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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原告法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0-14 15:01:51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原告离婚代理词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张学华的委托,并指派张聚强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后,代理人对于本案有了明确的认识,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恳请贵院在调离不成时,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原、被告双方在2007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在相识不到三个月之后,便于2008年1月21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接触了解较少,原告在婚后才发现被告系二婚,但原告并没有因为被告的欺骗行为而与其吵闹争执,还是一心经营家庭。但原告的善良行为并没有得到被告的珍惜,被告婚后一直不务正业,并且对原告和孩子的关心也较少。更令人伤心的是,被告竟然在外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已长达一年之久,并和第三者长期在外租房居住。但原告为了维持一个健全的家庭,在此种情况下依然和被告的父母苦苦劝被告迷途知返,但谁知被告对劝告臵之不理,依然我行我素,长期和第三者在外居住,正是由于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从2014年10月27号至今,原、被告已经没有在一起居住,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 1 法继续共同生活。

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另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鉴于本案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原告离婚的态度坚决,无和好的可能,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判令婚生子薛世迈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至儿子年满18周岁为止。

自孩子出生后,原告一直呵护在其身边,母子情深,难以割舍。而被告却一直很少关心、陪伴孩子,父子亲情微乎其微,而且被告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的恶行也必将对孩子的性格产生恶劣的影响。所以原告无论个人条件还是家庭条件都比被告突出,特别是考虑到婚生子薛世迈年幼,若法庭将婚生子薛世迈判由被告抚养,将对婚生子薛世迈的健康成长极为不利。恳请法庭将婚生子薛世迈判予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

三、请求法庭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2 原、被告婚姻关系的解除完全是因被告造成的,过错全部在被告一方。被告婚后在外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已长达一年之久,并和第三者长期在外租房居住,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对原告和自己父母的劝告臵之不理,依然我行我素,长期和她人在外居住。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因此,恳请法庭在结合过错责任、照顾原告权益的基础上,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综上所述,本案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被告在婚后不履行家庭义务,长期与第三者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双方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完全没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态度坚决,具备了判决离婚的条件。请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解除双方的痛苦婚姻,给双方一个重新寻找幸福的机会。

代理人: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张聚强 2015 年3月13日

推荐第2篇:离婚代理词【女方原告】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XXX师事务所接受原告XXX的委托,指派本所XXX律师担任原告诉讼代理人,作为她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了本案的审理。通过刚刚结束的法庭调查,针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建议法庭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

从原、被告的婚姻婚姻关系来看,经人介绍双方认识时间短,便草率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也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被告经常对原告进行谩骂,粗暴地要求其滚出去。特别是2015年12月20日,因一点家庭琐事,被告便对原告进行拳打脚踢,造成原告多处软组织受伤。以上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有公安机关报案出警材料、医院门诊病历为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一条规定,被告的行为已然构成家庭暴力。我们认为婚姻应该建立在深厚的感情基础上,双方基于信任和责任共同维护夫妻关系,而被告为家庭琐事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使原告对被告已没用任何感情和信任,甚至产生恐惧,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如果原、被告双方再勉强维持名不符实的婚姻,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痛苦,原原告来说更是一种伤害。为保障公民的离婚自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我们请求法庭判决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

二、本案中,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存在过错,依法应予赔偿相关损失,同时判决孩子由原告方抚养。

由于被告的暴力行为已使原告身心受到严重的摧残,造成原告有家不敢归,害怕碰见被告再次被殴打,连想见年幼的孩子都是趁深夜被告已入睡后前往,并不得不回娘家躲避。

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因此,被告作为过错方,就应向无过错方的原告支付的精神抚慰金,同时还应支付原告为此看病就医的医疗费。综上所述,请法庭依法公正判决,从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的同时,支持原告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鉴于被告的暴力行为及对家庭不负责任的态度,为利于年幼孩子的健康成长,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双方孩子XXX由原告方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800元,按年支付,遇特殊情况,如生病、教育费用等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一半。

三、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家用小轿车一辆。

推荐第3篇:离婚纠纷原告代理词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

山东X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的诉讼代理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敬请参考采纳。

一、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已经符合离婚条件。

原、被告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互相了解,婚姻基础相当薄弱。婚后由于原、被告双方在性格、习惯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双方时常为家庭琐事而争吵,二人始终没有能够做到互谅互让,没有做到家庭的和谐和睦。尤其被告患xxxx病后,不能履行夫妻义务,过正常的夫妻生活,双方不能相互安慰、相互照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

一、

二、六条之规定,“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故,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完全符合离婚的条件。

二、原告离婚的态度坚决,双方再无和好可能,如不判决离婚,对双方并无实际意义。

在今天的庭审和法庭调解中,原告一再表明态度:坚决要求离婚。如不判决离婚,将再次起诉,直到离婚为止。原告认为,根本无法和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了。人对于生活的最低要求,除了温饱问题,莫过于能有一份平静的生活以及独立的人格和尊严,和被告生活在一起,连这一个小小的、可怜的基本要求都不能得到,这婚姻还有什么存在的必要呢?虽然被告一再表示不同意离婚,但感情是双方的事,婚姻的存续必须基于双方自愿,被告的一厢情愿,不等于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婚姻法》规定可以诉讼离婚,其立法目的就在于,对于一些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对方执意不肯离婚的情况,对于婚姻确实没有存续的必要的,可以用法律手段来结束双方的痛苦。如果只有双方同意离婚法院才可以判决离婚的话,法律就没有必要规定可以采用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了。

三、婚生XXXX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有:“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而原被告的XXX自出生后一直由原告的父母实际照料,生活、学习都较为稳定,其已经习惯并熟悉这种生活方式及环境,若贸然改变其生活环境,对孩子的健康成长必然产生不利影响,而且被告患XXX病后,活动受到一定的限制,照顾自己尚有困难,又哪来精力照看好孩子呢?因此,判给原告抚养XXX更为有利。

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 xxx 律师 xxxx年xx月xx日

推荐第4篇: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代理词

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张*的委托,特指派我作为张*离婚一案的诉讼代理人,通过阅卷以及与当事人的沟通,并结合庭审情况,对于案件的事实已清楚掌握,现结合法律与案件事实情况,发表一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感情确以破裂,法院应判决其离婚

本案中,L女士与M男士无论从性格还是生活上都有很多不同之处,这些L女士都有思想准备,也在努力去做,为的就是组成一个家庭不容易,要为家庭多考虑,所以L女士在与M男士生活中能忍则忍,能让则让,为的就是家庭能够和谐美好。但M男士的行为太让其失望,M男士对孩子不管不问,不承担抚养义务,还经常对L女士拳打脚踢,对其家暴。由此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二、婚生女应由L女士抚养,M男士按法律规定承担抚养费用。

原被告于2003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3年10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L女士于2004年7月生育一女。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L女士要求抚养女儿。孩子从出生一直由其抚养,其已经适应目前的生活方式,并且对方对孩子不管不问。孩子现在的日常生活需要母亲照顾,且女孩跟随母亲无论从以后的生活还是生理期教育都对孩子有益。对方没有照顾过孩子,根本不会照顾孩子,孩子跟随其生活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基于孩子成长考虑,孩子应该由 L女士来抚养。

对方应支付抚养费用。抚养费义务是一项法定的义务,抚养费用也是法定的费用,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之规定,子女不管跟随哪方抚养,对方都要承担抚养费用,据此,依照法律规定M男士应支付抚养费用。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L女士与M男士有一处房产,位于颍东区**巷*号*幢*室。权属证书表明属于夫妻共同共有,是夫妻用其共同财产购买。因此,此套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转换。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法律规定,此套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于房产的分割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请求法院依法分割。

综合以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推荐第5篇:离婚时财产怎么分割?

