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党员联系入党积极分子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健康成长,增强学生党员联系群众的责任感,促进学生党建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华南师范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联系入党积极分子,从事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养工作,是党员应尽的义务。每位学生党员均应联系若干名入党积极分子,自觉做好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养工作。
第三条学生党支部必须将本班级或专业所有递交了入党申报书的同学分配安排给本支部的党员做教育培养工作。学生党员联系入党积极分子的具体人数和对象安排等事项,由各学生党支部根据本支部和本班级或专业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四条学生党员联系入党积极分子,开展教育培养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学习、工作、思想、经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二)向入党积极分子讲解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介绍党组织的基本情况和发展党员程序,指导入党积极分子学习党章,考察入党积极分子对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了解掌握的程度,帮助入党积极分子加深对党的认识;
(三)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与表现,帮助入党积极分子认识和改正自身的缺点与不足,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思想政治素质;
(四)关心入党积极分子的学习,与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学习交流,引导入党积极分子搞好专业学习;
(五)指导入党积极分子开展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提高 1
社会工作能力。
第五条学生党员与所负责联系的入党积极分子之间的个别谈话,每学期至少在三次以上。
学生党员应当采用各种现代通讯方式主动加强与入党积极分子的联系与交流。
第六条学生党员每学期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与表现以及本人做教育培养的情况至少在一次以上。
第七条辅导员和学生党支部书记每学期检查和讲评学生党员联系入党积极分子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学生党员做教育培养工作的情况至少在一次以上。
第八条学院每学期对学生党员联系入党积极分子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的方式包括有:
(一)对学生党员联系入党积极分子情况进行调查统计;
(二)向入党积极分子发放调查问卷;
(三)学院党委领导通过个别交谈、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了解学生党员执行联系入党积极分子制度的情况。
第九条把学生党员联系入党积极分子和从事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养工作的态度、效果及能力作为预备党员转正、选拔学生干部、评优、推荐就业的重要考察内容,并写进毕业鉴定。
第十条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起施行。
中共华南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