见,__月__日,根据委(局)领导批示,我室受理了纪检监察__室移送的XXX违纪案。经审理,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XXX,性别,民族,__年__月__日生,籍贯,文化程度,__年__月加入中国共产党,__年__月参加工作。__年__月任__,__年__月任__,__年__月任__。系中共阳泉市第__届委员会委员、阳泉市第__届人大代表。__年__月__日被采取“两规”措施。__年__月__日,被依法罢免人大代表职务。

二、主要违纪事实 注:要切记“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

(一)如:违反《党章》关于党员义务的规定,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在《条例》修订前,不作为处理依据,但要作为事实单独表述。

(二)(注:按照《条例》分则规定的十类违纪行为排序) 分列违纪事实。对违纪事实的叙述,要全面、准确。其内容要能准确明晰地反映案件的来龙去脉、发展过程、因果联系以及被调查人的违纪责任并突出主要违纪事实、违纪事实的主要情节。要围绕违纪构成的要件展开叙述,写明被调查人违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是否有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处分的情节等。有些案件还要写明违纪的背景情况,供处理时考虑。

上述事实(每个违纪事实)有__等书证,有__等人的证言,有__物证证实。XXX本人亦予承认。

综上,XXX对上列事实均有交代,对调查和审理认定的违纪事实已签字认可。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四、涉案款物暂扣情况

五、定性及处理意见

— 2 — 经__年__月__日审理室室务(扩大)会讨论:

1、XXX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XX规定,其行为已构成__错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__条之规定,建议给予XXX何种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注:如有违纪所得)。

2、XXX身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尤其是十八大以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继续收受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错误,数额巨大;且在组织审查期间,采取欺骗、隐匿、订立攻守同盟等手段,对抗组织调查,性质恶劣。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__条之规定,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__之规定,建议给予XXX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综上,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__条之规定,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__条之规定,建议给予XXX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注:如有违纪所得)。

3、对XXX涉嫌犯罪问题和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线索一并由调查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4、鉴于XXX在“两规”期间,能够主动配合组织调查,除交代了组织已掌握的__问题外,还交代了__问题,有认错悔罪表现。同意调查组意见,建议在案件移交检察机关时,由我委向检察机关作出说明。

— 3 —

6、对涉案人员的处理意见:

7、鉴于XXX系中共__市第__届委员会委员,对其开除党籍处分,根据《党章》第四十条之规定,由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市委常委会同意,经省纪委报请省委批准后,由市纪委行文并下达处分决定,待召开市委全会时予以追认。

鉴于XXX属于市委任命的党的机关工作者,对XXX给予开除处分,依据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给予党的机关工作者中违纪党员降级、开除公职等行政处分的批准权限、办理程序等问题的答复意见》相关规定,在报请市委批准后,由市纪委常委会议审定。

以上报告妥否,请市纪委常委会议审定。

附:

1、错误事实见面材料和审理谈话材料

2、相关法规依据

市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

年 月 日

— 4 —

第19篇:治安、刑事案件报告制度

治安、刑事案件报告制度

一、目的

为使单位内部治安、刑事案件及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而制定。

二、范围

本单位严重治安和刑事案件。

三、职责

1、内部报告制度。

(1)局办公室接到有关人员报警时,应迅速根据首问负责制度的规定尽快到达案发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同时向本部门领导报告,如无法本部门领导及时联系的,可越级报告。

(2)局领导接到报案后,应迅速对案件的性质作出认定,对无法控制的重特大、恶性治安、刑事案件应尽快向上级领导报告,并征求院领导的意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2、对外(政府职能部门)报告制度。

(1)接到有关人员报警后,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局领导报告,及时征求领导意见是否向公安机关或有关职能部门报告(一般治安事件)。

(2)遇有严重、恶性治安或刑事案件及自然灾害案件,在向局领导报告的同时,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3)单位干部职工(含临时人员)在外发生治安、刑事案件,应及时向单位和公安机关报告。

(4)特殊案件,如群体中毒、死亡、严重灾害事件、地震、雷击、房屋倒塌等恶性案件执行紧急双向报告制度,向局领导报告的同时,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

