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工作,提高项目研究质量,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教育厅批准立项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各类项目,包括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重点招标课题、重点研究基地招标项目(简称“重点类项目”);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青年项目、委托项目、专项任务项目等(简称“一般类项目”)。
第三条
成果鉴定和结项工作由省教育厅统筹安排,根据不同的项目类型分别组织实施。
1.重大课题攻关项目、重点招标课题成果鉴定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实施,由所在高校科研(社科)管理部门承办;重点研究基地招标项目由省教育厅组织实施,或委托依托高校科研(社科)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由项目发标基地承办。
2.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青年项目成果鉴定工作,由各高校科研(社科)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省教育厅根据情况参与鉴定或对鉴定情况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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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中期检查、成果鉴定和结项有关规定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申报办法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申报办法
《江西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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