离婚财产怎样分割—沈阳离婚律师

张文莉律师:专业婚姻家庭律师,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著名婚姻家庭问题处理专家,多年来致力于婚姻家庭问题的研究与处理,尤其擅长处理:婚前财产公证、婚内财产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涉外婚姻问题、子女抚养权问题、夫妻共有股权分割、家庭暴力、过错赔偿、财产继承等。自执业以来先后处理上千起各类婚姻家庭案件。律师咨询热线:024-31061728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离婚房产怎么分割?在现实生活中,离婚就是离家,财产分割问题成为离婚纠纷中的一大焦点问题。那么,夫妻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如何处理,离婚财产究竟怎么分呢?原则上来说,夫妻共同财产是本着平均分割的原则,但是也不排除一些特殊情况的存在。

一、什么时候可以进行财产分割?

想要解决离婚财产如何分割,首先需要明白什么时候可以要求分割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财产分割在离婚时或不离婚时都可以要求分割夫妻财产。

1、离婚财产分割。也就是说,一般是在离婚时提出财产分割,此时,离婚财产分割是在夫妻双方协议时或法院进行判决时分割夫妻财产。

2、不离婚,也可以要求分割财产。此种情况属于特殊情况,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重大理由”的可以要求分割财产。重大理由有: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中发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可以在婚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财产。

二、离婚时哪些财产可以分割?

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分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约定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管双方怎么分割都可。无约定的,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分割。法律规定离婚分割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赠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三、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方法。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方法包括:

1、实物分割,即在不影响财产的作用、价值和特定用途下,对财产进行实际分配。双方各自根据其分割的份额取得应得财产。

2、折价补偿,即由夫妻一方取得共有物,另一方获得相当于共有物一半价格的补偿。共有物的价格,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以进行评估。

3、价金分割,即将共有物拍卖,双方对拍卖所得进行分割。价金分割是在双方均不主张共有物的所有权或共有物不能分割或分割后有损其财产的作用、价值和特定用途时使用的分割方法。

具体的离婚财产分割首先需要了解总共有多少财物,最好将财产列一个清单,达成协议分割更好,可以省下打官司的钱。实在不能达成协议分割财产的,也不必过于担心,你可以聘请专业的律师帮忙拿回属于自己的财产,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推荐第6篇: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确定财产的权属

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以下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婚前的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所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得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以下财产归夫或妻共同所有,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得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确定财产的分割方案

一、双方能协商一致按照协商的办法处理

二、不能达成一致,按照法定处理。具体如下:

1、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

2、共同财产一般均分。具体分割方法有这几点:A、实物分割。B、价金分割。将共同财产变卖所得价金予以分割。C、价格补偿。即一方取得所有权,将对方应得分额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

夫妻债务的处理

首先确定债务的归属。

共同债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担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从实践来看,共同债务具体有以下几种:A、维持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B、为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所付债务C、夫妻双方或一方治疗疾病所付债务D、婚前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E、因双方共同生活所付的其他债务

个人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前所欠债务、婚后与共同生活无关的为满足个人欲望而挥霍享受所负的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下列债务应由个人清偿:A、夫妻双方约定个人承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B、一方未经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C、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D、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夫妻债务的承担原则

1、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

2、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来承担。

推荐第7篇:香港地区的离婚法

香港地区的离婚法集中规定在《婚姻制度改革条例》、《婚姻诉讼条例》、《婚姻诉讼与财产条例》和《分居令及赡养令条例》中,有关的判例也是香港地区离婚法的必要补充。在香港地区不论是夫妻双方同意的离婚或一方要求的离婚,都必须经过法院的审理判决,诉讼离婚是配偶在生存期间解除婚姻关系的惟一方式。

一、法定的离婚理由

《婚姻诉讼条例》第11条明确规定:婚姻的任何一方可向法院提出离婚呈请的惟一理由,是婚姻己破裂至无可挽救。”该条例第11A条第1款就呈请理由而提出的证明作出规定:“除非申请人能使聆讯离婚呈请的法院信纳下列一项或多于一项事实,否则法院不得裁定该婚姻己破裂至无可挽救。”这些事情包括五项 :

1.被告人与人通奸,而且申请人无法再忍受与其共同生活。这种情况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被告人与人通奸:一是原告无法忍受与被告共同生活。原告如果在知道被告与人通奸后仍与其连续或断续共同生活,时间总计超过6个月的,则丧失以此为由而要求离婚的权利[第15A条(3)] 。

2.因被告人的行为而无法合理期望申请人与其共同生活究竟怎样的行为是不合理的,由于每件离婚案都有其特殊性,不能一概要由法庭客观公正地来判定。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诸如经常犯法入狱、酗酒、赌博过度、不负供养家庭的责任、不照顾家人的饮食起居,因恐怕怀孕而不和配偶进行性行为、丈夫对妻子或子女经常使用暴力等行为是不合理的。但是,如果一方存在这些行为,他方仍然与其或断续共同生活,时间总计超过6个月的,则法庭可以认为对方的行为并非不合理,可以拒绝作出离婚判决[第15A条(4)]。

3.原告在提出离婚申请前至少己连续两年遭被告遗弃,遗弃期具有连续性。如果遗弃期内双方又连续或断续地共同生活,只有该共同生活期总计不超过6个月时,法庭才会将其从遗弃期中扣除[第15A条(5)]。

4.在提出离婚申请前,婚姻双方最少己连续分居两年且被告同意法院作离婚命令如果仅有婚姻双方分居己两年的事实,而被告不同意离婚的,则该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婚姻诉讼条例》第15条(B)的规定,即使该离婚理由成立,被告也可以提出反对颁发暂准离婚判令的请求。这时,法庭必须考虑婚烟双方的年龄、健康、行为、谋生能力、经济来源、双方的利益和子女的利益及其他有关人利益等一切所谓的环境情况。如果法庭认为判令离婚将使对方陷入严重经济困境或其它严重困境,且在所有情况下解除婚姻均属不当,则法庭必须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

5.在提出离婚申请前,婚姻双方最少己连续分居5年这一情况与第(4)种不同,即只要双方已连续分居5年以上,就可推定其婚姻已无可挽回的破裂。但是,以该事实为理由请求离婚,被告仍提出反对颁发暂准离婚判令的要求。如果法庭认为判令离婚会使对方陷入经济或其他方面的严重困难,则必须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