3、根据受害者的要求报告。

四、治安、刑事案件(一般、严重以上)的报告制度的界定。

1、500元以下的盗窃案件、一般打架斗殴案件、日常口角纠纷案件,执行向局领导报告或应受害人的要求报告。

2、严重治安、刑事案件执行向局领导报告及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先内后外)。

五、受害人自行报告不受本制度约束。

六、公安机关及有关职能部门特殊要求的报告制度不受本制度约束。

七、法律法规要求的报告制度不受本制度约束

第20篇:刑事案件立案报告及

刑事案件立案报告及范文

一、概念及作用

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案件,报请领导审批立案侦查的书面报

告。

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具有确定案件成立、指导侦查活动的作用。根据公安部有关文件规定,对于案情复杂的重大、特大刑事案件要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凡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都需填写刑事案件立案报告

表。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由以下三部分内容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一般采用公文标题。如“关于李××被杀案的立案报告。”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由机关代字、年号和顺序号组成。如“×公刑字[19××]38号”。(二)正文

由五部分内容组成: 1.案件发生、发现情况

简要写明何时接何单位或何人报案,所报案件的基本情况,接报案后公安机关采取的处理措施。若案件是检举、控告的,要写明检举人、控告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

若案件是群众发现报告的,应重点写明报案人对案件发现的经过,包括时间、地点、主要情节、细节、犯罪嫌疑人逃跑的方向或可能隐藏的地点,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的关系,犯罪嫌疑人以及现场保护等情况。

若案件是公安机关发现的,要写明发现的简要经过和主要案情。

若为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被当场抓获的,要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有无前科等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交代的主要犯罪事实以及被抓获的简要情况。

2.现场勘查情况

立案报告书中的“现场勘查情况”不能照搬“现场勘查笔录”的内容,一般是根据某一具体案件的“现场勘查笔录”,从中选择最能突出该案件特征的现场勘查内容,主要应写清以下内容:

现场位置、环境状况。应写清现场的自然位置、地形地物、通道和周围环境等。如现场发生在室内,则要写明该处所在街道居民区或乡、村、组的位置,以及相邻的居室、房屋、楼层、通道等情况。这样,可以使侦查人员了解分析罪犯作案的环境条件、活动情况、来去踪迹和受害人被害时的处境以及他人知情的

可能。

现场状况。应着重写明现场的勘验实况,发现的证明犯罪的各种实物和痕迹。如现场家具、物品的布置状况和有无移动、翻动或破坏;现场有无搏斗、挣扎、翻滚等情况;有无犯罪嫌疑人遗留或抛弃的作案工具、凶器、衣物等其他物品;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的各种痕迹、指纹等;财物的损失情况;犯罪嫌疑人在出入、来去路线上留下的痕迹;现场出现的反常现象。

如果是凶杀案件,应写明死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或身份等;如系无名尸体,要写明性别、年龄(估计)、体态、衣着和容貌;尸体(或伤者)躺卧的具体位置、方向、姿态等;死者是否正常死亡、尸体有无移动迹象,是否第一现场;致死、致伤的手段、部位、尸僵、尸斑的部位、颜色、状态和尸体腐变等情况;血迹分布、喷溅的形状、面积等情况;作案工具、凶器和有关物品、附着物等。

上述内容应根据具体案件的现场,据实择要写清现场勘查的有关情况、搜集到的有关证据和线索,以利于侦查人员对案件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确立侦破方案。

有些刑事案件无现场可查,仅靠重大嫌疑线索立案的,现场勘查就不写,就着重于侦查对象的记写。

3.现场调查(访问)情况

现场调查是一种走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也是获得犯罪信息、侦破案件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现场调查,获得查明、侦破案情所需要的证据、线索和有关情况,对分析、判断案情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现场调查情况是立案报告书的又一重要内容。写进立案报告书的“现场调查情况”,实际上是在发现犯罪事实之后制作立案报告书之前,根据众多被调查访问人提供的各种线索、情况,筛选出对分析案情、侦破工作有价值的

材料,紧扣立案归纳而成的。

调查访问的对象很多,有报案人或案件发现人;事主或受害人;死、伤者的亲属、邻居、友人;基层干部

和群众;目击者和其他知情人等。

调查访问的主要内容有:案件发生或发现的时间、地点和经过;受害人或受害单位的有关情况,如受害人的政治、经济、作风、社交等情况,如系无名尸体、碎尸、经过辨认查明,同样要记清生前的有关情况;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特征、历史情况和现实表现,特点是有无犯罪史;犯罪的原因、手段和情节以及后果包括人员伤亡、财物损失情况等。如果有些案件为了迅速立案,来不及调查的,立案报告书中可以不写调查访问情况,但应说明原因。

鉴定结论。这一部分内容主要是指赃物估价、伤情鉴定、尸体检验、司法鉴定结论等。当然这一部分内

容并不求每个立案报告书都必须具备。

4.立案理由和法律依据

该部分内容要写清对控告、举报、报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交待、现场勘查、调查访问和鉴定结论及

