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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办理辅导讲座省发改委[定稿]

发布时间:2020-03-03 04:30:3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办理辅导讲座

一、我省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办理权限下放情况

为发挥投资的主导作用,提高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办理的效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对我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进行了调整,并从2010年12月3日起执行。

调整的原则:

(一)按照“能放则放、能简则简、能免则免”的原则,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的前提下,将能够下放的权限全部下放,尽力为基层、企业“松绑、让利、开绿灯、出政策”。

(二)将能够下放到县级的权限全部下放到县,尽可能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办事效率。

调整的内容:除国家规定和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全部下放。实行审批制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除国家审批的项目外,其余项目原则上按照使用政府资金的来源进行审批。

1、由省审批的项目为:国家规定由省审批的项目;使用中央或省级政府资金的项目;跨市(州、地)的项目。对使用中央或省级政府资金,但资金额度不大,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省可视情况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审批,报省备案。

2、由市(州、地)审批的项目为:国家规定由市(州、地)审批的项目;使用市(州、地)级政府资金的项目;跨县(市、区、特区)的项目。

3、由县(市、区、特区)审批的项目为:除由国家、省和市(州、地)审批以外的其他项目。

实行核准制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按《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0年本)》办理。

1 实行备案制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办理。

1、由省备案的项目为:国家规定需由省备案的项目;需办理设备进口减免税确认的项目;跨市(州、地)的项目。

2、由市(州、地)备案的项目为:跨县(市、区、特区)的项目。

3、由县(市、区、特区)备案的项目为:备案的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

省和市(州、地)除

二、审批、核准和备案项目的划分

投资体制改革以前项目的管理就是审批一种方式,内容主要是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的审批。

2004年7月,投资体制改革以后,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政府对于投资项目的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为审批、核准和备案三种方式。

政府投资项目,继续实行审批制。什么是政府投资项目?简单说就是使用政府资金的项目。政府性资金包括四个方面:

1、财政预算资金;

2、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

3、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农村危房改造、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等)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非税收入、罚没收入等)

政府资金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五种方式来进行安排。直接投资是对于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公益事业、政权基础设施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通过拨款无偿投入;资本金注入是根据实际需要政府参与投资的经营性项目,采用资本金注入的方式对项目进行投入;投资补助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对于需要政府扶持的项目,给予少量或者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通过拨款无偿投入;转贷是指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采用转贷方式的,由政府提供担保;贴息是指根据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采用贴息的方式,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银行贷款进行项目建设。

因此,不是政府全部投资才算政府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只要有政府资金或政府资金担保,都要按政府投资项目来进行管理。

3 对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根据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对重大类项目(关系国计民生、国家经济安全的项目,如铁路、公路、机场、石油天然气的开采、输送,通讯设施建设等)和限制类项目(可能会对资源、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项目,如:电站、矿产资源开发、原材料工业等等)实行核准制,国家和省的核准目录中列入的都是重大类和限制类项目,也就是说只要是列入国家和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又不需要政府资金的项目都实行核准制。核准制与审批制的主要区别:一是政府直接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数量大幅度减少。核准项目的范围,由国家和省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严格限定,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二是程序简化。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须向项目核准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而无需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从过去的审批四道程序,简化为核准一道程序;三是政府管理的角度发生了改变。政府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审查。

除审批制和核准制之外的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都实行备案制,也就是不使用政府资金、又不在项目核准目录之内的所有项目全部实行备案制。关于备案制要注意的是国家把备案制的权限全部下放给了地方,也就是说所有项目的备案都在地方,国家不受理项目的备案。

三、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办理的规定和程序

项目申报来了以后,首先要判断是实行审批制、核准制还是备案制。

判断的标准就是前面讲的划分的原则,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就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如果项目不要求政府投资,但项目在国家和省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内,就按照核准的规定办理;项目既不要政府投资又不在政府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内的 4 项目就按照备案的规定办理。