二、离婚诉讼的管辖和程序

(一)离婚诉讼的管辖

根据《婚姻诉讼条例》的规定,离婚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地方法院行使离婚案件的初审裁判权,为一审法院;最高法院行使终审裁判权,为上诉审法院。当事人或地方法院也可要求将案件直接送最高法院审理;如最高法院认为应由地方法院审理的,也可移交或发还地方法院审理。

(二)离婚诉讼的程序

1.提出离婚诉讼的时间

《婚姻诉讼条例》第12条规定:除非申请人的境况非常困难或被告行为极端恶劣、异常败坏,否则,结婚不满3年的,不得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这是对当事人行使提起离婚诉讼的权利的时间所作的限制性规定,离婚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2.离婚诉讼的受理

根据《婚姻诉讼条例》第3条的规定,对离婚申请,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地方法院具有司法管辖权;

1)在提出离婚申请之日,婚姻双方均定居在香港。

2)女方提出离婚的,提出离婚申请之日她须定居在香港,并在此日之前3年内经常居住于香港,或女方必须属于被丈夫遗弃或者丈夫被依法递解出境,而丈夫在遗弃妻子或被递解出境前是定居在香港的。

3)在提出离婚申请之日,婚姻关系的任何一方是与香港存在实际关系的人。

3.离婚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尽力对原告起诉书中指称的事实和被告答辩中事实进行查讯,以便确认案件的真实情况,保证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判决。法院处理离婚案件采用双次复合判决程序,即临时判决和正式判决。

(1)临时判决

根据香港《婚姻诉讼条例》第15条的规定,如果法院对原告离婚诉状中所载的事实之证据,经查讯表示满意,并根据所有证据认定当事人之婚姻己破裂到无法挽回程度的情况下,可依法发出离婚暂准判令即临时判决。临时判决又称中期判决,是法院在案件审理初期所作的初判,不具备立即解除婚姻关系效力,其目的在于给当事人于充分考虑的机会。

(2)正式判决

正式判决即绝对判决,是法院对案件的终决,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情况下法院只能在临时判决后3个月才能作出正式判决。在临时判决后的3个月内,婚姻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任何第三人,都可向法院提供有关的证据或材料。如果原告有律师,则该律师应证明他与原告商谈过和好的可能,并尽量促使和好的实现。在3 个月期限届满时,法院根据当事人和第三人再申请,有权根据事实,依照法律作出以下不同的处理:①作出正式判决,但内容可能和临时判决相同,可能与临时判决不同。②撤销临时判决。③发出裁定对该案件作进一步调查。④根据其认为适合的方法另行处理此案。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旧式婚姻与认可婚姻,除了可以依照《婚姻诉讼条例》通过诉讼解除外,香港地区的《婚姻制度改革条例》还规定了专门的离婚程序:双方同意离婚的,须填写规定的解除婚姻通知书,通知指定人员;通知书发出1个月后,主管人员约见当事人双方,了解情况,主管人员调查完毕,准许离婚的,得签署规定的表格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当事人接到签署的表格1个月后,得在两名成年人见证下,签署书面协议或备忘录,明确表示解除婚姻,在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或备忘录之日起14天内,提交给指定主管人员进行登记,从登记之日起,婚姻解除即告生效。

三、离婚的法律后果

法院作出正式判决后,如果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或上诉被驳回,正式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即行解除。香港地区的《婚姻诉讼条例》和《婚姻诉讼与财产条例》分别对离婚的法律后果作有明确规定,其要点包括:

(一)离婚后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

《婚姻诉讼条例》第18条规定:法院所作出的最终离婚判决生效后自然导致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婚姻成立所产生的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如同居、扶养、继承等随之消失,任何一方都享有了再婚的权利,另一方不得干涉或妨碍。但是,任何牧师或神父均不得被迫进行如

下事宜:(1)为任何其前婚己解除但其前婚配偶尚生存的人士的婚姻主持宗教仪式。(2)容许该人士的婚礼在该牧师或神父为其负责人的教堂内举行。

(二)夫妻财产关系的改变

香港地区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但可以有一定的共同财产,故离婚一般不产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如双方财产的差别会给一方的生活带来困难,法院有权为其作出经济上的安排和调整财产上的分配。另外,《婚姻诉讼与财产条例》规定,为保障配偶一方的权益,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责令一方一次或分期向他方支付生活供养费用。法院判决离婚并确定供养费时,必须考虑以下因素:①夫妻双方的谋生能力。②夫妻双方的年龄和健康状况。③夫妻双方的品行。④夫妻双方的财产来源。⑤夫妻双方的经济负担。⑥婚姻的持续期及婚姻双方分别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贡献,包括由于照料家庭或照顾家人而作出的贡献其婚姻的任何一方因婚姻解除而将会丧失机会获得的任何利益(例如退休金价值)。

(三)子女的抚养教育

根据香港《婚姻诉讼条例》和《婚姻诉讼与财产条例》的规定处理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

1)法院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和子女的具体情况判令由夫妻哪一方监护未成年子女,并对无权抚养子女的一方探视子女的时间作出命令。《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的各项规定,必须遵守。

2)法院如果认为有特殊情况,应由一名独立人士监督未成年子女最为合适的,在作出判决时,可裁判该子女交付给第三人监护的任何期间内,必须由社会福利署署长监管。在此情形下,法院可以依法对已经作出的任何有关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赡养或教育的判决予以变更。

3)法院有权根据未成年子女的需要和法律规定,判令己离婚的父母给付该未成年子女必要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和完成全日制教育或训练所需要的教育费。《婚姻诉讼与财产条例》第7条规定,在判令子女抚养费时,法院有责任顾及下列事宜:①子女的经济需要。②子女的收入、谋生能力(如有的话)、财产及其他经济来源。③子女在身体或精神上的无能力。④该家庭在婚姻破裂前的生活水平。⑤子女当时所受到的和婚姻双方期望该子女所受到的教育方式。

一般情况下,父母对子女的抚养直到该子女己年满21岁。但根据香港《婚姻诉讼与财产条例》第10条的规定,如子女正在或将会就读于某一教育机构,或正在或将会接受某一行业、专业或职业的训练,又或倘若法庭作出该项命令或规定,该子女即会就读于某一教育机构,或接受某一行业专业或职业的训练,而且不论该子女是否正在或将会受雇从事有报酬的工作,或出现其他特别情况,法庭都有权作出命令或规定,要求父母对已年满21岁的子女继续履行抚养义务。

(四)离婚损害赔偿

香港《婚姻诉讼条例》第50条规定:呈请人在离婚呈请中,或在只要精害赔偿的呈请中,以某人与呈请人的妻子或丈夫通奸为理由,向该人索要损害赔偿。对于这种损害赔偿的呈请,法院可指示按何种方式予以支付或运用,并可指示将全部或部分损害赔偿,为该婚姻的子女(如有的话)利益而作出授产安排,或作为供给该妻子的赡养费。

