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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登记在孩子名下 离婚时归谁

发布时间:2020-03-02 19:37: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房产登记在孩子名下 离婚时归谁

案情简介

1998年,陆先生和王女士结婚,并育有一子陆小某。2008年,陆先生夫妇出资22万元购买了第二套楼房。在办理房产证时,他们把第二套楼房登记在了陆小某名下。2012年11月,陆先生和王女士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陆小某抚养权归王女士;第一套楼房出卖价款用于偿还借款,第二套楼房归王女士所有。2013年5月,陆先生因生意亏损,想到第二套楼房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遂以财产分配不公为由将王女士起诉到了法院。

律师评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

第1款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5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陆先生和王女士将所购房屋无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陆小某名下,实际上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与,且不动产经过办理登记即为实际交付履行,赠与关系成立。

因此,陆小某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陆先生与王女士均无权处分。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驳回陆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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