在此基础上得出的分析判断和法律依据。

对案件的分析判断一般包括:对案件性质、作案动机的目的以及因果的分析、判断;对犯罪人数、作案时间及地点(指第一现场)、作案条件、作案经过的分析判断;对初步查获的证言(包括事主或受害人的陈述)、物证的真伪及可靠程度的分析判断;对犯罪嫌疑人的性别、年龄、体态特征、职业、身体、习惯及犯罪史的分析判断;对现场各种遗留物和痕迹的分析、判断;对犯罪嫌疑人的去向、赃款及去向的分析、判断等。

在上述事实和分析判断的基础上,引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款来认定案件性质和提出立案请求。请求中要说明此案立为一般案件还是重大或特大案件。

5.侦查计划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分析判断的结果,提出侦查方案和具体措施。该内容为立案报告的重要组成部

分,对侦破工作具有指导作用。

这部分内容应写明:侦查力量的组织与分工;侦查的方向和范围;侦查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侦查工作的方法、步骤、措施、策略;侦查的时间要求和根据案情变化采取的对策。

案情越复杂,侦查计划越应该具体、详细;对需要长期侦查的重大、特大刑事案件,可将侦查计划单独成篇,写成更加详尽的侦查工作方案;案情简单时侦查计划可略写或不写;对于社会影响广泛、危害严重

的案件,还要写明最后的破案期限。

(三)尾部

写明制作时间、制作单位并加盖公章。

三、注意事项:

 立案报告书所写内容必须符合客观实际,不能掺杂主观臆断。分析要客观全面,有理有据。判断推理要

合乎逻辑,文字切忌繁杂,力求简明、概括。  计划务求切实可行,易于操作实施。

 本文书制作完毕,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即作为侦查部门开展侦破工作的依据。

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在案件侦查终结后存入侦查卷(主卷)。

【 范 文 】 立案报告书 ×公刑字(19××)第17号

××市公安局:

19××年×月×日上午8时30分,我分局接到××贸易公司保卫科干部陈×电话报称:昨晚该公司财务科15万元现金被盗,现场已保护。接报后,我们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工作,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案报案经过

19××年×月×日上午7时30分,××贸易公司财务科出纳员严××推门进入办公室后,发现窗户玻璃被打烂,保险柜被撬开,经清点,15万元现金全部被盗走。严××立即报告领导和保卫科干部陈×,陈×便向我

局值班室报了案。

二、现场勘查情况

现场位于我区工人俱乐部门前,坐东朝西,半旧平房一栋,共25个房间,平房前有围墙,两侧开有大、小门,墙外是停车场。失窃的财务科是20号房,该房东西对开窗两个,房门朝西。

西边窗口敞开,窗的铁条被掰开,窗台上有一残缺鞋印(已提取),窗玻璃有3枚汗液指纹(已提取),保

险柜的锁已破坏,门口有汗液指纹一枚(已提取)。

三、案情分析

1.作案时间。据公司部分职工回忆,×月×日晚上,公司部分职工看电视至12时多一点儿才回宿舍,财务科的严××、肖××也与其他职工一起看电视,回宿舍前还检查过门窗。据此判断案发时间是在下半夜至

凌晨。

2.作案范围。据严××说,现金15万多元是当天公司营业收入,平时是存银行的,但当天是元旦放假,收市迟,清点后见天色已晚,就抱着侥幸心理,没有存银行。由此看来,内部或内外勾结作案的可能性极

大,同进也不排除流窜作案的可能性。

3.作案嫌疑人。从作案现场分析,犯罪分子力气大,且熟悉保险柜开锁技术。从其他房间无异常、目标准确看,此案犯是十分了解并熟悉地形和内部情况的。

四、立案依据和侦查工作意见

根据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此案拟立为特大盗窃案侦查。

并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侦查工作:

1.立即印发协查通报,请各地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协查赃款下落。

2.先从××公司开始,发动全体人员揭发作案人,并对有关人员进行排队,查找疑点和嫌疑人。

3.在辖区内发动群众,派出专案组成员明查暗访,发现作案的蛛丝马迹;清查外来人口,控制外部有

前科人员。

4.抓紧进行技术鉴定。从现场提取的痕迹中发现可疑人,排除无可能作案人,缩小侦查范围,抓住重

点。

以上报告当否,请批示。

××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公章)

19××年×月×日

刑事案件审理报告范文
《刑事案件审理报告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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