四、分居

分居也称别居,是指婚姻当事人依法解除同居义务但仍保持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分居制度源于西方宗教法。香港受英国的影响,把分居制度作为离婚制度的一种补充。

(一)分居的种类

根据香港《婚姻诉讼条例》、《分居令及赡养令条例》的规定,分居分为协议分居、司法分居和颁令分居。另外,强制令也有强令分居的性质。

1.协议分居

协议分居,是指夫妻双方自愿协商分居的期限和内容,无须经过诉讼程序的分居形式。协议分居必须是双方同意,而不是单方出走,它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分居协议的内容可以因双方同意而变更,也可提前解除。分居后双方恢复同居或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分居协议的内容失效。一方不遵守协议违约的,另一方可拒绝继续履行协议 。

2.司法分居

司法分居也称制令分居或裁判分居,是指婚姻当事人任何一方根据《婚姻诉讼条例》规定的事由向法院申请颁布分居令的分居形式。申请司法分居的法定事由和前述的法定离婚理由相同。但是,法院在受理司法分居申请适用这些理由时,无须考虑当事人结婚是否己满3年,也不必考虑其婚姻是否已经破裂到无可挽回的程度,而是只要认为申请人所提出的要求分居的事由证据充分,即可发出裁判分居的命令。

另外,根据《婚姻诉讼条例》第5条的规定,申请分居诉讼的当事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①在提出申请之日,该婚姻的双方均定居在香港。②在提出申请之日,该婚姻的双方均居于香港。③女方提出分居申请的,女方必须属于被丈夫遗弃或者因丈夫被依法递解出境,而丈夫在遗弃妻子或被递解出境前乃定居在香港。④在提出分居申请之日,婚姻关系的任何一方是与香港存在实际关系的人。

3.颁令分居

颁令分居,是指婚姻当事人任何一方根据《分居令及赡养令条例》规定的申请分居的理由而向法院申请颁布分居令的分居形式。《分居令及赡养令条例》对妻子和丈夫向法院申请颁令分居规定了不同的理由。

《分居令及赡养令条例》第3条明确规定:己婚妇女在丈夫有下列表现时,即可申请分居:因袭击她而经简易程序审讯裁定殴打妻子的罪名成立,且主审裁判官认为该案性质严重者;因袭击她经公诉程序审讯裁定殴打妻子的罪名成立,被罚款100港元以上或被监禁两个月以上;遗弃妻子,经裁定为经常虐待她及其子女,经裁定故意忽略为她提供合理赡养,或对他在法律上有责任赡养的女方未成年子女故意忽略提供合理赡养和教育;明知自己染有性病而在患病期间坚持与妻子性交,曾强迫妻子卖淫;是一名惯性酗酒者或一名吸毒者。《分居令及赡养令条例》第4条明确规定:妻子若有下列表现,丈夫也可申请分居:经常虐待其丈夫及子女;是一名惯性酗酒者或一名吸毒者。

根据该条例第6条(1)的规定,被诉人如能证明申请人曾犯有通奸行为的,受理分居诉讼的法院则不得根据上述理由发出分居命令。但是该通奸行为必须是未经被诉人宽恕或纵容,否则,不适用此限制性规定。

此外,香港地区的有关法律还规定,如果任何配偶、同居者或亲属有充足的理由能够使法院确认某同室共住人对投诉人构成危险或骚扰的,法官即可颁发强制令,禁止被诉人接近投诉人或进入投诉人住所指定半径的圆周之内。《家庭暴力条例》还特别赋予地方法院颁发“不得侵扰令”和“离开婚居令”的权力,使受到配偶暴力侵袭者得到适当保护。法院在发出上述命令时,并颁出“拘捕令”通知有关警察署,在受保护方再次受到侵扰时,警察即可立即拘捕违令者。

(二)分居令的撤销和失效

在法院发出分居令后,如发现申请分居的事由与事实不符,法院有权撤消分居令;如分居令所涉及的双方当事人同住一起,该命令即不得执行,亦不能根据该命令产生法律责任;

如在分居令发出后的3个月期间双方当事人仍继续同居的,则该分居令停止生效;如双方分居中自愿恢复同居的,经双方同意,可向法院提出撤销分居令的请求。分居5年以上即构成离婚的原因。

(三)分居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的分居申请被法院受理并批准后,法院即向当事人发生分居令。根据《分居令及赡养令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分居令一旦发布,即发生如下法律效力:

1、夫妻双方不再负责有同居义务;

2、子女的法定管养权交付丈夫或妻子行使;

3、丈夫须向妻子或向地方法院司法常务主任或代表妻子的第三人,付给由地方法院在顾及丈夫及妻子双方的经济能力后认为合理的一笔款项,作为对妻子及妻子所管养的每名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给每名子女的扶养费到该子女年满16岁为止。这笔款项或定期付给,或一笔款项兼定期付给。但妻子在分居期间犯有通奸行为的,则不享有申请扶养费的权利。丈夫无论处于何种情况,都不享有要求妻子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根据香港《婚姻诉讼条例》第50条的规定,如果是因婚姻当事人一方与他人通奸而导致的分居,受害方还有权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四)关于外地合法分居的承认

《婚姻诉讼条例》第

55、56条规定在香港地区以外的任何国家按照该国的法律规定裁决分居的,夫妻任何一人惯常居住在该国或系该国国民,则该国的分居裁决为香港所承认。如在香港以外地区获准的合法分居,根据香港地区的法律,双方并不存在有婚姻关系,那么,该分居在香港是不被承认的。

推荐第8篇:原告起诉离婚未到庭按撤诉处理(原创)

原告起诉离婚未到庭按撤诉处理(原创).txt我爸说过的最让我感动的一句话:“孩子,好好学习吧,爸以前玩麻将都玩儿10块的,现在为了供你念书,改玩儿1块的了。”原告起诉离婚未到庭按撤诉处理(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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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诉离婚未到庭按撤诉处理(原创)

原告许某诉称:双方自由恋爱结婚,生有一名男孩,现已十八岁。恋爱时感情还好,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口角甚至打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有财产。

被告成某收到民事诉状后,依法聘请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沈英华律师担任代理人。代理人经过调查得知,原告在起诉前已经单方处置了部分共有财产:

1、取走了银行全部存款;

2、将一部昌河牌汽车转让;

3、带走了所有购买宅基地的证据。为此,被告申请人民法院作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并在第一次开庭时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同意离婚;

二、如儿子考上大学,费用由双方分摊;

三、依法分割下列共有财产:其一,根据法院调取的《土地让售协议》、方甲、方乙谈话笔录等,证明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有资金10万元购买了方甲承包的土地,属于双方共有,应当作价分割;其

二、根据法院从银行调取的证据,证明原告在2008年4月19日从该银行提取并转移存款6万余元,属于共有财产,应当予以分割;其三,原告已经当庭承认,其已擅自将被告名下的昌河牌汽车一辆出售给于某,得款3万元,属于共有财产,应当予以分割。其四,住房一套约70平方米,同意赠给儿子结婚,店面二间,同意各得一间。