(一)审批制项目的办理

分为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初步设计审批三个阶段。

项目建议书是批准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依据,也是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没有任何前置条件。批复项目建议书要掌握的原则主要是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中长期规划等。审批项目建议书的目的是便于项目开展相关前期工作。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建设决策的依据,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结论,确定是否批准项目建设。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初步设计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没有批准,不能进行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是依据已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而编制的设计文件,是工程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施工图设计、订购设备和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的依据。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区别是,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都是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但研究的深度和范围不同。项目建议书主要从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中长期规划等方面进行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是在项目建议书的基础上对项目建设的外部条件、建设方案、资金保证等方面是否可行进行研究。

三者的关系是项目建议书是是否同意建,可行性研究报告是能不能建和怎么建,初步设计是对怎么建进行进一步的细化。

审批制项目的办理程序和办理条件。

1、项目建议书审批。程序和要求:项目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将项目建议书报送到发改部门后,一般来说不进行评估和组织专家审查,发改部门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中 5 长期规划要求,应及时批复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城市规划区内项目,下同)、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项目建设的相关前期手续;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和要求:相关前期手续完成后,项目单位委托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完成后,由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并附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环评审批和节能评估意见和咨询评估意见(前五项是每个项目必须的,其它项目根据情况还需附水土保持方案、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移民安置规划审查和规划审核等手续);发改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根据咨询评估意见和专家审查意见,决定是否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证、正式用地等手续。

3、初步设计审批。程序和要求: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或委托的方式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项目单位报送发改部门并附规划许可证、消防设计审核意见,对技术复杂和投资额度大的项目要经过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进行评审,其它项目由发改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方案是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一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投资概算上浮是否控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总投资10%范围内,如超过一是调整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二是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如都符合要求予以批复。

初步设计批复后,设计部门即可进行施工图设计,项目单位 6 可按照规定程序开展项目招标工作,同时办理施工许可等项目开工建设的相关手续。

办理项目审批要注意的问题。

1、对于投资额度不大、技术方案单一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即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的项目,由发改部门先行出具同意项目先期开展前期工作的函;项目单位依据同意项目先期开展前期工作的函,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手续;相关手续完成后,由发改部门按照前面所述程序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2、列入国家和省相关规划的项目视为立项,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也不出具开展先期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函。项目单位依据批准的规划,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由发改部门按前述程序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3、政府投资项目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

规划许可、正式用地手续、环评审批、施工许可等手续办理完毕后,招标工作完成后,项目可以正式开工建设。

(二)、核准制项目的办理

项目核准的依据。

项目核准的依据是:

1、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9月发布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

2、经省政府批准,省发展改革委2010年12月3日下发的《关于调整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通知》中所附的《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0年本)》,按照这两个文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项目的核准。实行核准制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

项目核准权限。

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分为六级,即: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市(州、地)发展改革委和县发改部门,其他部门没有核准项目的职能。具体项目由哪一级来核准,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办理。

项目核准的程序。

1、属于核准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直接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项目建设的相关前期手续。办理相关前期工作手续的唯一依据就是国家和省的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不需出具其它文件材料。相关前期手续完成后,项目单位委托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节能方案分析;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经济影响分析;社会影响分析。属于审批制项目需要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市场分析、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属于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内容在项目申请报告中都不要求了。项目核准申请报告与可行性 8 研究报告在分析论证的角度、包含的内容和发挥的作用等不不同点在于,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是从微观角度对项目本身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侧重于项目的内部条件和技术分析,包括市场前景是否看好、投资回报是否理想、技术方案是否合理和先进、资金来源是否落实、项目建设和运行的外部配套条件是否有保障等主要内容,主要作用是帮助投资者进行正确的投资决策、选择科学合理的建设实施方案。项目申请报告主要是从宏观角度对项目的外部性影响进行论述,侧重于经济和社会分析,主要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和该项目的外部影响,如该项目对国家经济安全、地区重大布局、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防止行业垄断和保护公共利益等方面会造成哪些有利或不利的影响。项目申请报告是政府对项目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允许其投资建设的重要依据。

