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理规程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理主体、设定依据、办理程序、要求、联系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理。
二、主体
市发改委
三、设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管理暂行办法》 (闽政〔2006〕47号);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第6号令);
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发改投资[2011]1305号);
5、《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1〕3号);
6、《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意见(试行)》(闽委办[2010]97号);
7、《福建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发改投资[2012]1038号);
8、《中共龙岩市委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岩委发〔2011〕2号)。
四、行政许可条件或标准
龙岩市工商局登记的企业以及市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除政府审批的投资项目、列入《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之外的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备案。
五、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无
六、办理程序
受理→初审→审批科长审核→办结
七、要求
(一)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项目单位(企业)要求备案的申请文件。
2、《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3、投资项目中涉及引进设备和技术的,应附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
4、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
5、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6、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7、项目法人基本情况。
8、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明。
9、节能评估:⑴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⑵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⑶以上两项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10、拟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应同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或说明材料;
11、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二)承诺时限
正式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
(三)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