休庭数月后,法院传票通知双方于2009年3月11日继续开庭,并传唤证人出庭作证。但是开庭当日,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遂于2009年3月15日裁定: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民革景德镇市委会副主委

政协景德镇市委员会常委

景德镇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

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联系电话:13707981937

Email:s7908@126.com

推荐第9篇:防离婚协议 离婚时可反悔

防离婚协议 离婚时可反悔

【案情简介】

2007年9月,在一家外资银行任职的陈先生与苑小姐相识并恋爱。2009年1月,两人登记结婚。然而,面对每月有4万多元收入的丈夫,月工资只有2000多元的妻子苑小姐感到强烈的不自信。为消除顾虑,同年6月苑小姐与丈夫陈先生签下“防离婚”协议。2010年年底,小夫妻俩生育了一对双胞胎女儿。

可在生活中,两人对于许多事情无法达成一致,矛盾不断加剧。2011年4月,在女方要求下,男方将自己婚前购买的婚房产证变更为夫妻二人,车辆也过户到女方名下。同年7月,女方起诉要求离婚,之后被劝和撤诉。2012年,女方提起两次诉讼要求离婚,均被判决不予准许。此后他们开始分居,男方带着小女儿“净身出户”,并每月补贴女方5500元生活费。

去年10月,男方起诉离婚,女方同意离婚但要求男方履行协议:现有家庭财产包括房屋全部归女方所有,双胞胎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补贴11000元。庭审中,男方对上述协议表示反悔,最终法院支持了男方的诉请。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男方对此协议的反悔有效,判决按照共同财产分割财产。

【以案说法】

问:如何认定协议中“如果离婚,财产归女方”的约定?

答:该财产分割协议以离婚为前提条件,但因协议签订后双方并未离婚,应允许当事人反悔。现男方不认可该协议,故该协议对双方不具有法律效力。

问:如何分割协议所涉房屋和陪嫁费?

答:协议所涉房屋系男方婚前购买,婚后变更至二人名下。根据房屋的居住情况,以照顾女方的原则,该房屋归女方所有为宜。考虑男方对房屋贡献较大的因素,酌情确定女方支付男方房屋55%的折价款。关于女方要求返还10万元陪嫁费的主张,因双方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且女方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这些财产的下落,故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问:双胞胎女儿的抚养费如何计算?

答:对于子女的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利出发,结合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大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补贴5500元;小女儿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补贴1000元。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推荐第10篇:离婚时各类房屋如何分割

离婚时各类房屋如何分割

1、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的

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房产证的,就是婚前财产,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

这和第一种情况实质上是相同的,唯一的不同就是房产证取得的时间不同。这种情况下,也是婚前财产,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的

这种情况下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注意:(1)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2)房屋价值分割时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

(3)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未偿还贷款部分除去。

4、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离婚时,房屋的归属及分割,不同省市的司法实践对此有不同的做法,现就北京法院的通常做法,将此种情况下的房屋归属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需要指出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还贷。如果购房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房屋就是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

(2)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房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3)对于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且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是平分房屋。

5、婚前贷款购房,婚后双方共同还款,离婚时尚未领取房产证

此种情况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法院不就产权归属进行判决,只对房屋使用权作判

1决。等到领取房产证后,另行起诉来确定房屋归属。

6、婚前共同出资购房,婚前领房产证只记载一人名字

离婚时如果不能证明双方共同出资购房,法院一般不支持要求分割房产的请求。

7、房产证上有第三人名字的

实践中,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可能有父母的名字、子女的名字等。对此,法院不会在离婚案件审理中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

8、父母参与出资购买房屋的

《婚姻法解释

(二)》第22条的规定,(1)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2)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实践中,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为向双方赠与为妥。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但是,如果一方提出,父母出资买房子的钱是借给自己的,而不是赠与的,并拿出借条予以证明的。对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法院在这类案件中,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主张是借钱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诉。

上述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中,离婚分割时夫妻双方对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法院将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法院组织竞价,由出价高的得房,并由得房的一方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如果竞价不成,可由法院判决确定。

2、一方想要房一方想要钱的,房价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相关审计部门对房屋作价评估,得房的一方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要房的,由双方共同申请拍卖或转让后,法院再处理。

离婚时回迁安置房如何分割

拆迁安置房主要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房屋拆迁政策由拆迁人以产权置换或房屋补偿的方式为被拆迁人原地回迁或易地安置的房屋。(不包括拆迁时被拆迁人选择了货币补偿方式取得货币后,自己以市场价格购买的房屋)

一、由于拆迁安置房取得方式的多样化,房屋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A、以产权置换的方式取得的种类:(如海口市旧城区改造中的《实物补偿协议》)

1、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被拆迁房和安置房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的私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被拆迁房与安置房产权调换之间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被拆迁私有住房的评估价值可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22条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4、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

5、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拆迁时承租人购买的原公有住房的评估价值可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22条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B、以房屋补偿的方式取得的:(2001年11月1日以前居多)

1、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在拆迁其父母原承租的房屋时与其他家庭成员以房屋补偿方式共同安置的拆迁房。夫妻一方承租人身份是因为其单位能够支付该拆迁安置房供暖费等原因,父母才将承租人写成了该子女的名字,婚后按房改房政策用父母的工龄、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为产权房的,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

此种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应酌情考虑该房产来源、共同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员享有的居住权利及享用父母工龄内涵的福利性、优惠性价值等等因素。

2、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因该房屋拆迁而取得安置房屋承租权的,离婚时双方均可承租,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3、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婚前与父母及其家庭成员共同以房屋补偿方式安置的拆迁房,虽然结婚5年以上,离婚时未经其他共同安置人同意,另一方不可以承租。因为其不是拆迁安置房的共同安置人,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权是基于拆迁安置协议取得的,这种居住权具有人身依附性,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限制房屋所有权人和第三人行使其权利,因而具有排他性。所以,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中“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的规定。

C、尚未办理产权登记、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拆迁安置房在离婚和继承案件中可以尽量采取调解的方式处理结案。

二、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也登记在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名下,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因此,被拆迁房屋是私有住房的,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属于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

产权调换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之一,其特点是以实物形态来体现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

在产权调换法律关系中,被拆迁人因产权调换而取得新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并作为对价将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拆迁人。因此,如果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后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无论登记在夫妻谁的名下,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也登记在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名下,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如果房款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或者是以按揭贷款方式结清后,以月供的方式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是否改变了?我们认为,不能改变拆迁安置房为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一方个人财产的性质。但是,对于该部分出资,离婚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

另外,分割时应当注意:

1、对居住房屋的装修等添附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屋所有权人也应当折价予以补偿。

2、对另一方因拆迁安置取得的居住权,屋所有权人一方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三、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的,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

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的,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

四、如果拆迁安置房同时安置了其他家庭成员,而且享有人均15平方米的安置标准,该拆迁安置房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拆迁安置房同时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员的居住权如何保护?