2、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发改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环评审批和节能评估意见(前四项是每个项目必须的,其它项目根据情况还需附水土保持方案、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移民安置规划审查和规划审核等手续);以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如: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提交矿井开采方案批文、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矿井安全预评价报告、矿区范围划定批复、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批复文件、招标投标方案、矿井供水供电手续、银行贷款承诺函;水电项目提交取得水能资源开发权的有关材料、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流域开发规划的审批意见、取水许可预申请批文及对工程的技术审查意见、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审批意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审查意见、电站技术方案审查意见、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库淹没及工程永久占地移民安置规划审查意见、招标投标方案、银行贷款承诺函。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提交经卫生行政许可部门审核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材料齐备后,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发展改革部 9 门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的核准进行审查: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地区布局是否合理;是否影响国家经济安全;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是否得到了有效保护;是否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果都符合要求,发改部门可以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在项目核准的办理中,对于重大项目和对资源环境等可能产生影响的项目,如有必要,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项目申请报告进行评估,然后根据评估意见决定是否对项目进行核准。

办理项目核准要注意的问题。

1、对属于国家淘汰类的产业项目,属于本级核准的项目,各级发改部门不得进行核准;属于上级核准的项目,不向上级核准机关提出同意建设的意见,不转报项目申请报告。

2、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内容进行调整,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报告,原项目核准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按照以上意见进行核准。 项目核准后可以开展的工作。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 10 证、正式用地、施工许可等项目开工建设的相关手续,并按国家规定进行招标工作,相关手续和招标工作完成后,项目可以开工建设。

(三)、备案制项目的办理

除实行审批制和核准制的项目外,其他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简单的说,就是不使用政府资金、不在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之内的所有项目都实行备案制。实行备案制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

备案的权限。

项目备案的权限国家已下放给地方,也就是说国家不办理项目的备案,项目的备案全部由地方办理。我省基本建设项目的备案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省、市(州、地)级和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省、地、县发改部门备案的权限在2010年12月3日省发展改革委调整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的文件中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他部门没有办理基本建设项目备案的职能。

备案的程序。

1、项目单位在作出投资决策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备案申请。项目单位在提出项目备案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填写完成的《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建设地址、建设规模、资源消耗情况、废弃物排放情况、资源综合利用措施等)、项目投资情况(总投资、资金来源));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审查副本,复印件留存);项目简介,项目简介应包括以下内容:产品方案、配套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说明;项目备案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如房开公司的开发资质)。

2、发改部门对项目单位提出的《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11 备案申请表》及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的依据是: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或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关规划。审核完成后,对同意备案的项目,由发改部门向项目单位出具《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通知》,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对不予备案的项目,应当向项目申报单位说明有关的法规政策依据。

办理项目备案需要注意的问题。

1、对属于国家淘汰类的产业项目,发改部门不得进行备案。

2、备案项目没有前置条件。发改部门审核符合备案条件后进行备案,如之后在办理规划、土地、环评的的过程中出现问题,那么项目不就不予建设。

3、《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通知》是备案项目开展项目建设有关前期工作的依据。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等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发改部门予以备案的项目依法独立进行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

4、项目单位在取得项目备案文件后,项目建设如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项目投资主体发生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发生变更;项目建设规模超过原备案规模30%以上;项目总投资变化超过原备案数额30%以上。

5、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两年,自备案确认之日起计算。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备案机关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项目备案后可以开展的工作。

项目单位依据《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通知》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证、正式用地、环评审批、施工许可等项目开 12 工建设的相关手续,并进行招标工作,相关手续和招标工作完成后,项目可以开工建设。 项目开工条件。

按照国家规定,项目开工建设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2、规划区内的项目已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已经取得正式用地手续。

4、完成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5、已经按照规定完成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6、已经取得了项目施工许可证。

7、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它相关手续。

四、其它

(一)在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办理中,必须严格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各项规章制度,处理好依法行政和提高效率的关系,确保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办理规范合理、高效快捷。

(二)在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办理中要实行一次告知制度。发改部门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对项目单位报送的相关材料必须认真负责地进行审阅,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要限期办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要当场或者在三日内一次告知其所需补充的全部材料。

(三)实行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限时办理制度。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国家没有规定明确的办理时限;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国家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确有困难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实行备案制的项目,规定1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确有困难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为了加快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办理速度,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省发改委规定,凡符合办理条件的项目,实行审 13 批制的,在6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其中可行性研究报告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初步设计审批在6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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