在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人因离婚分割房产的情况下,夫妻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权应当得到保护。

拆迁法律关系是建立在拆迁补偿与安置协议基础之上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对于被拆迁人的其他家庭成员来讲,不属于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或承租人,在产

权调换中无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与拆迁人签定拆迁安置协议。但是在拆迁行为中,依据其户籍、与被拆迁人的亲属关系以及长期与被拆迁人共同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等实际条件,享有具有政府用于改善原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条件的福利措施和补助政策,他们的居住权是以拆迁安置协议条款的形式作为被安置人口明确约定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这种居住权具有人身依附性,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限制房屋所有权人和第三人行使其权利,因而具有排他性。

由此可见,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权是基于拆迁安置协议取得的,长期有效。所以,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和居住权都应当得到保护。夫妻离婚分割处分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时,应当注意到共同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员的居住权利,否则对居住权人来说是明显有失公平。要想彻底实现所有权和居住权的统一,必须解决居住权人的住房问题。因此,离婚时应当给予其他居住权人补偿后才能分割处分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同理,因继承分割处分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时,也应当同时注意到继承人以外的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权利。

第11篇:想离婚时一方不同意怎么办

想离婚时一方不同意怎么办?

篇1:男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男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法律问题】

女方在怀孕期间由于和男方发生矛盾,并且难以继续生活在一起,并要求离婚,但是男方不同意离婚,结婚证在男方手中,请问有什么办法可以离婚?结婚证可以由女方单独补办吗?

【赢了网律师解答】

法律分析

对于问题描述,可以作如下分析:

针对离婚,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则另一方只能去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性。法定的离婚事由包括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果有证据可以证明存在上述情形,在法院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应判决离婚。 另外,如果一方存在下列情形: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则其属于过错方,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行动建议

双方对离婚存在争议的,可以持结婚证、身份证、起诉书及相关证据向法院申请立案,法院立案之后会通知原告缴纳诉讼费,并且以传票的形式告知双方开庭的时间、地点。双方需要在法院通知的时间到法院参加审理,法院审理后会进行判决。 针对离婚,需要注意收集对方存在过错或者分居证据,例如:照片、录音、视频、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人民法院第一次没有判决离婚的,可以在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 现在你没有结婚证,你可以去民政局咨询补办结婚证,或者要求开具结婚证明。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篇2:男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男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1、多次提出协议离婚,男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女方想离离婚并要求抚养儿子,这种情况离婚的可能性大不大?是否会调解很长时间?

如果对方也想要孩子的抚养权,怎么办?是否会征求孩子的意见?

一方不愿意离婚,则只能通过法院诉讼方式离婚。

如果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第一次起诉到法院有可能不判决离婚,需要等到第二次起诉到法院,法院一般都会判决离婚。

小孩抚养问题,法院会考虑到谁更有抚养能力,小孩跟谁更有利于小孩的成长和发育。

2、老公不愿意离婚,我已经提交法院申请,请问相关手续?

因婆媳关系不和,现在已经向法院离婚申请,后天开庭,请问要做什么准备?

法庭会先调解,调解不成,依法判决离婚。

判决离婚的理由是: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

因此开庭前需要准备感情破裂的证据。

如果仅因婆媳关系不和要求离婚,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

3、多次提出协议离婚,男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女方想离离婚并要求抚养儿子,这种情况离婚的可能性大不大?是否会调解很长时间?

如果对方也想要孩子的抚养权,怎么办?是否会征求孩子的意见?

一方不愿意离婚,则只能通过法院诉讼方式离婚。

如果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第一次起诉到法院有可能不判决离婚,需要等到第二次起诉到法院,法院一般都会判决离婚。

小孩抚养问题,法院会考虑到谁更有抚养能力,小孩跟谁更有利于小孩的成长和发育。

4、老公不愿意离婚,我已经提交法院申请,请问相关手续?

因婆媳关系不和,现在已经向法院离婚申请,后天开庭,请问要做什么准备?

法庭会先调解,调解不成,依法判决离婚。

判决离婚的理由是: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

因此开庭前需要准备感情破裂的证据。

如果仅因婆媳关系不和要求离婚,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

深圳律师:黄华(12年律师经验)

律师咨询:132,4296,6417(免费)

执业律所: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所) 律所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海王大厦A座14层

篇3:我想离婚怎么办?

我想离婚怎么办?如何去法院起诉离婚?

本文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张浩发表百度文库

如果是协议离婚,双方协商后,凭双方的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到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如果是一方不同意或签了离婚协议后反悔不履行的,那么应当通过诉讼离婚,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者在被告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监禁1年以上的,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一审一般时6个月,二审时3个月。如果法院第一次判决不离的话,半年之后可以重新起诉,第二次起诉法院一般情况下应当判离。

一、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如果是一时矛盾,没有根本分歧,还是各自冷静一下然后坦诚沟通从归旧好为好;如果双方性格理念教养品味差距太大无法弥合,最好还是好合好散,去当初结婚登记的民政局进行一下离婚登记来结束婚姻关系,各自从新开始新的生活。如果双方连是否离婚、子女怎么抚养、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割等问题上也谈不拢,就只好到被告的户籍地或常住地的基层法院起诉离婚了。

二、子女如何抚养?根据法律规定:两岁以内幼儿一般判归母亲抚养,由男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当然,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享有探视权;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孩子根据夫妻双方的经济条件、教育程度、生活环境、有无条件带孩子(包括有无孩子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帮助照看孩子)等因素综合考虑孩子判归那方抚养。

三、夫妻共同财产怎样分割?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通常判定为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一方婚后所得财产或双方婚后积累的财产通常判归双方分割(原则上一人一半,照顾经济困难一方)。另有债权债务问题在此不再详述。

上述三个大问题,如果夫妻双方都能达成一致,则可以到民政局去登记离婚,省却了起诉的麻烦和伤感;如果无法统一认识,则只有起诉离婚。

符合下面条件之一的,法院会直接判决离婚而不论被告方是否同意: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但要注意:以上这几种情况还是要去法院起诉拿到一个准予离婚的判决,法律上没有所谓”分居两年自动离婚“的规定的。

第12篇:离婚时人寿保险该如何分割?

离婚时人寿保险该如何分割?

案例:2000年,张女士和刘先生夫妇为儿子投保了保额为10万元的生存保险,刘先生为投保人,受益人为儿子小泰,年缴保费2600元。2005年,张、刘离婚,由张女士抚养儿子小泰。此时该保单已缴纳了5年保费,共计人民币13000元。离婚后张女士持有保单并继续为该份保险缴纳保险费。不过由于离婚时双方未就保单有关权益达成协议,离婚后张女士在缴纳保费前,发现保单上的投保人仍然是刘先生。于是张女士要求变更投保人,双方就该保单的权益问题发生争执,刘先生认为该保单应属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变更投保人,张女士应补偿其一半保费和生存保险金。张女士不同意,前夫刘先生是否有权要求一半保费和保险金呢?

分析:张女士的问题,涉及到寿险保单中的财产权问题。财产权,从法律意义上讲,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即所有权。财产主要分两类: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指土地及任何依附于土地上的物,除此之外的为动产。保单即属于动产类。

由于案例中小泰的保单是父母离婚前为他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一般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一是退保,然后夫妻双方平分现金。但是在退保时,保险公司会扣除一部分费用,特别是对投保时间比较短的保险,退保得到的现金还未必有缴纳的保费多,对于夫妻双方都是个损失,如果夫妻一方愿意继续保留此人寿保险的话,最好不要采用此方式。二是如果不退保,可由获得抚养子女抚养权的一方,按照保单的现金价值或已缴保费的50%补偿给原配偶,将投保人和受益人变更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即张女士将保单现金价值的50%或保单已缴保费的50%,补偿给刘先生。三是由于小泰的保险属于人寿保险中的生存保险,即子女存活到一定的年数,子女将获得一定数额的保险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本人,也就是子女本人

第13篇:离婚时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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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概述

(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依据

综观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离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做法早已被立法所接受。如《法国民法典》第266条规定:“如离婚被判为过错全在夫或妻一方,则该方得被判赔偿损害,以弥补他方因解除婚姻而遭受的物质或精神损失。”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056条规定:“夫妻之一方,因判决离婚而受有损害者,得向有过失之他方请求赔偿。”由此可见,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立法的共同点是:在离婚案件中,无过错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过错一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以弥补其因婚姻破裂所遭受之精神损害。

在我国新《婚姻法》施行之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曾有过离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判例。而新修订的婚姻法首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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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制度,这里的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旨在填补财产损害,其赔偿范围应以因离婚所遭受的财产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为限。精神损害赔偿兼具有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双重功能,它包括精神利益损害赔偿和精神痛苦损害赔偿两部分。精神损害是无形的,也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但是可以通过金钱来补偿,这种补偿既从经济上填补受害人之损害,又从精神上慰抚受害人因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之痛苦。

(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问题,各国立法规定不一。《日本民法典》第709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者,负因此而产生损害的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 120 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根据此条规定,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比较窄,仅限于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情况。那么在离婚案件中哪些情况下适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呢?我国新《婚姻法》第46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夫妻一方与他人登记结婚当然构成重婚,夫妻一方虽未经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生活的同样构成重婚。重婚是对一夫一妻制的最严重破坏,违背了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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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夫妻另一方因此理应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新《婚姻法》将重婚列入损害赔偿的事由中,要求责任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对重婚者重婚行为的处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不论以何种名义与他人同居,均应纳入此处所称同居之列。有配偶者负有与配偶对方共同生活的义务 , 即使因某种正当理由免除同居,在婚姻关系依法解除前,均不得与他人同居。否则行为构成违法。因此,已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对婚姻义务的违反,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实施家庭暴力。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实施了家庭暴力并导致离婚,则行为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严重侵犯,夫妻一方有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虐待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样,夫妻一方有遗弃家庭成员行为的,无过错方同样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新婚姻法的这一规定,从法律上界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只有具备其中之一情形的,无过错方才可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否则无过错方不可要求损害赔偿。

(三)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侵权损害赔偿的一种,其构成要件与侵权损害赔偿构成要件相一致,也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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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所禁止而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违法行为作为构成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之一,其主要特征是违法性,表现在离婚案件中,因配偶一方之违法行为致使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即为有违法性存在,主要指: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违法行为。

2.有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它是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必备要素,是构成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只有一方当事人遭受精神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才能产生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3.有因果关系

在侵权损害的因果关系中,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表现在离婚案件中亦如此。配偶一方实施的重婚、饼居、通奸、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 ,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造成无过错方遭受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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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损害的直接原因。当然,也不排除有些精神损害后果是通过间接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在离婚案件中,有时配偶一方实施违法行为并不是直接针对另一方,如一方因盗窃罪被判长期徒刑,其行为可能伤害夫妻感情,给无过错方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因此,只要配偶一方有违法行为存在,并且这种行为导致了无过错方的精神遭受损害,无论这种损害事实是直接原因还是间接原因造成的,均应认定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4.主观上有过错

这里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故意侵害他人精神利益的要承担民事责任,同样过失侵害他人精神利益的也应承担民事责任。表现在离婚案件中,过错方主观上应有意图违反婚姻法或其他法律,伤害夫妻感情,导致家庭破裂的故意或过失,客观上应有实施如重婚、拼居、通奸、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

(四)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

1.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

根据新《婚姻法》第 46 条的规定,只有无过错配偶,才享有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成为请求权的主体。新《婚姻法》这所以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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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仅限于无过错配偶,是为了促使公民严肃认真对待婚姻关系,预防侵害配偶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的发生,也可避免为证明离婚配偶双方过错大小之举证困难。

2.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

关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我国新《婚姻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十九第一款之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笔者认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应该是离婚的过错配偶。国外一些国家的法律或判例,将因“婚外情”而导致的婚姻破裂的责任主体从过错配偶一方延伸到了“第三者”。笔者认为第三者不应成为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因为离婚及离婚过错赔偿是配偶之间的纠纷,解决的是配偶之间民事身份及民事责任问题。而且“第三者 ”它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社会学概念,它通常是指介入他人婚姻,与夫妻一方有婚外性关系的人。其表现形式比较复杂,有的属于通奸;有的属于姘居;有的则属于重婚。对于第三者的行为,更适宜以道德来调整。因此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只能是有过错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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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原告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团:

本人接受原告宋怡的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依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解释。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代理人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被告方应承担本案当事人(宋怡)所提出的后续赔偿

2009年7月1日,被告因自家猎狗看管不牢吓坏路边的牛而撞伤了我方当事人,我方当事人随后立刻前往医院,并且在多次诊断中,我方当事人被诊断为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并左下尺桡关节半脱位、左肾盂铸型结石和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但在出院后,我方当事人在生活中仍然受到困扰,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并且丧失劳动能力。

很显然,被告的侵权行为使我方当事人承受了极大的身心理压力,给我方当事人的生活带来极大的困扰并且丧失了劳动能力。被告行为没有体现足够的人性关怀,也未尽到其应所尽到的法律责任与义务,存在逃避现实的侥幸心理。

因此,被告无论从法律还是道德上,都应该承担我方当事人所提出的后续赔偿。 我方手上提供八组证据,每一组证据的证明事项在证据清单上均有说明。

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条文内容看,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一旦造成损害事实,除具有法定免责事由外,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论有无过错都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动物的本性决定了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致人损害的危害,作为管理人必须对动物加强管束,同时也必须对动物的危险性负责。 综上所述,在我方当事人毫无过错的情况下,被告有着无可推卸的承担赔偿责任,弥补我方当事人身体和心里的双重伤害。

举证环节

关于我方主张的误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与《江苏省2009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经我方计算: (3000÷365)×293=2408元

关于我方主张的护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经我方计算:10×137=1370元

关于我方主张的营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与《江苏省2009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经我方计算为230元。

关于我方主张的鉴定费,第9组证据可证明,我方当事人到南京国敬法院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所花费的800元发票。

关于我方主张的交通费,第

7、8组证据可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经我方计算则为:192元。

共计5000元整。

第15篇:原告授权委托书

委 托 代 理 合 同

(2013)北安律字第号

甲 方:周佳佳,女,*族,19**年*月*日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5号,身份证号,

乙 方: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六里屯北里15号115室

甲方因其与 龙泳 关于黄牛所有权争议纠纷 一案,现委托乙方律师为代理人,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于岳律师、郝曼丽律师 为甲方的民事诉讼的代理人,参与案件的和解、调解、诉讼、执行。

二、乙方律师应认真负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并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三、如遇特殊情况,乙方指派的律师不能履行职责时,为了甲方的利益,乙方应另行指派律师。

四、甲方应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的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

五、如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办案费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代理。已收的费用不予退还,并有权按合同约定追索未付的费用及损失。甲方拖欠的律师费、办案费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

六、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的代理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

七、根据律师收费标准并经双方商定: 签订本合同时,甲方支付律师费贰仟元;案件终结后甲方另交律师费壹仟元,

甲方必须听从乙方的安排去处理本纠纷同时甲方的任何调解处理方案必须征得乙方同意,否则甲方赔偿乙方违约金壹万贰仟元。

在代理期间,案件以非诉讼方式终结的,或以和解、调解、撤诉方式终结的,不影响本条前款关于收费的约定。

八、本案的诉讼费用、公证费用及其他必须开支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九、本合同代理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 案件终结 为止。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

十一、诉讼有风险,乙方及其办案律师对案件结果和诉讼时间不作任何承诺。

十二、本合同纠纷,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甲 方:乙 方: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第16篇:新离婚法规定的离婚手续

 新离婚法规定的离婚手

 恩问主要介绍了新离婚法规定的离婚手续: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时,应当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1、双方户口证明;

2、双方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新离婚法规定的离婚手续

一、当事人自愿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二、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时,应当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1、双方户口证明;

2、双方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4、结婚证或者夫妻关系证明书;

5、当事人一寸免冠近照各二张;

6、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教育、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等作出妥善安排的,协议内容应有利于保护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三、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在一个月内发给离婚证,并注销结婚证,当事人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夫妻关系。

四、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五、收费标准:工本费20元。

相关离婚的法律法规:

《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17篇:对原告要与我离婚我回顾往事和要求

对原告刘花英要与我离婚我回顾往事和要求 贵州省铜仁市和平乡冷水村水井湾组杨通龙与贵州省江口县桃映乡妙石村铁厂组刘花英2006年登记自由结婚,婚后两年她没生育能力,我姐杨华云在铜仁各外医院进行问诊。

2008年我姐杨华云带她去铜仁北门华西医院治了几次,用去壹万捌千多元。

2009年刘花英怀上了宫外孕,我姐杨华云带她去铜仁一0三广泰医院治,用去九千多元。

2010年,为了她病治好,我姐杨华云、陈起国带她去铜仁开发区同康医院治,用去五千元。

后来仍然给她治,我俩自己去捡药,用去二万多元,我在家做生意的钱和外打工的钱全部花在她身上去了,后来给她病治好了。

2011年我俩外出打工,他就想办法了,让我不知道,她就一个人跑在北京去了,现在为了要离婚,假造事件,说我打你,你把证明人找来。

你以打工为名,外出三年多,逢时过节,我你父母生日从未回来,你背叛我和我家庭,我怀疑你嫁给别人。

今天我答复你,你把你治病的钱归还我,再谈婚事。 被告人:杨通龙

2014年6月17日

第18篇:原告张磊与被告胡婷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张磊与被告胡婷离婚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零民一初字第497号

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磊,男。

委托代理人杨祝荣。

被告胡婷,女。

委托代理人黄明扬。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磊与被告胡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有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法定情节,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磊负担。

审判员欧 志 凯

二O0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赵 志 群

第19篇:原告袁迎春诉被告汤立新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袁迎春诉被告汤立新离婚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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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株石法民一初字第373号

民事调解书

原告袁迎春,女。

委托代理人曹新民,株洲市石峰区民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汤立新,男。

委托代理人张璇,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袁迎春诉被告汤立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经开庭调解,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迎春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自由恋爱,2004年1月19日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女汤倩玉,现年5岁。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好,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对原告使用家庭暴力,导致原告无法在家居??009年5月3日,被告因小事对原告拳脚相加,致使原告住院8天,经法医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现夫妻感情确实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

2、请求法院判令小孩汤倩玉由被告抚养;

3、请求法院判令夫妻共同财产平分;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汤立新在庭审中口头辩称: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的与事实不符。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故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每天沉迷于赌博,而被告在外兼职,赚钱养家。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查:原告袁迎春与被告汤立新于2002年自由恋爱,于2004年1月19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原、被告于2004年8月12日生育

一女,取名汤倩玉,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有以被告汤立新名义在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存款、以原告袁迎春名义在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存款8000元、电视机一台、柜式空调一台、洗衣机一台、台式电脑一台、冰箱一台、摄像机两台、扫描仪一台、湘C.9A328号男士摩托车一辆、相片过塑机一台、立柜三个、双人床两张、餐桌一张、铂金项链一条、铂金脚链一条、铂金戒指一枚、黄金手链一条、黄金耳环三对、手机两台、位于株洲县大京乡苦竹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权人为原告袁迎春)。原、被告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原告袁迎春于2009年5月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汤立新离婚。

本案经本院开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袁迎春与被告汤立新自愿离婚,依法准予;

二、子女抚养:婚生女汤倩玉由原告袁迎春自行抚养监护。原告袁迎春与被告汤立新于2009年6月30日前移交婚生女汤倩玉的直接抚养权;

三、探望权行使:2009年7月1日起,被告汤立新在每月的第一周、第三周的星期六上午可接婚生女汤倩玉与其共同生活,被告汤立新应在当周星期天下午6时前将婚生女汤倩玉送回原告袁迎春处;

四、财产分割:(1)原、被告婚前财产、个人衣物和专用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2)共同财产中以被告汤立新名义在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存款、以原告袁迎春名义在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存款8000元、电视机一台、柜式空调一台、洗衣机一台、台式电脑一台、冰箱一台、摄像机两台、扫描仪一台、湘C.9A328号男士摩托车一辆、相片过塑机一台、立柜三个、双人床两张、餐桌一张、铂金项链一条、铂金脚链一条、铂金戒指一枚、黄金手链一条、黄金耳环三对、手机两台归被告汤立新所有;位于株洲县大京乡苦竹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权人为原告袁迎春)归原告袁迎春使用。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袁迎春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马智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虹

第20篇:原告张红梅诉被告李高松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张红梅诉被告李高松离婚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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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伊立民初字第62号

民事调解书

原告张红梅,女。

被告李高松,男。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8月5日登记结婚,婚生男孩李翔,2003年10月27日生,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本院准许。

二、被告补偿原告5000元,于2009年6月30日前付清。

三、婚生子李翔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原告享有探视权,但原告不经过被告同意,不得私自将儿子接走。

四、被告应保证给儿子李翔提供一个相对较好的学习教育环境。

五、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李继钊

二00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程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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